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裁判官鄭紀航!縱容被告在法庭進行刑事恐嚇】
裁判官鄭紀航在審理藍絲黃森球以尖鑿襲擊梁國雄案期間,對於被告在庭上揚言「黃之鋒遲早要死」及「有槍我都打佢」,並沒作任何警告和跟進,涉嫌縱容被告人在莊嚴的法庭進行刑事恐嚇,可見案件審理得相當偏頗。
即使案件涉及暴力襲擊,被告黃森球在庭上進行刑事恐嚇,更表明「因替天行道而亳無悔意」,裁判官反讚揚他「熱愛社會」,只安排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恐怕會讓社會誤以為法庭變相鼓勵市民襲擊甚至謀殺民主派政治人物。
作為被刑事恐嚇的當事人,我呼籲各位下載投訴裁判官鄭紀航的範本(http://bit.ly/complaincheangkeihong),並在填上個人資料後,郵寄至位於高等法院大樓的「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表明鄭紀航絕不適合繼續擔當與政治有關案件的主審裁判官。
*請各位留意,「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只接受書面形式的投訴信件,詳見: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general_instruct.html?eform=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omplaintsjjo/complaintsjjo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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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司法人員姓名:鄭紀航
法院或審裁處名稱:東區裁判法院
聆訊日期:17/09/2020
法院案件編號:ESCC1108/2020
本人的投訴如下:
一、本人現投訴裁判官鄭紀航於審理案件(ESCC1108/2020)時嚴重偏頗,為被告黃森球之暴力襲擊梁國雄的行為說項,稱其為與對方政見不合才犯案,並表揚他的暴力行徑及刑事恐嚇言論為「熱愛社會」,變相鼓勵市民襲擊甚至謀殺民主派政治人物,僅安排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明顯忽略重犯機會甚高。
被告黃森球在法庭認罪期間表明亳無悔意的言論:
「我皇帝都照搞,自己是替天行道」
「我為香港出頭,沒人逼我,我自願的」
「我是有意,沒甚麼好求情的,你就即管公正辦理。」
被告黃森球涉及刑事恐嚇之言論:
「我唔用暴力用咩呀?用槍呀?我無槍呀」
「如果有槍,我都用來打佢,在五金鋪購買而已。」
「我是為大家好,不是為了自己。一個許智峯,一個黃之鋒,兩個遲早都要死。」
裁判官鄭紀航期間沒有警告被告言論或涉刑事恐嚇,只稱:
「被告熱愛社會」、「被告願意為社會做一些有意義的事」
二、裁判官過去於抗爭案件中屢次判刑偏頗
鄭紀航裁判官於案件(ESCC677/2020)中,因為一名已婚地產經紀於2019年11月被搜出48條索帶而罪成,重判5個半月,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為求與兒子慶祝一歲生日,亦遭拒絕。
於另一案件(ESCC2410/2019)中,一名學生於2019年6月被警察搜出背囊內有三支噴霧罐連打火機,鄭紀航裁判官認為被告花了一番工夫才組合涉案噴霧罐,顯然有部署,故判囚10個月。
基於以上,本人質疑裁判官鄭紀航的判決對牽涉政治立場的被告有極為嚴重的偏見,對參與抗爭人士行嚴刑峻法,卻默許親中人士以暴力襲擊及刑事恐嚇民主派人士。其判決往往涉及其個人政治立場,因此本人認為裁判官鄭紀航因其人格及判案往績,皆絕對不適合繼續擔當與政治有關案件的主審裁判官。
本人懇請司法機構作出合適的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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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名將生死錄】商鞅:作法自斃的緣由
兵無常勢,水無常形,世事常因處境不同而有需變革的時刻。
戰國時代是競爭激烈的亂世,各國為求生存無不求新求變。正因競爭激烈,能從中脫穎而出的勝利者自然更受到關注及推崇,所以讓日後一統天下的秦國實力蛻變的「商鞅變法」,就成為後世研究改革的典範。
