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鐵路法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重要判決值得注意!)
裁判要旨:
一、刑罰與行政罰相較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 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26 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中,認定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 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又立法政 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 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應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二、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安定性及信 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為應受如何的制裁有所 認識或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以懲 罰。是以,無論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 4 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 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 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參考法條: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26 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判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林建均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鐵路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的代表人於案件繫屬本院後的民國108年1月14日變 更為林佳龍,已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訴外人羅仕鑫共同於102年3月至4月間 加價販售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北埔站至 蘇澳新站及新城站至蘇澳新站間的團體火車票(下合稱「臺 鐵團體票」)計11,440張,違反67年7月26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上訴人於103年 10月15日(原判決植為13日)始接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認依行政罰法 第27條第3項規定,尚未逾行政罰的裁處時效;鐵路法第65 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時由刑罰改為行政罰,按法務部104 年4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函示,於103年修法前的 違法行為,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從輕處罰原則,適用103年 修正後行政罰的規定裁處,乃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鐵 路法(下稱「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9 月29日交路監(一)字第1069700104號裁處書(下稱「原處 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如 未特別指明,均同)1,143,7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遂提起 本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 三、上訴人起訴的主張及被上訴人在原審的答辯,均引用原判決 所載。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的判決,是以:
(一)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羅 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由 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月 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由 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藝 品店,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價方式 出售的違規行為,堪予認定。又上開違規行為違反67年鐵 路法第65條規定,惟該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法,將上 開違規行為除罪化,改為行政罰,故上訴人與羅仕鑫所犯 67年鐵路法第65條罪嫌,因於犯罪後廢止其刑罰,業經花 蓮地檢署檢察官為102年度偵字第425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 (二)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乃立法政策裁量,將「購 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行為的可非難性,由刑事罰降低至 行政罰,為處罰的減輕,並非就此不罰。是依本院103年 度判字第528號判決意旨,立法政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 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或由「刑事 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其新舊法律的 適用,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所示「從新從輕原則」的法理 定之。亦即,行為時法律科以刑事罰,裁處時法律僅論以 行政罰,以裁處時法律效果有利於上訴人,即應援引裁處 時法律為裁處。上訴人上開違規行為發生於102年3月至4 月間,依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係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該條文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為行 政罰,惟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後的鐵路法第65條規定均 具不法內涵,並未變動,被上訴人乃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 定從新從輕原則,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依經 上訴人及羅仕鑫簽名確認的臺鐵訂票紀錄計11,440張,包 含臺鐵北埔站—蘇澳新站計20筆及新城站—蘇澳新站計37 筆紀錄,按各區間車票價格計算,票面金額共計 1,143,700元,乃以原處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 鍰(即法定最低倍數罰鍰)計1,143,700元,並無違誤, 且未違反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上訴人以其行為後,裁處 法律效果改為行政罰,而認其行為乃為行為時法律所「不 罰」,於法不合。 (三)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 字第1526、2114、227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 判決以上訴人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惟花蓮地院103年 度訴字第288號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內容,僅是針對 上訴人利用電腦設備購買車票的犯罪行為,與本件加價出 售違規行為無關,故被上訴人自得就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 將所購臺鐵團體票加價出售的違規行為,加以處罰。
(四)綜上,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乃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等詞,為其判斷的基礎。
五、本院判斷如下:
(一)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 社會性程度輕微的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的行為情節 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其 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 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行政罰法第4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立法理由參照)又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的懲罰作用較 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 處行政罰的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故同法第26條 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立法理由參照 )據此可知,刑罰與行政罰之間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 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上開規 定及其立法理由中,認為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 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 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 (二)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 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 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 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又我國過往承襲德日學說見解,認為 「行政罰」與「刑罰」本質有所不同,前者行為之所以受 處罰並非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而是因法律的規定,故 稱為「法定犯」;後者則是本質上違反道德或倫理的行為 ,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稱為「自然犯」。然 而,行政罰所制裁的行為,未必即無道德或倫理的可非難 性,且原來純為法律規定的義務,長期施行後深植人心, 亦可能轉變為道德或倫理的要求。是以,典型的刑事犯較 諸典型的行政犯,固然有較高的反道德性及反倫理性,對 社會足以產生較大的損害或危險,但二者間並非本質上有 絕對的不同,而是因價值判斷或不法行為的內容,所作逐 漸的進階式劃分,而此劃分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者得 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衡量該等行為的危險性, 據以決定處罰的方式。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 由書揭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 ,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 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即對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 ,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意旨即明。因此,立法政策改變 ,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 」,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 ,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 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 (三)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採取以刑罰制裁行 為人的立法政策。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將原本 的刑事制裁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制裁行為人。是行為 人如於舊法時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而違反67年鐵路 法第65條規定,嗣於新法時期制裁時,由於無論新舊法時 期,該行為均屬不法行為而具有可罰性,且因103年鐵路 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 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 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 另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
