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鳥藥師提問:
當初剛到職時,主管說我是剛畢業的菜鳥,為了能讓我快速成長進入狀況,所以需對我個人進行培訓,但是要簽約3年。如今我因無法適應環境,欲提前離職,主管說要賠償公司教育訓練費用。
請問單兵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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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參考: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1條,雇主要有證明訓練花費及有簽約獎金,年限契約才成立。
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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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簽訂契約陷阱多 服務年限約定要小心
◎文╱全聯會記者陳進男
近來有藥師反映,與醫師簽訂藥師合作協議書時,契約內容出現合約簽訂時間10年,且違約需支付2個月報酬給雇主。然而,這樣的條款似乎不符合我國勞基法相關的規範要件,即便簽訂,恐怕也屬無效條款,進行相關約定時,若先行與雇主討論說明清楚,或先行詢問勞工局等相關單位,才不會產生彼此後續不必要的紛爭。
勞動基準法在104年12月16日增訂三條與勞動契約相關的法令,包含「調動五原則」、「競業禁止條款」及「最低服務年限」。其中勞基法第15-1條便是最低服務年限的相關條款,可做為勞資雙方簽訂時的法律依據。
首先,依照該條文的規範,勞資雙方要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的條款時,須先符合以下兩要件之一: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以藥師的調劑工作而言,係依本身求學與實習過程所受的專業訓練養成,到職時要靠自己熟悉診所所常用的藥品,並未接受雇主所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因此,離職時對雇主也未有太多培訓支出,所以似乎也不符合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要件。
然而,如雇主可證明其花費一定費用為受雇藥師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例如:出國進修),則可合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或是與受雇藥師約定,確實提供合理補償(例如:簽約獎金),減少藥師不能隨意轉職的潛在損失,則雙方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違法。
即便合乎上述條件,仍要考量下述四要件: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所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求償目的,是在雇主付出培訓支出或提供藥師合理補償後,若有受雇藥師惡意離職導致損害並依範圍而提出求償。雇主若要約定該條款之前,就應該先思考清楚是否合乎相關要件,否則依勞基法規定則屬於無效約定。
至於勞基法第15-1條最後一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就是勞動契約終止是因勞方被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或因雇主惡意行為而由勞方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只要是不可歸責於受雇藥師的情況,雇主也不能向受雇藥師求償。
建議所有藥師,在受雇簽約時,要注意約定條款是否合理合法。目前所簽訂的約定如遇該類條款,有疑義時可向當地勞工局詢問。若當地藥師公會有提供法律諮詢,亦可尋求協助為宜。
