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願站着頑抗 #也不躺下裝睡
2020-05-21 蘋果日報
A15 | 論壇 | 毛孟靜
乍見一個立法會保安以異乎尋常的角度大力拉扯許智峯的一條腿,常人常理即撲前喝止,眾人皆見許的臉色異常蒼白。喝止成功。儘管一個保安仍在吟沉:主席話要你離開。但到底停止了拉扯。後來方知,保安重新「捉拿」許的手段變本加厲,壓頭壓頸壓胸。保安贏。這一幕,不也就是今日香港的縮影?朕就是法律。你反抗,就加大力度打鑊勁。
林鄭政府的訊息當然就是:看,議會暴力呀;就正如社會抗爭、街頭暴力呀;就正如香港電台,政治上不聽話,就要受到整肅。一言蔽之,總之不准反政府,乖乖做順民就萬事大吉。真當香港人儍的嗎?林鄭非常急於向北京展示,她的管治處處大佔上風。香港人看到的卻是恰恰相反。打壓越大,反抗越大。
周一的議會場面中,有大概2、30秒的時間,我曾作不經意狀走到陳健波身邊跟他說:你應考慮取消這個會議。陳答:你請佢哋先停止暴力。陳健波的「佢哋」,當然不是指全戴上黑手套重重護衞他的大批保安,而是指抗議中的民主派議員。足見北京蛆蟲的「原告變被告」精神不變。這一幕亦是反送中運動的精華版。「我送你中」,你反抗就是「暴徒」。分別是送中條例終也壽終正寢,但林鄭面子上實在過不去,兼且香港人終於看清楚,一國兩制下,原來可容許林鄭成為獨裁的傀儡,於是抗爭仍然不斷,林鄭很難向主子交代,惟有全線大力打壓,顯示強政「厲」治。
好友寫來:「睇走勢,遲早DQ晒所有泛民啦!就算立法會有35+,支共港共咪推冧晒佢,從頭選過……依家仲有乜做唔出?!」林鄭就是要香港人放棄、絕望、怕。但香港人有骨氣,寧願站着頑抗,也不願躺下裝睡。而在北京眼中,郭榮鏗好大膽子,竟憑着會議主持的身份拉布拉足半年。誠可怒也。
建制原本多的是罅隙可走,一條延長婦女產假的法例可直上大會,但要《國歌法》同樣走捷徑,成何體統?吓?就真夾硬來了。身在局中,由梁振英到林鄭,看到兩屆的議會抗爭,分別查實已經很大。
先講拉布。上屆是這麼走過來的:三番四次有民主派同路人會站在身邊公開說:我們×××是不拉布的!「啲建制派又屈我哋拉布」。但今日,民主派不再割席。
繼有衝向主席台。個人沒齒難忘一幕,是於東北撥款一役,一時血氣上湧,也沒有「衝」,只是起身往前快步走,即受四、五個保安包圍。事發時勇武的長毛等人都已被逐,其他的民主派有沒有人來「幫拖」?有。足足有范國威及陳志全兩人。今日民主派齊上齊落。
而有關暴力,我們肯定與警暴劃清界線,其他的,沒有人前腳後腳出來譴責,因為要先算一算賬:「7.21唔見人、8.31打死人」、印尼女記者給無故射盲眼,進攻中大理大一連串烽火連天的畫面,等等。
制度暴力又怎麼算?有新聞網站一篇評論如此開頭:「『你如果不行使監票的權力,是你的決定,我尊重你的決定。』陳健波竟然對毛孟靜說了這一句。」這篇文字沒說的,是我當時答了一句:監你條命!
