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爭取監護權?共同監護一定好嗎?法院衡量標準為何?
(一)監護權vs扶養義務
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需注意的部分,監護權無論在父母任何一方,雙方之扶養義務不因此消滅。
所以扶養費的支付也仍舊保持一人一半。
(二)如何爭取監護權
一、法院裁量小孩監護權,原則上是以不變動小孩現有的居住地跟照顧者為考量。再者也會考慮所謂的支持系統即是否有同住之家人可以共同照顧分擔。
最後也會考量小孩子的個人意願與照顧者的互動情況。可以說法院需要調查才能判定,故沒有單一絕對的具體標準,也不會因為男女雙方收入差異而一定就歸收入高者。
二、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⑴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⑵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⑶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⑷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⑸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⑹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 項及第1055條之1 亦有明定。而所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應指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須具備相當之經濟能力及健全之人格,足以善盡扶養義務,並提供健康之生活環境,俾未成年子女之心智得獲正常發展而言。
三、社工訪視報告略以
⑴親權能力評估:
兩造皆有長期照顧經驗,有具體照顧規劃,可依照未成年 子女生理需求協助就醫,被告母親協助分擔照顧事宜,評估兩造親權能力佳。
⑵親職時間評估:
兩造皆各自提出親職時間安排經驗及規劃,皆能提供未成年子女合適之管教,評估兩造親職能力佳。
⑶親權意願評估:
兩造皆有親權及擔任同住方意願,且未察有善意父母消極內容。
⑷照護環境評估:
原告住所內備有基本家具及簡易廚房,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然寢室空間僅有一個,無法給予未成年子女獨立之空間。
原告表示,此訴訟裁定後若可與兩名子女同住,將於龜山區另尋租屋處,以獨棟或是一樓層之家庭格局優先考量,屆時便可提供未成年子女獨立寢室。被告住所內家具齊全、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可提供未成年子女足夠之寢室,評估其住所環境合適子女居住。
⑸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
未成年子女能自主陳述、未被干擾、身心情緒穩 。皆能依過往照顧經驗及喜好表達意願,評估意願真實性高。
⑹親權之建議及理由
四、法院並囑托家事調查官進行再一次的調查及報告。最後才由家事庭法官參酌兩造陳述做最後的綜合判定。
(三)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表面上是公平的狀態,但其實不見得可以符合實際的情況。試想若小孩做任何事情都要雙方的簽名同意,那生活上一定有很大不便。當然如果考慮希望完整的參與小孩的成長過程又不嫌麻煩,共同監護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
再者共同監護的確增加了原有父母接觸的時間,不過在法律上還是要訂定一個主要照顧者如果對於小孩子的各方面權利義務都希望參與,那的確也可以考慮採用共同監護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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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羨慕活在粉紅泡泡的人類。在某個留學生社團裡見到一堆人批評美國人愚蠢,我想說你們才蠢。以為在校園裡見到的,就是美國的全貌。
1. 美國因宗教信仰、家庭觀、居住空間大、政府政策等種種因素導致生三個以上小孩的家庭比例奇高。加上他們幾乎沒有後援,祖父母能每個月見到孫輩一次算住很近了。請問,學校不恢復上課,父母如何復工?誰都嘛知道不出門最安全,但是錢呢?
2. 不戴口罩確實可以被歸類在衛生習慣差,我一開始對不戴口罩的路人也很生氣。可是聽完他們的解釋,我能理解。除了呼吸困難外,你不妨去看,有本事戴著口罩講話的人不多。他們講話前,先要把口罩拿下來(飛沫傳播啊)。但他們戴著口罩,沒辦法順暢講話。政府的口罩規範,也限制了他們的交流自由。
3.有一好沒二好,這千古不變的道理為什麼那麼多人不懂。重視自主權、獨立權的人民,本就會對政府各種機八,何時何地都是如此。民主不是只有體現在投票,還有勇於對抗政府。我一前客戶說他的二十歲兒子加入一個團體,要集體訴訟政府妨礙他們的宗教自由(群聚)。那孩子我看著他長大(我好老啊我),他聰穎機靈且自主能力強。十五歲時就能跟我辯論中國到底是不是強國。先不論我對防疫政策的看法,單就那孩子整理自己的論點上訴,我便覺得他棒。
我的價值觀不是民主至上,從沒覺得民主是零缺點。但我看到那些嘲諷美國人愚蠢的人,去年此時還在讚嘆美國自由民主好棒棒,覺得好笑。中國的小區式監控鏡頭防疫管理,有效是有效,但放在美國是會被告到脫褲的。政府只能鼓勵和呼籲,不能強制,這才是自由與民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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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第三者,也是大老婆。
事實上,她並不認為自己是別人口中的那種「小三」或是「狐狸精」。
那齣大受歡迎的偶像劇裡不是這麼說的嗎?