附註: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https://www.taiwan-pharma.org.tw/weekly/2087/2087-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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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離職證明 在 MedPartner 美的好朋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是MedPartner團隊新任對外發言人 #吳端晏醫師。參與MedPartner團隊到現在,今天很遺憾,必須由我來公布調查後的殘酷事實:MedPartner遭遇了一個 #挾怨報復事件。遭資遣的小編,#不是因為反對團隊的作法 才被趕走,而是因為 #多次工作重大失誤,以及 #長期表現不佳甚至每況愈下 而被解雇。從去年底至今年初這段時間,團隊負責人柳醫師提出「再不改善工作表現,就必須考慮資遣」後,他就開始密謀規劃傷害這個團隊及柳醫師。遭資遣的小編#捏造了錯誤的團隊收支記錄,實際上 #團隊沒有發大財反倒是嚴重虧損,柳醫師三年多來不但 #沒有支領薪資,還 #自行投入了數百萬元維持團隊運作。MedPartner也不是一個柳醫師的 #一人團隊,是這個遭資遣的小編 #捏造扭曲了團隊運作狀況,事實上有許多相關的專業人士,一直都在參與團隊的運作。
利益揭露:本人為公立醫院醫師,迄今與柳醫師並無任何私人金錢或利益往來,沒有借貸關係或任何共同投資。以下言論,是本人親自查證了團隊的原始金流記錄,稅務記錄,以及相關對話記錄、信件記錄與協作記錄後,所做出的陳述,一切屬實。
1. 前小編去散播不實言論跟資料,並不是為了正義,而是不滿被資遣而報復。真實的狀況是,小編是在被資遣,確定離職交接工作當天,挾怨報復團隊及柳醫師。小編並不是因為對團隊「提出異議」被開除,而是因為許多重大工作失誤,加上長期工作表現不佳,經過多次輔導沒有改進,柳醫師才不得不做出資遣決定。細節我們不多做描述,避免變成公審。(以上言論,皆有輔導紀錄,以及多位團隊同事可為證。)
2. 團隊沒有發大財,反而是嚴重虧損的。小編捏造了團隊靠訂閱發大財的假象,但根據團隊的金流記錄...等正式文件,訂閱集資計畫實際上是嚴重虧損的。小編違法公布團隊到2018年6月的訂閱收入,是灌水報高的錯誤數據,而公佈的相關支出,也嚴重低報了團隊支出的成本。小編是利用透過報高收入、報低成本,試圖營造出團隊賺大錢的錯誤資訊。(以上言論,皆有相關金流記錄以及原始憑證。)
3. 這個專業團隊有許多專家組成,絕非柳醫師「一人分飾多角」。包含我在內,共有多位醫師、藥師、營養師、博士後研究員、資深化妝品配方師…等專家。專家們都另有正職工作,是利用工作之餘一起幫忙,「多人分飾多角」,靠著理想一起奮鬥。團隊一直以來希望能有一位全職醫師,若依照團隊原始設定的負責醫師薪資 15 萬元計算,光靠訂閱集資的金額,根本不足以支付全職醫師的薪水,因此團隊目前只有柳醫師是「全職」自願無償投入工作。(以上有團隊運作的對話記錄、信件…等可為證。)
4. 柳醫師在團隊成立的3年又2個月時間內,沒有支領一毛錢的薪資。當團隊營運現金不足時,都是柳醫師自行從當醫師工作的收入貼補,迄今已投入數百萬元。(以上有報稅資料及匯款記錄為證。)
5. 團隊一直都是協議原則上以匿名運作的。某些單純知識性的文章,會視協作的專家意願,公布全名或者是筆名。例如小兒科詹前俊醫師、耳鼻喉科張益豪醫師、皮膚科Nien醫師、基層醫療協會秘書長李醫師、婦產科醫師、神經內科醫師、復健科醫師、中醫師、化學博士後研究員、資深配方師…等人,還有許多想要低調參與的專家,前小編說是柳醫師「一人團隊」,根本是不實的指控。(以上所述,皆有信件、對話記錄、顧問費及稿費匯款紀錄…等可為證。)
6. 當訂閱金額上升時,因為收入仍遠不足以聘請全職醫師,柳醫師也願意繼續不支薪無償工作,因此我們決定優先利用訂閱的金額,投入更多設計、影音、企劃、資訊工程...等新媒體專業人才的聘用。(以上所述,皆有勞健保投保證明可為證。)
7. 團隊的所有文章,都確實經由專家確認文獻與事實,才由設計師繪製插圖,並且再次確認設計表達無誤後,才會發出。團隊的專家們,持續在確保產出的內容品質。(以上所述,皆有團隊運作對話紀錄與協作文件可為證。)
8. 當初藥師的解僱,是因為這位藥師違反了工作的約定,原本依約每週要產出2篇文章,但實際產出不到一半。最後甚至是把團隊內部規劃的稿件企劃內容與方向,提供給其他媒體,遭這位離職小編向團隊內部檢舉,才不得不作出解僱決定。會追回部分薪資,是因為本團隊是「預發薪資」的,也就是在月初就會支付「當月整月」的薪資,因此如果因故提早離職,本來就該繳回溢領薪資。(以上所述都有相關文件證據。)
