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額訴訟是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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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還可以🙂
還記得前兩天發了個網拍血淚經驗嗎
還沒成功退貨還沒收到退款心中還滿是髒話的me真的是不想興訟,因為就真的覺得很無聊要為買網拍的錢興訟,就不是多大的金額🥲(但也不想給不肖賣家
像我這種窮窮但愛爭一口氣的小女子都覺得這樣興訟很無聊,當真的有這麼無聊的人興訟時?法官:😑
沒錯,就來說說民事訴訟中有種訴訟叫作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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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 ❚
➀民事訴訟中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例貴金屬)或有價證券(例股票),請求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就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➁如果案件金額價值超過10萬元但在50萬元以下,但當事人都書面同意的話,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但法院如果覺得不適合,還是可以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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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有什麼好處勒🤔
➜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裁判費只要1000元
(不用擔心為了🤏🏻錢花更多錢
➜書狀表格化,簡單可以自己填寫不用找律師
(咦我可以在這邊講這樣嗎我老闆律師餒
(沒關係佛心幸福企業來著
(先灌迷湯才不會被罵😆
➜原則上只要出席一次,不用因為訴訟把法院當你家噪咖
➜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審酌情況作公平判決
雙方同意 或是 調查證據花費的時間費用跟請求顯不相當
(那就審快點判快點
➜勝訴後即獲得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贏了就可以帶人去封車封房子
➜原判決違法才能上訴,二級二審制
✗不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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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呀,像那天分享的網拍判決,請求金額是1萬多不超過2萬元,就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案件當事人去年6月底買網拍,7月中收貨退貨7月底提起訴訟,但一審判決8月5日就出爐囉!是不是很意外?即使對方上訴,也馬上就在今年2月結束一切,不能再上訴!
民事訴訟是在1年內結束嗎!!!?
沒錯,這就是小額訴訟的好處唷~
往後遇到類似的金錢糾紛,雖然小編不鼓勵興訟(壓抑自己想鬧事的衝動),但也不是說一定要忍一口氣吞下這些損失啦,提供給大家另一種意見方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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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小額訴訟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
第436-8條~第43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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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衡平原則(Ex Aequo Et Bono/Equitable Principle)
作者:劉康身律師/楊博堯
一般人很容易將衡平原則與英美法的衡平法(Equity)聯結在一起,然而大陸法系雖然並未像英國一樣出現過以區別於普通法的形式獨立存在的衡平法概念,但衡平法的衡平概念卻實質上普遍存在於大陸法中。「衡平」此一概念在兩者之中擁有相似的內涵,都是當個案中嚴格適用法律將造成不公平的結果時,為了實現法律的公平理念,而允許裁判者根據公平正義原則進行裁決。雖然我國針對衡平原則並無具體的構成要件而缺少明確的法律定義,然而除作為裁判時審酌的標準外,其法理也同時具體化於各個法規中。
首先,以實體法為例,在我國民法第187條第3項、第188條第2項中,法定代理人與僱用人依規定雖然對受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其若證明自身已善盡相當之監督責任,則可免去賠償責任。然而如此可能造成受害人求償無門,殊有不公,所以法律此時特別賦予法院得因受害者的聲請,參考雙方的經濟狀況酌定賠償,稱之為「衡平責任」。此外,在依新修正的刑法第38-2條進行沒收與追徵時,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於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於認定顯有困難時允許法院估算認定其範圍與價額,而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以確保徹底剝奪犯罪所得。兩者皆為實現個案正義而將衡平原則具體化之規定。
於程序法中,衡平原則常常出現於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民事訴訟法第377-1條就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可以依衡平法理酌定和解方案,不用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如以「仲裁法」第31條「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所規定的「衡平仲裁」(Ex aequo et bono or amiable composition)來看,最高法院在有關判決中表示,「仲裁法」第31條所謂「衡平仲裁」,係指仲裁庭如發現於個案中適用法律之嚴格規定,將產生不公平之結果者,得經由當事人之明示合意授權,基於公平、合理之考量,摒除法律之嚴格規定,改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而言。
應注意的是,「衡平原則」與民法第148條之「誠實信用原則」、第227-2條之「情事變更原則」等亦有助於達成個案正義之規範不可劃上等號。依最高法院之見解,「誠實信用原則」、「情事變更原則」等已具體化形成法律之一部分,故係適用「私法上原則」作判斷,仍屬「法律仲裁」之範疇,不必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與「衡平原則」適用於仲裁時仍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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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九月政爭 好(歹) 戲還沒完 ~~
政治手段砍下 但法律戰還沒完 ~~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
當年 高大法學院 黃國昌教授的民事訴訟法
我有認真上 :
國會議長王金平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提起「確認黨籍存在」民事訴訟。
在訴訟判決王金平敗訴之前,
只要沒有得撤銷該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事由,
王都仍保有不分區立委資格和立法院長地位。
( 報載) 馬總統今早以國民黨主席身分開記者會指立法院長王金平已不適任。若王被拔除院長職位,民進黨團已替他想好解套之道。黨團書記長吳秉叡今早說,只要王金平願意提出假處分,「他將立於穩勝不輸之地」。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昨晚說,若國民黨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王金平可比照前立委許舒博模式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如果法律程序走下去,王金平可以繼續主持立法院議事」。
吳秉叡表示,國民黨前立委許舒博在第七屆立委時曾提出假處分;假處分裁定准許後,當事人必須進行「確認國民黨黨籍存在」的訴訟,確認他本人是否還擁有國民黨黨籍。訴訟裁判的結果由法院決定,不服還可以上訴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換言之,兩、三年內,王金平黨籍存在的訴訟要定讞恐無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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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民事訴訟法當事人不適格. 法律人. 2021年1月24日18:57. 如題,在書上看到,原告之訴欠缺訴之利益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但如何駁回好像有爭執,之前在補習班聽是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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