(四)事實認定是事實審法院的職權,而如何調查事實或證據的 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斟酌判斷之權,如果其事實的 認定已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且沒有違 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縱然其證據的取捨與 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導致其事實的認定不同於該當事人 的主張者,也不可以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原審 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認 定上訴人與羅仕鑫意圖謀利,以代訂臺鐵火車票方式,由 羅仕鑫提供其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上訴人使用, 由上訴人上網向臺鐵申請團體票訂票商店代碼,於102年3 月至4月間以電腦訂票程式訂購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 由羅仕鑫以每張車票加價10元的代價出售給花蓮地區各大 藝品店,因認上訴人與羅仕鑫共同將所購臺鐵團體票以加 價方式出售的違規行為等情,經核與卷內的證據相符,且 無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的違法。又67年鐵 路法第65條及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的共同構成要 件事實包括「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上訴人與羅仕鑫 分工完成上述違規行為,自屬故意共同實施違反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不法行為甚明。上訴人主張 其於原審否認有「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的行為 ,詎原判決引用上訴人相反的陳述(102年9月12日調查筆 錄),認定上訴人有加價10元販賣車票的行為,未令上訴 人敘明或補充其先後陳述不符之處,致有遭法院突襲而影 響其受公平審判的疑慮,且原審未敘明其心證形成及不採 有利上訴人事證的理由,恣意將羅仕鑫的販賣行為與上訴 人的訂購車票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認 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的違法等語,是針對原判決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指摘其為違法,以及就原判決已 詳予論斷者,泛言未論斷,實不足採。 (五)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 為(構成要件)應受如何的制裁(法律效果)有所認識或 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 以懲罰。是以,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 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 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 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 ,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 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 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 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 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本件上訴人行為時的67年鐵路 法第65條所定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而依刑法第33條第4款前段及第41條第1項規定: 「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及「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可知, 67年鐵路法第65條的法律效果,最重僅能處拘役59日併科 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且拘役部分原則上最重得以3,000 元折算1日易科為罰金,故上訴人預見其行為所可能遭受 的制裁,自係以行為時上述得以最高額易科為罰金的拘役 59日併科銀元1,000元罰金的法律效果即180,000元( 3,000元×59日+1,000銀元×3=180,000元)為限。而上訴 人衡量其行為的可罰性後,既仍執意為之,固應受罰,惟 參酌上述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處罰法定主義的意旨,被上 訴人依據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裁處罰鍰 時,即應於上述最重的法律效果範圍內為之。然而,被上 訴人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逕按上訴人及羅仕 鑫購票後加價出售的張數11,440張,以原處分處每張車票 價格1倍的罰鍰計1,143,700元,已大幅逾越上訴人行為時 對其行為可罰性的預見(計)可能範圍,有悖於處罰法定 主義的要求,自有違誤。訴願決定及原判決遞予維持,均 有未洽。 (六)綜上所述,上訴論旨請求廢棄原判決,雖未指摘及此,惟 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的違法,仍應將原判決廢棄,且基於 確定的事實,本院已可依該事實為判決,爰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由被上訴人依本院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另為適 法的處置。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59條第1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1 卷 10 期 341-349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647-655 頁
相關法條 9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3、41 條(108.06.19)
* 行政罰法 第 4、5、26、27 條(100.11.23)
* 鐵路法 第 65 條(67.07.26)
* 鐵路法 第 65 條(10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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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恩師永世情
我的哈佛法學院指導教授孔傑榮(Jerome A. Cohen)於7月1日歡度九十歲華誕,受業學生為他出版紀念文集。我這篇在書的序文裡,希望您喜歡。
一個人是否幸運,除了是否投對胎,還要看在人生路上,有否遇到恩人、貴人。
像我這樣,30歲得癌症,36歲牢獄之災,60歲挨子彈,卻還能活下來,並堅毅地走下去,其實是天底下最歹命的人。但我很少自怨自艾,總覺得既然人生在世,就該認真過日子,不要虛晃一招,越是橫逆,越需堅毅。
曾經擔任哈佛法學院副院長的孔傑榮教授(Jerome Alan Cohen),年輕時擔任大法官的書記官,後來也擔任國際商務律師,但他的大半人生都奉獻給青年學子,不只在美國,也在中國大陸,而且周遊列國弘揚人權法治,堪稱門生遍天下,造就許許多多的各國法政人才,因而享譽國內外。最難能可貴的是,孔傑榮一生行俠仗義,不畏威權,亞洲專制國家的異議人士,都是他關懷的對象,因他挺身救援,奮鬥有成的不知凡幾。
ㄧ、哈佛憶往
本人有幸成為他的受教門生,親炙其身教和言教。從他恢宏的國際觀和堅定的人權法治觀潛移默化中,我一步步走出狹隘的島國意識,更一步步邁向挑戰威權獨裁的險峻之路。
希望有機會到哈佛大學深造是許多青年學子的夢想,而我能夠圓夢是在1977年的時候,但在感謝孔教授之前,我得先感謝曾經在哈佛大學法學院東亞研究所研究,孔教授的得意門生張富美姐。
1976年夏,我應邀到美國各州巡迴演講,當時我因在台灣提倡新女性主義而小有名氣,連遠在加州史丹佛大學擔任研究員的張富美博士都知道我。她熱情地招待我住她家,我們一見如故,她對我在台灣推動婦運備受打壓十分心疼,聽說我有心出國深造,就主動為我寫推薦信給孔傑榮介紹我。
記得我從美國西岸飛到東岸,在紐約及波士頓演講結束後,有天下午我自己摸摸索索走進哈佛大學,在Law School 的Pound Building 4樓找到孔教授辦公室。我一進門便被他的秘書擋駕,因為我未事先預約。我說明我從台灣來美旅行,因無電話貿然前來,很抱歉。沒想到我提到「台灣」,傳進裡面的孔教授耳中,他自己就從裡面踱出來。我見到滿頭金髮身軀纖長的孔教授,好不感動!他說他收到張富美的信,心想過幾天我應該會去看他。他親切地問我台灣的婦女問題,我為何放棄婦運想到哈佛來。我告訴他我花了6年時間,台灣社會起了一些變化,但我受到許多來自政府的打壓,我需要暫時離開,再給自己充電。由於我過去在台大的優異成績,先前又獲得美國伊利諾大學的比較法學碩士學位,我希望進一步研究美國的憲法,也想針對攸關婦女權益的民法夫妻財產制及刑法墮胎罪兩項作專題研究。
我們相談甚歡,在約略半個多小時的不速之訪結束時,他就告訴我:「妳回去準備,明年秋天歡迎妳來哈佛!」孔傑榮教授待人親切,令我倍感溫馨。原來我的哈佛不是夢!
我這一生有兩次在哈佛的經驗,第一次1977~78年,第二次1986~1989年。前者對我的命運起了翻天覆地的影響,後者對我擔任副總統預作準備的功夫。不過那時孔教授已離開哈佛,任教紐約大學法學院,也遊走中國和香港。
哈佛的校園既宏偉,又古邁,走在校園的每個角落,你都可以呼吸到古聖先賢的智慧。然而熙來攘往與你摩肩而過的各國留學生,卻又令你感受到世界的脈動和來自未來的挑戰。古、今、中、外,恰恰是哈佛的寫照。
當然我花最多時間的地方在Law School,其實就是Pound Building 和我住宿的Ames Hall。不只大多數課程在那,每週一次的lunch talk,東亞法律研究中心會邀請來自不同國家、不同主題的名人專家演講,這給學生無限空間的追索,熟悉或不熟悉的議題,聽過或沒聽過的講者,只要你肯花時間去參加,就可以一邊啃自己的三明治,一邊追隨主講者的演講而天馬行空。
就在午餐演講的機緣中,新加坡總理李光耀是我此生第一次接觸到的世界名人。他當天講些什麼我已不復記得,但他熠熠光彩卻給了我深刻的啟示:「國不必大,但應該偉大!」當時我真覺得彈丸之地的新加坡總理,可以受到那麼崇高的國際尊榮,台灣為什麼不可以?!
我自己也有榮幸在開學後不久被邀請到東亞中心演講,我談論的是戒嚴統治之下台灣的婦女運動。由於我親身說法,而且語詞辛辣,當天的演講相當轟動,之後Law School 大家就都以新女性來定位我。
但我其實更想推銷台灣,讓進出那裡的人有機會認識台灣。機會來了!宜蘭籍的黨外前輩、台灣省議會五虎將之一的郭雨新宣布要回台參選總統,他當時舉家移居華府。在戒嚴統治時代「總統」是蔣家的專利,蔣介石與蔣經國父子傳承,雖然戴著「選舉」的民主口罩,本質上就是不民主,不容挑戰!
