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既然無力推動司法改革何不聽聽民間的聲音
【司法終審人民審議】是司法還權於民,由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權兼有淘汰不適任官員的制度,引領世界邁向真正的民主法治,驅使國家機器全面啟動,保障人民權益,為人民謀福利,達到民富國強的目的。21世紀是香港送中條例引發共產黨走到盡頭的時代;是追求民主法治的國家,因實施【司法終審人民審議】而進階為真正的民主法治,達到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真正的分立,是民主法治進化為第二版的時代;是執政者施政的民意燈塔及公職官員行使公權力的民意指標,良瓢無所遁形。台灣首創!解決並防止現在及潛在的暴政及惡法,終結分贓政治,使人民再也不用上街頭抗爭遊行,是台灣人的驕傲!
【司法終審人民審議】需要各位一傳十,十傳百的用力分享及按讚支持,並要求選區政治人物列為首要政見,促使早日完成立法建立制度施行,開啟世界民主法治第二版的里程碑!
全民的司法
社會的繁榮與進步是分工合作而來的成果,各行各業均有利用核心專業知識生產的商品、服務等,消費者(或稱顧客)無須了解專業的生產製造過程,及其相關專業技術如何!只需知道商品的使用及方便性、服務品質等如何即可。司法業法律更應是如此,法律適用的範圍、意義與章程及使用程序的建構等,由專業的在朝法律人起草送立法,及訴訟事件終審前的審判、裁判書的製作等。人民把關訴訟事件終審,審議官方的裁判。(即由消費者評斷商品,決定採用、退回、或自行修正商品的瑕疵)法律是否妥當運作,與人民的身家性命息息相關,國家是全體國民共有,司法與政治密不可分,基於民主法治,司法權力沒有理由也不得僅在朝法律人把持,否則即違反民主各公權力間相互制衡的機制,極易成為獨裁專政,司法裁判就沒有公平正義可言。從而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權,審議個案終審,監督法律是否妥當運作,兼有淘汰不適任官員的作用,與官方對官員的行政管考併行不衝突,可讓官員既擺脫綁手綁腳的束縛,又可秉持良知裁判,贏得人民信賴,解除為人詬病的官官相護,做到真正名符其實的司法獨立審判,何樂不為?
法律明確化
有了健全不被人為操控的制度,司法正義才能普遍的實踐,司法才有公信力可言,是民主法治得以實踐的保障。在朝的法律人應屏除非分私惰心,查明審判案件的事實真相,以人民所能理解的法律製作裁判書類,供人民審議庭作最終定奪。在野法律人應協助並監督在朝者發揮專長,刪冗補遺法律條文所適用的事實要件,加註敘述列舉於該條文旁,供人民認識、學習,使人人得以明瞭自己的權利義務,以利於遵守,協助人民行使司法權,及教育人民善用法律;供立法者便於明瞭法條的意義及適用範圍,有無剝奪人民權利的虞慮,以利於審查法案,並使之成為該條文適用情形的依據。如有疑議或未列舉的情形,應為有利於人民及所有權人的解釋。此措施既可使法律明確化,又可摒除潛藏之危險,預防日後成為惡法,更可取代司法及行政機關自說自話的決議、判例、函釋、命令等,及僅以司法官為成員的大法庭的制度,統一法律適用情形的規定,有助於民主法治的落實。
人民審議員(終審員)
凡我國人民身心健康有選舉權的,無論身分背景學歷宗教信仰為何,只要領有駕照或技術證照,除法律專業人士(包括曾就學法律相關系所)公務員及公職人員外,均有被點召為終審員的資格。一任期十日內為宜,(連續不休假),統一住宿起居行入闈作息管理,終審相類似案件歸類,以一類案件一審議庭的方式,便利該任期審議庭審理,有效率並節約訴訟經濟。終審員奉召第一天上午,宣誓就職並先以範例案件演練審議規則,選(推)派審議長,配置書記官,於各終審員瞭解各案件案情後之期日主持案件審議,不公開原則行書面審議。
人民終審,以十幾二十幾名人民組成終審庭,就職業法官所為的司法裁判與訴訟卷證資料共同討論及比對,各以各的見解心證自行判斷下決定,互不影響及干擾,計數其維持原裁判、廢棄原判自行改判、廢棄原判發回續行調查等。死刑採一致決;有罪須達4/5;民事及行政訴訟原則採多數決,為各該案的最終決定,兼評價職業法官的裁判。如此判決既有附理由,又不會受職業法官影響,終審前職業法官必得詳細審理公平裁判,渠撰寫的裁判自會通俗易懂,否則容易被廢棄改判,甚至被淘汰;法條通俗化並將適用的各種情形明列成為法條的ㄧ部分,人民的法學素養自然提高。是最民主、最文明、最先進、最經濟的司法制度,政府施政滿意度的燈塔。
官吏職等計分制
裁判結果或訴願決定或行政處分,與人民終審結果相符者,第一審得0.02分,第二審得0.01分,訴願審議委員會得0.01分,行政機關首長得0.01分,主管(局處課科)得0.005分,承辦人得0.01分,計算得分;與審議庭審議結果不符者失一分,如此人民輪流實施直接審議法律運作、時時監督兼打分數(積分低標者當年度考績丙等,中標者乙等,高標者甲等),積分不及該職等最低標準者降職改敘,低於最低任職門檻者,公務員喪失公務員資格,五年內不得任公職及參加國考;中央院級及部會首長者應下台,達一定比率者總統解職下台;民選首長五年內不得參選同級首長。至此民主法治應具備相互制約彼此制衡的機制,才能健全發揮作用,並使國家體制具有民主法治自我更新的能力。
訴願決定書範例 在 新北市議員鄭宇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婦女新知Q&A
懷孕是人生中的大事,也是在職婦女的一大考驗,最近有準媽媽來詢問,如果懷疑是因為懷孕而被解雇的救濟途徑有哪些,以下是幾個方法,供大家參考:
1. 行政申訴:判定之行政罰鍰將全數繳納至國庫,你不會拿到金錢的補償。
向當地縣市勞工局進行行政申訴。即希望政府行政處罰雇主,政府經過調查程序,認定確實有性別歧視,將會依歧視情節輕重,對雇主作出裁罰,而判定之行政罰鍰將全數繳納至國庫,你不會拿到金錢的補償。
參考資料:1.行政申訴流程圖 2.台北市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範例 3.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書
如果你已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申訴,且勞工局處理完畢,但你對處理的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在1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也可直接在3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不一定要申請審議);若不服處分,則可在3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若不服訴願決定,則必須在兩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再不服判決書,20日內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8條 第38-1條
參考資料:1.行政救濟流程圖 2.申請審議流程圖
2.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若法院判定雇主有性別歧視也造成你的損害,將判決雇主應賠償之金額給你。
選擇民事損害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因職場性別歧視導致的損害賠償(精神、財產或名譽上的損害),要求雇主負起民事賠償的責任。經過訴訟程序,如果法院判定雇主有性別歧視也造成你的損害,將判決雇主應賠償金錢給你。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你知道你的權益受損,兩年內若沒有提起訴訟主張你的權益,損害賠償請求權便會罹於時效,也就是它只有兩年的有效期限。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6條 第29條 第30條 第32條、民法 第184條
3. 以上「行政申訴」與「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是可以同時進行的,但要注意的是,結果不一定會一致。因此,你可以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五條,請法官審酌行政申訴的結果,並且繼續大量的蒐集證據和資料佐證自己的主張。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5條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qna_dtl.asp?id=117&qtype=B&qtype1=B0&qtype2=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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