[過去與未來](六之三)
國安法第一審唐英傑案,專家證人解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作供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控方專家作供後,辯方向自家邀請的學者提出問題。今天較後時間,代表律政司的主控官向辯方專家學者提出盤問,雙方攻防火花四起,加上法官們的提問,法庭裡關於歷史、學術、法理辯論,討論層面甚廣。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早上較後時間,開始向港大政治及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提問。周天行戴着金屬框眼鏡,右手長期拿着原子筆,在擱在木架上的滿有螢光筆筆跡的文件上做筆記。每問畢一條問題,就會動手在文件上寫一點東西。
港大教授李詠怡(Eliza)這天穿了灰色線衫上衣,在上面加穿黑色西裝外套,她表情不多,語調大部份時間平穩,但有些時候,還是會表現出驚訝的語氣。
法庭是個講究用字精準的地方,然而當周天行以司法常用英語詞彙向社會科學背景的Eliza發問,雙方已經就問題的用詞爭辯起來。
周:「光時口號,梁天琦是創作者(creator)?」Eliza強調, “creator”只適用於聖經形容創造天地的上帝,但漠視了梁天琦參選之前,『光復」二字已經在社會上有人使用,故她認為應稱梁為 “improviser”(有二次創作的意思,或在前人的根基上再創作的含意)。
周:「Does slogans represent political agenda?」(口號是否代背後有政治議程?) Political Agenda可解作一些潛在政治訴求。
Eliza追問:「甚麼叫represent?」周天行於是提出兩個詞語代替represent. “regarded” “considered”. Eliza有點莫名奇妙,她回應道:「口號是口號,政治議程是政治議程,兩件事是不同的。」這個問題最後不了了之。
在重點主題上,雙方糾纏良久。例如有一段,討論到「主權Regime」這個主題。周天行前請Eliza回答香港是否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Eliza答是。
周專員再追問:「若我問妳,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去光復主權,是否代表必然要推翻政權?(To reclaim the sovereignty from the PRC, does it necessarily mean to overthrow the Regime?)」
三位法官之中兩位,陳嘉信和杜麗冰均追問周專員:「那一個政權(Which Regime)?」周專員垂頭找文件約六秒,再說:「香港的政權。」
Eliza回答道:「這條問題很混淆,香港從來都不是獨立國家,何來主權?又何以光復?而且Regime在政治學上不只解作政體,也可用在經濟或貿易概念上。你問的『光復香港主權』和『推翻香港政權』是兩回事,我不知道怎樣把兩者放一起。」
周專員用十二秒再找筆記,改為問,即是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割出來。Eliza回答:「『推翻政權』又和『分裂香港出來』是兩回事。香港從來都不是主權國,怎樣去恢復其主權呢?實在有點荒謬(absurd).」
Eliza說:「我有點被混淆,這裡有不一致之處。『光復』是關於『過去』,想回到一個舊的狀態;而『港獨』是『未來式』,我不知道如何把兩者放在一起。」
周再指,若說話的人從來不接受香港是中國一部份呢?Eliza指:「這裡要涉及太多假設,才達致你所說的總結,對我來說 doesn’t make sense。」
過去,將來,今天的審訊,又再把法庭變成時光機,從1360年的元朝,再拉到近代中國史的文革,再提及到香港殖民地時代,再回到近年香港社會運動的脈絡。
上周五,辯方報告裡提及元順帝因為想花費修建皇宮,被臣子勸阻,稱要「光復祖宗之業」,Eliza指,元順帝說此話時仍在帝位,故認為「光復」不一定涉及推翻政權。
周專員今天追問Eliza,知否元順帝說這話的背景,正是元朝「紅巾軍」把蒙古皇宮燒毁,元順帝覺得失去了「上都」(今內蒙古多倫西北,其中一個首都)感到羞辱,故「光復」是涉及祖宗國土之爭。