如今居然郭雨新想要挑戰蔣經國,自是好戲一場。我問孔傑榮,可否邀請郭雨新來哈佛演講?孔說:「Why not?!」我於是進行種種安排,時間訂在1978年1月10日中午,一時之間,Pound Building 裡裡外外貼滿「挑戰蔣經國的人」的演講傳單,一股興奮又帶詭異的氣氛在Law School 瀰漫開來。
有一位來自台灣的留學生,後來的馬英九總統,氣沖沖跑去質問孔傑榮:「郭雨新是蔣經國的政敵,你為什麼要邀請這樣的人來?這樣會得罪蔣經國。」孔傑榮笑笑回答:「民主自由是哈佛大學的核心價值,威權的台灣總統選舉,有人敢於挑戰,值得鼓勵。What’s good for Harvard is good for me!」他還特別強調:「I don’t live to please anybody!」
以上的話是孔傑榮偷偷告訴我的,他當時面帶微笑,我卻聽得十分感動。終於,我的國家有人關心了,終於,我遇到一位不畏權勢,只講真理的人。
孔傑榮不畏權勢,只講真理的精神,對我產生的影響,可以用「刻骨銘心」來形容。因為他不只作育英才,他其實捍衛人權,醉心民主無以復加。韓國反對派領袖金大中被日本遣送回漢城,遭朴正熙逮捕下獄,孔傑榮挺身相救,並邀請金大中到哈佛擔任訪問學者。菲律賓反對派領袖艾奎諾在馬尼拉機場遇害前,其實也曾在哈佛擔任訪問學者。孔的芳名因此被菲韓等國列入不受歡迎的「黑名單」,我問他怕不怕?他大笑:「被獨裁者列為不受歡迎的人物,是一項殊榮!」
我在哈佛那一年,正值法務部著手修訂民法親屬篇及刑法墮胎罪,我特別針對這兩項攸關婦女財產及健康權益的法律,參考多國立法撰寫兩篇論文,而後寄給法務部參採,當時部長李元簇是我在行政院法規兼訴願委員會時的主委,他特別回函致謝,並說已將我的論文發交研修小組參考,令我倍感安慰。
我也選修孔傑榮教授開的中國現代法制化課程,他對中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頗有研究,一直想促進他們的現代化。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中共當局知道以法治國的必要性,因此選派好幾位青年學者到哈佛的東亞法律研究中心來,接受「資本主義法律教育」。我因此有機會接觸到來自中國共產世界的青年,過去國民黨都用「匪」字冠稱中國大陸,在台灣的人一聽到中共,心裡不覺發毛。但在哈佛接觸到的都很文雅優秀,尤其發現他們人手一冊台灣的「六法全書」,這對中國推動現代法學教育,以及法律的擬訂助益頗大,至少不用再去翻譯硬梆梆的德文日文或英文,當然這對日後兩岸經貿交流產生的法律問題,雙方溝通起來方便許多。
無疑地,孔傑榮教授在知識傳播上無遠弗屆,他對中國現代化的人權和法治十分關切,經常飛往北京、上海、杭州及香港各地傳道、授業、解惑,有時不惜得罪當道,但他對當代中國的法治化貢獻良多。不知中國當局知也不知?
他的周遊列國,既像孔子,誨人不倦,更像墨子,兼愛天下!因為看得出來,他一心一意就是想要讓世界各國,包括中國和台灣,早日民主和法治化,而用心培養來自各國的人才,便是可長可久的步驟。
二、燈蛾撲火
1978年我在哈佛法學院的研究日子,是我這一生很重要的轉捩點,也是我認識「台灣」的關鍵性起點。指導教授孔傑榮當時是卡特總統的亞洲問題顧問,寫了很多探討對中國、台灣和美國關係的文章。當時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布里辛斯基訪問中國甫歸,不旋踵美國批售雷達武器給中共,接著卡特即將與中共完成正常化關係的傳聞甚囂塵上,我擔心美國有可能會無預警地與台灣斷交,意識到一場難以避免的歷史性不幸就要上演,我特別到華府拜會國務院台灣科的科長費浩偉(Harvey Feldman),他的欲語還休,加深我的疑慮。
當時台灣沒有言論自由,報紙只能報喜不能報憂,甚至外交部長在立法院應詢時也保證台美關係沒有問題。我想來想去,覺得應該回台將此訊息向國人同胞傳達。因爲1978年年底剛好有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我決定利用選舉活動提醒大家危機可能來臨,根本沒有想到要當選。
那時我剛得到繼續攻讀博士課程的獎學金,這麼好的機會令我很掙扎,就問孔教授是否該放棄獎學金回台灣?還是留在哈佛繼續攻讀博士?他說:「You are nobody here but may be somebody at home. Why don’t you work for your own country?」我下意識地開玩笑:「If I go home, I may be jailed.」他馬上回應說:「Then I will wave a flag for you in Taipei.」我倆大笑起來。
我一直記得這段對話,因為這場對話不只改變我的一生,也相當程度影響了台灣的前途,而且一語成讖。
決定放棄獎學金回台參選後,我沒有立即回台,相反地,我花了3個月的時間在世界最有名、中文資料最多的哈佛大學燕京圖書館讀資料,撰寫「台灣的過去與未來」一書。由於擔心回台時在機場被沒收,就將資料和文稿拍成黑白膠卷,並將膠卷偷偷藏在衣服裡面,回台後再沖洗放大。當時有關台灣歷史的著作大部分的記載與論述都著眼在中國正史的角度。論土地,台灣不過中國大陸沿海一蕞彈丸小島;論人民,不過滄海中之一粟,都不曾真正以台灣本土作主體,予以客觀、公正地檢視和批判。於是我決定析理台灣過去的歷史,大膽地超越傳統中國本位主義,完全站在台灣的立場,建立以台灣為主體的台灣史觀。