很值得玩味一點,我小時候聽商鞅的故事,講的人很少提他改革如何成功,反而比較聚焦在他「作法自斃」的結局。為何一個人幫助國家強盛,最後卻遭到舉國痛恨?雖已有無數前人對此做出點評,但老ㄕ這次也決定提出自己的一家之言,探討這位戰國中的關鍵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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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國的王孫
商鞅,原名衛鞅,衛國宗室的後代。雖然出身高人一等,但衛國國力衰弱,衛鞅為求更好的發展就跑到戰國首強的魏國為國相公叔痤服務。
公叔痤非常欣賞他衛鞅的才華,所以在病重時向魏惠王推薦:「衛鞅年輕有才,可以讓他擔任國相治理國家。」
魏惠王一聽這話就露出滿臉狐疑的表情:「國相呀,你是不是病糊塗了?且不說咱魏國那麼多人才,你卻只推崇衛鞅。依他的資歷,怎麼排也排不上他,若是用他那要如何服眾呀。」
眼看魏惠王反對,公叔痤說:「主公如果不用商鞅,那就殺掉他!不要讓他投奔別國成為後患。」
等到魏惠王走後,公叔痤趕緊找來衛鞅說:「我向主公推薦你當國相,他不答應,之後又告訴他,若是不用你就一定要殺了你。現在你趕緊離開魏國吧。」
相信看到此處,不少人會覺得:「這公叔痤有毛病吧?都說要殺人了,竟然還告訴當事人?於公,他這樣是縱虎歸山;於私,這是展現自己的殺意。如此只會陷入兩面不討好、兩頭都落空的結局呀。」
這裡就要解釋一下,戰國時代以前的春秋,很多時候家族或個人關係凌駕在國家之上。舉個例,有人跟孔子說:「我們這裡有人偷羊,結果被他兒子告發,這兒子不是很正直嗎?」結果孔子卻說:「父為子隱瞞,子為父隱瞞,這才叫正直呀。」這就是家庭人倫凌駕在國家之上的言論。但了戰國時代,國家的力量開始膨脹,但就有的傳統卻沒有完全消退。對公叔痤而言,和國君對談就要以國家的利益為出發,和衛鞅談話卻以兩人的交情及利益為主,這兩者在不同時空場景下是可以切割且不衝突的。
衛鞅回答公叔痤:「主公既然認為我是小咖,所以不採納你推薦我的建議,又豈會再聽你另一個建議呢?」所以衛鞅繼續待在魏國,而魏惠王也果然沒對他下手。
衛鞅為何會冒著被殺的風險(即便極小),也要留在魏國呢?因為老ㄕ說過很多次:「魏國是戰國中率先革新的首霸。」也就是說,風氣開明的魏國還算是有創新及向上爬的空間,所以衛鞅需要觀察一下,自己在魏國是否還有機會。另一方面,衛鞅也密切注意有沒有其他國家也會掀起改革的風氣,如果有更好的機會,那再離開也不遲。所以用一句話就可以解釋衛鞅的思考,那就是「騎驢找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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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奔秦國
西元前362年,秦孝公繼位。雖然是老牌諸侯國,但秦國當時的表現卻非常堪憂。首先它位置偏僻,在當時的國際外交上直接被中原各國諸侯忽略;另外秦國那時的物資及生產不豐,經濟困頓;最後,魏國曾多次擊敗秦國,這其中尤以名將吳起佔領河西之地對秦國打擊最大,因為這徹底封死秦國向東發展的可能性。
外交孤立、國力落後、強敵在旁,這些危機促使秦孝公積極改革,他頒布求賢令,並明確指出:「誰能為秦國獻出富國強兵之策,我便給予他高官及土地的賞賜。
「這就是我要的機會!」
看到秦國的改革契機,衛鞅來到秦國,並通過秦孝公的寵臣景監迅速見到秦孝公。
「先生有何指教?」
面對秦孝公的發問,商鞅開口:
「我為您講一下,遙想當年黃帝乃至堯與舜的時代……」
秦孝公聽著衛鞅的發言,越聽眼皮越重,強大的睡意讓他忍不住對眼前之人頻頻低頭。好不容易聽完衛鞅的發言,秦孝公衝回去找推薦人景監:「你這混帳!推薦的是什麼狗屁神經病?跟老子談黃帝?跟我講什麼神話故事?」
被噴得滿臉的景監衝去指責衛鞅:「主公說你就是個狂妄之徒,不可任用!這下好了,害我也被罵!」衛鞅卻說:「安啦,對我有點信心,再安排我見主公一面吧。」
不知是怎麼樣的神之操作,景監竟然信了衛鞅而且又成功讓他與孝公碰面。然後衛鞅開口:「今天跟您講,昔日武王伐紂,其後有周公制禮作樂……」
這次秦孝公雖然沒睡著,但回去依然對著景監就是一頓噴:「又讓這個廢物跟我講廢話!你敢再叫他來,信不信我弄死他後再弄死你!」
景監肚爛地找衛鞅:「你是不是想搞死我!信不信我先搞死你!」衛鞅依舊自信地說:「再給我一次機會,如果失敗了,你想怎麼搞我,我都認了。」
還是在老ㄕ摸不透的神之操作下,衛鞅第三次見到秦孝公,然後開口:「今天跟您說昔日齊桓公在管仲的輔助下,中興齊國並會盟多國諸侯……」
等到衛鞅發表完言論,秦孝公點點頭,之後回去找景監說:「你推薦的人,今天講的東西總算是比較有長進了,雖然我沒打算採納,但講的內容還是不錯地。」