Eliza則認為,陳祖仁作為臣子寫此段文字,一直讀下去,並不是談及實質國土的失去,「業、大業、功業,不只是關於國土和政權,而是古時皇帝與皇朝如何看待皇帝正當性,就是作為天道承繼者,那個授權不只是談及土地,而是那個皇帝做了甚麼事跡。」Eliza說,她看了整篇古典,認為很清楚文中不「只是」談國土喪失。
然而,周專員曾經挑戰Eliza對中國歷史的理解。Eliza說,她在中學有讀中史科,但在大學副修世界歷史。周專員堅持要問:「妳有無正統的中國歷史訓練。」
Eliza反駁:「如果你想說,我只有中三程度的中史學識,我不會同意你的說法。作為學者,特別是研究香港政治的學者,我們常要去參考中國歷史,因為香港很多的發展和中史有緊密關連。我懂得看寫中文亦會讀文言文,作為學者我有能力去理解中史。」
周堅持要問:「我問正統的中史訓練。」Eliza如此回應:「如果你硬要這樣問(If that’s how you like to put it.)我沒有教過中國歷史科,我博士研究也不是中國歷史,你可以說我『正規中史訓練是到中三』」。
而作為控方專家的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今天打了紫藍色的間條領呔,整天坐在控方律師後,聽到他同意的觀點,有幾次認同地點頭。
劉智鵬曾經在他的報告中提及「革命」可以參考「文化大革命」之使用,是「文革」與「政治層面」有關聯的例證。然而Eliza卻反駁,「文化大革命不涉及政權更替,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被推翻或被取代。」
專員此時拿出一份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的文件。文件名為《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文件於1981年公佈,為內地官方對文革定性的文件。
周專員把文件較後幾處,談及文革三個階段節錄,以英語讀出。文件內容節錄為:「林彪、江青、康生、張春橋等人主要利用所謂『中央文革小組』名義乘機煽動『打倒一切、全面內戰』;林彪反革命集團陰謀奪取最高權力、策動反革命武裝變的事件。這是『文化大革命』推翻黨的一系列基本原則的結果,客觀上宣告了『文革』理論的實踐的失敗。毛澤東、周恩來同志機智地粉碎了這次叛變。」
周專員繼續以英語朗讀:「在發現江青等人借機進行篡權活動以後,對他們作了嚴厲批評,宣佈他們是『四人幫』;1976年毛澤東同志逝世,江青反革命集團加緊奪取黨和國家最高領導權的陰謀活動。十月上旬,中央政治局執行黨和人民的意志,毅然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團,結束了『文革』這場災難。」
「煽動」、「內戰」、「奪取最高權力」、「叛變」、「篡權」等英文翻譯,由周專員讀了出來,在香港高等法院的一庭空氣中飄揚。
周專員讀畢,問,這份文件,與如何理解「革命」這詞,有關聯嗎?
Eliza深呼吸了一口氣,慢慢回答:「你知道關於『文革』這課題,曾經有多少人出版了多少本專門的書籍,有多少人研究過?我認為要小心使用這資料。」
周追問下去:「這份資料有相關性嗎?」糾纏一會,Eliza答,「我不會改變我原來的看法(關於文革不是關於政權更替)。周再追問下去:「那妳認為文件那一部份不合乎事實或不準確?」
此時,法官彭寶琴插嘴:「周先生,你要再修正你的問題。」法官杜麗冰接下去:「李教授(即Eliza)沒機會從頭到尾看全份文件,她怎回答你?」彭寶琴再說:「她這方面的意見也不太有相關性。」關於文革的討論,就此打住。
另一個有火花的議題,就是關於在光復社區示威中,有示威者拿着殖民時代的港英旗揮舞。Eliza指出,她沒有訪問過拿旗的人,不能知道每個人心裡想甚麼,但以她的閱讀(decoding),揮旗的人對香港2010年初的狀態不太滿意,想把香港恢復到以前的社會秩序。
杜麗冰法官追問:「回到殖民時期統治?」Eliza回應:「或許是那種生活方式。」杜官接着問:「那是一樣的(統治和生活方式),想回到殖民地的生活,和回到英屬殖民地是一樣的。」
Eliza說,她不同意。「我猜測,人們對殖民地時代一些東西懷念,或許是經濟結構,文化符號,我不知道。例如1997年7月1日,香港由殖民地變成香港特區,在社會、文化、經濟上,不是突然產生巨變。」
Eliza以社科學者概念再重申:「想回復英治殖民地,和香港獨立是兩個不能共容的概念。」
陳官追問:「恢復殖民地不是必然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割出來嗎?」劉智鵬專家此時在座上點頭。陳官再說,即使他同意Eliza所說,但邏輯上不是不通嗎?