9. 前小編所指出的各種指控,用了許多斷章取義、扭曲事實的說法,但與現實嚴重不符。例如前小編說,團隊捏造太和工房說要告的事件,但太和工房確實聲明要提告,多家媒體也有報導。團隊也有協助有來訊的消費者評估相關的行政與法律行動。(以上有太和工房網頁、新聞連結、消費者來訊的對話紀錄、律師事務所會議記錄與對話記錄可為證。)
10. 我們會支持LGBT族群與相關理念,是因為醫療人員清楚知道去標籤,以及同婚的合法化,對社會整體的健康有多大的正面助益。對理念的支持,被抹黑成對理念的操作,是很不公平的說法。
11. 今天我們必須說出實情,有很大一部分,是希望避免曾經與我們一起努力的夥伴們,被說成是「為虎作倀」。這些夥伴在做的都是正確的事,而且做得非常好。我們堅持的理念沒有錯,所以作為發言人,我要站出來澄清。
#實際的經過
三年多前,柳醫師發願想建立一個可信任的醫療、保養、保健資訊平台,逐步找了許多專家,包含我加入。會加入的人,基本上都是認同「知識應該用來分享,而非掠奪」的理念,我們也期待這個平台發揮打假、闢謠、傳播真實知識的意義,我們也期待有朝一日他能夠自行運作下去。過去兩、三年的時間,這個平台也確實在發揮這些意義。累積至今,這個平台每個月會有約200萬次的點閱,能幫助這麼多人,團隊的參與者都是很開心的。我們更要感謝所有參與我們訂閱計劃的朋友,沒有你們的支持,我們沒辦法聘請設計、影音、工程專家,讓資訊變得更易懂。
這次前小編的事件,對於一位團隊曾經認真對待的前同事,會做出這種惡意傷害團隊的事情,我們感到非常詫異,至今也無法理解。甚至到現在,這位前同事還侵占了團隊的一部電腦,以及辦公室的鑰匙,沒有歸還。在這種狀況下,我們不願公審,只能循正式途徑,提出司法訴訟。但我們仍然相信人性本善,我們能夠理解被資遣的感受不好,但因為這樣惡意報復,真的是錯誤的行為,希望這位前同事迷途知返。
對於種種不實指控,團隊雖然極度不願,但也只能提出告訴。相關原始證據,我們會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提出。我們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有明確的證據,一切交由司法機關審理。雖然對方用惡劣的做法傷害了許多人,但我們仍不願指出這位前小編的姓名,來進行網路的公審。因為我們始終堅信,在法治的國家裡,公審不是正義的表現。我們團隊在這段時間內,其實就受到這樣的公審,因此我們深深了解公審過程中的不公平、不正義,以及巨大的痛苦。公審可能很爽,但公審得不到正義,這個社會不該繼續讓公審發生。很遺憾的事,就算最後我們告贏了,傷害也已經造成了,無法彌補了。
以我的角度來看,有一群專家組成的團隊,願意認真做事來改變社會,是世間少有的事。柳醫師自己貼上了三年多的時間,不但沒領薪水,缺錢的時候還倒貼錢。在過程中,整個團隊沒有對不起自己寫的每篇文章,對於全職的員工與合作的對象,我們也沒有少付過一毛的薪水或稿費。
但在作出許多不實指控時,前小編只要提出片面的資訊,只要煽動民眾的情緒,把自己塑造成正義的化身,再製造一個與事實有出入的雲端文件,加上很多故事性、臆測性的說法,就可以讓MedPartner訂閱的人數從3800多名,在幾天內驟降兩、三千人。
在僅存的訂閱人數下,目前的訂閱金額,已經遠不足以支付團隊每月超過五、六十萬的固定開銷,以及許多不定期的專案開銷,也因此,我們被迫做出「結束實體辦公室」的決定,告別我們在台北一起打拼的小小基地。很遺憾地,也有多位同事必須在這個月陸續離開。我們真心感謝這些同事們的付出,謝謝你們付出的一切,謝謝你們一起堅持了理念,我們曾經一起打拼過的,創造過的,都是真實存在的,你們沒有做錯任何事,但團隊遭遇這樣的狀況,大家必須忍痛說再見。如果有那麼一天,我們有足夠的能力時,希望大家能有重聚共同打拼的一天。
這些日子,我們收到了大量的辱罵,持續處理客服的同事真的辛苦了。但也很幸運地,仍有一些朋友私訊、寄信給了我們很多鼓勵。我們真心感謝所有信任我們、給我們鼓勵與支持的朋友。這個世界多是落井下石,少有雪中送炭,你們的支持,我們會永遠記在心裡。
#講理想不如靠努力做事取得合理收入
最後,我必須聲明,經協調後,由我接任團隊對外發言人。但在我接任後,我「不同意」任何人再無償工作。這是一個訂閱集資計畫,訂閱的收入,就是應該要給付出的人酬勞,不能所有人都領了酬勞,只有柳醫師自己不領,也不能由他繼續貼錢。以後有做事情的人,就是應該領錢。
沒有營收、只想犧牲奉獻,是沒辦法完成重要的工作的。接下來,這個團隊會秉持原有的初衷,為社會提供正確的醫療、保養、保健相關知識,但團隊有多少資源,就做多少事,不要再有個人犧牲、個人補貼,這類的不健康作法了。