景監找到衛鞅時,衛鞅這次主動說:「我想是時候開誠佈公我的壓箱底了。」
於是衛鞅第四次找上孝公,開口道:「昔日李悝著《法經》,文侯用之……」說著說著,旁邊的侍衛全都傻眼了,因為主公竟然越聽越嗨,甚至忍不住連連向衛鞅湊近,好像恨不得耳朵都要貼在衛鞅的嘴上,而且接下來好幾天,兩人都是從白天談到黑夜。
這個消息傳到景監耳中,連他自己都不敢置信。他在之後找到衛鞅問:「為何主公四次見你,態度差異如此巨大?」衛鞅說:「第一次見面,我講的是帝道,這樣實施好幾代才能達到天下安定的局面。第二次見面,我的是王道,要經文王、武王、周公輔政的成王三代才能定天下。這些對於主公都耗時太久,所以才不中聽。我第三次講的是霸道,一任君主就可以達成,但要顧及許多禮節。現在我講的是強國之道,是我總結魏國崛起的經驗內容,效果之強近在眼前,且無須顧及固網的法度,這就是主公最需要的治國理念呀!」
講到這裡,相信有人一定會說:「衛鞅幹嘛不直接就把壓箱寶拿出來?拖延這麼多次,萬一中間秦孝公完全放棄他,那該怎麼辦?」那我會回答:「衛鞅在進行一次結果滿意的向上管理。」試問,哪個領導者或是公司主管不喊著要人才?但請問又有幾個能真正用人才?所以在秦孝公考核人才時,衛鞅也在考核這號稱求賢之人的肚量。事實證明,秦孝公的肚量不是一般的大,面對前兩次都報告失敗之人,仍舊願意騰出時間繼續接見,這個舉動就是孝公向外昭告:「臭魚爛蝦來我都接待,難道人才來我不重用嗎?」看見領導的包容及耐力,並在之後提出改革理念看見秦孝公的飢渴及激動,這才讓衛鞅確定:「眼前之人,是願意大破大立的好領導,最適合讓我攀附並一展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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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厲風行的改革
在秦孝公的支持下,衛鞅展開激烈的改革變法,由於內容非常多,老ㄕ試著精簡出其中較為重要的核心概念:
1. 重農抑商
強迫各行各業的百姓(尤其是商人)從事農業,並限制農民遷徙以及接觸知識的自由,其目的是累積戰爭軍糧。(在之後威力加強版的第二位變法,還規定從事工商業者,連同妻子、兒女罰入官府為奴。可見商人在衛鞅的法律下有多麼沒人權。)
2. 加重賦稅
明確規定土地稅、人頭稅、徭役(可以想像成為政府免費勞動服務),這三種稅收方式。為了達到加強稅收的效果,貴族成為重點打擊對象。首先,貴族的稅率更重;再來,貴族子弟除嫡長子外必須服徭役;最後,貴族世襲享受祖先功勞的規定被取消,其目的是削弱貴族資產,一方面能迫使貴族要投入國家生產,另一方面可以強化王權。平民也別高興,因為衛鞅規定家庭若有兩個以上的兒子,必須在他們成年後分家獨立,如此可讓秦國按增加戶口數徵調人力,而不從此法的家庭,要繳加倍的賦稅。
3. 思想管制
明確用法律規定什麼性情的人要被處罰(大家也可以看看自己是否有中槍:心胸狹窄、性情急躁、懈怠懶惰、揮霍錢財、阿諛奉承……),居民要互相監督檢舉,一家犯法,十家連坐。不告發奸人的處以腰斬,告發者則可賞賜爵位一級,若是藏匿奸人,鈽彈自己被處斬,全家財產還要被充公。(之後的第二次變法,衛鞅還焚燒諸子百家的著作,避免有人使用其他學說挑戰法令。)
4. 確立軍功制度
建立二十等軍功爵制。士兵斬敵甲士首級1顆可得爵位一級,良田一頃,住宅土地九畝,役使無爵位的庶子一人,並擁有做官資格;斬敵甲士首級5顆可以役使本鄉的五戶人家。隨著爵位越高,就須以更多的斬首數換取,例如屯長若要晉身,所領導的五人小隊要斬首33顆。
另外,五人小隊沒砍到敵人首級,全隊處斬!衝鋒時有臨陣退縮者,在全軍面前處黥刑或劓刑(就是在臉上刺字或是砍鼻子)!
當變法內容一推出,秦國不分階層的人都炸了,因為新法完全顛覆秦國社會就有的習俗及體制。就因為這改變如此巨大,一開始大家都不敢置信。衛鞅對此還搞了「徙木立信」的宣傳,就是派人在首都市場的南門豎起一根約8公尺的木頭,並表示:「誰能把木頭搬到北門立即獲得賞金10鎰。(後來賞金增加到50鎰,然後1鎰金可兌換12石粟,根據葛劍雄教授研究,一個秦人平均一年吃18石的粟,所以50鎰金的概念就是……讓你可以購買大約34年份的粟!)」有人真的去搬木頭,果然獲得賞金,這讓所有人了解:衛鞅是玩真的。
但新法的改變實在太大,幾乎所有階層都因極度不適應而表達抗議,甚至連秦孝公的太子都違反新法,可見當時秦人有多麼水土不服。
衛鞅的對應方法很簡單:罰到你怕就不敢囉嗦了!
太子的犯法對衛鞅而言,是挑戰,也是一個公關宣傳的時刻。他表示:「法律推行不成功,就是上位者自己不先好好身體力行,所以太子必須接受新法的處罰,也就是處以黥刑(也就是在臉上刺青),如此才能證明法律的效力!」
「不可呀!」
所有官員都跳腳了,在太子臉上刺青?這樣他未來當領導還能見人嗎?
