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依照條文,應該是要在「公共場所」才會成立賭博罪,法院也才能判刑。
例如,在公園的榕樹下大桌玩麻將賭錢,或著是租一個店面放各式賭具,這樣才算公共場所,參加者被抓到才應該被判賭博罪。
問題是,現在網路、通訊軟體發達,各種違法的賭博早就從實體聚會走向網路簽賭,除了過年大家聯絡感情會在家打麻將、玩大老二,真正想透過賭博來投機獲利的人才不會明目張膽地聚在一起等警察來抓,。
因此,有些法院會選擇擴張解釋「公共場所」的意義,認為現在網路、通訊發達,若是透過電話、傳真、網路來傳達賭博訊息、下注,與本人親自到場賭博沒什麼兩樣。
例如桃園地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115號,就認為在賭博網站簽賭觸犯賭博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369號,認為被告們雖然肉體四肢在自己家或公車上,但利用Line向組頭來下注,與親自到場簽賭無異。
不過,倒也不是全部的法院都會擴張解釋,有的法院也會嚴格的遵照條文與立法意旨來裁判。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12號,認為如果是兩個人利用Line的聊天室來對賭,而沒有提供其他人任意參與的機會,就不構成賭博罪;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985號也認為,利用電話下注,除了通話的兩個人以外,別人無從知悉通話內容,類似隱密、封閉的空間,不具有公開性所以不構成賭博罪。
🎸要怎麼避免自己利用網路、通訊軟體時被認定成賭博罪呢?
從上面的判決來看,用什麼工具(臉書私訊、Line或傳真)就不是重點,重點是你們的賭局是不是具有公開性、流通性,有沒有對外開放參加、外人能不能輕易加入賭局,而被認定為類似公共場所的地方。
因此,你想私訊「吉律,我賭你尾牙抽不到獎哇哈哈」是可以的,但如果你是開了一個臉書社團,讓任何人都可以輕易加入來賭我抽不到獎,這樣就很有可能構成賭博罪了。
簡單來說,不要參加來路不明的賭局、不要加入陌生的群組下任何賭注,除非有合法的執照(例如,運動彩券),否則不要利用網路、電話或傳真來簽賭。
記得「小賭怡情」的初衷,不要把賭博當成是獲利的工具,這樣就沒事啦!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1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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