台灣有史以來不斷與異族接觸,並被異族蹂躪,台灣先民胼手胝足開疆闢土,結果仍難逃「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命運,台灣的根本問題在於台灣人一直都被外來政權所統治,不能真正當家作主。用台灣的心去看台灣史料,我看到過去所不知道的悲慘歷史。我邊寫邊流淚,但我用眼淚寫出來的東西,在那白色恐怖時代,實已肇下禍端。
我請當時的黨外大老黃信介及康寧祥兩位指導我的文稿,他們都不置可否,我也知道十分敏感,甚至危險。為安全顧慮,我在內容上採取折衷方法:關於「台灣的過去」文字部分全部抽除,只留存圖片。至於「台灣的未來」部分,我原文照刊,因為它論述台灣問題的本質與美 – 中 – 台的三邊互動關係,更是原書的重點,也是選舉的主軸。
競選期間我一直抓住「台灣的過去與未來」這個主題,設計成章回小說式的演講,每場內容不一樣,而且段落分明有連續性,每晚結束時還預告隔天的話題。如此一來,今天聽過的人明天還會來,而且相招逗陣來,於是一場比一場多,而我也一場比一場精彩。
一傳十,十傳百,我的演講在三、五天內居然變成桃園人的最愛,無論閩南或客家,也無分男女老幼,到了晚上爭相到我的政見發表會場來,事後傳出有夫妻因為搶著要聽我演講不做生意而吵架,而鄉下地方因為全家出動,回去發現家裡失竊等趣聞來。
那年的選舉正式活動,從12月8日到22日兩星期,23日進行投票。沒想到12月16日上午9點,美國總統卡特與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分別在華府與北京同步宣布美中兩國將於1979年元月1日正式建交。當天中午蔣經國也以國家面臨緊急危難為由發布選舉停止的命令。消息傳來,舉國驚愕,聽過我演說的桃園人有人貼出「未卜先知仙女下凡呂秀蓮」的大字報。但不多久,極右派開始對我抹紅抹黑,我的競選總部民主牆上出現好幾朵向日葵,又散佈我是CIA 派回台灣的謠言,甚至傳聞我已遭到警總逮捕。一時之間風聲鶴唳,我的競選總部被迫關門,我的兄嫂及其子女接連幾天不斷受到恐嚇騷擾,甚至半夜三更都有人打電話揚言要放火殺人。
美台斷交,我原是第一個通報預警的人,卻也因此成為第一個受害人。
我因擅長析論台灣前途而聲名大噪,1979年12月10日高雄人權日晚會,原本沒有安排我演講,卻因當時特有的激越氣氛,我才在群眾三番兩次的大聲呼請下上台演說20分鐘。我演講時全場鴉雀無聲,大家聚精會神,甚至血脈噴張。
12月13日清晨,我第一個被捕,調查局從我背包搜出一串鑰匙後揚長而去,我隨即鋃鐺入獄。在調查局漫長驚怖的偵訊過程中,他們不只一次咬牙切齒地對我說:「高雄事件前半段應該由施明德負責,後半段由妳負責。妳的演講太厲害,我們那晚大概有7、8萬人在現場,每個人都被妳感動後再回去影響3、4人,妳害國民黨損失30多萬票,我們不抓妳怎麼行?」我像一隻撲火的燈蛾,奔向亮光,自投羅網。
三、From Prison to Power
美麗島事件後,國民黨政府不但第一個抓我,還判我12年徒刑,實際坐牢1933天。但國民黨怎麼也想不到20年後,它會被美麗島事件軍法大審的辯護律師陳水扁和「暴力叛亂犯」之一的呂秀蓮搭擋競選,用民主選舉的方式在2000年5月20日交出政權。
在我推動新女性主義的1974年暑夏,我因甲狀腺癌而開刀,復原情況大致良好,但1980年入獄坐牢後,因心力交瘁,加上母喪之慟,甲狀腺癌一度有復發現象。獄方安排醫師來診療,要我服用原子碘,但始終不讓我外出就醫。在那段病痛晦暗的日子中,忽然有一天,獄卒一大早把我叫醒,要我換好衣服,說要帶我去三總看醫生。我心想,原來病情加重了。
沒想到,下車進入三總,院長匆匆把我迎接進招待室,根本沒問病情,只說:「有一位美國來的教授想要見妳。不知妳願不願意?」我先是一愣,腦中忽然閃起孔傑榮教授。前兩天在電視上看到孔教授來台出席江南案刑事審判庭,知道他人在台灣,但不曾幻想會有機會與他相逢。那時我失去自由已近兩千天,「自由」是最奢侈的幻想!
緊接著獄卒就把我帶出接待室,我一眼看到在走廊那頭的馬英九,他當時是警經國總統的英文秘書,他快步趨前跟我握手,把我帶進一間會客室,孔傑榮在國大代表周清玉陪同下來看我。他滿頭金髮,清玉姐送我一大把鮮豔的捧花,對照因服用原子碘而身心俱疲,形容枯槁的我,何等反差!我與孔教授久別乍見,恍如隔世,不自覺淚流滿面。他對我說道:「那年妳問我到底回台灣好,還是留在美國?我覺得如果妳能為自己的國家和同胞做事,當然比在美國有價值,我沒有堅持留下妳,才讓妳惹上牢獄之災,6年來我一直為此耿耿於懷。」
言畢,兩行情淚汩汩流了下來。旁邊的馬英九點頭應證:「孔教授不斷告訴我,他未能使妳早獲自由,深感歉憾。」
追憶這幕鐵窗生涯外一章,儒家所稱道的「師生之情」,原來可以超越血統國籍,置諸四海而皆準。其實哈佛法學院每年有來自世界各國的研究生近百,孔教授桃李滿天下,居然會為7年前的一句箴言而對我如此信守、關懷,真是師生之情的現代佳話。
那天是1985年3月21日,一個禮拜之後,我就獲得「保外就醫」交保獲釋。回到桃園的家,記者們告訴我「上個禮拜我們就已得到妳會保外就醫的消息,我們來妳家等了老半天。」
經過探索,原來國民黨情治單位涉入華裔美籍作家江南(本名劉宜良)命案,引起國際轟動,本案在台北地院開庭審理時,江南遺孀崔蓉芝委託深諳台灣法律,中文又甚流利的孔傑榮教授擔任他的訴訟代理人,在孔教授精湛的刑事訴訟技巧運作下,情治單位在該案的角色無所遁形。審判庭結束後,孔傑榮問負責接待他的馬英九,能否安排到監獄來看呂秀蓮?
