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護理師專業尊嚴 反對網路霸凌騷擾!」
高雄地震後,有高人諮詢我,對台北市柯文哲與黃副市長處理「網紅侮辱護理師性騷擾案件」的法律見解,特予分析如下,歡迎臉友,與記者朋友大力分享。
「網紅性騷擾護理師」,應予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案性騷擾應成立。
爭點評析:
(2020/12/26 阿男醫師/法律碩士/
中山大學公管博士班)
1. 柯文哲市長與市政府,欠缺性平與人權保護專業,完全無能督導施政,放任「委員會」欠缺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與少數所謂專家的獨斷獨行。
2.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市政府」,不是「委員會」! 市政府的功能與專業自廢武功。
3. 網紅影片對全國大多數的護理師都是挑釁與羞辱,並含有對原告在內的女性護理師為性騷擾的內容。
4. 法院認定,本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定義的性騷擾及同法第 20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
5. 市政府要做的,不是上訴!
6. 柯文哲該做的,是命令各局處,檢討性平施政盲點,檢討修正「委員會」獨斷獨行的「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
7. 「有政府,要會做事! 」,「做不好,就換掉! 」這是柯市長與很多政治人物的名言。
8. 柯市長,要做的,不是無能放任該「委員會」的決議「上訴」,而是要撥亂反正!
9. 這件事情「做不好」,市長,跟黃副市長,都會被換掉!
10. 下屆台北市長選舉,全國護理師與醫療人員都在看,「網紅侮辱性騷擾護理師事件」怎麼結局,黃姍姍,蔣萬安,吳怡農,陳時中....怎麼可以沒有看法,當然要表態!
2020.09.30
經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應予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案性騷擾應成立。
1. 系爭影片含有對原告在內的女性護理師為性騷擾的內容。
2. 系爭影片在行為人的臉書與 youtube 發布,臉書是公開的 youtube 只要輸入關
鍵字都可以查到系爭影片,其目的自是在於將影片內容不設限制提供給包括
原告在內的他人點閱觀看,無論是否互相認識。
3. 受害人看了影片感到強烈的噁心、不舒服,覺得被強烈的侮辱。因而法院認
定,本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定義的性騷擾及同法
第 20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
2020.11.06
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第 8 屆第 5 次大會決議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決議內文:
本案上訴,除原委任莊委員另請吳委員一同協助。
*
請您動手悍衛人人都該被尊重,性騷擾護理人員,市府處理不當,是否大家都能連署,因這問題不只護理,。其實各團體個人,都有被騷擾被岐視問題,若市府這態度,我們人人自危,為女性不被岐視,被騷擾,因此請連署,也請轉邀朋友、其他團體,謝謝
https://forms.gle/A5GVcdZj1Z2fDg2e7
訴願決定 公開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官方既然無力推動司法改革何不聽聽民間的聲音
【司法終審人民審議】是司法還權於民,由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權兼有淘汰不適任官員的制度,引領世界邁向真正的民主法治,驅使國家機器全面啟動,保障人民權益,為人民謀福利,達到民富國強的目的。21世紀是香港送中條例引發共產黨走到盡頭的時代;是追求民主法治的國家,因實施【司法終審人民審議】而進階為真正的民主法治,達到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真正的分立,是民主法治進化為第二版的時代;是執政者施政的民意燈塔及公職官員行使公權力的民意指標,良瓢無所遁形。台灣首創!解決並防止現在及潛在的暴政及惡法,終結分贓政治,使人民再也不用上街頭抗爭遊行,是台灣人的驕傲!
【司法終審人民審議】需要各位一傳十,十傳百的用力分享及按讚支持,並要求選區政治人物列為首要政見,促使早日完成立法建立制度施行,開啟世界民主法治第二版的里程碑!
全民的司法
社會的繁榮與進步是分工合作而來的成果,各行各業均有利用核心專業知識生產的商品、服務等,消費者(或稱顧客)無須了解專業的生產製造過程,及其相關專業技術如何!只需知道商品的使用及方便性、服務品質等如何即可。司法業法律更應是如此,法律適用的範圍、意義與章程及使用程序的建構等,由專業的在朝法律人起草送立法,及訴訟事件終審前的審判、裁判書的製作等。人民把關訴訟事件終審,審議官方的裁判。(即由消費者評斷商品,決定採用、退回、或自行修正商品的瑕疵)法律是否妥當運作,與人民的身家性命息息相關,國家是全體國民共有,司法與政治密不可分,基於民主法治,司法權力沒有理由也不得僅在朝法律人把持,否則即違反民主各公權力間相互制衡的機制,極易成為獨裁專政,司法裁判就沒有公平正義可言。從而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權,審議個案終審,監督法律是否妥當運作,兼有淘汰不適任官員的作用,與官方對官員的行政管考併行不衝突,可讓官員既擺脫綁手綁腳的束縛,又可秉持良知裁判,贏得人民信賴,解除為人詬病的官官相護,做到真正名符其實的司法獨立審判,何樂不為?
