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以判死刑這樣的要件。再到處查,只有查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裡面有以下這段:
「……
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雖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然此僅屬公政公約因應不同國家刑事法制度所設之「最低度要求」。
依此,非謂凡犯「殺人罪」者即均應處以死刑;又應將「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圍外
……」
經由一些文獻指引,找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原文節錄:「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 such as drug offence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justif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簡而言之,必須「故意殺人」,而且「直接、故意地導致死亡」,才能判處死刑。本段落並列舉包含毒品罪、殺人未遂罪、武力強盜、海盜及性侵害犯罪等罪,不能宣告死刑。
這段英文出自A/HRC/4/20,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requirement of human rights la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continues to be interpreted subjectively by certain States. The report examines the travaux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rveys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and analyses the comment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rinciples declar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oncludes that, if it is to comply with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restriction, the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imposed in cases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英文「intentional/intentionally」,是否包含「不確定故意」?如果從英美法的角度,犯罪的主觀要素分類大致上有intentional, reckless, negligence等,如果並沒有強烈的意圖(intention),但是能預見而去做某些行為會侵害法益,仍然去做,也會構成魯莽(reckless),以殺人罪為例,魯莽行為致死會構成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英美法的殺人罪有很多種,這邊姑且翻譯成「比較嚴重的過失致死」)通常會比murder(謀殺)的罪輕很多。
(這邊以美國為例)你以為美國刑法會用魯莽殺人(過失致死)輕易放下強盜致死、縱火致死、強姦致死的人嗎?在大部分的立法例裡,只要犯下重罪(felony,能判超過一年徒刑的,全都是重罪)致人於死,而且沒有嚴重違背因果歷程的,都會被被擬制為「謀殺」,稱為「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所以即使行為人在強盜過程中,被害人嚇到跌倒死亡,或者結夥搶劫,你的同伴把被害人槍殺,自己也要成立「重罪謀殺罪」。這個理論是基於「移轉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意思是說,你在做某些危險的事,就該知道那件事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實際發生的危害直接當成是故意所為的。
言歸正傳,我國除了毒品罪、海盜罪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罪不用殺死人就可以判死刑以外,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都不用殺人故意,就可以判死刑。
運輸一級毒品,或者強盜沒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都可以判死刑,更遑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了。不過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才能判處死刑的這個說法,以上這些通通不能判死刑,所以應該可以說,《刑法》裡面許多死刑的規定,是只能嚇人用。
或者說,《兩公約》真的是當年總統、立法者、學者們想的這樣嗎?
歡迎指正與提供意見。
褫奪公權意思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猶記2017年12月19日,民進黨當局的情治特務秘密到多位新黨黨工家裡搜索,由於我緊急開啟直播,才揭露了民進黨“綠色恐怖”的嘴臉,震驚海峽兩岸無數人。當晚,先被送到地檢署的林明正同志,高呼“打到美日漢奸政權”、“中國人民站起來”,在最艱險的時刻,展現了他的大無畏精神。如今,我們初步贏得了勝利,他在記者會上談到自己妻子一路的陪伴,非常罕見地語帶哽咽,也是我認識他長達十年以來,第一次看到他真情流露、鐵漢柔情的一面。
然而,訴訟一拖就是三年,還只是一審結束,台北地檢署連判決都不看,就宣佈必定上訴。在整個一審訴訟的過程中,到庭檢察官一路閉目養神,形同放棄指控,卻又到最後即將辯論終結時,才由當初真正辦我們的年輕檢察官林俊廷出庭,一下把調子拉得很高,宣稱我們破壞“國安”犯行重大,要求至少判處“首謀”的我四年徒刑,還要“褫奪公權”(即失去參選權利)十年,對法院進行“政治施壓”。法官最終仍能秉持良知,做出無罪判決,我還是有些小意外。
當然,民進黨當局的目的其實已經達到。不僅辦我們案件的檢察官林俊廷、調查官葉麗卿等人通通獲得重用、升官,綠媒鋪天蓋地地藉由此案,也早就成功地將我們鬥臭。如今法院判決無罪,台灣電視媒體又都一陣靜默,多數仍以電視為主要資訊來源的民眾,只會繼續停留在我們就是“共諜”的印象。更何況光一審就搞了三年,我們也被持續“限制出境”了整整三年,原本在校園經營的統派社團被迫中斷,我所成立的統派網絡媒體也因此廢棄,許多與我們交好的青年朋友迫於家人“關切”,只能退出我們的活動。甚至連本來核心的同志,也在島內主流的政治氛圍下對“統一”轉為“行而不宣”,改走國民黨較為曖昧閃躲的路線,和我們保持距離了!
今天在台灣社會還算擁有聲量的我們尚且如此,一般島內人民在這種情況下,當然更與大陸的人事物保持距離,最後便導致兩岸無法真正和平發展,遑論心靈契合,和平統一也就難如登天。蔡英文當局號稱為了維護“國安”,用各種手段打壓兩岸交流及島內統派,結果促使武統似乎難以避免,不得不說也是天大的諷刺。
2018年4月28日,我剛剛按當時早就安排的計劃抵達大陸參加活動,便獲悉自己從證人被轉為被告,一旦返台勢力將遭“限制出境”,但我仍毫不猶豫回到島內坦然面對,與我的同志一起接受審判。昨天4月28日,恰是我至今最後一次到大陸的三週年,得到法院無罪的判決,也算是一個頗有意思的巧合。
至於不少朋友都說歡迎我再到大陸,然而由於台北地檢署已放話一定上訴,是否能夠解除限制出境,還得看負責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如何裁奪。我會繼續奉陪到底,也希望同樣還在被司法迫害的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張安樂、張瑋父子……等島內統派盟友,能夠早日結束纏訟,掃盡陰霾,光明在望!
褫奪公權意思 在 主播 路怡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吼我不會辭職的川哥】★48小時不斷更新★
看不到川川推特了,那來看看 #世界首富 的推文。
科技公司在這次美國政壇風暴中,扮演重要而且大聲的位置。Elon Musk推特貼出這張照片:意思是當初臉書明明只是想要評分校園內的美女,但一連串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骨牌效應,最後導致激烈分化的美國社會,在國會山莊事件上引爆。
當然科技平台,一個接著一個封鎖川普;不說臉書推特這些大型社群平台,連PGA都取消川普高爾夫球場的主辦資格!(為何?)早上看到金流支付平台系統Stripe封鎖川普帳戶,不讓民眾線上捐款給他。那世界領袖怎麼回應呢?
★德國總理梅克爾 (Angela Merkel) 抨擊,完全凍結川普帳號不妥當;是 #美國國會 該制定言論自由的邊界,而非私營的科技公司。
★ 法國歐洲事務部長 Clement Beaune 表示:看到一家私營企業做出如此決定,我感到震驚。這件重要的事該交由公民來決定,而非企業 CEO。
而 #史無前例 的二度彈劾眼看就要發生了,美國議員卻明顯還需要時間查查寶典。因為有些事情現在有點模糊:例如涉期罷免的褫奪公權需要2/3高門檻;但若褫奪川普未來公職、或參選資格,或卸任元首的國安權限,那可能只需要 #簡單多數決。
以前看電影,總是笑美國店員找錢的橋段,覺得他們算數比較慢,小時候應該不像台灣流行補習心算珠算。我就是不明白,那為何美國的民主制度中數學算數的成分如此之高呢。(攤手~
#晚安 #心累 #2020你為何還在不是才說了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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