經典地,北京嘍囉先扭曲規則,然後跟你講規則。先扮似法庭中找來專家證人鞏固己方的論點,然後再自稱控方係佢,辯方係佢,陪審團係佢,法官亦都係佢。講完。
9月大勝將有助議會抗爭
前年,朱凱廸曾用鐵鏈把自己綁在椅子上,旋踵給保安剪掉;這次,我們用黑布,代表黑箱作業。下次或可考慮用白布,代表白色恐怖。議會抗爭無限loop?本屆7月底休會之前,恐怕都係。政治就是觀感。連基本抗爭都不做,情何以堪。但程度去到哪,就兄弟爬山,各自努力。
一個切切的願望,是9月立法會選舉,民主派真個拿得到35+的大比數。但即使只是過了30人,總仍有點懾場的效果,梁君彥之流(若仍存在的話),總會比較忌諱。相對地,保皇蛆蟲要耍手段亦難度大增,大多數的議會抗爭或只須發言及投票明志,不必再壓頭壓頸壓胸了罷。
毛孟靜
立法會議員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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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1:二二八事件爆發於2月28日。
事實:
天馬茶房的緝菸事件,是發生在2月27日。官方之所以用2月28日命名二二八事件,是因為就在這一天早上,民眾闖入專賣局台北分局,當場打死2人、毆傷4人。隨後並繼續前往總局和前後任的專賣局局長私宅行兇,只是因總局已有防備、前後任局長也正好不在家中,才沒有釀成慘劇。2月28日,是群眾開始無差別使用暴力的開端,這是「二二八」的原始意義。
不同的團體,對於同一個事件,就會有不同觀點。好比說共黨系統謝雪紅的「二七」部隊,就是以2月27日來命名的,他們當然不會承認28日群眾有什麼不合理的行為,要說群眾的道德至高點,拿27日的事情來講才是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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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2:二二八事件的導火線,是專賣局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
事實:
當時被追打的,反而是專賣局的查緝員與隨行警察。
延伸資訊:
我們現在認知的天馬茶房緝菸事件的樣貌,主要是來自一個藝術作品,也就是黃榮燦所製作的版畫「恐怖的檢查」。在版畫中,我們可以看到主動朝著民眾開槍的便裝緝私人員,也可以注意到,畫面中也有一群手持長槍、身穿制服的人,用槍托敲擊民眾。民眾則毫無招架之力,只能逆來順受。
實則現場的情況是完全相反。
從法庭供詞還原案發現場,6名查緝員、4名警察,並非人人帶槍,這是因為陳儀禁止在市內查緝時帶槍,偷帶的拿的也是手槍,不會大張旗鼓持長槍。他們來到天馬茶房時,就跟我們現在看到警察在夜市抓攤販一樣,警察還沒到,攤販早就望風而逃,只是當天逃得急了,地上滿是私菸,而林江邁一介婦人,跑得慢了,這才被抓到。
在發給林江邁收據的同時,旁邊已經有人開始鼓譟不滿,並扔擲石頭物品,一名查緝員急忙甩開抱著他不讓走的林江邁,這才用槍托敲擊她頭部,他在法庭上辯稱林江邁可能是被旁人丟的石塊擊中,但法官沒採信,判了他4年6個月。
要知道,故意傷害罪法定刑度是三年以下。刑度頂天,再加上公務員身份加重二分之一才會判到四年六個月。在刑法中,殘人肢體或五官致難以回復正常的傷害行為會被歸類為「重傷害」,除此之外從皮破擦傷到摧筋斷骨的事件就會落入普通傷害的範圍。而以槍托擊傷頭部在普通傷害的刑度要能頂天,這並不能算是很尋常的裁量。
另一名被群眾追打的查緝員,姑且不論他是鳴槍示警誤殺路人還是慌忙逃命中還不忘蓄意謀殺了一名看熱鬧的民眾,同一個審判庭中,他居然被判了死刑(上訴後改判10年)。過失致人於死的刑度是兩年以下,故意殺人罪才是十年以上。無論是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這是故意殺人罪才會達到的刑度。要判到死刑,更是必須其行為達到窮凶極惡、人神共憤的程度。而地方法院做出的死刑裁判,與其說是針對事實的量刑,更像是對民眾訴求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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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3:二二八事件是外省人與本省台灣人之間的衝突。
