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三:有關證人身分與搜索時間....】
王炳忠案相關的第三個議題,是他以證人的身分是否可如此被對待,以及搜索時間的爭議。今天台權會翁國彥會長的這篇文章,都談到了:
第一,是有關證人是否可如此被對待:
『在昨天的爭議中,我們不曉得王炳忠等人未來是否會轉換為被告身分,但在刑事偵查實務上,警調清早大動作登門拘提、搜索,通常都是針對具有相當犯罪嫌疑的被告,鮮少有證人會接受此等「高規格」待遇。王炳忠從被拘提到離開地檢署,人身自由被拘束長達18小時,若謂他實質上已被視為刑案被告,應不為過。因此,若檢察官未來真的將王炳忠由「證人身分轉為被告」,前日卻讓他以保護程度不足的證人身分,接受侵害強度相當劇烈的搜索、拘提與訊問,恐怕又會引發「玩弄被告於股掌間」的爭議;反過來說,若王炳忠在本案中一直維持證人角色,則檢察官有無必要針對不涉及犯罪、身世清白的證人破門拘提外加搜索,更涉及強制偵查手段是否牴觸比例原則的爭議。』
第二,是搜索過程裡可能涉及的兩個違法問題:
『更嚴重的問題是,支持者指出警調登門時出示給王炳忠的約談通知書與傳票,記載的到案時間為上午8:30,卻清晨6時許就開始搜索與準備拘提。對照調查局的新聞稿,也承認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王炳忠到場說明,被拒絕後再出示拘票進行拘提。若此一拘提過程屬實,至少有2個非常嚴重的違法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除了可以科處罰鍰外,並得予以拘提。法律要求檢察官決定拘提證人前,必須先經過「合法傳喚」的程序,並由檢察官判斷證人不到場的理由欠缺正當性時,才可以進入下一階段的拘提,顯然寓有比例原則的精神,避免動輒對人身自由採取過於激烈的侵犯手段,亦即不該一出手就是撒手鐧。但刑事偵查實務上,仍不時出現同時手持「約談通知書+傳票+拘票」的辦案手法,只要當事人第一時間拒絕配合到場說明,警調馬上拿出拘票、強制拘提。然而,此種「三票合一」的拘提方式,形同架空前階段具有緩衝作用的傳喚手續,直接進入強制剝奪人身自由的拘提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8條所定「經合法傳喚」的拘提要件顯然也喪失意義。警調此次同樣以「三合一」的手法拘提王炳忠,我國的刑事被告人權恐怕也像即溶咖啡般再次被稀釋攪和。
『此外,若警調準備的通知書與傳票上,記載要求王炳忠到案說明的時間為上午8:30,則警調清晨6時許敲門,王炳忠自然沒有配合開門的義務,警調人員更無權認定王炳忠「拒絕配合到場查證」,而逕行進入下一階段的拘提程序。此處警調的傳票記載若屬實,將是非常嚴重的拘提程序瑕疵,並違法侵害人身自由。』
最後,翁國彥的結論不能不讀:
『到目前為止,王炳忠等人在形式上都仍只是這起國安案件的證人。相對於犯罪嫌疑人與被告,證人是配合國家調查、作為證據方法的第三人,檢察官若準備對證人採取拘提、搜索等強制手段時,必須遵守更嚴格、更符合比例原則的啟動門檻,以避免國家權力的濫用。特別是極敏感的登門「查水表」,涉及違反當事人意願、強行進入民宅的搜索與逮捕,對不涉及犯罪的證人居住安寧、人身自由的破壞非常劇烈,檢察官與法院在核發拘票、搜索票時都應更加謹慎與自制。
『但在這次王炳忠等人遭到拘提與搜索的事件中,突顯檢警調處理挑動敏感神經的《國家安全法》事件時,心裡的小警總依舊蠢蠢欲動,追求保護國家安全的目的輕易壓過謹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當我國政府譴責中國官方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關押李明哲時,也別忘了在處理自身國民涉及的國安事件時,更應給予當事人有別於中國法制、最完整的正當法律程序保護,切勿以國家安全之名壓低我們原有的法制水準,卻向對岸處理李明哲案的粗暴與顢頇看齊。』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ealtime/20171221/1263212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7萬的網紅Honeyliciouss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來自摸摸: 這麼多年來感情上的跌跌撞撞,曾經經歷差一點就結婚到又分手,我一直以為我嫁不出去了(苦笑) 幾年前開始慢慢讓自己打開心胸,不要再一直抱著結婚是人生一定要達成的目標,然後自然的愛情就這樣悄悄地來了,原來之前一切的跌跌撞撞都是為了磨練自己成為更好的人,遇見更好的他,原來那個他在來自世界的另...