「太子是儲君,不方便黥刑,所以讓太子的老師代替受罰,因為他管教無方!」
隨著衛鞅的命令,太子的其中一個老師被施以黥刑,而另一個老師─公子虔也被處罰,並在四年後因觸犯新法,直接被劓刑(削掉鼻子)。這一波操作讓所有貴族都安靜了,至少表面上如此。
對平民,衛鞅也不手軟。有平民議論新法的好壞,結果不論是贊同還是反對,全被衛鞅給抓了,理由是:「點讚的是阿諛奉承!批評的是目無法紀!全部違法我制定的善良風俗,所以通通發配邊疆服勞役!」
姑且不管秦人的心理陰影面積,衛鞅變法的成效很明顯提升秦國國力。因為秦國之後擊敗韓國,使各國不敢再小覷,於是楚宣王與秦孝公聯姻,魏惠王與秦孝公會盟,秦國終結外交被孤立的處境。
而隨著變法越加徹底,衛鞅終於要實踐他的目標─擊敗魏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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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師東進
前面提到,掌控河西之地是秦國能否東進發展的關鍵,所以秦孝公不惜徵人才、搞變法,都是為了擊敗魏國好佔有河西之地。
於是在西元前354年,衛鞅趁魏國派大軍進攻趙國首都邯鄲(順帶一提,有沒有覺得這個戰役有點眼熟?因為這就是在孫臏篇提到的桂陵之戰,也是「圍魏救趙」的成語由來),立刻領軍偷襲魏國,之後殲滅7000守軍並占領少梁。雖然戰果看似不多,但足以顯示衛鞅對當時國際局勢觀察的敏銳,使他能把握魏國與關東強國對戰的時機趁隙發兵。
之後,魏國在桂陵之戰被齊國軍隊擊敗,加上楚國以「救趙」的名義加入戰局,魏國一時之間被圍毆的狼狽不堪。精明的衛鞅自然不會放棄擴大戰果的機會,於是率兵直接攻占魏國舊都安邑。這下可把魏惠王嚇壞了,再擋不住秦國,自己可要面臨三路大軍的夾擊,於是緊急調軍修築防禦工事好阻止秦軍。問題是,這反而激起秦軍的鬥志,因為根據衛鞅的軍功升級制度,攻城戰可是能讓戰功累積增加數倍的,我想當時秦軍可能懷著「有城牆?我好興奮!我好興奮呀!」的心態去暴力衝鋒,於是衛鞅攻破防禦工事,進一步占領魏國土地。
有道是「瘦死的駱駝比馬大」,即便連連吃虧,但魏國畢竟是底子厚的戰國首強,所以魏國先後擊敗齊國並與楚國休戰,隨即集中兵力向西反攻,並且馬上擊敗秦軍奪回了安邑等失地。而且估計是受不了昔日的手下敗將竟把自己一度逼得如此窘迫,魏惠王竟一口氣召集宋、衛、鄒、魯等十二個小國組成聯軍,準備爆打秦國。
這下換秦孝公嚇尿了,想不到連受重創的魏國竟還可以如此強勢,於是秦孝公決定:「召集全國軍隊跟他拚了!」此時衛鞅跳出來說:「拚個頭啦!我們一個國家打得過對方十三個國家嗎?安啦,我有辦法。」
於是衛鞅去見魏惠王,隨即發言:「大王的實力強大,我秦國萬不能敵,如今放眼天下能抵擋大王者,唯有東方的齊國。大王如今已能號令泗河地區的十二諸侯,何不繼續向北聯合燕國,如此就可以夾擊之勢向東攻打齊國,而我們秦國也願幫助大王,這樣大王就能向南攻打楚國。齊楚兩國一敗,韓趙兩國定會屈服,屆時大王就可真正的稱霸天下!」
衛鞅這一頓說詞,頓時把魏惠王哄得心花怒放,然後決定把矛頭轉向他國(而這麼做會成功的前提,我認為主要建立在兩點:1.秦國相比齊楚較弱,非魏國首要德的威脅;2.魏國先前的戰敗,這是尤其齊國的圍魏救趙做為開端,所以魏惠王自然更惱火齊國)。不只如此,衛鞅還出了一個餿主意:「大王何不先稱王,如此可作為號令天下的準備呀。」
這裡要跳出來解釋,先前為了敘述方便,所以都說是「魏惠王」。但實際上,當時用「王」之名號的,只有名義上的天下共主─周天子,還有從春秋時代就表示天下我最大最強的楚國。在接受衛鞅的慫恿前,魏國君主地位只到「侯」,而齊、秦、燕這幾個老牌諸侯國,甚至是魯、衛、宋等實力衰弱的小國君主,地位都是更高階的「公」,所以衛鞅抓準魏惠王積極稱霸的心態,讓他直接稱王,如此就能在名義上成為高人一等的存在。
魏惠王毫不猶豫地接受衛鞅的主意,立刻自封為王,這讓他自我感覺非常良好,問題是……其他諸侯國覺得自己被小瞧,所以都很怒!魏國也注定在日後要被所有人針對。
說到這,眼看魏惠王一直被衛鞅牽著鼻子走向更大的危機,我突然想到公叔痤當初曾對魏惠王說:「主公要是不用衛鞅,一定要趕緊殺了他!」如今看來,這預言是何等的準確,又是何等的諷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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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出擊
面對魏惠王聯軍的強襲,秦孝公認識到秦國國力雖有長進,可仍不及對手,所以接下來的時間,他繼續力挺衛鞅推動更激烈的改革,而衛鞅在強國練兵的同時,依舊關注著出兵時機。
終於在西元前341年,魏國在馬陵之戰被齊國重創,衛鞅立刻揮軍攻魏。魏國很快派公子卬領軍迎戰,在兩軍對峙時,衛鞅聯繫公子卬:「我當初與公子相處愉快,卻沒想到如今要兵戎相向,我不忍心與你生死交鋒,不如我們見面訂立盟約,然後彼此痛飲,正好紀念我們既維繫彼此情誼又保兩國相安無事。」