馬英九回去請示蔣經國再回報孔教授:「依我國法律規定,外籍人士不得進入我國監獄。不過,剛巧呂秀蓮因癌症復發住院,所以明早我會陪您去三總看他。」
想必蔣與馬打的算盤是,就用呂秀蓮牌換取孔教授對江南案高抬貴手吧。不過,為了國家顏面,不能早上見面,下午就放人,因此我被延後一個禮拜才獲釋。後來我向孔教授開玩笑:「老師,您害我多關7天!」我們又相顧大笑。
我「保外就醫」的條件是不許在公開場合出現,當然包括不得發表演說,對從政者而言,等於「軟禁」。偏偏剛出獄時很多人要訪問或請我演講,我覺得很為難,就想到能否以出國就醫為名再重返哈佛。謝謝孔教授,他不知費盡多少心思,透過駐美代表處代表錢復跟蔣經國交涉,終於1986年秋天以訪問學者身份在哈佛法學院的「國際法與國際人權」課程選課、演講,並且完成「重審美麗島」乙書的文稿。不過,那時孔教授已離開劍橋,任教紐約大學法學院。原來我坐牢那幾年,孔教授獲准在中國和香港教書,兼擔任知名的 Paul, Weiss 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
第二度在哈佛,我一口氣待了3年,因此民進黨1986年成立時,未能躬逢其盛。1988年民主前輩康寧祥與同好創辦「首都早報」,這是黨外人士繼組黨之後,另一盛事。他來電催促我回台擔任總主筆,我於是打道回府。後來我並未加入首都早報,倒是在1991年當選立法委員,擔任全職外交委員。
1996年11月21日,桃園縣長劉邦友血案發生,我臨危授命,在黨主席許信良強力徵召下,倉促補選縣長,獲得壓倒性勝利。
1997年3月28日就職典禮時,我特別邀請孔傑榮教授及當年推薦我的張富美姐參加。在縣府廣場人山人海的典禮中,孔傑榮教授特別用中文演說,有一句很動人的話,我永生不忘:
「在人類歷史上,有不少坐擁大位的人下台後,到監獄度其餘生。今天,我們在這裡共同慶賀的是,一位從政治黑牢邁向權力之位的呂秀蓮。」
From prison to power,是的,我為公義身陷囹圄,也因公義而掌有些許權力。「公義」是孔傑榮教授給他這位非典型學生的最佳賀禮。
從2000~2008年,我成為台灣第一位女性副總統,更是迄今唯一連任8年的副總統。雖然權限有限,但在陳水扁總統授權同意之下,無論外交內政,我竭盡心力,善加輔佐。其中之一是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和「總統府科技諮詢委員會」。
2013年,孔傑榮陪同他參與營救出來的中國維權人士陳光誠來台,我特別安排他們到「景美人權紀念園區」,那是我擔任副總統時堅持保留並加以轉型改造的。
在出奇燠熱的午後,我帶他及陳光誠夫婦,在眾多媒體緊追之下,穿過一長排暗黑的囚室,再爬樓梯,走進2樓61房,當年我鋃鐺入獄的地方。一生為人權吶喊的人,終於親身體驗到失去人權的滋味。那天他和陳光誠都穿西裝打領帶,在陳舊狹小的囚室中汗流浹背。想必他們能想像當年我在鐵窗下,不只汗流浹背,還不知多少次淚流滿面呢。
一世恩師,永世情。從劍橋到台北,從學術殿堂到軍事監牢,孔傑榮教授與我的跨國師生情誼,也算曠古一奇。
訴訟代理人 權限 在 呂秀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世恩師永世情
我的哈佛法學院指導教授孔傑榮(Jerome A. Cohen)於7月1日歡度九十歲華誕,受業學生為他出版紀念文集。我這篇在書的序文裡,希望您喜歡。
一個人是否幸運,除了是否投對胎,還要看在人生路上,有否遇到恩人、貴人。
像我這樣,30歲得癌症,36歲牢獄之災,60歲挨子彈,卻還能活下來,並堅毅地走下去,其實是天底下最歹命的人。但我很少自怨自艾,總覺得既然人生在世,就該認真過日子,不要虛晃一招,越是橫逆,越需堅毅。
曾經擔任哈佛法學院副院長的孔傑榮教授(Jerome Alan Cohen),年輕時擔任大法官的書記官,後來也擔任國際商務律師,但他的大半人生都奉獻給青年學子,不只在美國,也在中國大陸,而且周遊列國弘揚人權法治,堪稱門生遍天下,造就許許多多的各國法政人才,因而享譽國內外。最難能可貴的是,孔傑榮一生行俠仗義,不畏威權,亞洲專制國家的異議人士,都是他關懷的對象,因他挺身救援,奮鬥有成的不知凡幾。
ㄧ、哈佛憶往
本人有幸成為他的受教門生,親炙其身教和言教。從他恢宏的國際觀和堅定的人權法治觀潛移默化中,我一步步走出狹隘的島國意識,更一步步邁向挑戰威權獨裁的險峻之路。
希望有機會到哈佛大學深造是許多青年學子的夢想,而我能夠圓夢是在1977年的時候,但在感謝孔教授之前,我得先感謝曾經在哈佛大學法學院東亞研究所研究,孔教授的得意門生張富美姐。
1976年夏,我應邀到美國各州巡迴演講,當時我因在台灣提倡新女性主義而小有名氣,連遠在加州史丹佛大學擔任研究員的張富美博士都知道我。她熱情地招待我住她家,我們一見如故,她對我在台灣推動婦運備受打壓十分心疼,聽說我有心出國深造,就主動為我寫推薦信給孔傑榮介紹我。
記得我從美國西岸飛到東岸,在紐約及波士頓演講結束後,有天下午我自己摸摸索索走進哈佛大學,在Law School 的Pound Building 4樓找到孔教授辦公室。我一進門便被他的秘書擋駕,因為我未事先預約。我說明我從台灣來美旅行,因無電話貿然前來,很抱歉。沒想到我提到「台灣」,傳進裡面的孔教授耳中,他自己就從裡面踱出來。我見到滿頭金髮身軀纖長的孔教授,好不感動!他說他收到張富美的信,心想過幾天我應該會去看他。他親切地問我台灣的婦女問題,我為何放棄婦運想到哈佛來。我告訴他我花了6年時間,台灣社會起了一些變化,但我受到許多來自政府的打壓,我需要暫時離開,再給自己充電。由於我過去在台大的優異成績,先前又獲得美國伊利諾大學的比較法學碩士學位,我希望進一步研究美國的憲法,也想針對攸關婦女權益的民法夫妻財產制及刑法墮胎罪兩項作專題研究。
我們相談甚歡,在約略半個多小時的不速之訪結束時,他就告訴我:「妳回去準備,明年秋天歡迎妳來哈佛!」孔傑榮教授待人親切,令我倍感溫馨。原來我的哈佛不是夢!
我這一生有兩次在哈佛的經驗,第一次1977~78年,第二次1986~1989年。前者對我的命運起了翻天覆地的影響,後者對我擔任副總統預作準備的功夫。不過那時孔教授已離開哈佛,任教紐約大學法學院,也遊走中國和香港。
哈佛的校園既宏偉,又古邁,走在校園的每個角落,你都可以呼吸到古聖先賢的智慧。然而熙來攘往與你摩肩而過的各國留學生,卻又令你感受到世界的脈動和來自未來的挑戰。古、今、中、外,恰恰是哈佛的寫照。
當然我花最多時間的地方在Law School,其實就是Pound Building 和我住宿的Ames Hall。不只大多數課程在那,每週一次的lunch talk,東亞法律研究中心會邀請來自不同國家、不同主題的名人專家演講,這給學生無限空間的追索,熟悉或不熟悉的議題,聽過或沒聽過的講者,只要你肯花時間去參加,就可以一邊啃自己的三明治,一邊追隨主講者的演講而天馬行空。
就在午餐演講的機緣中,新加坡總理李光耀是我此生第一次接觸到的世界名人。他當天講些什麼我已不復記得,但他熠熠光彩卻給了我深刻的啟示:「國不必大,但應該偉大!」當時我真覺得彈丸之地的新加坡總理,可以受到那麼崇高的國際尊榮,台灣為什麼不可以?!