所以我接任團隊對外發言人後,我的政見就是「努力做事取得合理收入」。認真做事的人,取得收入有什麼不對?沒賺錢還被抹黑,真的太冤枉了。
#覺得我們做得好就讓我們取得合理收入
不管是從訂閱,或者是其他合法的方式,只要不違背傳播正確知識的原則,這個團隊就是應該要「取得合理收入」。我要讓真正有付出的人、參與的人都能領到錢(至少要領到一點報酬)。只有這樣,才可以把理想的工作永續經營,為這個社會創造長久的價值。只要我們做的事是對的,發大財就不是一件錯事。如果大家認為我們做的事是對的,歡迎你加入我們的 #訂閱集資計畫,讓我們可以發大財。
發大財連結: https://fund.medpartner.club
(現在訂閱的人數,已經比連結顯示的掉了二、三千人,上面顯示的數字是事件前的數字)
要再次強調,這不是捐款,而是訂閱。我們是依法開發票的。如果你願意參與,我們很感謝你。不願意一起訂閱,那也沒關係,記得這些資訊是有許多有心人一起付出的就好。
我們接下來的目標,就要取得更多收入,把這次因為謠言退訂,不得不離開的夥伴們請回來、讓更多的專家,能用更好的待遇加入這個團隊、實踐團隊成立的理想。
如果指控的對方,或者是任何人,覺得我們團隊有什麼違法或詐騙,我們會在法庭上提出證據證明反擊,這個社會不該再讓這樣的公審繼續了。對方的目標,其實就是讓整件事情成為對特定人,以及部分參與團隊夥伴的人格抹黑、謀殺,這招確實很厲害,只要有部分人相信、動搖了,那就有很大的效果。但這種攻擊,是很低級的,也不值得回應的。我們如果要指控什麼,一定就是拿出真憑實據,在法院上提出告訴。
我們已經提出告訴,真相就交由司法來調查與審判。這個團隊雖然受了重傷,而且真的很痛,但我們會繼續我們想完成的任務,也就是傳播正確的醫療、保養、保健知識,並且破除錯誤的迷思。如果你認同我們的工作,也認同我們傳播的知識,就加入我們的計畫吧。
也呼籲大家同時關注現在發生在香港的各種狀況。港人需要更多台灣人的聲援與支持。
藥師離職證明 在 藥師陳進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求職簽訂契約陷阱多 服務年限約定要小心
◎文╱全聯會記者陳進男
近來有藥師反映,與醫師簽訂藥師合作協議書時,契約內容出現合約簽訂時間10年,且違約需支付2個月報酬給雇主。然而,這樣的條款似乎不符合我國勞基法相關的規範要件,即便簽訂,恐怕也屬無效條款,進行相關約定時,若先行與雇主討論說明清楚,或先行詢問勞工局等相關單位,才不會產生彼此後續不必要的紛爭。
勞動基準法在104年12月16日增訂三條與勞動契約相關的法令,包含「調動五原則」、「競業禁止條款」及「最低服務年限」。其中勞基法第15-1條便是最低服務年限的相關條款,可做為勞資雙方簽訂時的法律依據。
首先,依照該條文的規範,勞資雙方要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的條款時,須先符合以下兩要件之一: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以藥師的調劑工作而言,係依本身求學與實習過程所受的專業訓練養成,到職時要靠自己熟悉診所所常用的藥品,並未接受雇主所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因此,離職時對雇主也未有太多培訓支出,所以似乎也不符合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要件。
然而,如雇主可證明其花費一定費用為受雇藥師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例如:出國進修),則可合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或是與受雇藥師約定,確實提供合理補償(例如:簽約獎金),減少藥師不能隨意轉職的潛在損失,則雙方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違法。
即便合乎上述條件,仍要考量下述四要件: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所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求償目的,是在雇主付出培訓支出或提供藥師合理補償後,若有受雇藥師惡意離職導致損害並依範圍而提出求償。雇主若要約定該條款之前,就應該先思考清楚是否合乎相關要件,否則依勞基法規定則屬於無效約定。
