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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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有過失舉證責任 在 高思博 A Po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打疫苗和晚上銅牌戰都好緊張
#政府的疫苗救濟在哪裡
透過政府預約系統,我今天也施打第一劑疫苗。跟很多人一樣,準備要接種的心情,老實說是有點緊張的,擔心會不會有嚴重的副作用,我想這也是一些人至今不願接種疫苗的原因。
針對接種後的副作用,目前國際上已經有25個國家設置「特別補償機制」,採用「無過失補償」方式,由政府負擔起補償責任,提供及時、完善的疫苗救濟制度。但回頭看看我們政府做了什麼?
目前接種疫苗後的死亡人數已經來到535位,嚴重不良事件有1,786件,非嚴重不良事件2,250件。但政府只準備2.1億元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今年也只編列了1,684萬的預算,根本就不夠因應,顯然政府根本沒有把這件事看得多重要。
另一方面,政府的救濟機制除了要拖很長的時間外,更需要民眾舉證,根本就是加重民眾的心理與經濟負擔。政府應該參考其他先進國家作法,採 #無過失補償責任,只要有施打事實與不良反應,即予補償;死亡、傷殘結果是否與疫苗相關,可採推定的因果關係從寬認定。
政府不能只是一直呼籲大家接種疫苗,更要準備好面對接種疫苗後的各種狀況,而不是像現在 #預算編不夠 、 #申請流程冗長 ,完全沒有一點準備。
最後,祝大家都健康平安,我要來觀察我是疫苗認證的老人還是年輕人了!
與有過失舉證責任 在 簡榮宗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早上,我參加了一場記者會。
討論新冠疫苗接種,若出現不良反應,怎麼保護民眾的問題。
“簡榮宗指出,目前所有新冠疫苗都是走EUA緊急授權程序,而非嚴謹的走完藥證程序,對於人民施打疫苗後產生不良反應,政府雖稱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但該制度有因果關係證明的問題,要證明不良反應原因是疫苗,在法律上要透過解剖驗證,但國人在傳統上不希望這樣做。
簡榮宗表示,既然新冠疫苗都未經完整的藥證程序,就不應該比照傳統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而是要就EUA建立一筆新的基金與救濟制度,才能保障人民權利。
他強調,其他國家都認為,新冠疫苗藥廠是為救人,所以不應承擔不良反應責任,而是要由國家承擔責任,而且因為舉證因果關係困難,目前都採無過失補償原則,只要民眾施打疫苗後有認可的不良反應現象,可以不用舉證、解剖,就給予賠償。”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20134
與有過失舉證責任 在 抗辯或應依職權適用?... - 惇安法律事務所Lexcel Partners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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