Eliza再表示:「在狹義上及技術上可以說是,但法理上甚麼是分離主義,並不是我的專長範圍。我會問,香港要回到殖民統治,現實上可能性是零,故此我認為,揮旗者是要表達他們對現況的不滿。」
三位法官,此時先後兩次把座椅退後商議。陳官表示他要「收回『同意李教授』言論的說話,而且這句話,亦不代表我們三名法官的看法。」然而不久,三官表示要休庭20分鐘。休庭後,陳官澄清他對Eliza證供的理解,並請她再詳細解釋。
Eliza表示:「這裡涉及三件事。一。殖民地時代的生活方式;二。殖民時代的政體;三。追求港獨。而我認為,二。和三。基本上有矛盾。」意思是,兩個訴求是不能同時並行的。
Eliza亦補充,控方專家劉教授曾指「香港自治運動」是「港獨運動」,她想澄清,「以我所知,香港自治運動是受到曾任嶺大助理教授的陳雲著作《香港城邦論》啟發,陳雲一度為該組織做過advisor,後來離開了,但他們不是追求港獨,而是追求保護香港的政治、經濟、文化,支持『一國兩制』框架和原則,追求高度自治,只是覺得一國兩制實踐起來不及他們期望。」
盤問到了最後,周天行專員花了長時間,追問在光復行動中,一些示威者拿着或喊過的口號,例如「驅逐支那罪犯」「大陸人番大陸」等。周專員指,示威活動中,明顯有「反中共」及「支持港獨」成份,問Eliza是否認同「光復」二字意思,要參考這些「客觀事實」。
Eliza說:「我要強調,這些活動中的確出現了很敵意的行為,對內地遊客和水貨客,而水貨客亦不只有內地人,也有香港人從事水貨活動。示威裡,有語言暴力(verbally abusive),很強敵意(very hostile),我認為這些口號很不恰當,富侮辱性,甚至涉及歧視(racist)。」
Eliza指,但示威遊行裡,參加的人多樣。她舉例七一遊行,每年遊行有不同訴求的人在其中,包括性工作者,性小眾,宗教團體,甚至乎外傭,示威者之間的訴求不必然一樣,甚至可以有矛盾。故此,她堅持認為,社區的光復行動,主要訴求是關於公共空間秩序問題。
陳官追問,照片裡有人舉起「恢復英港。建立港人政府」口號,如何解讀?
Eliza答:「字面可解作『恢復英治時代香港』,但我們要問,這句不夠具體,『港人政府』究竟是指,『香港人由香港人去領導』(government led by Hong Kong people),還是『香港人的政府』(government of the HK people)?」
Eliza說:「如此這般,表達意思不明。而很多示威者都有點『詞不達意』(not coherent), 他們也不太清楚自己想要甚麼,但他們憤懣很大,就弄一點東西出來表達一下。」
周專員沒有放棄去追問,為何光復社區的示威者要舉港英旗幟。他問Eliza:「妳說示威者有不滿,所以去舉旗。但他們為何一定要舉旗,他們可以找渠道去投訴呀,例如向立法會議員申訴。」此時,旁聽席爆出笑聲。
Eliza再解釋:「示威的作用,就是向政府發放訊息,表達民間訴求,他們為何不向立法會議員求助,我不知道。」
經過了2019年和2020年,香港的街道,示威活動幾近絕跡;而立法會選舉,民主派議員亦在DQ潮下集體請辭,多個議員相継被控及入獄,而立法會選舉辦法亦大幅修改,按中央及港府宣傳,這是「完善選舉制度」。明天李詠怡教授會繼續作供。
***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一):[Regime & Redeem]
7月2日控方專家劉智鵬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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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二):[Just Do it]
7月9日辯方專家李詠怡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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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三):[過去與未來]
7月12日辯方專家李詠怡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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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四):[知行合一]
7月13日辯方專家李詠怡及李立峯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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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五):[沒有誰比誰高貴]
7月14日辯方專家李立峯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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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六):[選櫻桃的人]
7月15日辯方專家李立峯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45860505502342/
(圖為辯方專家證人之一的港大政治及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離開高等法院)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佳龍:草悟道「音樂劫」!罪魁禍首,是市府建設局! 草悟道「音樂劫」!罪魁禍首,是市府建設局!立法委員林佳龍、台中市議員黃國書及賴佳葳,今(11)日與台灣街頭藝人發展協會理事長張博威(阿威)會勘街頭藝人表演場地;林佳龍指出,市府文化局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證,但表演場地卻由建設局來負責規劃及管理,因未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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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民商法教室|非法人團體與決議門檻>
各位好,我是賴川。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復刊後的第二篇文,我和各位一起來讀一個過去較冷門但最近可能出成考題的爭點,這個爭點是:非法人團體社員大會表決普通決議時,如出席人數未過半,該決議效力為何?
