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之法律責任與調查救濟程序】
📌新聞提要
109年5月21日新聞報載一名國二女學生疑似喝下被加了粉筆灰跟廣告顏料的水,讓她喉嚨不舒服,甚至引起中耳炎,呂女認女兒被霸凌,不滿校方調查半年且態度消極,打算對全班32名同學和班導師提出刑事告訴,對此校方表示將尊重及配合司法調查。
📌📌學生霸凌之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1.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行為人:得處以保護處分。
2. 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行為人:得視案件性質施以保護處分或例外課予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加害學生需與法定代理人父、母親連帶賠償。
📌📌認定是否構成校園霸凌之調查及救濟程序
✏️偏差行為發生後,由班導師初評是否為疑似霸凌或重大校案事件,或由被害學生家長申請調查,之後則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進行調查,小組成員包含校長、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等。
✏️霸凌需符合以下4個要件:持續、敵意不友善、難以抗拒或產生損害、影響正常學習。上開4要件若有一不符合,可能會被認定僅是偶發校園安全事件。
✏️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即負有通報義務與責任,且不得超過24小時。違者處罰鍰、記過。
✏️若家長對於小組認定並非霸凌,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復,由小組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對理由不服者,可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循申訴、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
📌📌本案法律評論
本案徵結在於校方組成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認定本案並非霸凌,被害學生家長不服。究其大部分原因恐在於小組成員多傾向息事寧人、保護加害學生,及不知如何行使調查權,或認定事實上發生困難。因此若被害學生家長對小組認定非霸凌之決定不服,行政部分,自可向該管教育局、教育部依次提出救濟,有絕大機會會發回小組續行調查;刑事部分則可直接提出告訴,由檢察署受理;民事部分則可直接對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非無救濟管道。民事部分為二年時效,刑事告訴部分為六個月時效,併予敘明。
📌新聞連結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327145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校園霸凌 #霸凌 #保護處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調查 #救濟 #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反霸凌 #反霸凌專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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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兇手恣意奪取被害人性命的結果來看,社會大眾以及被害人家屬非常憤怒悲痛及遺憾,廢死聯盟以違反兩公約要求法務部必須暫停執行死刑,並沒有思考兇手恣意奪取被害人性命時是否「依照法律正當程序」? 這也表示廢死聯盟認為自己的法律意見,凌駕全台灣九成民意的結論性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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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府再次違反兩公約 曾勇夫再次違法執行
法務部於晚上七點多召開記者會,確定中華民國政府於2013年4月19日再次違法執行六名死刑犯:張胞輝(花蓮)、林金德(台北)、陳東榮、李嘉軒、紀俊毅(台南)、陳瑞欽(台中)。
今天午間廢死聯盟接獲記者查詢關於法務部將於今天執行死刑一事後,隨即向法務部長辦公室、次長陳明堂辦公室查證,但無法得到回應。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以及民間司改會於下午3:30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新聞稿請見:http://www.taedp.org.tw/story/2508),我們認為若執行死刑將違反兩公約以及10位國際專家所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這10位國際專家是由台灣政府邀請來台做兩公約的審查,且依據施行法,國際專家所做的結論性意見應具有國內法效力。
10位國際人權專家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有關生命權的部份,在結論性意見第56點與57點強烈建議中華民國(台灣)政府:「應該加緊努力朝向廢除死刑,首要的決定性的步驟就是立刻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暫停執行死刑。」且明確指出:「根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這表示死刑的執行必須暫停,直到相關程序適當的終結為止。專家認為中華民國(臺灣)過去三年執行的15個死刑案件,似乎都違反了公約的這個條款。」
記者會後,我們到總統府遞出訴願書,認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赦免法第6條之規定,死刑犯曾經向總統聲請減刑,並請求於減刑程序進行中,停止死刑之執行,但總統至今未為准駁之處分,故依訴願法第2條、第56條規定提起訴願。
同時,我們也到高等行政法院遞出行政停止執行聲請狀,要求在總統做出准駁前,都應該停止執行。
最後,下午四點半,我們到法務部陳情,將訴願書及行政停止執行聲請狀呈交法務部。經過溝通,法務部終於指派主任秘書周章欽來接見我們,在我們的堅持下,由周主任秘書轉達了陳明堂次長「法務部一定會依照正當法律程序」的回應。
從今晚死刑執行的結果來看,我們非常憤怒及遺憾,法務部並不甩兩公約,也因此法務部並沒有「依照法律正當程序」,這也表示法務部認為自己的法律意見,凌駕10位專家的結論性意見。
依據法務部執行後的新聞稿,法務部選擇性的解讀兩公約,選擇性的引用10位國際專家的結論性意見,但法務部卻隻字不提結論性意見書中,「專家認為中華民國(臺灣)過去三年執行的15個死刑案件,似乎都違反了公約的這個條款。」(In the opinion of the Experts, this provision of the Covenant seems to have been violated in all 15 cases of executions carried out in Taiwan during the last three years.)的這個結論。
後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權會及民間司改會,我們將追究曾勇夫部長和法務部違法執行以及無阻卻違法事由之殺人罪,依法追究公務人員之處份與刑責。
同時,我們也將持續請求監察院針對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於2012年12月27日提出的陳情,做出調查與回覆。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TAEDP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Covenants Watch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20130419 20:50 發出
http://www.taedp.org.tw/story/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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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12「Defit 」廣告段落
02:05 南投某高中疑似性侵事件
02:57 警方與校方的回應
03:48 南投縣政府要求巴哈下架
05:46 南投縣政府的依據是什麼?