至於勞基法第15-1條最後一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就是勞動契約終止是因勞方被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或因雇主惡意行為而由勞方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只要是不可歸責於受雇藥師的情況,雇主也不能向受雇藥師求償。
建議所有藥師,在受雇簽約時,要注意約定條款是否合理合法。目前所簽訂的約定如遇該類條款,有疑義時可向當地勞工局詢問。若當地藥師公會有提供法律諮詢,亦可尋求協助為宜。
附註: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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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 #勞基法第19條經常有醫療人員反映雇主不給離職證明,其實衛福部在民國104年6月23日有發出一份函示,提供給因故無法取得離職證明的醫療人員參照喔!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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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離職證明 在 Re: [問題] 離職問題- 看板pharmacist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listar1123 (alistar)》之銘言:
: 各位前輩大家好
: 我是近期想離職的診所藥師
: 我們的藥局不是門前 而是獨立的連鎖藥局 但是她是和診所合作的 薪水是由藥師老闆給
: 的(有點四不像的那種)
: 我到這個月底不到1年
: 想請問各位前輩
: 我已提前一個月說要離職了
: 最近也快到月底了
: 請問我能夠先提前拿離職單嗎(如果有找到新工作,五月初要去上班了 這樣)薪水一般
: 是10號領 但不知道能否提出在這月底離職那天就直接拿這樣
: 希望有相關經驗的前輩能指點 謝謝
你先自己把離職證明書填好 一次填兩份
離職證明書google"離職證明書"去勞保局下載
把個人資料填好 身分證影本貼好 日期就填預計離職的日期沒關係
投保單位 證號那些知道的就填一填 不知道的就留給老闆填
然後一份先交給老闆請老闆用印 如果順利的話老闆蓋完章就先給你了
如果運氣不好老闆又把這件事忘光光 那離職當天記得拿出第二份請老闆幫你蓋章
如果印章不在公司一定要緊迫盯人每天都去催
然後只有一點要注意 就算提早拿到離職證明
想要在離職日之前先拿這張證明書去辦一些流程是行不通的
離職證明書要在離職日之後才正式生效
先給基本上公務員不會鳥你 私人企業看目的 可能有用可能沒用
所以有的老闆就算先準備好也會等離職當天再給
大概就是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195.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harmacist/M.1492490416.A.949.html
這個可以分成幾種情況 我一個一個講
1.現場執照夠 人力也夠
這種通常很好走 頂多就老闆忘記開離職證明
所以只要每天去盯一下 基本上離職證明頂多被拖1.2天
2.現場執照夠 人力不足
這種是老闆不想或找不到人加班希望你能幫忙扛幾個班
這個就看各人考量 如果天數不多可以選擇用幫忙扛換離職證明
如果要扛的太超過了 那一定要堅決不上班
離職後只去催離職證明 表明不願意上班
並且一兩天沒要到離職證明就要告訴老闆已經找勞工局 公會通報出去了
要不要給自己看著辦
通常這種看到目的無法達到就會放手了
3.現場執照不夠
這種最難搞 看前面文章老闆是藥師 如果牌是掛店裡那應該就好處裡
除非處方量超過合理調劑量很多 不然就跟2一樣去弄
如果處方量超過合理調劑量非常多 或是你根本是負責人那就麻煩了
只要離職當天沒拿到離職證明 我是建議你可以直接找公會了
※ 編輯: yasaq (114.46.195.124), 04/18/2017 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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