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桃園一名余姓男子,酒後欲駕車返家,遇到警察臨檢,結果這名男子不但拒檢,還辱罵警察,結果當然可想而知,被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這則新聞因為事實非常明確所以不太會有爭議,在這邊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在路邊進行酒測攔檢,叫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吹氣?又人民有沒有拒絕酒測的權力?在我們周遭其實常有相關的糾紛出現,而大家往往會看到聳動的標題而感到義憤填膺,不過這背後其實是有很多法律知識的喔!
我們先來看相關的法規及行政命令怎麼規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再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設置攔檢點,並應設置告示牌及警示設施。攔停車輛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有疑似酒後駕車者,才能由指揮人員指揮其停車。另外,如研判駕駛人未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則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不得執行其他交通稽查。」
看完了法條有沒有發現,隨機攔檢酒測的前提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舉例來說,就是已經發生車禍,或者駕駛人已出現搖搖擺擺、蛇行等疑似酒駕的情狀,而且警察在攔檢完發現沒有酒駕的情形,也要馬上讓人民離開,不能盤問其他事情,所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無論人民及警察都要互相配合,任一方不遵守就是違法。
不過很多人心中可能都會想為什麼警察攔檢也要有那麼多限制,真的沒有喝,配合一下會怎麼樣嗎?這時大家不妨思考幾個例子:如果隔壁鄰居突然帶著警察衝進你家說他家有東西被偷,希望你家讓他蒐查一下;又或者你只是下樓買個早餐,警察走過來說最近治安不好,你長得很可疑,麻煩跟他回警局調查一下呢?在這兩個案例中,的確都有很正當的目的沒有錯,但是大家一定會想,我就沒有做,為什麼要聽你的?為什麼是我不是別人?有沒有發現什麼!就是這個「為什麼」,這個「為什麼」其實就是大家很常聽到的比例原則中的「關聯性」和「必要性」,白話來說就是這個對人民權利得干涉行為一定要「能夠幫助目的的達成」而且要用「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法」,另外就是還要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這樣才會對人民的權利有所保障。
最後,善良的大家一定還是會覺得為什麼要對警察設下那麼多限制去保障壞人,但其實,這些要件都是為了保障明明沒有做壞事卻被當作是壞人的好人,在面對警察不合理要求的時候能夠捍衛自己的權利,真正的壞人絕大多數還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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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酒駕規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昨天發生了一件警察盤查人民,因為人民「不配合」而發生衝突,最後將民眾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移送的案子。
妨害公務相關的部分,因為立法委員不適合介入個案,我也不在現場,不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因此在案件確定以前,我不會表示意見。
然而,在事件的前半段也就是盤查的部分,中壢分局宣稱,盤查是 #騎著機車的巡邏員警 ,在 #加強巡邏區域, #發現陌生臉孔 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進行身分查證。
先不論中壢分局的說法,和警察當下講的理由根本不同(「看妳有沒有被報失蹤」、「因為我是警察本來就可以盤查妳」、「妳在公眾得出入場所」、「妳一直看我」、「憑我經驗」。)
請看VCR:
https://video.udn.com/embed/news/120511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9_HgGvkNnY
中壢分局的說法,透漏分局高層顯有不清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之虞。以下針對這點,來為你各位長官們進行法治教育。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為了避免過於空泛,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換句話說,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讓警察獲得「此路是我開」的權力。除了形式上必須是「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外,更要符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而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的重要憲法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更早就明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分局長有指定地點的話,從中壢分局強調「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來看,應該是以「防止犯罪」為指定地點的理由。然而,所謂的「防止犯罪」,應該要和「地點之指定」間,有最起碼的關聯性(例如鄰近餐廳或酒店附近的路段,為了防止酒駕,因此設置臨檢點),以符合比例原則中適當性的要求。
此外,更不能泛泛指定(不然整個高譚市,都是你的臨檢站),以謹守必要性的要求。
最後,「#陌生臉孔」除了完全不符合各款要件之外,更可能和前面查獲的案件沒什麼關聯性(又不是前案嫌疑人或被告)。
說真的,這種說法,和當年客委會主委(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被警察以穿夾腳拖「看起來像壞人」,而在台北轉運站盤查的意義,差不了多少。