事實:
狹義的二二八事件,是台灣的資產家與圍繞著資產家謀生的底層民眾,反撲左派計劃經濟性格強烈的陳儀政權。而同樣是本省台灣人,農民、工人就沒有參與進來。
廣義的二二八事件,還要包括了「反對陳儀的陣營」與「陳儀政權」之間的鬥爭,以及「反對陳儀的陣營」他們彼此之間的內鬥。而反對陳儀的陣營中,並不只有本省台灣人;站到陳儀這一邊的,也並不都是外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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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4:二二八事件起因是「官逼民反」。
事實:
官逼民反說,無法解釋為什麼台灣的農民與工人並沒有參與動亂,甚至到了事件後期,工人還站到了陳儀這一邊,跳出來反對由民間組成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所擬定的處理大綱。
而既然衝突的雙方從來也不是「本省與外省」,則官逼民反說,也無法解釋為什麼暴民不只是攻擊官署,還要針對性的攻擊外省人。
延伸資訊:
天馬茶房周邊是私菸銷售的大本營,有銷貨當然就有供貨的,有供貨的當然就有走私的,走私當然不會空船而歸,他們也會把本地貨運回去賣,整體是一個跨境的走私集團。與台灣對接的,主要是對岸的福州、廈門,另外還有香港、沖繩、日本、朝鮮,最遠也有中國東北。
你可以注意到,這些地方都是二戰時大日本帝國的勢力範圍。走私集團最早的源頭,可以追溯到五四運動時所盛行的抵制日貨運動,導致日貨進口地下化。當時日本對中國還享有領事裁判權,大量的台灣人就以日籍的身份,進入中國沿海的城市大搞偏門,中華民國的警方抓到了,
也只能送當地領事館。中日關係惡化後,日本政府繼續支持這些人在沿海的武裝走私活動以打擊中華民國的關稅收入,因為關稅收入是中華民國當時僅有的穩定歲入。早在此時,台灣的走私集團,就和時任福建省主席的陳儀,有過精彩的交手紀錄,走私集團一度幾乎被消滅。
1941年中華民國對日正式宣戰,撕毀《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廢除領事裁判權,但此時沿海城市基本都已經被大日本帝國佔領,走私活動更為直接。在長達二十多年的過程中,兩岸的資本家建立起了檯面下的通商管道,這個模式在戰後繼續運轉,只是台灣已經易主,原本支持走私的大日本帝國已經垮台,換了走私集團命中的煞星陳儀上台。在陳儀延續日本時代的政策,以專賣收入作為台省主要財源之一的大方向下,陳儀嚴打走私的作法,就激起了走私集團的反撲。
這就是我們在事件初期中看到的,專賣局受到民眾針對性的攻擊。
這些人中有一大部分是在中國沿海做偏門的,在戰後滯留中國沿海各城,遭到當地居民與政府報復性的清算,在官民聯手迫害下,狼狽逃回台灣(他們並不知道經費與美方船隻是陳儀安排的),也因此在二二八事件中,特別針對外省人攻擊。
在事件的初期,準確的講是1947年的3月2日以前,陳儀就透過當時的商會會長蔣渭川,以絕不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的優厚條件,勸退了其中的絕大部分。狹義的二二八事件,到此基本算是結束了。
而陳儀拿這批人束手無策的狀況,暴露了當時陳儀政權實力的空虛,反對勢力趁機蜂起,這就是廣義的二二八事件。這些人中,有表面上是台籍日本兵實際由共產黨領導的、有潛伏在三民主義青年團中的共產黨份子、有美國支持的知識份子、有國民黨內反對陳儀的派系、有親日的勇武派、有地方的實業家、有前述的走私集團、有因為侵佔日產與陳儀政府發生糾紛的……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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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5:戰後,外省人抱持勝利者的優越感,對於滿是日本風的臺灣,充滿著排斥與歧視的心態。