舉例而言,非法人團體A寺廟召開信徒大會,信徒名冊人數共計31人,會議簽到簿上雖有19人簽名,但部分簽到係偽造,實際出席僅7人,顯未達過半數16人出席,該信徒大會決議之效力為何?
▎有效成立說(不限制出席門檻)(通說及實務)
通說認為,法律既未限制總會普通決議之最低出席人數之明文,則反面推論,立法者應無限制之意思,此時章程如有規定,應依章程規定定之,章程如無規定,則無出席門檻限制,不問出席社員人數多寡,只要經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即為已足。但通說中之多數看法認為,僅有1人出席,則不具會議形式,故至少應有2人以上出席,始得依出席人數過半數做成決議
實務認為,民法第52條第1項之社團總會普通決議規定,與民法第53條第1項及第57條相互比較,第53條第1項增加「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之要件,第57條則是以「全體社員」為計算基準,故本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法第52條第1項並無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之門檻限制。
■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倘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屬於非法人團體者,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社團之規定。又民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係源自18年5月23日之同條項條文。考其立法理由:「謹按總會之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所謂特別規定者,如第53條變更章程之決議,及第57條社團解散之決議,均不得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是也……」,與當時民法第53條第1項「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4分3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3分2以上書面之同意」及同法第57條「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3分2以上之可決解散之」對照以觀,前者增加「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要件;後者以「全體社員」為計算基準,足見立法者就社團總會決議是否應有一定比例社員出席,已有斟酌。本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原則,除民法有特別規定外,社團總會決議並無「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之限制。
▎不成立說(限制出席門檻)
陳忠五教授認為,社團總會之普通決議,應有出席門檻之最低限制,並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3條第1項之「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之規定,如未達出席門檻之最低限制,應認為決議不成立。理由在於,首先,不限制出席門檻之考量,是為「便利社團運作」與「尊重社團自治」,但出席門檻之限制,既僅為一預設任意規範,社團仍得以章程變更之,則此即無害於便利社團運作及尊重社團自治之目的。然而,如法律之預設為無出席門檻之限制,則將使決議形成過程違反民主原則及失其正當性之基礎。因此,限制出席門檻,係在便利社團運作或尊重社團自治下,同時兼顧社團運作程序之民主原則及總會決議行程之正當性或代表性,較為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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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發展可觀環境不同 重劃改變都市景觀