公子卬看到衛鞅的訊息,心裡真是感動的一蹋糊塗,於是準時赴約……然後瞬間就被衛鞅埋伏的士兵給綁了。
「你口口聲聲說念及我倆的情誼,結果以此來訛詐我?」
面對公子卬的控訴,我猜衛鞅會不會訝異地反問:
「敵人在戰場上說的話,你也信?」
由於主將被擄,魏軍因群龍無首大敗,已經無法再承受戰爭損失的魏惠王只能割讓河西部分土地求和,但這只是極為短暫的和平,因為元氣大傷的魏國此時與秦國的強弱之勢已然逆轉,依照可預期的發展,秦國必然持續東進,而魏國未來將繼續挨打。此時魏惠王喟嘆:「寡人真後悔沒有聽公叔痤的話呀!」
在魏惠王垂足頓胸的同時,衛鞅因戰功被秦孝公加封於「商」,由於擁有獨立土地算是一個小國君主,當時人會以封地的名字稱呼他,於是那個名聞後世的「商鞅」就此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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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好死
從實力衰弱的小國王孫,如今成為崛起大國的百官之首,商鞅非常得意。所以有次他見到一個叫趙良的人,志得意滿的問:
「我以一個外人的身分來到秦國,之後改造了整個國家風氣,還建造不輸文化古國的雄偉宮廷城闕,這樣的功績與昔日同樣以外來身份輔佐秦穆公稱霸的五羖大夫百里奚相比,你覺得誰更有才幹?」
面對明擺著要人肯定的商鞅,趙良這麼說:
「百里奚當年聽說秦穆公賢明,寧願把自己賣為奴隸也要湊齊路費,對於百里奚克如此刻骨的誠意,秦國沒有人不佩服。之後他出任秦相,累了也不坐車,酷暑炎熱也不讓人不打傘,就以德化教育百姓。他死的時候,舉國百姓無不痛哭流涕,皆因感念百里奚的恩德呀。
可您之所以成為秦相,最初是靠著寵臣景監的推薦走後門,這事本身就沒啥好名聲。之後執政期間,一昧用嚴刑酷法強迫百姓改變及遵行,還讓百姓修建大規模建築,您覺得自己在百姓心中有會有什麼樣的名聲?事實上,您的新法還得罪秦國貴族,特別是當年為了立威,將受到貴族推崇的公子虔施以肉刑,如今他閉門不出八年,可見他對你怨恨極深。
百里奚當年出門,因受眾人愛戴,根本不用攜帶任何戶衛。可您如今,若沒有前呼後擁且持矛操戟的甲士貼身警備,就根本不敢出門。您的處境就好像早晨的露水,隨時準備完蛋。我看您不如把交還封地並退到偏遠的地方去自力更生,同時勸秦君施行德政,使弱勢百姓獲得照顧,或許能稍保平安。否則您要貪圖富貴並繼續獨攬國政,若有朝一日你無法再獲得秦君,那秦國想要你命的人還能少嗎?」您喪身的日子就會像抬起腳來那樣迅速地到來。」
商鞅沒有聽從趙良的勸告,而五個月後,秦孝公去世,昔日差點被演上刺青的太子繼位(這位新王日後被稱為秦惠文王)。
眼看昔日死敵成為領導,商鞅趕緊表示想退休,但此時先有人向秦惠文王建議:「秦國百姓如今只知道商鞅的新法,而不知道君上您,這種功高蓋主之人太危險了。況且君上您不是與商鞅有仇?不如趕緊清算他!」同時公子虔等貴族告發商鞅意圖謀反,秦惠文王於是派人捉拿商鞅。
不過商鞅提早得知消息,於是在拘捕前先落跑好投奔他國,連日的奔波後,商鞅在夜晚時分逃到邊境地帶。由於太過勞累,商鞅決定住宿旅店,結果旅店老闆說:「商鞅的新法律規定:旅店不可接納未帶身份證之人。勞駕您拿出身分證明吧。」商鞅囧了,因為逃難太急所以他沒帶身分證,何況就算他帶了,在被通緝的狀況下也不敢拿出來,於是他只能倖然離去,並道:「這法律可還真嚴謹呀。」
好不容易,商鞅走到秦魏兩國的交界處,結果把守國境的魏將忿恨地說:「你這欺騙公子卬的小人還妄想進入魏國?告訴你……沒門!」於是商鞅只能返回自己封地,而且索性發兵攻打秦國城市,估計是不想坐以待斃的被拘捕。
「哈!這下可是你主動造反,可不是什麼誣告了吧。」
秦惠文王派兵鎮壓商鞅,在實力懸殊的情況下,商鞅戰死,其屍身被帶回秦國首都處以車裂後示眾,商鞅全族也被誅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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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ㄕ一己之見
關於商鞅不得好死的原因,歷史上許多人都有分析:得罪當權貴族、強制改變風俗、以詭詐之道行事……我覺得有道哩,但也還有可以為商鞅辯駁的地方。
比如:得罪當權貴族。但這是戰國時代的必要策略,如果不將全力及戰果從特定階級解放出來,誰還肯為國家賣力?更何況打擊貴族勢力,其實君主也在中央集權的過程中撈到好處,所以即便商鞅死,秦惠文王仍然執行商鞅新法,因為對君主而言,這法律簡直太好用了。
強制改變風俗,這的確會讓老百姓哀號遍野,畢竟人天性追求穩定。可是商鞅變法也讓不少平民獲得以往難以想像的晉升,更是讓秦國人享受到國際地位提升的尊榮。要說商鞅的改革會讓人民因不便而忿恨一時,但時間拉長,享受到福利的群眾應該會感恩戴德的鼎力支持才是。可詭異的是,商鞅死時卻幾乎是人人歡慶,難道秦國人各個是忘恩負義的白眼狼?