我自己也有榮幸在開學後不久被邀請到東亞中心演講,我談論的是戒嚴統治之下台灣的婦女運動。由於我親身說法,而且語詞辛辣,當天的演講相當轟動,之後Law School 大家就都以新女性來定位我。
但我其實更想推銷台灣,讓進出那裡的人有機會認識台灣。機會來了!宜蘭籍的黨外前輩、台灣省議會五虎將之一的郭雨新宣布要回台參選總統,他當時舉家移居華府。在戒嚴統治時代「總統」是蔣家的專利,蔣介石與蔣經國父子傳承,雖然戴著「選舉」的民主口罩,本質上就是不民主,不容挑戰!
如今居然郭雨新想要挑戰蔣經國,自是好戲一場。我問孔傑榮,可否邀請郭雨新來哈佛演講?孔說:「Why not?!」我於是進行種種安排,時間訂在1978年1月10日中午,一時之間,Pound Building 裡裡外外貼滿「挑戰蔣經國的人」的演講傳單,一股興奮又帶詭異的氣氛在Law School 瀰漫開來。
有一位來自台灣的留學生,後來的馬英九總統,氣沖沖跑去質問孔傑榮:「郭雨新是蔣經國的政敵,你為什麼要邀請這樣的人來?這樣會得罪蔣經國。」孔傑榮笑笑回答:「民主自由是哈佛大學的核心價值,威權的台灣總統選舉,有人敢於挑戰,值得鼓勵。What’s good for Harvard is good for me!」他還特別強調:「I don’t live to please anybody!」
以上的話是孔傑榮偷偷告訴我的,他當時面帶微笑,我卻聽得十分感動。終於,我的國家有人關心了,終於,我遇到一位不畏權勢,只講真理的人。
孔傑榮不畏權勢,只講真理的精神,對我產生的影響,可以用「刻骨銘心」來形容。因為他不只作育英才,他其實捍衛人權,醉心民主無以復加。韓國反對派領袖金大中被日本遣送回漢城,遭朴正熙逮捕下獄,孔傑榮挺身相救,並邀請金大中到哈佛擔任訪問學者。菲律賓反對派領袖艾奎諾在馬尼拉機場遇害前,其實也曾在哈佛擔任訪問學者。孔的芳名因此被菲韓等國列入不受歡迎的「黑名單」,我問他怕不怕?他大笑:「被獨裁者列為不受歡迎的人物,是一項殊榮!」
我在哈佛那一年,正值法務部著手修訂民法親屬篇及刑法墮胎罪,我特別針對這兩項攸關婦女財產及健康權益的法律,參考多國立法撰寫兩篇論文,而後寄給法務部參採,當時部長李元簇是我在行政院法規兼訴願委員會時的主委,他特別回函致謝,並說已將我的論文發交研修小組參考,令我倍感安慰。
我也選修孔傑榮教授開的中國現代法制化課程,他對中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頗有研究,一直想促進他們的現代化。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中共當局知道以法治國的必要性,因此選派好幾位青年學者到哈佛的東亞法律研究中心來,接受「資本主義法律教育」。我因此有機會接觸到來自中國共產世界的青年,過去國民黨都用「匪」字冠稱中國大陸,在台灣的人一聽到中共,心裡不覺發毛。但在哈佛接觸到的都很文雅優秀,尤其發現他們人手一冊台灣的「六法全書」,這對中國推動現代法學教育,以及法律的擬訂助益頗大,至少不用再去翻譯硬梆梆的德文日文或英文,當然這對日後兩岸經貿交流產生的法律問題,雙方溝通起來方便許多。
無疑地,孔傑榮教授在知識傳播上無遠弗屆,他對中國現代化的人權和法治十分關切,經常飛往北京、上海、杭州及香港各地傳道、授業、解惑,有時不惜得罪當道,但他對當代中國的法治化貢獻良多。不知中國當局知也不知?
他的周遊列國,既像孔子,誨人不倦,更像墨子,兼愛天下!因為看得出來,他一心一意就是想要讓世界各國,包括中國和台灣,早日民主和法治化,而用心培養來自各國的人才,便是可長可久的步驟。
二、燈蛾撲火
1978年我在哈佛法學院的研究日子,是我這一生很重要的轉捩點,也是我認識「台灣」的關鍵性起點。指導教授孔傑榮當時是卡特總統的亞洲問題顧問,寫了很多探討對中國、台灣和美國關係的文章。當時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布里辛斯基訪問中國甫歸,不旋踵美國批售雷達武器給中共,接著卡特即將與中共完成正常化關係的傳聞甚囂塵上,我擔心美國有可能會無預警地與台灣斷交,意識到一場難以避免的歷史性不幸就要上演,我特別到華府拜會國務院台灣科的科長費浩偉(Harvey Feldman),他的欲語還休,加深我的疑慮。
當時台灣沒有言論自由,報紙只能報喜不能報憂,甚至外交部長在立法院應詢時也保證台美關係沒有問題。我想來想去,覺得應該回台將此訊息向國人同胞傳達。因爲1978年年底剛好有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我決定利用選舉活動提醒大家危機可能來臨,根本沒有想到要當選。
那時我剛得到繼續攻讀博士課程的獎學金,這麼好的機會令我很掙扎,就問孔教授是否該放棄獎學金回台灣?還是留在哈佛繼續攻讀博士?他說:「You are nobody here but may be somebody at home. Why don’t you work for your own country?」我下意識地開玩笑:「If I go home, I may be jailed.」他馬上回應說:「Then I will wave a flag for you in Taipei.」我倆大笑起來。
我一直記得這段對話,因為這場對話不只改變我的一生,也相當程度影響了台灣的前途,而且一語成讖。
決定放棄獎學金回台參選後,我沒有立即回台,相反地,我花了3個月的時間在世界最有名、中文資料最多的哈佛大學燕京圖書館讀資料,撰寫「台灣的過去與未來」一書。由於擔心回台時在機場被沒收,就將資料和文稿拍成黑白膠卷,並將膠卷偷偷藏在衣服裡面,回台後再沖洗放大。當時有關台灣歷史的著作大部分的記載與論述都著眼在中國正史的角度。論土地,台灣不過中國大陸沿海一蕞彈丸小島;論人民,不過滄海中之一粟,都不曾真正以台灣本土作主體,予以客觀、公正地檢視和批判。於是我決定析理台灣過去的歷史,大膽地超越傳統中國本位主義,完全站在台灣的立場,建立以台灣為主體的台灣史觀。
