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有關假日廣場之爭議: 1.公開招標案既已招標出去,為何局長還干預得標廠商人士的執行?局長介入更換廠商既定之節目,使其免於負擔應付之活動費用,這有無圖利廠商之嫌? 2.人二再現 綠色恐怖 ①機關用律師函予所屬員工,在法定回復期間,竟召開人評會議?違反法定所給予人民的時效性。 ②議處員工的理由:竟然是所...
行政執行時效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消費五倍券執行的優劣分析
許多人關注的五倍券終於拍板定案,根據行政院規劃民眾將免付費即可獲得五千元,採數位與紙本並行,預估從十月開始領取使用,時效性為半年,也會於中秋節後開放數位綁定,執行目標為受衝擊的商店家等,初步構想將排除網路電商。
易讀版: https://www.potatomedia.co/s/buLX2oR
目前紙本券一套十張,包含三張一千、兩張五百、五張兩百元,方便因應各種消費情況使用,有了上次的經驗,也將數位綁定限制住,不得更換其他支付工具,也不能再領取紙本。
對中小型店家注入活水的政策,預期會有怎樣的效益。
每個人都有一定的消費額,特別對於生活貧苦的弱勢家庭,這幾乎可說是救命錢,讓其工作與經濟受到衝擊的現在,能夠有足夠的金錢可供花用,對於一般民眾而言,五倍券的推出也會配合商店家的優惠措施,讓消費力更為提升,也會更願意花錢,商店家有了更穩健的金流,對於聘雇人員、公司出入帳、資金周轉等都有明顯幫助。
有錢人人愛,能藉此購買商品都是好事。
數位五倍券的推出,目的是為了減少印製成本,更提供數位綁定的各式服務,但實際運作起來成效一定有限,首先以上次的三倍券經驗來看,許多中小型店家並未設置數位支付,變成使用場景明顯限制,並且優惠力道也沒紙本來的高,當紙本的消費力遠高於數位時,要吸引的族群只剩下少數受眾,影響力也有限。
有了上次執行的經驗與成效,大家的熟悉度也更高。
但也有我覺得不完美的地方,像是減少一開始的一千元支付。
寧可改成用一千元來換取六千元的消費券,都遠比這次免付費就提供消費券來的好,這樣的政策只是為了民粹,而退步到馬英九時代的消費券,消費民眾在心理層面也有影響。
自己有投入,即使一開始的資金很少,對於弱勢族群也會私下補助讓其與社會大眾一致,但一開始的消費心理,就代表你也參與這次計畫,就會想盡快的讓其發揮所用,讓消費經濟最大化,但如今的做法我個人認為少了這一層安排,實在很可惜。
我當然明白這次的疫情影響執政黨也背負龐大的壓力,這樣的政策也有安撫民心的作用,但政治人物在擬定各式政策時,最優先考慮的,應該是能帶來多少的實質效益,並且是人民所需要的。
最後大家有想好要怎麼花這筆錢了嗎?
這時間點正好趕上我想要換台電腦,到時候我也會評估看看有沒有更好的經濟效益,有的話才考慮投入,不然就去買一些生活用品或設備~
鬼才阿水Awater的東吳水軍社團
社團今年要拚兩萬人,還差一點大家快加入喔~~~~
行政執行時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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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時效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有關假日廣場之爭議:
1.公開招標案既已招標出去,為何局長還干預得標廠商人士的執行?局長介入更換廠商既定之節目,使其免於負擔應付之活動費用,這有無圖利廠商之嫌?
2.人二再現 綠色恐怖
①機關用律師函予所屬員工,在法定回復期間,竟召開人評會議?違反法定所給予人民的時效性。
②議處員工的理由:竟然是所謂的"消極的資訊提供"及"不作為"約束其眷屬言行。此舉不啻是違反憲法人人平等之原則。
③利用長官職權,繕寫聲明書要求員工簽署,此舉是否以強暴、脅迫、監管、其作出違反其自由意願之事,涉及妨害人民自由?
④局內公務資訊其機密等級是否明確?非機密之可公開資訊亦不得談論,是否嵌制人民言論自由?
⑤公部門所為之處分,應依法行政,而非為一人獨裁設事,請將此案專案調查,絕不容許人二再現,綠色恐怖出現在桃園市政府之各機關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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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民國98年5月因違反就業服務法被市政府裁罰30萬元並限期一個月內繳納,
民國100年與105年分別被行政執行署請去報告財務還款計畫,
但朋友一直失業無財產可供執行.
想請問現在110年市政府還可以移送行政執行署對朋友強制執行財產嗎?
請問依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與以下函釋,行政執行的時效是否已在民國108年五月失效了?
市政府已無法再執行這筆罰鍰?
(朋友找過兩個法律諮詢律師,2個律師皆告知欠政府的錢一定要還,
行政執行的債權憑證就像一般民法行政執行債權憑證一樣, 可以一直無限期展延,
所以請朋友一定要去還清欠市政府的罰鍰), 請問兩位律師見解不知是否與事實相違背?
法務部民國101年6月22日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函釋
一、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
時效,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
前之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果。
二、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
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已
開始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交由行政機關收執者,不生
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行政機關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
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10 年內,得再
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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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68.3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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