事實:
當年中華民國派來接收台灣的外省籍官員,都是與日本有深厚淵源的人,與說日語的台灣人溝通,完全無障礙。陳儀本身更是如此,他不但早年留學日本,娶了日本太太,他在來台灣之前的福建省主席任內,就飽受輿論攻擊他「親日」。任台灣行政長官時,還因為留用日本人太多、又把日本時代的台籍官僚(含警察)大部保留了下來,被台灣人一狀告到蔣介石那邊,說他重用日本人、歧視台灣人。
對滿是日本風的臺灣,充滿著排斥與歧視的心態的,主要是兩種人,第一是當時的本土派,特別是在日本時代大受迫害的本土左派。第二,則是堅定的親日份子,他們看不慣那些原本在日本政府服務、卻跑去中華民國繼續做官的叛徒。
延伸資訊:
弄清楚這一點,就不會弄錯像是陳朝輝這種案件。
陳朝輝,台北工業職業學校礦冶科畢業,自己與妻子兩人在日本時代都是國語家庭出身,父親為日本早稻田大學的畢業生。陳儀治台灣後,陳朝輝受到臺灣省煤礦公司基隆煤礦的重用,在1946年11月升助理工程師。二二八期間,在21師尚未登陸前,曾經收留一對外省夫妻在家裡避難。3月14日,陳朝輝回煤礦公司上班,遭到身穿黑色軍服、說日語的數人帶走。屍體發現時是用日本軍用綁腿布矇眼,嘴中塞棉花,手反綁在後、絞鐵絲,腳也用鐵絲綁著,還綁一塊石頭。(資料來源:《基隆雨港二二八》,頁58-60)
現在主流見解卻還是認為此案是國軍整21師在清鄉時幹的,連家屬都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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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6:國民黨政權以「漢奸罪」清算原是日籍的台灣人。
事實:台灣人「不適用」漢奸罪。
為此,司法院還曾在民國35年做出了一則司法解釋,明令:
「台灣人民於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如在抗戰期間內,基於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事實上,當年陳儀是用的是戰爭罪,而不是漢奸罪,來處理像是辜振甫、葉廷珪等人涉及的案件。
差別在於,漢奸罪會連帶沒收財產與禁止擔任公職(即使無罪亦禁止擔任公職,這是因為有所謂雙面諜的狀況)。這就是為什麼現在辜家依然有錢,而葉廷珪後來可以馬上出來選舉。
在當時的人眼中,用戰爭罪處置這些人,其實是一種把這些人保護起來、免受戰後仇日者迫害的做法。
由於陳儀是台灣行政長官,權力比一般省主席要大得多,如果他願意的話,他是可以發布台灣一地適用的法令,真的把這些人以漢奸罪處斷。但陳儀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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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7:外省人壟斷權位,台灣人因為不會講國語而被歧視,難以擔任公職,擔任公職的,薪水也只有外省人的一半,差距比日本時代相較於日本人還大。
事實:
相較於日本統治時代的五十年,台灣人擔任公職的比例,無論是高中低階,在中華民國時代的第一年都是瞬間爆量。日治末期,台籍僅佔整體公務員的55.53%,這個數字到了二二八事件當時,已經來到了72%。
國語、中文不好沒關係,只要肯學,陳儀大量開辦了在職中文補習。此外,當時的政府公報都是中文、日文雙語發布。反而是因為當年公務員待遇不好又經常欠薪,大量的台灣人寧可待在民間也不願意繼續擔任公務員,這個現象最明顯的是在醫務人員,還引得長官公署發布署令,棄職或違法兼職的醫務人員,不發給開業執照。
值得一提的是,維基百科中的二二八事件條目中,引述李筱峰《解讀二二八》,稱:
「監察委員何漢文在1947年的調查報告中即指出:『服務機會不均等,如各機關高級人員以外省人居多,而臺灣同胞每多屈居下僚,所得待遇高低尤不公允』」
這是一段偽造的資料,何漢文根本沒有說過上面的話,他原文反而是「稱讚」長官公署時期任用台胞狀況已經大幅改善:
「此固較之日本時代十一萬公務員中僅有台胞簡任者一名、薦任者六名已顯有進步,然此後台省既重歸我國國土,自應設法培植其本省高級幹部人才,以求糾正過去之偏頗現象也。」
(資料來源:〈臺灣二二八事件(2)〉,《國史館》,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202000000A/0036/2212002.58/1/0001/002/0031)
至於薪水的問題,由於薪津都是法定給予,並不會出現同一級職,只因為省籍不同所得就有差異。
延伸資訊:
硬要說的話,同一級職的台籍公務員與外省籍,要新津出現差距,只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是領外派加給的外省人。但這一種人僅限於受長官公署出具公函特別邀約來台任職的外省人,台籍非外派,當然沒有加給。
第二種,是因為部分在台機關,是中央機關,好比說郵政。由於中央不像陳儀那麼好說話,堅持這些郵政人員必須先通過考試才能任用,雙方就僵持在那邊,在爭議解決之前,為了維持機關運作,只能先將這些人先掛在省底下臨時僱用,這部分的確就會出現「臨時雇用者的薪津」與中央「正式雇用者的新津」有所差距。但這也僅限於中央在台機關,並且也不是因為省籍差異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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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8:來台的外省官員都貪污腐化。
事實:絕大部分的所謂貪污案,都是張冠李戴。
這些不只職稱、事件,連名字都會寫錯的報導,之所以能夠引用至今,是因為這些報導並不是登在台灣境內的報紙,而是透過共產黨的宣傳系統,發布在上海。當年的上海民眾並不了解台灣的政局,後來台灣的黨外人士不知為何又大量引用共產黨的宣傳資料來理解二二八事件,所以才導致這樣的結果。
延伸資訊:
最明顯的例子,是所謂的「李卓芝貪污案」。
這個案子是要指控長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恩的女婿李卓芝,在擔任印刷紙業公司總經理的任上盜賣印刷機、貪污兩千餘萬的事情(請參閱維基百科二二八事件條目)。
事實上,李從未當過印刷紙業公司總經理,他是專賣局台北分局的分局長,上任幾個月,就因為沒能留住日本員工和發生一件底下人的貪污案而引咎辭職。在他辭職的時候,印刷紙業公司(那時還不叫這個名字)還未成立,還是日本員工繼續經營的監理階段。印刷紙業公司(昭和纖維加臺灣紙業株式會社)的總資產價值大概只有44萬台幣左右。
而且此人也不叫李卓芝,他叫李卓「之」。
原始爆料者寫錯後,後面所有人不查證照抄,這個「之」就一路錯到今天。台灣本地的報紙有提到此人的可都沒寫錯。這個案子在台灣本地的資料不存在。
其他如葛敬恩侵吞黃金案,侵吞黃金的其實是美軍。在上海變賣,所以案件從上海紅回台灣,台灣人並不了解。此軍官最後在美受審,日方證人,也就是送黃金的日軍,也押到了美國作證。辯方律師攻擊日軍對美軍有偏見,供詞不可信,最終陪審團沒能達成一致決,差兩票,嫌犯無罪獲釋,此事不了了之。日本人想在遣返中間得到方便,行賄一個地方官員、還只是個秘書長,根本無用。
再如陸桂祥夥同裘區長變賣日方物資獲利5億元台幣(一說1億)、放火燒縣政府煙滅證據案。
此案件是上海媒體爆料的,用的幣值是「法幣」,現在幾乎所有引用的人都將它自動換成台幣,也就是誇張了30倍到50倍。當年度台北縣政府總預算僅有2億台幣。
此外,縣政府失火,是貪污案件見報之後4個月才發生的事情,而且起火點是三和銀行,縣政府是被波及的。
陸桂祥的案子,其實是原告變被告。
縣長舉發底下的區長貪污,區長逃回上海後,上海媒體(上海聯合晚報,背後金主為中共上海局)再爆料這些貪污都是縣長指使區長幹的。
這名區長,是如假包換的共產黨員,化名裘伯紀,本名裘振綱。此人大有來頭,因為他的媽媽是辛亥革命元勳尹維峻,包括裘自己和他的妹妹,都是忠實的共產黨員。妹妹化名「左克」,就是「左派布爾什維克」,1941年跟日軍作戰死於河北,才21歲。這樣一個有字號的角色曾經來過台灣,台灣幾十年來居然無人發現,可謂無能。
而會引述以上這些案件,用來論證長官公署官員貪污腐化的人,他們最原始資料來源,其實都同一筆:
張琴,〈台灣真相〉,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1991年版,頁141-143。
執筆的人叫做張琴。但這是筆名,他真名叫做胡允恭。長官公署時期化名胡邦憲來台任職,擔任宣傳委員會委員兼圖書出版組主任,他來寫長官公署貪污,感覺上就成了長官公署內部的人爆料自己人貪污,實則他是資深的中國共產黨員。
他透過共產黨在上海的地下刊物《文萃叢刊》發表,反正是在上海爆料,隔著台灣海峽,上海輿論界也搞不清楚臺灣到底怎麼樣。我們現在也輕信他的資料,只是以前上海人隔著的是空間,我們隔著的,則是時間。
(資料來源:胡允恭,〈臺灣二二八事件真相〉,收錄於李敖編,《二二八研究續集》,頁23-50。)
而真正比較確實的貪污案,基本都是監察院自己舉發的,後來有些判有罪,而一般會被引述的,反而是那些被判無罪的,而且幾乎不見有人會去看判決書,去了解一下為什麼他們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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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9:外省政權掠奪台灣的物資。
事實:由於美國不願意讓日本負擔戰爭賠款,因此將海外的公私日產充當戰爭賠款賠給了中華民國。
延伸資訊:
日本的戰爭賠償問題,最早可追溯到〈波茨坦宣言〉。該宣言確立了索賠兩大原則,即要求日本以工業設備及產品等實物賠償、賠償應以日本人民能維持合理生活水準為前提。
1945年9月3日,國民政府以備忘錄,向美國大使館聲明中國政府決定沒收日本在華之公私財產,以及日本在華經營之事業,以抵償日本侵略所受之重大損失。美方回以「關於日本在華公私財產,對中國政府將之沒收一事並無異議。」
(資料來源:秦孝儀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四)》,頁35-36)
而日本在台灣之公私財產能否視為上述所謂「日本在華之公私財產」?中國戰區美軍總司令魏德邁為此請示美國陸軍部。美方則回覆,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對台灣地位的安排,台灣視同其他日本在中國的佔領區一樣,業已回到中國的控制。
(資料來源:陳翠蓮,《重構二二八》,頁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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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10:國軍駐軍軍紀敗壞。
事實:
部隊一定會有軍紀事件,但客觀地來說,當時所謂軍紀敗壞,並不見得真的是軍人所為。因為當時正值戰後,大量軍人被裁員,而許多並非軍人的平民,也喜歡穿著軍服到處走,甚至是打著軍官之名招搖撞騙,舞刀持槍者亦所在多有,一般老百姓根本難以區分真假。當時的國民政府、台灣行政長官公署,都曾經下令嚴查,禁止一般老百姓穿軍服逛大街。
而那些由真正軍人犯下的嚴重軍紀事件,當事人幾乎都是在很短的時間內,受審後直接槍決。
延伸資訊:
軍服除了耐穿之外,由於當時大眾運輸都有軍人票,只要穿軍服、或是假借復員返鄉的名義,就能獲得許多優惠,因此大家趨之若鶩。
「案准國防部本年十一月廿九日勤憲軍字第二八一四號公函開:「查取締非軍人穿著軍服,迭經政府明令禁止,並飭由憲兵司令部登報公告在案。近查,軍人服制改革以來,各地文職公教人員及一般民眾學生,競好奇異,常有穿著軍服及類似軍人服裝者,實屬淆亂軍容,亟應禁止。除分別函呈外,相應函達,即請通飭嚴加制止為荷」等因;奉此,合行電,希遵照。」
(資料來源:〈電各縣市政府為奉令制止公教人員穿著軍服,轉希遵照〉,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夏:1,頁14。)