台灣有史以來不斷與異族接觸,並被異族蹂躪,台灣先民胼手胝足開疆闢土,結果仍難逃「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命運,台灣的根本問題在於台灣人一直都被外來政權所統治,不能真正當家作主。用台灣的心去看台灣史料,我看到過去所不知道的悲慘歷史。我邊寫邊流淚,但我用眼淚寫出來的東西,在那白色恐怖時代,實已肇下禍端。
我請當時的黨外大老黃信介及康寧祥兩位指導我的文稿,他們都不置可否,我也知道十分敏感,甚至危險。為安全顧慮,我在內容上採取折衷方法:關於「台灣的過去」文字部分全部抽除,只留存圖片。至於「台灣的未來」部分,我原文照刊,因為它論述台灣問題的本質與美 – 中 – 台的三邊互動關係,更是原書的重點,也是選舉的主軸。
競選期間我一直抓住「台灣的過去與未來」這個主題,設計成章回小說式的演講,每場內容不一樣,而且段落分明有連續性,每晚結束時還預告隔天的話題。如此一來,今天聽過的人明天還會來,而且相招逗陣來,於是一場比一場多,而我也一場比一場精彩。
一傳十,十傳百,我的演講在三、五天內居然變成桃園人的最愛,無論閩南或客家,也無分男女老幼,到了晚上爭相到我的政見發表會場來,事後傳出有夫妻因為搶著要聽我演講不做生意而吵架,而鄉下地方因為全家出動,回去發現家裡失竊等趣聞來。
那年的選舉正式活動,從12月8日到22日兩星期,23日進行投票。沒想到12月16日上午9點,美國總統卡特與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分別在華府與北京同步宣布美中兩國將於1979年元月1日正式建交。當天中午蔣經國也以國家面臨緊急危難為由發布選舉停止的命令。消息傳來,舉國驚愕,聽過我演說的桃園人有人貼出「未卜先知仙女下凡呂秀蓮」的大字報。但不多久,極右派開始對我抹紅抹黑,我的競選總部民主牆上出現好幾朵向日葵,又散佈我是CIA 派回台灣的謠言,甚至傳聞我已遭到警總逮捕。一時之間風聲鶴唳,我的競選總部被迫關門,我的兄嫂及其子女接連幾天不斷受到恐嚇騷擾,甚至半夜三更都有人打電話揚言要放火殺人。
美台斷交,我原是第一個通報預警的人,卻也因此成為第一個受害人。
我因擅長析論台灣前途而聲名大噪,1979年12月10日高雄人權日晚會,原本沒有安排我演講,卻因當時特有的激越氣氛,我才在群眾三番兩次的大聲呼請下上台演說20分鐘。我演講時全場鴉雀無聲,大家聚精會神,甚至血脈噴張。
12月13日清晨,我第一個被捕,調查局從我背包搜出一串鑰匙後揚長而去,我隨即鋃鐺入獄。在調查局漫長驚怖的偵訊過程中,他們不只一次咬牙切齒地對我說:「高雄事件前半段應該由施明德負責,後半段由妳負責。妳的演講太厲害,我們那晚大概有7、8萬人在現場,每個人都被妳感動後再回去影響3、4人,妳害國民黨損失30多萬票,我們不抓妳怎麼行?」我像一隻撲火的燈蛾,奔向亮光,自投羅網。
三、From Prison to Power
美麗島事件後,國民黨政府不但第一個抓我,還判我12年徒刑,實際坐牢1933天。但國民黨怎麼也想不到20年後,它會被美麗島事件軍法大審的辯護律師陳水扁和「暴力叛亂犯」之一的呂秀蓮搭擋競選,用民主選舉的方式在2000年5月20日交出政權。
在我推動新女性主義的1974年暑夏,我因甲狀腺癌而開刀,復原情況大致良好,但1980年入獄坐牢後,因心力交瘁,加上母喪之慟,甲狀腺癌一度有復發現象。獄方安排醫師來診療,要我服用原子碘,但始終不讓我外出就醫。在那段病痛晦暗的日子中,忽然有一天,獄卒一大早把我叫醒,要我換好衣服,說要帶我去三總看醫生。我心想,原來病情加重了。
沒想到,下車進入三總,院長匆匆把我迎接進招待室,根本沒問病情,只說:「有一位美國來的教授想要見妳。不知妳願不願意?」我先是一愣,腦中忽然閃起孔傑榮教授。前兩天在電視上看到孔教授來台出席江南案刑事審判庭,知道他人在台灣,但不曾幻想會有機會與他相逢。那時我失去自由已近兩千天,「自由」是最奢侈的幻想!
緊接著獄卒就把我帶出接待室,我一眼看到在走廊那頭的馬英九,他當時是警經國總統的英文秘書,他快步趨前跟我握手,把我帶進一間會客室,孔傑榮在國大代表周清玉陪同下來看我。他滿頭金髮,清玉姐送我一大把鮮豔的捧花,對照因服用原子碘而身心俱疲,形容枯槁的我,何等反差!我與孔教授久別乍見,恍如隔世,不自覺淚流滿面。他對我說道:「那年妳問我到底回台灣好,還是留在美國?我覺得如果妳能為自己的國家和同胞做事,當然比在美國有價值,我沒有堅持留下妳,才讓妳惹上牢獄之災,6年來我一直為此耿耿於懷。」
言畢,兩行情淚汩汩流了下來。旁邊的馬英九點頭應證:「孔教授不斷告訴我,他未能使妳早獲自由,深感歉憾。」
追憶這幕鐵窗生涯外一章,儒家所稱道的「師生之情」,原來可以超越血統國籍,置諸四海而皆準。其實哈佛法學院每年有來自世界各國的研究生近百,孔教授桃李滿天下,居然會為7年前的一句箴言而對我如此信守、關懷,真是師生之情的現代佳話。
那天是1985年3月21日,一個禮拜之後,我就獲得「保外就醫」交保獲釋。回到桃園的家,記者們告訴我「上個禮拜我們就已得到妳會保外就醫的消息,我們來妳家等了老半天。」
經過探索,原來國民黨情治單位涉入華裔美籍作家江南(本名劉宜良)命案,引起國際轟動,本案在台北地院開庭審理時,江南遺孀崔蓉芝委託深諳台灣法律,中文又甚流利的孔傑榮教授擔任他的訴訟代理人,在孔教授精湛的刑事訴訟技巧運作下,情治單位在該案的角色無所遁形。審判庭結束後,孔傑榮問負責接待他的馬英九,能否安排到監獄來看呂秀蓮?