「在感情的世界裡,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就算沒有她的存在,他和他前妻之間遲早要分手的,都貌合神離、同床異夢了,何必要勉強在一起呢?
所以,對於他和前妻離婚後信守承諾,娶了自己,她是一點都不會感到愧疚的,人本來就應該追求自己的幸福啊!更何況她還懷孕了,誰叫他的前妻不會生,所以留不住這個男人的靈魂。
雖然順利扶正了,但總是不能太囂張,她低調地和他去登記結婚,不舉行鋪張的婚禮。畢竟肚子漸漸大起來了,要是到了舉行婚禮的時候,新娘大著肚子,算算時間等於留了個他當初離婚前偷吃的證據,罪證確鑿,總不能讓他萬夫所指吧!
「大老婆」的生活比想像的要無聊多了,尤其是她即將臨盆,該買的、該訂的,前幾個月都處理好了,在剩下倒數卸貨的日子裡,她每天都待在家中。她深信,兩人新組成的這個家,才是真正美滿的家庭,一個真正充滿愛的家庭。
然而,或許是上天在嘲笑她吧!就在這最後一段待產期間,她收到了人生中的第一張刑事傳票,上面的案由寫得清清楚楚:妨礙家庭。
「你一定納悶我是怎麼知道的吧?」
一通電話,打到了他和她的美滿新居。他的前妻大概也以告訴人的身分收到刑事傳票了。
「你自己想想,你和他之間的事情,除了你以外,還會有誰知道?」
原來,一切都來自於男人的陣前倒戈!
他的招供,換來了前妻的諒解。難怪男人這陣子常常夜不歸營,電話鈴聲一響起,就跑到房間裡去接,藉口一堆。她大概是還不習慣正宮的生活,居然一點都沒發現這些蛛絲馬跡!
「離了婚的前妻,還可以對離婚前的通姦行為提告嗎?她現在又不是配偶!」這是她來事務所的目的,確認一下自己的「權益』,以及應該如何「自保」。
「只要是在知情後的六個月期間內,即使是離婚後,前配偶也一樣可以提告。」我想大律師的回答應該不符合她的期待吧!
她用不同的方式、不同的語調,反覆地再三確認,就是不願相信。她原以為自己已經安全上壘了。
從小三因懷孕而扶正成大老婆,卻也因為再度「偷吃」的丈夫,而讓她被前任大老婆告──最該死的就是那個男人了。
不過,從頭到尾把兩個女人耍得團團轉的那個男人,幹嘛要承認?他不是也會一起被告嗎?
是沒錯,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乃論的罪(例如通姦),除了對於共犯一人提起告訴外,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也就是說,就算只告小三,通姦的配偶還是會一起成為被告。
不過,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也很「貼心」地設計了一個制度,就是在妨礙家庭罪的告訴中,如果只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在妨礙家庭的案件當中,有些大老婆就會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以換得家庭的圓滿,正所謂「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者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通姦罪居然可以只有一個被告?這應該有邏輯上的錯誤吧!沒有他的存在,我要怎麼通姦?」她忿忿不平地抱怨。
其實,我更好奇的是,為什麼那個大老婆有辦法對前夫不計前嫌地不提告,反將了「前小三」一軍呢?難道是角色互換了,地位也跟著互換,前段婚姻的缺點成了過去,過去卻變成了美好?
「你們一定覺得我活該吧?最可惡的是,他前妻居然發存證信函到我以前的公司去,把這件事讓我的主管和同事們知道。我可以告她妨礙名譽或騷擾嗎?還是妨礙祕密罪呢?」看樣子,那位前妻還滿嗆的。
「你講的這些狀況要成罪都還滿困難的。如果她說的是事實,構成妨礙名譽的機率不高,而妨害祕密罪也不是在規範這種事情。」大律師也很無可奈何,他也很希望能感同身受啊!
那天,和律師談過之後,她決定自己去面對。
反正妨礙家庭罪充其量是罰金,民事妨礙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大多判幾十萬到一百萬,她也還賠得起。
摸摸肚裡的孩子,比起經營一段不要成為過去式的婚姻,面對這筆罰金,或許簡單得多了。
★文章摘自《說好的幸福呢?:律師娘的愛情辯護》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81258?sloc=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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