另引三則民眾冒充軍人犯案的報導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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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本市近常發現有冒稱憲兵之歹徒,持刀執械,藉搜查密藏武器名義,侵入民家行劫。憲兵隊據報,派員嚴密調查,於十月九日有流氓林軍先一名,匿局本市北門街民義旅社,冒稱憲兵特派員,犯案累累,作惡多端,已由憲兵隊捕送有關機關究辦。(資料來源:〈冒稱憲兵,歹徒就逮〉,《民報》,194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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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訊】在左營方面,惹起的海軍軍人之不法行為,尚未完結之時候,日前穿軍服之怪漢投宿高雄市某旅社,每天呼入遊女,花天酒地經過幾天後,旅社之主人,由怪漢請取宿費八百元及代墊的遊女之纏頭等,此時該怪漢露出惡相,擬出拳銃自稱他是軍官,脅迫旅社之主人,現尚未解決。
(資料來源:〈要錢!你不識六響仔嗎?參客竟是李逵。投宿人花天酒地,要取值現羊羔面〉,《民報》,194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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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訊】葉在瑞浙江餘姚縣人,四十八歲,自昨年十二月底,離開軍籍流浪到本省覓職,上下不就,生活遂告困難,竟意圖不法,乃於台北某印版店,偽印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用箋,又在高雄某刻印店,仿冒陳長官私印,文曰「陳儀之印」偽造行政長官命令、通行證明書,派偽令等八紙。又在嘉義火車站拾得省公署農林處封條一張,便穿佩少校軍服自稱緝私大隊長,自今年五月廿三日至同月廿八日,前後五次,往竹南區後龍鄉公司寮港及台中梧棲港,以緝拿私運◯類行商為名,向貿易商某某公司、船頭行等五處,假稱奉陳長官密令,示以文書、封條,脅迫敲詐。走私的人等信以為真,以旅費名目,被詐去台幣共三萬二千元。事被竹南區警察所司法主任馮清浪,指揮警員楊長波緝獲,現在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受審云。
(資料來源:〈偽造長官圖章,假冒軍人行敲詐,竹南警察所緝獲騙子〉,《民報》,1946年8月17日)
—
願以真相破解迷思,以此紀念二二八事件。
證人 會 變被告 嗎 在 連我爸爸都沒有打過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其實我比較希望看到有覺醒青年在護照上貼上ISIS黑旗貼紙企圖入關的結果。
【熱騰騰打臉台灣國護照貼紙小編文】
#跪求大家分享台灣國小編散佈的錯誤知識不能一直散播出去
#請大家把這篇貼回台灣國護照貼紙原文留言
今天看八卦板出現一篇驚天地泣鬼神的悲壯文
大意就是台灣國貼紙小編因為在護照上貼台灣國貼紙 遮住國徽
被檢察官以刑法第160條侮辱國徽偵辦
一開始小編以證人身份被傳喚 後來改列被告
小編說檢事官還恐嚇他可能會被列被告 檢事官好壞好可惡
雖然最後還是不起訴處分了 但小編控訴是因為他行為時人在國外 所以才不起訴 這背後意含太恐怖了表示如果人在國內就會被起訴(神邏輯)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PassportSticker/posts/1519737731669329 原文連結)
恩亨
看完這篇之後 我只能說這是繼蒂瑪小姐咖啡館之後
寫了整篇落落長一堆法律名詞好像很懂很深入 但其實整篇都是屁話的假法律文
第一 這位小編聲稱自己是被檢察官迫害 故意偵辦他
但既然他大方的附上不起訴處分書我也就不客氣的引註
大家可以看不起訴處分書第一段第一句話:告發意旨
什麼叫告發意旨 就是有人去告發的意思
什麼叫告發 就是有人去檢舉啦
根據我國(對 抱歉 我國是中華民國 不是台灣國)刑事訴訟法原則
不告不理 告即應理 這條又是非告訴乃論罪
所以有人告發 檢察官就一定要受理
並不是他吃飽沒事故意要去迫害小編(如果要迫害你還不起訴是幹嘛?)