07:00《兒少法》的規範合理嗎?
08:29 我們的觀點——開罰巴哈,合理嗎?
11:04 我們的觀點——民眾的情緒,沒有受到妥善的回應
13:37 我們的觀點——有沒有其他可以嘗試的做法?
15:13 提問
15:38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公告】巴哈姆特聲明稿 2021/3/22--轉自站務中心大總管:https://bit.ly/3smTOUT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https://bit.ly/3d3XoNh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https://bit.ly/3lQNhiU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https://bit.ly/3d8TO4r
→少年事件處理法:https://bit.ly/3rn3kpD
→兒童權利公約:https://bit.ly/3rkGH56
→[公告] 涉及兒少法文章暫予鎖定:https://bit.ly/3lQtW19
→警察兒涉性侵網友洩個資 巴哈姆特及Dcard遭罰6萬:https://bit.ly/39d4ZYO
→性侵案網友涉洩個資平台被罰 南投縣府:可訴願:https://bit.ly/3tYPBXX
→南投性侵案「網友狂蓋樓」!巴哈姆特真吞罰單 縣府證實:不改再罰:https://bit.ly/2NPqRlk
→巴哈「我坦著」傳拒刪警子性侵文 官方聲明:未拒刪:https://bit.ly/3lWg9WP
→南投警兒性侵案挨罰!「巴哈姆特」發聲明還原六度交手紀錄:https://bit.ly/3d3XAft
→未全刪警子性侵文挨罰!《巴哈姆特》深夜三點聲明表「遺憾」 曝六度交手南投縣府紀錄:https://bit.ly/3vZePa7
→【警察兒性侵】南投縣府要求刪文已開罰 網友炸鍋!惡搞文反而大量繁殖:https://bit.ly/3d3Xe8t
→《巴哈姆特》「無奈與難過」 今起刪警子性侵文!南投縣府回應了:https://bit.ly/3tRUD8n
→聲討警察兒性侵文未全刪遭南投縣府罰6萬 巴哈姆特發聲明稱「遺憾」:https://bit.ly/3rgh8Cp
→臉書-一百五 -1:https://bit.ly/31j7GmY
→臉書-一百五 -2:https://bit.ly/2NUED6m
→呂秋遠臉書:https://bit.ly/31dJF0O
→巴哈姆特會員規範 v.20130315:https://bit.ly/31dUbVK
→【討論】南投警察子性侵女同學懶人包:https://bit.ly/3vR4LA2
→高中生涉性侵 校長90度彎腰道歉了:https://bit.ly/39dU9Bs
→兒涉性侵 警察爸道歉 校長鞠躬:https://bit.ly/3feBWYC
→高中生涉性侵全校受累 同校生被路人罵「人渣學校學生」:https://bit.ly/3srDUIY
→公布涉性侵男高中生身分 法界:恐違三法最重可判刑:https://bit.ly/3d5xqsD
→南投警父兒涉性侵!縣府要求巴哈姆特刪文 網:還用密件是有多怕:https://bit.ly/3fcn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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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大牛」銷毀成廢鐵 機師訴請國賠1500萬結果出爐
2022/03/30 21:5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私人飛機租賃公司機師林修帆9年前開著俗稱「大牛」、價值
約2000萬元藍寶堅尼超跑上路,由於沒有掛牌被警方攔查後挨罰3600元,林不服,提行政
訴訟敗訴確定,大牛事後被銷毀,變成價值僅8325元的廢鐵,林不滿,再向交通部與台北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求償1500萬元,台北地院今判林敗訴;可上訴。
2013年11月28日,林修帆開著大牛上路,因超跑引擎聲太大,行經台中市惠中路時被警方
攔查,警方發現該輛超跑未申請安全審驗證明,林男卻違規拿福斯轎車的車牌企圖魚目混
珠,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林男3600元。
林男雖提出行政訴訟,但法院認為,車輛若未經安全審驗合格即上路,有危害其他人車安
全的風險,判林男敗訴定讞。2016年12月14日早上9點,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會同警方
辦理超跑銷毀,最後在夾子車的「行刑」下,市價1500萬元的「大牛」變成一堆廢鐵,秤
重後賣出8325元。
林男再訴請國賠主張,大牛價值約2000萬元,被銷毀前以100萬元轉讓給原男,2人因此一
同聲請緊急處置並提訴願,交通部、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卻未調查相關法條增修時已將
進口車涵蓋其中,便駁回申請,要交通部、裁決所應賠他1400萬元、原100萬元。
交通部透過律師解釋,銷毀林男的大牛符合法意,且交通部無權停止行政處分;裁決所也
說,林男違規屬實,舉發並無違誤,且林男提的救濟程序都遭駁回確定,銷毀車輛並未侵
害林男權利。
北院認為,林男提行政訴訟已遭駁回確定,故銷毀車輛並無不法,且能停止執行處分的只
有裁決所或北市府,交通部無權停止,加上林男無法舉證有把訴願書送交交通部,今判林
、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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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紙黑字、一翻兩瞪眼的法條就寫在那...還硬是要凹...
規規矩矩的合法玩車很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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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218.60.14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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