新北改制10年仍有偏鄉差距,開發區與傳統老舊社區景觀差異大。市政府透過捷運建設與都市更新與土地重劃,企圖改變景觀帶動發展的動能。圖為新北環狀捷運車廂內,往外眺望的新北市景觀。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攝 109年12月20日
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2012200061.aspx
行政區變革與城鄉差距(改制十年專題之二):
新北改制10年城鄉發展各特色 地方創生翻轉命運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黃旭昇新北20日電)新北市改制10年,官派區長發揮空間有限。官員認為,年輕人口移居都會是世界趨勢,新北城鄉差距仍難改變。偏鄉雖無軌道建設,仍會藉地方創生、道路建設及精進大眾運輸,發展觀光產業展現不同的特質。
社會高齡化及少子化影響,各縣市都爭取人口紅利所帶來的經濟發展,依新北市府統計,民國100年底391.6萬多人,直到107年舉辦抽獎等誘因下才達399.5萬多人入籍,7年來人口總數僅成長7.9萬多人。
市府官員分析,捷運帶動城市發展的外擴效應下,台北市人口逐漸向新北移動,加上市府推動都市重劃及「都更3箭」的都市更新,確實帶動新北市房市與人口發展。
民國108年4月新北突破400萬人,截至今年10月突增到403萬人,增速驚人。市府秘書長林祐賢分析,受限客觀時空因素,年輕人移居都會是世界共同趨勢,不是政府寬編預算或多辦活動可以改變城鄉差距。
官員表示,過去造鎮不易的「林三淡(林口特定區、三峽北大特區及淡海新市鎮)」,長期被視為空城的區域也受惠,成為新北市人口增加最多區域之一。
新店中央新村北側、板橋江翠及新莊副都心等重劃區,也是房市蓬勃。
市府統計,板橋區人口突破55萬人,其他的原台北縣時代的縣轄市,至少也有30萬人以上。相對,大文山區的坪林、雙溪、平溪等區及東北角海岸、北海岸,受限交通及城鄉建設,人口幾乎不增還減,偏鄉一個區的人口不及1萬人。
林祐賢表示,因缺少就業機會及公共建設,人口外移也造成城鄉差距日益嚴重。
但偏鄉就沒有翻轉命運的機會?返鄉青年、青農,或眷戀故鄉的在地人,希望透過地方創生與再造,結合地區產業、觀光休閒與人文歷史,翻轉命運。無論是淡蘭古道沿線的山城,或傳統漁業的海濱,地方首長適時推一把,有助於新北大都會的後花園展現新風貌。
新上任的坪林區長周慶珍企圖心旺盛,很想改變偏鄉高齡、回鄉青年謀職不易的現狀,但區公所資源與預算有限,只能尋找民間資源協助,盼望帶動茶鄉沒落的命運。幸虧她的熱情與人脈贏得外界的支持,地方商圈同業的同心協力,也讓位於淡蘭古道南路的坪林的亮點,逐漸被看見。
有錢好辦事,沒錢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周慶珍的困境也是其他27位區長的窘境,不具名官員表示,改制後,預算集中匯入新北市政府的大水庫,官派區長權力驟減,甚至被形容只具「長工」功能,擔任第一線體察民意及發掘民瘼的尖兵。
市府沒錢,昔日市議員的建議配合款只保留硬體建設的資本門,取消活動補助等經常門預算。市長侯友宜常說,「區長就是我的分身,對外代表市長」,因此,區長除24小時待命外,想要多做事發揮理想就要各憑本事。另,仍需等待財政收支劃分法能儘速修正。
偏鄉特例的是烏來區,區長周守信擔任過台北縣烏來風景特定區管理所所長、改制前烏來鄉公所秘書、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員,第一屆的官派區長、第四屆民選區長,他說,屬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烏來,與新北其他28區不同的是,屬於擁有自治權的地方自治團體。
周守信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新北改制後,烏來區預算的編列與運用比其他官派區長有更多彈性。他舉例,市政府匡列給烏來的年度預算新台幣2億1000萬元,但他可以做到5億元的預算建設,其中很大部分來自於向中央爭取的計畫型建設。
