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5年得執行之期間如何起算 在 確認性質之行政處分,相對人不服得依法提起撤銷訴願 的推薦與評價
(1)下命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要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 ... 相對人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及直接上級機關提出「聲明 ... ... <看更多>
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5年得執行之期間如何起算 在 Page 10 - 行政執行法 的推薦與評價
Page 10 - 行政執行法. P. 10. 第40 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 ... 時,得請求補償。 ... 前項關於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 <看更多>
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5年得執行之期間如何起算 在 Re: [問題] 行政執行時效- 精華區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karma0121 (無名氏)》之銘言:
: 請問如果有關稅要繳
: 海關根據行政程序法131條有五年的時效對嗎
這裡指的是稅單要在5年內開出來.
: 請問程序上是不是如下:
: 海關通知繳納關稅(行政處分)101.10.04
: 經過五年沒有進一步動作 106.10.4就不能再要關稅了
: 那這裡跟行政執行的五年時效有關嗎?
: 假如海關於103.12.12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
: 那依照行政執行法第七條 自"處分確定"起算五年
: 所以即使送給行政執行暑了 一樣是106.10.04就不能再執行了對嗎
: 除非在106.10.04以前已經開始動手執行才不會受到限制
: 以上 我的理解有錯誤的地方嗎~
法務部民國101年6月22日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函釋
一、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
時效,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
前之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果。
二、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
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已
開始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交由行政機關收執者,不生
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行政機關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
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10 年內,得再
移送執行。
換句話說,處分機關5年內有送行政執行,而義務人沒有繳清的話,可以再延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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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roletariat 來自: 118.169.195.244 (10/05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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