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補牢-談勞動部紓困政策的各種補破網
自從去年發放紓困預算以來,時代力量即不斷地呼籲,勞動部應該要正視兼職勞工的權益,以及直接補貼給基層勞工,避免不肖業者侵占勞工補助款項。
繼6月28日勞動部開辦 #打工族紓困補助 之後,終於宣布,將要針對 #受疫情影響產業且薪資高於2.4萬元的勞工,發放1萬元的生活補貼,算是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勞動部在這次的紓困補助上,犯了幾個政策上的錯誤,導致事後必須採取許多 #補破網 的方案補正,而民怨早已沸騰。
首先,勞動部犯的第一個錯誤就是,把「有工作事實未保勞保」的勞工排除在外。
有工作事實未保勞保的勞工在台灣不算少數,而且絕大多數都是處於非常弱勢的處境,然而,勞動部將這群人踢皮球給衛福部的急難紓困,造成去年的玉蘭花之亂,同時間,也造成一個荒謬的狀況:更弱勢的勞工卻必須符合更高的門檻、處理更多的文書作業,才能夠領取微薄的一萬元補助,而加保職業工會的勞工,是直接三萬塊進帳戶(請見備註)。
勞動部和衛福部共同決定,要以4月30日是否投保勞保,作為行政責任的切分點,沒想到卻發生日投保的打工族,因為4月30日適逢五一勞動節連假,可能因為未出勤、雇主未投保,而錯失打工族紓困補助的荒唐事。
而這個,是勞動部犯的第二個錯誤。
勞動部接下來犯的第三個錯誤,就是把被停業的勞工、以及被疫情影響只能外帶的餐飲業勞工,排除在自己的權責範圍之外。
紓困4.0宣布之後,「由企業領取補助,再發給勞工」的申請方式,造成許多勞工求訴無門。時代力量提案要求,被停業行業的勞工,發生違法減薪、違法資遣的狀況時,由政府直接補助給勞工,而不需要再經由企業代為申請,避免發生侵占款項、或是雇主不申請導致員工領不到紓困的狀況。
當時柯建銘表示:「雇主不會放著有錢不去申請。」但事實結果就是,許多勞工投訴,雇主基於個人考量不願意申請補助,導致員工連一毛錢也拿不到。
這種狀況在被停業的行業中,特別明顯。
勞動部的「充電再出發計畫」以及「安心就業方案」,都是以「雇主有合法的減班休息」作為條件,但是被停業的行業,勞動部函示,薪資可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不必達到基本工資。
換言之,被停業了,因為不是減班休息,所以雇主可以 #不必通報無薪假、#不必給基本工資、#不必資遣勞工(省下資遣費);只要雇主不協助申請補貼方案,不要說勞動部的各項紓困措施了,#勞工連失業給付都沒有!
這種荒唐的政策,完全只是方便行政機關的行政作業,卻忽略了被停業勞工的弱勢處境。
雇主侵吞紓困款項的情形,也時有所聞。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昨天揭發計程車行侵占司機補助款項的弊案,公路總局才趕緊追回款項。
最後,勞動部最新提出的「安心就業方案」修正版(三階段補貼),是否會跟其他部會的薪資補貼方案,產生競合及不公平的問題,則是下一個階段需要密切關心的議題。
總之,還是要肯定勞動部,終於在一年半後的今日,盡可能地對粗糙的紓困方案,提出補破網的措施。只希望下一波所提出的,受疫情衝擊勞工的生活補貼方案,可以真正的對症下藥,不要只求行政方便卻忽略現實,端出為德不卒的政策。
(小小補充:手繪圖中的自營作業者-保職業工會的方案中,投保薪資在2萬4千元以上的,是領一萬塊,投保薪資在2萬4千元以下的,才是三萬塊唷!)
資 遣 通報 失業給付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自從疫情升級以後,法院的庭期也延期了很多次,我也從本來外出行程滿檔,變成宅在家裡防疫居家辦公(突然有種回歸非訟律師的錯覺😂)
最近因為法院也慢慢改採視訊開庭,才比較常到事務所上班!前幾天中午,很開心的跑去很愛的一家韓式飯捲店,發現竟然停業了(嗚不…)
這次疫情真的影響到很多商家的生意,除了禁止內用的政策,居家辦公也讓原本商業區的人潮變少,龐大的租金壓力,讓有些店家甚至決定停業😭
這讓我想到可以跟大家分享:
「雇主如果因為本次疫情而停業,還需要發勞工薪水嗎?因疫情可否放無薪假、或解僱勞工呢?」
💡看看下面的 #法律小解析吧!
📍公司停業是否仍需發薪水💰?
▪️因應政府政策而停業➡️可不支薪
屬於「#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之情形,白話來說就是「不能怪勞工也不能怪老闆」,所以停業期間的工資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若無法協商,雇主可主張 #不支薪。
▪️若為商家自主停業➡️應依法支薪
因為是老闆因營運考量而自行停業,雇主仍應照付約定之工資。
📍雇主可與勞工協商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但須符合通報及最低工資要求
▪️ 依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需徵求個別員工之「#書面同意」,並#通報 地方勞動局。
▪️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約定之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即24,000元)
▪️減班休息之勞工可申請之補助:「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等。
📍可否因疫情解僱勞工?
▪️雇主可能得主張之法定事由:
1. 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2. 勞基法第11條第3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仍須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如:業務緊縮或虧損之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且無其他方法可資使用等
▪️雇主應盡義務:
1. #預告期 或給予預告期間工資
2. #謀職假:預告期內每7天有2天之帶薪謀職假。
3. 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很重要✨:供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4. 給付 #資遣費(新制勞工: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5. #資遣通報:勞工離職10日前應通報主管機關。
這次疫情,使得讓很多業者營運困難,不得不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或資遣勞工,但仍須注意相關法定要件,才能避免後續勞資爭議。
而勞工也應注意相關勞動權益及知識,若雇主有非法之調整或變動,也才能捍衛自身權益喔!
#新冠肺炎 #疫情 #三級警戒 #法律 #sunny律師 #律師 #國考 #法律知識 #武漢肺炎⚠️ #防疫
資 遣 通報 失業給付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我們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然而,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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