有中央與地方資歷,對助於周守信尋求財源,他說,烏來公所的預算運用,只需要與深耕地方深知建設需求的7名烏來區代表會代表溝通,其他區公所要溝通的對象是新北市60多名議員。加上,烏來區代表又可向新北市議員爭取補助預算,每年約可多200至300萬元建設經費。
周守信以大羅蘭溪畔的賞魚步道、蝴蝶公園為例,他以戶外生態教室的概念,向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爭取新台幣3000萬元建設。當時,大家認為在深山道路盡頭的福山部落建設生態公園,有誰會來?但現在卻不輸內洞森林遊樂區,熱門時,每天有1000名遊客。若只靠烏來區公所自籌經費,應無力興建。
住新店區的邱先生認為,區長改為官派後沒有預算,缺乏行政資源,更談不上地方發展的願景。過去市府內部各局處已是本位主義獨立發展,缺乏共同的願景,區長官派後更稀釋地方諸候的力量,里長成為市長直接民意對口的唯一管道,容易成為選舉操作與資源分配的崩壞缺口,使得政府無法規劃願景,市民對未來沒有期待。
改制前,民國85年起就在台北縣某縣轄市的公所建設課任職的官員,現在任新北市府中階幹部,他歷經民選鎮長、縣轄市長、與現在直轄市長的施政風格。官員觀察分析,有民意基礎的民選鄉鎮市長,可依自主規劃施政。官派區長則只能執行市長整體政策。
至於當年改制前,地方公所爭取縣府預算是否會因黨派色彩不同,而有差別待遇?這名官員觀察,就算是綠營的縣長,為爭取選票反而會更重視新店、中和等傳統藍營票倉。
不過,民意代表有不同看法。林口區的新北市議員蔡淑君認為,改制後,民意代表爭取建設直接面對市府單一窗口,她說,「選民服務簡單而直接」比較有效率,不受制於地方派系的掣肘。但,相對的在偏區建設也因法令規範,不如改制前鄉鎮市長的自主彈性,也比較綁手綁腳。
過去,公共預算分配大致由民意代表、政府官員、專家學者和社會團體所掌握;
官派區長能做的有限。但市民透過參與式預算(participatory budgeting),可以民主的程序決定一部分公共預算支出的優先順序。
改制後的新北市府與市議員陳儀君、洪佳君等人鼓吹,民眾透過辯論、協商,可以打造具特色的鄰里公園、提升鶯歌陶瓷產業、結合社區與學校的環境教育、甚至圖書館的有趣活動,也以參與式循環福利的精神,擴大與整合「愛心大平台」,讓社會資源獲得最大的效益。
陳儀君說,新北市沒有議員配合款補助活動,但有議員建議款可興建地方建設,透過參與式預算精神,大家集思廣益可突破個人思維的盲點和刻板印象,推出的計畫與建設會更周延並符合民眾所需。
除參與式預算,改制後,因為網路社群發達與自媒體盛行,民意反映管道更多元,包括市府、區公所、警察局都有專人回應民意。住新店區的邱先生表示,改制後,最大的改變是第一線公務人員服務民眾的態度。他說,台灣的民主制度讓民眾得以用選票,將台灣改變成我們喜歡的樣子,但網路的發達導致政治人物盲從民粹,缺乏願景,讓人憂心。
新北市府捷運局長李政安表示,過去10年積極推動軌道建設,已出現正面效應,環狀線帶動沿線土地重劃案,淡海輕軌也帶動淡海新市鎮及沙崙地區發展,三鶯線及安坑輕軌也都可發揮經濟發展的外推效應。
李政安表示,郊區可因軌道建設拉近城鄉差距,促進北海岸等地偏鄉接軌都會區,也吸引台北市等外縣市的民眾移居新北,連帶促進當地就學就業觀光及產業發展等正向循環。1091202
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2012200061.aspx
#新北改制十年
#新北升格十年
#地方創生
自治團體舉例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林佳龍:草悟道「音樂劫」!罪魁禍首,是市府建設局!
草悟道「音樂劫」!罪魁禍首,是市府建設局!立法委員林佳龍、台中市議員黃國書及賴佳葳,今(11)日與台灣街頭藝人發展協會理事長張博威(阿威)會勘街頭藝人表演場地;林佳龍指出,市府文化局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證,但表演場地卻由建設局來負責規劃及管理,因未妥善規劃,造成場地緊鄰,表演團體因為競爭,拉高表演音量,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林佳龍要求,市政府一定要限期改善,提升表演空間品質,顧及附近居民安寧,也還給街頭藝人公道!