以詭詐之道行事,那就見仁見智了,因為對敵人的殘忍就是對自己人的恩慈。(但我認同呂思勉教授提出的一種看法,就是當你慣性的以詭詐待人,那身旁的人自然也會易詭詐待你,這就是把自己投入在危險的環境之中。)
到底為何商鞅如此被集體忿恨?觀察商鞅的變法內容,我找到自己版本的解答……相互監督檢舉,告發後採連坐懲處。
如果對課本提到「白色恐怖」時期有印象,應該知道言論及思想管制下,民眾有多麼被壓抑,而這股壓抑會形成怨念,長期的怨念若有機會抒發,將會發酵變質成巨大的反撲,即便這樣的管制當初有他的背景上的合理性或必要性(以白色恐怖而言,是為了防止共產黨進一步透過言論宣傳破壞治安,如果研究就共產黨歷史,很容易發現他們真的很會操作言論並以此動搖對手;若以商鞅變法來說,他則是希望人民先無豪易易的遵從新法,才能使秦國迅速富國強兵)。
同時,告發後採連坐懲處,遮當中有多少人因誣告而得利?又因被告而家破人亡?這不但是累積怨念,還培養一個最要不得的風氣:誣告。
大家回憶一下,秦惠文王是在何時決定要逮捕商鞅?答案是:在公子虔等人告發商鞅要謀反。但這引申出很多疑問:商鞅謀反的動機是什麼?有沒有證據?透過這些疑問不難發現:這個告發超級站不住腳,商鞅如果據理力爭,應該能輕易反駁,可商鞅的反應卻是立刻落跑。為何商鞅反應這麼大?或許我們能合理推斷,商鞅在執政期間,對於誣告是清楚甚至縱容,所以他明白這招搞死人的功力有多厲害,以至於當他自己面臨誣告,連抵抗的念頭都不敢有。
最後做個結論吧。
以天下大勢而論,我毫不猶豫的肯定商鞅,但對於他的結局,我會說:「你活該,為你自己加諸在他人身上的所作所為負責吧。」
圖片為:電視劇海報 大秦帝國─裂變
這部電視劇大致描寫了商鞅的一生以及秦國變法的崛起,但其實自創情節非常多,也就是我說的,充滿太多現代人意淫了。
其實不是說歷史影視作品不能改編,畢竟只要是藝術創作就一定會摻有主觀的創作環節,但這部劇中把商鞅改編的超級正氣,或可稱為龍傲天、高大上......拜託,這其實很沒層次呀。
被告當事人不適格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歷經長達三天兩夜的逐條表決大戰,終於通過共113條的【國民法官法】
想知道你是哪種類型的法官嗎?
歡迎底下截圖留言!讓大家知道吧!
司法院國民法官互動式體驗網站
http://social.judicial.gov.tw/LayJudge/hotissue/?utm_source=fb&utm_medium=post&utm_campaign=cjgame&fbclid=IwAR3tM8QpBbRJjX0z1yI-oOn_TJL9H0mguMEvobR9mH2orZuxAX6vz9_SW0c
為什麼要推國民法官?