法律明確化
有了健全不被人為操控的制度,司法正義才能普遍的實踐,司法才有公信力可言,是民主法治得以實踐的保障。在朝的法律人應屏除非分私惰心,查明審判案件的事實真相,以人民所能理解的法律製作裁判書類,供人民審議庭作最終定奪。在野法律人應協助並監督在朝者發揮專長,刪冗補遺法律條文所適用的事實要件,加註敘述列舉於該條文旁,供人民認識、學習,使人人得以明瞭自己的權利義務,以利於遵守,協助人民行使司法權,及教育人民善用法律;供立法者便於明瞭法條的意義及適用範圍,有無剝奪人民權利的虞慮,以利於審查法案,並使之成為該條文適用情形的依據。如有疑議或未列舉的情形,應為有利於人民及所有權人的解釋。此措施既可使法律明確化,又可摒除潛藏之危險,預防日後成為惡法,更可取代司法及行政機關自說自話的決議、判例、函釋、命令等,及僅以司法官為成員的大法庭的制度,統一法律適用情形的規定,有助於民主法治的落實。
人民審議員(終審員)
凡我國人民身心健康有選舉權的,無論身分背景學歷宗教信仰為何,只要領有駕照或技術證照,除法律專業人士(包括曾就學法律相關系所)公務員及公職人員外,均有被點召為終審員的資格。一任期十日內為宜,(連續不休假),統一住宿起居行入闈作息管理,終審相類似案件歸類,以一類案件一審議庭的方式,便利該任期審議庭審理,有效率並節約訴訟經濟。終審員奉召第一天上午,宣誓就職並先以範例案件演練審議規則,選(推)派審議長,配置書記官,於各終審員瞭解各案件案情後之期日主持案件審議,不公開原則行書面審議。
人民終審,以十幾二十幾名人民組成終審庭,就職業法官所為的司法裁判與訴訟卷證資料共同討論及比對,各以各的見解心證自行判斷下決定,互不影響及干擾,計數其維持原裁判、廢棄原判自行改判、廢棄原判發回續行調查等。死刑採一致決;有罪須達4/5;民事及行政訴訟原則採多數決,為各該案的最終決定,兼評價職業法官的裁判。如此判決既有附理由,又不會受職業法官影響,終審前職業法官必得詳細審理公平裁判,渠撰寫的裁判自會通俗易懂,否則容易被廢棄改判,甚至被淘汰;法條通俗化並將適用的各種情形明列成為法條的ㄧ部分,人民的法學素養自然提高。是最民主、最文明、最先進、最經濟的司法制度,政府施政滿意度的燈塔。
官吏職等計分制
裁判結果或訴願決定或行政處分,與人民終審結果相符者,第一審得0.02分,第二審得0.01分,訴願審議委員會得0.01分,行政機關首長得0.01分,主管(局處課科)得0.005分,承辦人得0.01分,計算得分;與審議庭審議結果不符者失一分,如此人民輪流實施直接審議法律運作、時時監督兼打分數(積分低標者當年度考績丙等,中標者乙等,高標者甲等),積分不及該職等最低標準者降職改敘,低於最低任職門檻者,公務員喪失公務員資格,五年內不得任公職及參加國考;中央院級及部會首長者應下台,達一定比率者總統解職下台;民選首長五年內不得參選同級首長。至此民主法治應具備相互制約彼此制衡的機制,才能健全發揮作用,並使國家體制具有民主法治自我更新的能力。
訴願決定 公開 在 王郁揚 WHO FCTC 菸草減害專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礦業法 #清流
#政商裙帶關係
這是在恐嚇誰呢?
礦業權者一路走來始終靠著「特權」在保護過關的,
不是嗎?
依據阿貴的說法,
「原本台泥旗下金昌石礦也認為應該做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書送到環保署,
#反而是環保署當時有官員放水讓金昌石礦不用做。
李署長與我在任時,收到公民團體的公民告知書,我詳細了解狀況後,認為已逾3年,應該要做,
#就下行政處分命金昌石礦做。同時還修法刪除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喪權條文。
台泥不服,提出訴願,
#行政院撤銷我們命金昌石礦要做環現差的處分;
#換公民團體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同應該要補做,所以判決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
………雙方纏訟多時,高等行政法去年判決撤銷訴願決定,也就是台泥應補送環現差報告。」
第一次是靠當時國民黨環保署護航免做「環現差」,
第二次是靠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撤銷李應元詹順貴要求應補做「環現差」的處分而免做,
#最後是行政法院撤銷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的決定,一定要補做「環現差」。
一路走來,始終有人在護航,
司法判決以後要求遵循法律做「環現差」而已,
竟然有這一種「恐嚇人民,水泥供應會出問題」的新聞。
有力人士果然真有力。
之前阿貴臉書公開寫過,
「#行政院高層某大政委把他找去他辦公室,
#金昌的老闆與集團法務長已經等在那裡,
#公然關說要詹順貴撤回要求做環現差的公文,
#詹順貴拒絕。」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682838198817009&id=616591072108389
訴願決定 公開 在 訴願決定書查詢 - 教育部行政救濟案件查詢系統 的相關結果
本系統自即日起,為兼顧訴願決定公開之公益目的及訴願人之私益,本網頁僅提供查詢最近二年之訴願決定書。其餘訴願決定書,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 <看更多>
訴願決定 公開 在 訴願決定書- 行政處 - 屏東縣政府 的相關結果
首頁 · 行政資訊公開專區 · 訴願決定書. 關鍵字. 發佈時間, 標題. 111/06/29, 111年6月訴願決定書. 111/06/06, 111年5月訴願決定書. 111/05/05, 111年4月訴願決定書. ... <看更多>
訴願決定 公開 在 訴願決定查詢 的相關結果
倘查無資料,表示該案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不予公開,或已移轉管轄、撤回、尚未結案(案件進度請利用訴願進度查詢); 訴願決定書之內容,應以本院所製發之決定書正本為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