容我提醒各位警察長官: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不過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執法,更應該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導原則。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
如果不能恪遵法治國的要求和精神,那就不再是服務公民的rule of law(依法而治),而是將人民視為客體的rule by law(以法而治)。
相關報導:https://video.udn.com/embed/news/1205113
警察人員酒駕規定 在 轉角國際 udn Global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惡意的撒馬利亞人 🇦🇺🚔
「這樣的『惡』該如何判罪?」澳洲維多利亞州中級法院10日針對一起極度爭議而且人性複雜的社會/交通案件,作出進度更新。42歲的被告普西(Richard Pusey),在2020年4月22日傍晚,於吸毒後在高速公路上飆車,並遭公路警察攔截扣車,誰知在準備拖車之際,一輛失控的卡車卻突然高速衝過路肩,將現場4名警察「全數輾斃」,而原本因吸毒酒駕正要被逮捕的普西,則因在路邊尿尿而逃過一劫,但撿回一命的他不僅沒有出手救人,反而高興地在路旁「笑看卡在車輪的重傷女警逐漸死去」,甚至還掏出手機一邊錄影、一邊慶祝條子被撞就是報應。案件內容流傳於網路曝光後,澳洲警民輿論極端憤怒,但纏訟將近一年被告10日卻逆轉選擇「全部認罪」,並可能因此輕判抵免、儘早於年內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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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重大事故也是維多利亞州史上,最多警察殉職的單一事件。事件發生在2020年4月22日傍晚4點50分墨爾本東線高速公路,被告普西在吸食冰毒與大麻等混合毒品後,駕駛著一輛保時捷911跑車,以超過速限將近50公里飆速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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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警察獲報後,隨即出動攔截,並在呼氣測試後確認被告體內「出現酒精與藥物反應」。根據規定,涉嫌吸毒酒駕、又嚴重超速的普西,應該當場被逮捕並扣押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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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在避車彎等待拖吊的過程中,一輛高速行駛中的大卡車卻突然失控,竟以時速100公里高速直衝輾進避車彎——極為強大且全無示警的衝擊力,瞬間就把4名值勤中的警察,隨著被壓成廢鐵的警車一同輾入卡車車底、鐵肉混雜壓成一團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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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之後,因健康狀況而肇事的卡車司機當場昏厥不醒;現場唯一一個無傷清醒的生還者,反而是正要被扣車逮捕、卻剛好在高速公路旁草皮小便的普西。誰知普西並沒有依照一般交通倫理或正常邏輯地協助救傷、馬上報警,反而是幸災樂禍地掏出了手機,對警車的斷肢殘骸自拍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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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事後發現,當時被卡在卡車輪下的一名女警,並沒有在第一時間死亡,而是在重傷受困的狀態下,不斷哀嚎呼救,但此時的普西卻拒絕伸出援手,反而笑看著瀕死的警察大聲咆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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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不就只是想趕快回家吃一頓壽司!死條子搞屁,你們現在還把我該死的保時捷給弄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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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著鬧著,還在恍神的普西就在路邊隨手招了便車,就這樣當作沒事一樣返家休息——但他見死不救,還自拍羞辱殉職員警的行為,卻被死去警察身上的隨身攝影機給全程拍下。檢方表示,普西回家之後,先是把「車禍現場的警察慘況照片」上傳到了社群網路;自己自拍嘲笑警察去死的影片,也透過通訊軟體在自己的私交圈內流傳,而這些傳播行為與影像事證,也就成為警察翌日抓人的「犯罪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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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西的「邪惡行為」極其嚴重地激怒了澳州警界與公眾輿論,但在檢調實務上,要如何懲罰普西?他又犯了怎樣的罪名?卻也成為各方爭議不平衡的法庭焦點——因為見死不救、嗑藥酒駕固然有罪,但直接撞死警察的,卻也不是普西,因此檢方在起訴中的定罪重點,也就是本回輿論爭辯的〈破壞公眾體統罪〉(Outraging public decency)的量刑強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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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普西見死不救、拍攝重傷警察的死亡來嘲弄執法人員,行為嚴重敗德且傷害社會,加上相關影片與照片已透過網路傳播出去,因此檢方也舉英國在2007年重判3年的《拉津斯基案》,要求法官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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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英格蘭的50歲婦女拉津斯基(Christine Lakinski),因為慢性病發在街上昏倒,路旁飲酒經過的27歲退伍軍人安德森(Anthony Anderson),不僅見死不救,還拿礦泉水、啤酒、刮鬍泡惡意噴灑在昏死的受害者,並當街對著拉基斯津撒尿自拍,並嘲諷性大喊:「我出運啦!