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朋友傳來一封親筆寫的遺囑,交代他的身後事與財產分配,旁人問,「你人好好的,寫這個幹嘛?」
因為台灣爆發了二次疫情,奪走很多人的性命,也有很多是無症狀,或是突然發病暴斃死亡的案例,讓他感嘆「死亡與我們的距離好近。」
話說,今天確診人數降低不到百例,但重症死亡的比例還是很高,這件事情,彰顯了事先預立好完善遺囑的重要性。
雖然這幾年台灣人預立遺囑的觀念提高許多,但還是與歐美盛行的風氣仍有差距。
其實寫遺囑滿多學問,也要許多要注意的眉角。
「遺囑」主要分成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這五種的方式。
近年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前長榮集團張榮發先生的遺囑爭議,究竟寫遺囑第一步該怎麼做?要準備什麼資料?要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除了法定要件外,遺囑的內容其實沒有硬性的規定,主要分以下3大項目:
一、遺產安排方式:舉例將所有財產,全都捐做公益,或是將財產依不同比例,分給各個繼承人;也可以依財產種類,分給不同繼承人。例如將動產分給某一繼承人、不動產分給某位繼承人等。
二、說明遺願:這部分通常與遺產分配無關,而等於是最後要交待給生者的話,例如希望子女在自己身後,孝順活著的另一伴,或是交待子女如何操辦身後事,以及進行器官或大體捐贈等。
三、其他:舉例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遺囑執行人及監護人等,或是使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例如某位繼承人,因為對被繼承人(立遺囑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就可以在遺囑中進行說明及舉例。
想了解更多關於「預立遺囑」要注意的事情,可以點開下面連結,有我們跟游嵥彥律師錄製的podcast節目。
游律師很專業,他同時擁有台美陸3個國家的律師執照,據說全台灣不到10個人有,來聽聽專業的分析與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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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要件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司律二試民法考前重點 04: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時效起算>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考前重點回顧,同樣是和時效的問題有關,要看的是近年一則非常重要的判決,極有可能在近年司律或研究所考試中出現。
本件判決所涉及的問題是,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時效起算?
詳言之,本件原告之父收養被告,被告取得其父所遺留土地之繼承登記後,另將土地出賣並移轉給第三人獲得價金,然法院嗣後認定收養無效,被告不得繼承該土地,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價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起算?係從被告為繼承登記時,亦或無權處分取得價金時,開始起算?
(一)繼承登記時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認為,系爭遺產經辦理繼承登記予被告時,被告即受有不當得利,則原告自繼承登記時起,即可請求被告返還。被告嗣後出賣遺產取得價金,乃處分其所受利益(繼承登記)之形態變更,形態變更後之利益(價金)與原來之利益(繼承登記),性質上具有同一性,故原告對該變形後利益(價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仍應自原來請求權可行使時(繼承登記)起算消滅時效,而非自該變更後之利益發生時,始行起算。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179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原審係認系爭遺產於82年7月26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予上訴人,嗣經判決確定,上訴人非李泮池之子女,無繼承李泮池遺產之權利,上訴人於94年8月15日出售系爭遺產獲得價金603萬756元,則如無法律上障礙,被上訴人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應自82年7月26日起算消滅時效。原審見未及此,謂應自94年8月15日起算被上訴人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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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權處分取得價金時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認為,被告因繼承登記所取得者,僅是登記名義之利益,與系爭價金乃被告因無權處分系爭遺產所取得之利益,並不相同。因此,被告無權處分遺產而取得系爭價金,始發生原告因其所有權受侵害而對該價金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是日起,始得行使。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62 號民事判決———
(一)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無權處分他人之土地而受有處分土地之價金利益,係違反權益歸屬內容,致土地之所有權人受損害,並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侵害所有權之不當得利類型),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不當得利成立要件具備即財貨發生損益變動(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而無法律上原因時起算。至於辦理繼承登記所取得者僅係登記之利益,與無權處分該登記之不動產所取得之價金或價金請求權之利益,並不相同。
(二)本件附表二所示土地應有部分各4分之1為李泮池遺產,李隆並非李泮池之繼承人,卻於82年 7月26日辦妥繼承登記,分得該土地應有部分20分之1,並於94年8月15日將附表二所示土地出賣予銘園公司,將附表二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林穎佳名下,於94年 8月15日收得買賣價款,乃原審所確定之事實。果爾,李隆自屬無權處分上開土地而獲有取得出賣價金之利益,致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李佳冶受有損害,則李佳冶所有權受侵害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似應於兩造間之不當得利成立要件具備時始得行使。原審見未及此,徒以李佳冶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李隆於82年7月26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即可行使,其遲至100年12月7日始起訴請求,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云云,而為李佳冶不利之論斷,自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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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教授認為,不當得利受領人,如其所受利益為他人物之所有權,則於不能返還該利益,例如受領人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時,其應依民法第181條但書規定償還價額。於此情形,請求權人既自受領人受有該原物時起,即可請求返還,其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即應自受領人取得原物(該物所有權)時起,開始起算。至於受領人其後出賣原物而取得價金,僅對於不當得利返還之客體究係原物或該物之客觀價額有所影響,而與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及進行無涉。