證人不到場 在 Honeyliciousss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來自摸摸:
這麼多年來感情上的跌跌撞撞,曾經經歷差一點就結婚到又分手,我一直以為我嫁不出去了(苦笑)
幾年前開始慢慢讓自己打開心胸,不要再一直抱著結婚是人生一定要達成的目標,然後自然的愛情就這樣悄悄地來了,原來之前一切的跌跌撞撞都是為了磨練自己成為更好的人,遇見更好的他,原來那個他在來自世界的另一端❤️
💍婚禮系列 第一集
求婚
https://youtu.be/JyoQdqTjdi4
👰🤵第二集
婚紗 (分2個不同的影片)
https://youtu.be/sIVTtqspkdM
https://youtu.be/MuhEDGII-38
婚紗幕後
https://youtu.be/YOWUg-WpASs
婚禮紀錄最終章 「婚禮」 因為疫情延後舉行,目前沒有日期,只能等舉行的那天再拍了。
#如何和外國人結婚
#外國人登記結婚
●申請單身證明及結婚補登:台北比利時辦事處(本片以比利時國籍為例,請依照另一半的國籍向該國辦事處或大使館查詢所需資料,不同國籍所需文件可能有異)
●比利時辦事處指定翻譯社其一
本片使用:中央翻譯社
104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42號3樓之9(309室)
電話:02-2541-7625
●民間公證人認證
●譯者需到場宣誓,本片由中央翻譯社代跑該社合作之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擇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本片辦理處為北部。中南部駐點請另行查詢)
10051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號3~5樓(文件證明部)
電話:02 2343 2888
●戶政事務所(無需在出生或戶籍地辦理,請洽詢你方便到達的區域戶政事務所,假日登記結婚需要預約)
本片為: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10650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二段86號
電話:02-2358-7877
---------------------------------------------------------------------------------
♥ 阿菜Honey
♥ My Instagram:https://www.instagram.com/Honeylicious1
♥ My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honeyliciousss
♥ My Twitch:http://www.twitch.tv/honeyliciousss
♥ 天菜小姐遊戲頻道:https://reurl.cc/5lxN8V
♥ 摸摸 Holymollieee
♥ Instagram:https://www.instagram.com/mollie_bunny
♥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holymollieee/
♥ Twitch:https://www.twitch.tv/holymollieee
---------------------------------------------------------------------------------
【阿菜系列影片】
➡️空姐系列: https://ppt.cc/fwLh2x
➡️阿菜寶典: https://ppt.cc/fJOqTx
➡️遊戲精華: https://ppt.cc/faPV3x
➡️戶外實況精華: https://ppt.cc/f1Dbux
---------------------------------------------------------------------------------
工商合作信箱
twitchsugar@gmail.com
未經授權請勿擅自報導
證人不到場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證人不到場 在 刑事訴訟證人篇(國語版)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傳喚出庭作證要注意哪些事情呢?歡迎來到刑事訴訟 證人 篇. ... <看更多>
證人不到場 在 可以不出庭嗎? 1、我是被告: (1)民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 的推薦與評價
2、我是證人—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