應該要從「人民與司法信賴的距離」有多遠說起,大部分人民不喜歡也不太願意進法院,若不得已進入法院,無不期盼獲得公平正義,但卻仍有司法判決結果出來與人民認知情感差距過大,而引發社會譁然,時有耳聞,因此造成人民長期對司法信賴度低落、不滿,且職業法官雖通過考試及受過司法專業訓練,但社會經驗上跟一般人民的社會經驗可能有差距,由人民擔任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一同審判,藉由國民多元觀點與專業法官的雙向交流,不僅能讓判決視角更全面,也能促進相互理解,進而讓全民願意信任、支持司法,使司法判決更符合人民期待。
各黨團立委都有推出其支持的版本,大致可以區分如下:
大陸法系參審制,通常賦予參與審判人民一定的任期,被選出的人可能在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而人民的職責就與法官一樣,一同認定罪責與量刑,採用國家例如德國。
英美法系陪審制,逐案隨機選任出參與審判的人民,於案件審理程序結束後,被選出的人民即解除審判職務,人民和法官是彼此分工的,由人民專責獨立決定罪責,認定有罪時再交由法官專責量刑。採用國家例如英國、美國。
我國的「國民法官法」則是擷取參審制及陪審制各自的優點:
1. 國民法官逐案隨機抽選:在每個個案都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先隨機抽選大量候選國民法官到庭確認有無資格及能否全程參與後,再從中隨機抽選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審理和判決,因國民法官來自社會各界,能提供更多元的觀點於審判中。
2. 卷證不併送:就是俗稱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在起訴時只提出起訴書,不會一併將卷宗、證物送到法院。等到審判庭時,專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們才第一次接觸到證物,讓證據調查重心集中在法庭上,也避免審判者因為提前看到證據資料,對案情產生先入為主的預斷,而無法客觀參與審判,立於對等立場討論。
3. 證據開示制度:就是在審判之前,檢察官必須先向辯護人揭露他手上的卷證資料,辯護人也要向檢察官揭露將來要聲請調查的證據,讓檢辯雙方可以藉此預作訴訟上的準備,確保雙方武器對等,而不會在開庭時措手不及,造成審判過程的不公平。
4. 證據調查當事人進行:證據的調查由檢辯雙方來主導進行,負責審判的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作為公正超然的第三方來聽取兩造主張,做出公正客觀的判斷。
5. 與專業法官同桌合審合判: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可以相互討論,交換意見,形成兼顧多元民意與法律專業的判決結果。
6. 全程參與事實認定與量刑:國民法官不但可以參與、共同認定有罪、無罪,還可以參與決定量刑要多重,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都能反映國民對於案件的意見及正當法律感情。
7. 可以直接或間接訊問當事人:國民法官可以直接或請專業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被告及被害人,不僅讓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的疑惑可以即時釐清,更能彰顯國民法官來自百工百業、多元背景,透過國民法官所提的問題,從各種角度釐清、分析案情,做出正確的裁判。
或許有人會問,為何民主進步黨在75年11月10日第一次全代會時,把陪審制放入行動綱領,現在卻又不支持陪審制呢?除了臺灣逐漸民主化、轉型正義已法制化下,時空背景早就不同外,民進黨作為目前的執政黨,在草擬法案時及決定政策方向時,必須謹慎衡酌國內的審判體系、司法教育系統以及人民觀感,否則很可能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為避免使我國上從司法實務,下至教學體系受到嚴重的傷害,如此重大的司法改革千萬不能躁進,必須按部就班、循序漸進地進行,且在施行六年後可以憑藉著成效評估報告,針對相關問題提出修正與討論,如此一來,才能在邁出改革的一步的同時,避免失足。在這次臨時會中,不論是何種版本,每種版本都有其角度及理由,我想沒有最好、最進步的制度,只有最因地制宜的制度,如何貼近我國現行社會的法律文化,並合乎民眾的期待與需求,就是最符合我國的制度,因此大家為此皆絞盡腦汁,希望得出最接我國地氣的版本。
司法權回歸人民
「主權在民」、「天賦人權」的觀點最早出自盧梭著作《社會契約論》中,盧梭是啟蒙運動時期重要的思想家。我國總統與立法委員各自代表行政權及立法權,均由我國人民透過投票選舉而出,換言之,行政權和立法權係人民主權意志的展現,而依照「國民法官法」,人民只要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等原則上都能成為國民法官,除非有其他法定不能被選任的事由,而案件適用範圍上,所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的刑事案件(除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案件之外),雖然不能一步到位,使更多案件類型納入規範內,但畢竟這是我國司法制度上的重大改革,每一步都必須走的謹慎小心,每一個案件都不允許有所閃失。
雖然亦有人擔心職業法官會帶來權威效應,然而絕大多數的法官,其實都相當克盡職責,何況現行《法官法》,已強化「法官監督淘汰機制」,以外部多元參與、程序保障周全、懲戒流程加速的方向,打造勇於負責的監督淘汰機制,對少數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有效加以課責。
我國司法改革並非一蹴可幾,而「國民法官法」是數十年制度推動的經驗累積,並在司改國是會議的共識基礎上,歷經各方意見的蒐集與民意的探詢,再經過立法院公聽會、委員會及協商等過程的溝通審議,採納容了不同制度的優點,是現階段最接我國地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我希望「國民法官法」在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前,應盡速完成法庭配置及相關人員之訓練,並補足模擬過程所遭遇之問題,尤其在各項法律用語及案情資訊的說明,都應例行白話文運動,使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說明,使國民法官更快融入工作,期待「國民法官法」能確實縮短「人民與司法信賴的距離」,落實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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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師民訴課輔第四次實務見解補充與同學提問回答
以下電子檔請至數位學習網下載:
同學提問:「當事人適格之人,不是在實體法上有權利義務之人嗎?那有沒有權利義務,
不審理哪知呀?法院審理後若認為原告不是權利主體,為何不是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
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回答:「本案適格」與「當事人適格」之概念(陳榮宗教授)
一、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基本上,同學已經開始去思考民事訴訟法了,而不是單純背
誦,許政賢教授在其教學大綱有一段話,和各位分享:「教育家史基納(B.F.Skinner)說
:如果我們將學過的東西忘得一乾二淨,最後剩下來的就是教育的本質。李開復也認為:
大學的學習目的,最主要是掌握基本的學習工具和方法,將來利用這些工具和方法,再去
學習新事物。因此,與其說上大學是為了學一門專業,不如說是為了學會如何學習,讓自
己能夠無師自通。基於上述理念,本課程特別強調學習方法論的建立,使學習者不僅習得
一門法律學科的技術性知識,更重要的是得以學習自我學習的方法。準此,本課程主要介
紹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體系架構及實務運作,融合理論分析與實務現況,使學習者認
識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的流程及解決具體問題的方式。由於民事訴訟具有高度應用性,本課
程除闡述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理論,使學習者者具有反省、批判現制的基本能力以外,
將強調在具體實例中應用抽象理論的能力,使學習者不僅記頌訴訟理論,並養成處理訴訟
實務的基本能力。此外,本課程將在不定時引介學習方法論,鼓勵學習者逐步發展獨立思
考、批判的能力,使法律的學習不致淪為背誦抽象理論或實務案例的代名詞。」,希望同
學能多多去思考問題,這對各位會非常有幫助!