然而,本件被告因認領無效而根本從未取得遺產之所有權。被告就遺產所受之利益有二,分別是,原先該遺產之繼承登記利益,及嗣後無權處分所取得之價金利益。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價金,該價金並非繼承登記利益之形態變更,而是被告無權處分遺產所另得之利益。蓋繼承登記並不影響原告對該遺產之所有權,但被告無權處分遺產使第三人善意取得,則導致原告喪失對遺產之所有權,則繼承登記與無權處分取得價金之利益,性質上不具同一性。從而,原告如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繼承登記,時效固然應從繼承登記時起算,但原告就系爭價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不應自被告受有系爭繼承登記之利益時,而應自被告無權處分而取得價金時,起算該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
陳忠五教授認為,本件被告係認領無效,則被告雖於82年已登記為所有人,但仍未有效取得遺產所有權。因此,就遺產所有權而言,被告此時仍未受有利益,尚不成立取得遺產所有權之不當得利。是以,被告於94年出售遺產所獲取的價金,性質上即非被告處分其原所受利益所致之利益之形態變更。
也就是說,本件被告所受之利益,應解為是被告於94年出售及移轉遺產所有權所獲取之價金。此一利益,為被告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所獲取之對價,而第三人善意取得使真正繼承人因此喪失所有權受有損害,此時,始成立遺產所有權之對價不當得利,亦始能起算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7
認領要件 在 王大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林鄭讓步?!歐?!是嗎?然後我就聽到港青又在靠北不接受半套的讓步了。
還是一樣,反送中不是純粹社會運動。背後的套路,期望港青持續不理智下去。最好把阿公、阿嬤惹毛到也想拿雨傘搓人眼球。這群僱用港青拆完收票站後,還會拆ATM。但CIA新訓有囑咐,不能打砸富貴人士與統治階級,但要瘋狂惹腦小老百姓。
當然,很多港青是「安插」的。為的是實施濕兒常說的「新秩序」,也就是「大監控社會」。唯一能救香港的,就是「和理非」那幫人。但近來,這個聲音都被「打砸搶」蓋過。他們也一頭霧水,怎麼自己反送中反成這幅德性?!開始懷疑人生,懷疑民主與自由,想擁抱獨裁。套路深啊.....
所以直接預測:
1. 一個月之內,港府宣布「緊急法」,實施戒嚴。中共動用武警,揚言使用駐港解放軍。
2. 小英撿到原子彈,民調大漲。黃之鋒激凸,與林飛帆整天連線,有人質疑這兩位早在某「西方人權夏令營」就認識,互相知道血型。反送中燒到台灣,選舉前,會有一系列「台式反送中」。
3. 中南海公布更多「CIA介入台港證據」,宣布已符合武力犯台7點中之:港台內部動盪不安、和平統一對話遭延遲、外國勢力介入台灣與外國兵力進入台灣(AIT)。
4. 9月下旬有金融逆風,中美密集商談香港金融地位,成為「美元人民幣複合體中心」,「電子貨幣試點城市」,建議與台灣數位身份證結合。「順便」實施「社會信用體系」,但不明說。許多國際權貴已開始利用台灣健保系統match可捐型器官。這群人通常會比較容易「意外」。
5. 黃之鋒比照林飛帆模式,留學英美,仕途高升,成為海外民主鬥士,實際金流不排除來自共產黨,但靠CIA白手套輸送。未來成為共產黨的「受控型叛亂份子」與「CIA細胞」。方便兩國打假球,你農我農。受害者為兩岸三地人民。
6. 明年後,台灣不會被武統,但常常會有「金門版神秘停電」、ATM當機、駭客事件、年金破產與股市閃崩。但不會傷內臟。
7. 黃國昌老丈人與Freddy他媽中國事業越作越大,陽信銀行大陸分行業務蒸蒸日上。台灣不靠服貿,交易量卻神秘飛漲。獲利多半為綠營中高階層,高鐵常常撿到活現金,但沒人認領。藍營台商獲得人民幣穩定匯回利多。企業股票被年金「護盤」。但大家都不能說,不然被扣稅。
8. 黎智英媒體事業看似完蛋,實則好的很、越作越大;眾人懷疑,他家放火是菲傭跑去屈臣氏買痔瘡藥時,順便買的易燃物。
9. 此為CIA套路中最膾炙人口的「divide and conquer」,將你們老百姓分成兩派,然後瘋狂鬥爭,削弱體力。統治階級不費吹灰之力,順勢收割。
10 國民黨「換瑜IPO」會一直搞下去。白天大老抱在一起;晚上分崩離析。造勢大會總會「缺一倫」....I mean 「缺一人」。
11. 動武不是目的,合理統治才是!不要看武警,要看媒體如何詮釋戒嚴。
原來這才是香港暴動原因.....一封來自宇宙的信
https://accrcw75.pixnet.net/blog/post/68262093
王大師論反送中為武統台灣用:武力犯台7要件靠香港暴動;太陽花運動為統一鋪路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c5pobMUqBk&t=103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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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 的要件:(1)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2)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如果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須有血統上之父子女關係,不得因認領而成為法律上之父子女。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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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 登記 · 1.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 · 2.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 3.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 5.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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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 ·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調解成立之法院調解程序筆錄。 ·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