林佳龍指出,台中市政府從2002年至今,已發出900張以上的街頭藝人執照,全市公告80處演出場所,其中草悟道的場地最「夯」,平日夜間及假日常吸引爆滿的民眾欣賞,已是在地的文化特色,但也因場地規劃不良,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及行人通行;另外,他也指出,市府借用街頭藝人場地的時間為一次至多14天,常常有街頭藝人登記場地卻未前往使用,造成許多想使用的表演者困擾,建設局應該更積極管理,稽核表演者是否有確實到場或事前採抽籤制,都可以解決此問題。
林佳龍表示,建設局在規畫場地時,未會同文化局及街頭藝人意見,自行閉門造車,在草悟道所規劃八個表演點,地點過度集中,也因場地彼此緊鄰,表演團體間互相競爭,拉高音量,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再者,單從市民廣場面公益路的人行道來看,就有四處緊連的表演場地,當街頭藝人團體表演時,也影響行人通行。
台中市議員賴佳薇說,市政府的跨部會協調能力很差,直到今年8月19日才針對街頭藝人開放場所第一次開會,賴佳薇建議,市政府應該成立街頭藝人專案小組,跨部會協調輔導及管理街頭藝人,才能真正促進台中文化城的街頭藝人發展;另外,她也提到,2013年通過的298組接頭藝人中僅有7組是視覺藝術類,是對視覺藝術的打壓,市府應該要改善。
台中市議員黃國書表示,希望街頭藝人能發展得好,但也應該要顧及附近住戶的安寧,藝術是城市發展的根基,建設局應該要全盤檢討場地的規劃,才能讓居民跟街頭藝人達到雙贏的局面。
台灣街頭藝人發展協會理事長張博威(阿威)指出,「音樂劫」不應只推給街頭藝人,公務人員不懂藝術,但外行不尊重專業,閉門造車恣意規劃,表演場地過於集中,導致音樂劫難。他也批評,文化局缺乏橫向溝通能力,使得建設局胡亂規畫場地,所衍生出問題,文化局亦有責任。
文化局藝文推廣科科長許智順現場回應,文化局已與建設局溝通協調後,對於街頭藝人表演場地,必須依時段與表演類型不同來做調整,文化局也會負責溝通,跨局處聯合來輔導台中市街頭藝人。
建設局景觀工程科正工程司許獻鍾現場回應,建設局會就草悟道街頭藝人表演空間密度做改善,及申請表演時間,會依時段及表演方式來做調整。
林佳龍要求,建設局今日所做的承諾,必須在二周內,向我與議員提出改善報告。
林佳龍補充,原本今天的會勘有邀請文化部出席,但文化部認定街頭藝人是「地方自治」事項,未派員前來,林佳龍指出,文化部這樣的態度是推卸責任,無疑打了龍應台部長的「泥土化」政策一個大巴掌,林佳龍舉例,法國街頭藝術節自2005年以來,在政府的大力推動與挹注下,創造出驚人的文化觀光收益,中央政府更成立國家級的街頭藝術中心與培訓機構,相較之下,文化部對台灣的街頭藝人發展,可說是不聞不問。
http://www.citylove.org.tw/parliament/44-press/815-2013-09-11-04-3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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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委任的訴願機關.訴願法第8條
"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可是老師說有瑕疵
應該是"直接上級機關提起"才可以
之後老師又舉例說行政院
不可能是受委任機關也沒有上級
所以不能"向受委任機關"提起訴願.只能向它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可是我不太懂為什麼有瑕疵?
跟行政院的關聯又是什麼意思?
●委辦
指中央行政機關或上級自治團體
將權限內之事項委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就是"上級政府"之權限委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執行
然後老師舉例
*行政院.部跟會→直轄市政府
*部跟會.屬跟局→縣(市)政府
*縣政府→鄉鎮市公所
只是為什麼"部跟會"也算直轄市政府的"上級政府"?
"屬跟局"也算縣(市)政府的"上級政府"?
上級政府代表的意思又是什麼?
委辦只會存在行政院的體系下嗎?
地方自治團體的有分什麼地位或哪一層級嗎?
因為帶得很快聽不太懂在講什麼
然後有幾個例題
教育部將公費留學考試→"國立"大學→委任
教育部將公費留學考試→"私立"大學→委託
為什麼對私立大學不是委託行使公權力?
是因為"私立"大學"視為行政機關"嗎?
只是上課的時候一些疑問可能還沒想通吧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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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5.237
真的謝謝版大的意見
你自己去看清楚那些回文有完全清楚的講出來嗎?
有的就跟我說明的一樣只有單純提到那樣沒有再說什麼
如果有我也不會在這邊用半個多小時把我的問題打出來
就是因為不懂又沒有人可以問我才發問...
只是想問說署跟局就不能委辦直轄市政府嗎?
※ 編輯: wanglaoda 來自: 36.234.147.172 (11/03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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