二、借用陳榮宗教授在其最新版本教科書中的說明-「當事人適格」與「本案適格」的觀
念,來回答同學的問題:(下參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2009年11月,修訂七版一
刷,頁167。)
「當事人適格」(編按:訴訟要件;給付、形成、確認之判準,請參課輔時之說明。),即
有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資格,應與「本案適格」兩者有所區別。本案適格係依實體法權利
義務為判斷,實體法上之權利人即為「原告之本案適格」,其義務人為「被告之本案適格
」。法院於此情形所為之本案判決,若認定原告無實體權利時,應為原告之訴無理由之實
體判決,此際,不得為原告之訴不合法之程序判決,蓋本案適格並非訴訟要件。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裁定(代位訴訟V.S.當事人適格)
惟按債務人怠於行使非專屬其本身之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保全時,民法第二百四十
二條規定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倘債權人所代位者為提起
訴訟之行為,該訴訟之訴訟標的,仍為債務人對該請求對象即被告之實體法上權利,至上
開代位規定,僅為債權人就原屬債務人之權利,取得訴訟上當事人適格之明文,即屬法定
訴訟擔當之規定,尚非訴訟標的。又於此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而為原告之情形,其確定判決
對於債務人亦有效力,故債務人自己或其他債權人即不得於該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而行
使同一權利,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五十
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固明。惟倘債權人代位提起之前訴訟經撤回,
而後訴訟尚未經駁回時,後訴訟之程序上瑕疵即告治癒,法院自不得再以後訴訟不合法為
由,裁定駁回之。查原法院認應獨立判斷者,乃再抗告人及港商○○公司是否取得代位債
務人即○○公司提起訴訟之法律上地位(當事人適格)一事,非謂就被代位之○○公司對
於相對人之實體法上權利亦應各自獨立判斷。又倘港商○○公司及再抗告人均得代位○○
公司提起訴訟,行使○○公司對於相對人之權利,依上說明,後提起之本訴訟本屬不合法
,惟因港商○○公司所代位提起之他訴訟業經撤回,其訴訟繫屬歸於消滅,即無重複起訴
之情事,亦無取得確定判決之可能,本訴訟原存在之瑕疵即告治癒,更無以已不存在之他
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之情形。
[說明]
這一則判決,對於代位訴訟提起之當事人適格要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是否具有債權)、當事
人是否適格應分別獨立判斷、代位訴訟之性質(法定訴訟擔當)、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均有
清楚的說明。
Ⓞ28年上字第978號判例(撤銷詐害行為之訴V.S.當事人適格)
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
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
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
事人之適格有欠缺。
[說明]
民法§244的撤銷詐害行為的被告適格,依法理定之,即區分單獨、雙方行為異其處理。
Ⓞ75年台上字第594號判例(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的原告適格)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訴請撤銷股東會之決議,仍應受民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之限制,如已出席股東會而其對於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
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
[說明]
這則判決在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均為重要,請注意股東需依民法§56Ⅰ但書當場表示異
議,始得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68年台上字第603號判例(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的被告適格)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定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應以股東會所由屬之公司為被告
,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說明]
公司法§189之訴,應列股東會所屬公司為被告,被告始適格。此外,請同學複習,股東
會因為公司的「內部單位」,故無當事人能力。
Ⓞ42年台上字1031號判例(確認之訴V.S.當事人適格)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
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說明]
析言之,實務認為在判斷原告是否具有提起確認之訴之原告適格的判斷標準有三:
1.法律關係不明確。
2.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3.法律關係不明確、原告私法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
Ⓞ最高法院82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二)(確認他人之間法律關係V.S.當事人適格)
提 案:
院長提議:甲在一審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之抵押債權不存在,應否列乙、丙為共同被告
。如列乙、丙為共同被告,一審判決乙、丙敗訴後,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效力是及於丙
。
決議:
查本則法律問題,甲請求確認乙 (債權人) 、丙 (債務人) 間之抵押債權不存在,因此項
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在實體法上實具有不可分性,故有合一確定之必要,而應為一
致之判決,自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適用。至甲
起訴之際,若僅乙否認甲之主張,而丙不為爭執時,則甲僅列乙為被告,請求確認乙之抵
押債權不存在,而無併列丙為共同被告之必要 (參照本院七十六年第七次民事庭會議就請
求確認共有土地通行權存在之訴所為之決議) 。
[說明]
此則實務見解的態度,貫徹對於「確認利益」的實務看法,亦即對於有爭執之人,原告對
之始有確認利益,始有將之列為被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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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4.23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14.23 (11/05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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