影片要在Youtube爆紅啦!」但拉津斯津卻因延誤急救而現場死亡,鬧事害人的安德森,則因此觸犯〈破壞公眾體統罪〉,被判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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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受到警界高層指點、自己因經營房地產炒作放貸而致富的普西,卻在自首之前刪除了手機影片,辯稱照片只有私友訊息傳遞,並沒有「公開於社群網路」,因此不檢行為算不算真正傷害了公眾利益?或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卻也沒有檢警「為了報復被告」而故意求處過當刑責來得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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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澳洲的〈破壞公眾體統罪〉沒有刑度上限,但本案的技術複雜性卻也讓檢方難有定罪把握,因此在與辯護律師團隊談判協商後,雙邊才會達成認罪協定——維多利亞檢方將能成功定罪普西的犯罪責任;但在技術性自首、認罪協商與羈押折抵後,普西也可望儘早結束官司,甚至於今年內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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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西才沒有悔意,他只是擔心官司越拖越長、一路拖到2022年以後。」儘管普西一度交保,但成為「全民公敵」的他,卻多次與路人、記者發生衝突而被告恐嚇罪而重返羈押。再加上如果進一步被檢方拖入法庭訴訟,光是疫情阻礙與〈破壞公眾體統罪〉的認定空間討論,更可能把案件無限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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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多利亞公路警察失去了4名英雄。」澳洲警察工會表示:「但那個懦夫卻活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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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歐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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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酒駕規定 在 [新聞] 高市創舉/警察只要酒駕每天「罰站」八-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新聞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1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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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高市創舉/警察只要酒駕 每天「罰站」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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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建華、黃敦硯/綜合報導〕高市員警再有酒駕,每天「罰站」八小時!
交通崗站好站滿 沒有超勤津貼
高雄市警察酒駕事件頻傳,市警局為遏止中秋連假又發生官警酒駕醜聞,祭出全國創舉,
通令即日起,凡發生酒駕的員警,每日編排八小時在大馬路站交通崗或治安要點守望勤務
,以為懲處。
高市警督察單位近日修正「警察人員酒駕相關懲處規定及防制措施」,內容包括,即日起
,發生酒駕的員警,自酒駕當日起至重新取得駕照日止,免兼警勤區,每日編排八小時勤
務,不予編排超勤時數,勤務項目八小時一律為交通崗或治安要點守望,且不得編排「一
段式」或「三段式」勤務。
「一段式」勤務是指一次上滿八小時就可下班,中間包含一至二小時休息時間。「三段式
」勤務是一天的勤務時間,中間分成三段休息。
酒駕員警只能「兩段式」排班,意即站崗八小時,中間雖有一至二小時休息,但休息時間
不算超勤,不給加班費,有任務就隨時出勤,實質上就是被綁住,不能亂跑。這項酒駕懲
處新措施,高市警所有單位都適用。
「很嚴厲」盼警別再以身試法
基層官警獲悉這項防酒駕懲處規定,大都認為「很嚴厲」,單位主管不時提醒同仁,切莫
以身試法。
高雄警方之前酒駕頻頻,如六龜警分局桃源分駐所張姓警員於六月廿八日凌晨,涉嫌酒後
私用警方巡邏車下山買消夜,在山路轉彎時失控自撞山壁;端午連續假期,李姓警員返回
屏東枋寮,與親友喝了幾瓶啤酒後,貪圖方便開車返家途中,不勝酒力睡著,被屏東警方
查獲,酒測值超標。
警政署表示,杜絕員警酒駕是各警察機關重點工作,在警察勤務規範下,所有遏阻員警酒
駕的措施和方案,警政署均尊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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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2x4r5sV
不會臉紅?居然敢說是創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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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35.22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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