第二 小編說一開始是證人 為什麼後來改列被告 好可怕檢事官還恐嚇我
因為我不是檢察官 我只能猜測
一開始告發人只附上照片 所以檢察官並不能確定貼這張照片的人是誰
所以只能先列小編為證人
但後來經過一些調查確定行為人是小編 就改列被告
人家告發的對象是你 把你列成被告有什麼問題嗎
檢事官口氣也很好 你自己都錄音了
他只是告知你這個可能 被列被告一般人是會害怕沒錯啦 但不代表人家有恐嚇你
實務上檢察官明明要辦你卻遲遲不列你被告只列證人才是有問題
因為證人不能帶律師 也沒有不自證己罪原則 亂講話會變偽證罪 也沒有緘默權
等你劈哩啪啦講一堆了才說喔喔好 從現在開始你變被告
你剛剛說那些是認罪是嗎?
被告的權利比證人多這麼多
結果把你列被告還被罵
這麼不想要享受訴訟權利的人還真第一次看到
第三
小編說
對啦結果是不起訴拉但是檢察官是因為小編人在國外才不起訴
天啊 這不起訴理由代表什麼 代表如果人在國內 就會被起訴了
好可怕根本威權時代白色恐怖 媽媽我好害怕
唉
叫你讀書不讀書
先程序後實體的概念都不懂
這意思就是案件審理要先審理程序事項有沒有合法
譬如上訴有沒有逾期啊 法院有沒有審判權 有沒有管轄權
如果都合法才可以繼續審理實體
如果高雄的案子搞錯送到台北 直接移轉管轄就好了我管他有沒有罪
如果上訴都逾期直接不合法駁回就好有沒有理由根本不用看
今天小編人在國外 犯的有是三年以下的輕罪
台灣的司法對這種案件並沒有審判權
意思就是「根本不關台灣司法的事情」
後面實體有沒有違法根本不關台灣司法的事情
所以連審理都不用也不能審理 直接不起訴就可以
是他根本沒有去管實體有沒有違法(也不能)
不是因為他找不到其他理由認為違法但小編人在國外所以只能用無審判權這個理由不起訴
就根本不關我事了我審酌他幹嘛
舉個誇張一點的例子
一個美國人在日本打了韓國人一巴掌
有個好事的台灣人跑到士林地檢署告發美國人殺人未遂
檢察官一看 甘我個屁事 我管他沒有有打人有沒有殺人意圖
直接無審判權不起訴
所以根據台灣國小編的邏輯
這代表台灣檢察官認為 打人一巴掌是殺人行為 好可怕喔 媽媽我害怕?
欸這位小編你舞歹幾某啊
如果你真的想得到一個貼貼紙不違法刑法160為理由的不起訴處分書
你可以現在 right now 拿著你貼著台灣國貼紙的護照
去警察局自首~~~~~看看檢察官會怎麼處理
簡單來說這位小編的確很衰 人緣不好被莫名其妙檢舉
但跟檢察官一點關係都沒有 人家好好的做自己分內的事情還要被你說成迫害者
不要動不動拿自己跟鄭南榕比
寫得通篇好像很悲壯
人家鄭南榕是真的被迫害 你們只是被害妄想症
接下來就是你們的事?你們接下來要做的事情只有回家好好唸書而已
好吧 我說人家整篇是屁可能偏頗
雖然我覺得貼台灣國貼紙是打手槍的行為
但是刑法160條這種老古板條文我也覺得應該廢掉
尤其160條第二項 侮辱創立中華民國的孫先生罪
這太可怕了那所有說孫中山蘿莉控的都有危險了啊快陶啊啊啊
(好啦 我講錯了 要侮辱毀壞孫先生的遺像才算 所以盡量說他羅莉控沒關係der)
btw既然台灣國小編都來嗆聲了 拜託大家務必把這篇分享出去
順便貼到台灣國貼紙原文留言處
錯誤的法律知識不能一直流傳 檢察官是無辜的
另外台灣國小編你帶種的話就把我這篇貼到你的台灣國粉絲團 我很想看看貴國子民還可以講出什麼開眼界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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