馬英九回去請示蔣經國再回報孔教授:「依我國法律規定,外籍人士不得進入我國監獄。不過,剛巧呂秀蓮因癌症復發住院,所以明早我會陪您去三總看他。」
想必蔣與馬打的算盤是,就用呂秀蓮牌換取孔教授對江南案高抬貴手吧。不過,為了國家顏面,不能早上見面,下午就放人,因此我被延後一個禮拜才獲釋。後來我向孔教授開玩笑:「老師,您害我多關7天!」我們又相顧大笑。
我「保外就醫」的條件是不許在公開場合出現,當然包括不得發表演說,對從政者而言,等於「軟禁」。偏偏剛出獄時很多人要訪問或請我演講,我覺得很為難,就想到能否以出國就醫為名再重返哈佛。謝謝孔教授,他不知費盡多少心思,透過駐美代表處代表錢復跟蔣經國交涉,終於1986年秋天以訪問學者身份在哈佛法學院的「國際法與國際人權」課程選課、演講,並且完成「重審美麗島」乙書的文稿。不過,那時孔教授已離開劍橋,任教紐約大學法學院。原來我坐牢那幾年,孔教授獲准在中國和香港教書,兼擔任知名的 Paul, Weiss 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
第二度在哈佛,我一口氣待了3年,因此民進黨1986年成立時,未能躬逢其盛。1988年民主前輩康寧祥與同好創辦「首都早報」,這是黨外人士繼組黨之後,另一盛事。他來電催促我回台擔任總主筆,我於是打道回府。後來我並未加入首都早報,倒是在1991年當選立法委員,擔任全職外交委員。
1996年11月21日,桃園縣長劉邦友血案發生,我臨危授命,在黨主席許信良強力徵召下,倉促補選縣長,獲得壓倒性勝利。
1997年3月28日就職典禮時,我特別邀請孔傑榮教授及當年推薦我的張富美姐參加。在縣府廣場人山人海的典禮中,孔傑榮教授特別用中文演說,有一句很動人的話,我永生不忘:
「在人類歷史上,有不少坐擁大位的人下台後,到監獄度其餘生。今天,我們在這裡共同慶賀的是,一位從政治黑牢邁向權力之位的呂秀蓮。」
From prison to power,是的,我為公義身陷囹圄,也因公義而掌有些許權力。「公義」是孔傑榮教授給他這位非典型學生的最佳賀禮。
從2000~2008年,我成為台灣第一位女性副總統,更是迄今唯一連任8年的副總統。雖然權限有限,但在陳水扁總統授權同意之下,無論外交內政,我竭盡心力,善加輔佐。其中之一是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和「總統府科技諮詢委員會」。
2013年,孔傑榮陪同他參與營救出來的中國維權人士陳光誠來台,我特別安排他們到「景美人權紀念園區」,那是我擔任副總統時堅持保留並加以轉型改造的。
在出奇燠熱的午後,我帶他及陳光誠夫婦,在眾多媒體緊追之下,穿過一長排暗黑的囚室,再爬樓梯,走進2樓61房,當年我鋃鐺入獄的地方。一生為人權吶喊的人,終於親身體驗到失去人權的滋味。那天他和陳光誠都穿西裝打領帶,在陳舊狹小的囚室中汗流浹背。想必他們能想像當年我在鐵窗下,不只汗流浹背,還不知多少次淚流滿面呢。
一世恩師,永世情。從劍橋到台北,從學術殿堂到軍事監牢,孔傑榮教授與我的跨國師生情誼,也算曠古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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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權限 在 [民訴] 許課輔補充:91律師民訴考題- 看板NCCU07_LawB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NCCU07_LawA 看板]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7_LawA
標題: [民訴] 許課輔補充:91律師民訴考題
時間: Tue Dec 22 19:35:28 2009
原告甲、乙以丙為被告,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在第一審審理期間,原告甲委任A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並於委任狀上指定A律師為送達代收人,而原告乙則未委任任何訴訟代理人
,惟向法院陳明其指定B為送達代收人,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甲另委任C提起第二審上訴
,乙則自行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再指定任何送達代收人,嗣台中高分院將第一次期日通
知書分別向A律師及B為送達,而將第二次期日通知書逕對甲、乙分別為送達,試問各該送
達在法律上之效力如何?(91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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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如下,雖經最高法院90年6月20日民國90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然後90年第7次民事庭決議,網路上查不到,聽科法所的最高法院蕭亨國法官的可靠消息
指出,84年這個決議,是因為理由寫的不夠充分,所以被90年第7次民決宣告不再供參考
,而不是實質的內容不在被採認。惟聽出席課輔的同學說,許政賢師,好像認為有委任律
師的情形,依132原則還是要送達給律師,不過這件事情,應該是責問事項,當事人沒異
議的話,送達就會算是合法了。(這題應該滿重要的,不過也是傳聞就是了,請參考。)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84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會議日期:民國 84 年 0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37 卷 7 期 81-8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110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1165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1174-1175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0、132 條 ( 79.08.20 )
決議:
採乙說。
乙說:當事人之訴訟能力不因委任訴訟代理人而喪失,仍得自為訴訟行為
而收受訴訟文書之送達,且向當事人本人為送達,於該當事人既無
不利,應認送達已生效力。
編 註:本則決議經最高法院 90 年 6 月 20 日民國 90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70、132 條 (79.08.20)
院長提議:應送達之文書,不送達於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而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是否合法?茲有兩說:
討論事項:甲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有受送達之權限者
,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
人本人。是送達固應向有收受權限之訴訟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
為有送達本人之必要時,即須先裁定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如未經
審判長先為裁定,逕向當事人本人送達者,則其送達程序於法即有
未合。
乙說:當事人之訴訟能力不因委任訴訟代理人而喪失,仍得自為訴訟行為
而收受訴訟文書之送達,且向當事人本人為送達,於該當事人既無
不利,應認送達已生效力。
研究報告:訴訟代理人者,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授與訴訟代理人以代理權,使其
代為或代受訴訟行為之人。其性質通說咸認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授與
訴訟代理人以代理權,有如實體法上代理權之授與,其性質應為單獨行為
。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除應受特別委任事項外
,原則上就其所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收受送達自亦包括
在內。惟當事人本人之訴訟能力,並不因而受限制,其非不得對所委任之
事務加以限制,如其於委任書或筆錄就收受送達之權限加以限制者,則關
於訴訟文書之送達,自不得向訴訟代理人為之。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二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有受送達之權限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
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然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未採律師
強制主義,當事人本人縱委任訴訟代理人,仍非不得自為訴訟行為。從而
受訴法院逕將訴訟文書送達於當事人本人,對該當事人並無不利 (本院二
十六年渝抗字第五○二號判例:「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
陳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
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參照)
,縱無審判長之命,仍生送達之效力,自應以乙說為可採。
決 議: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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