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他過失傷害!請順便叫他賠我車!】
在地小、人口多、車子也多的台灣,車禍是很多人每天上下班都會看到的景象、也是多數人都遇過的事情,車禍當中有時候可能會造成一方或雙方受傷,並對他方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以及請求民事賠償,此時就有可能會遇到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簡稱刑附民)的問題。
🎸什麼是刑附民?
刑附民的相關條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簡單來說,就是在一個刑事案件進行的刑事程序當中,同時對被告及應該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且就民事部分不用另外繳交裁判費。
🎸為什麼要有刑附民?
對於當事人來說,可以直接利用刑事訴訟的訴訟資料,不用在自己去蒐集證據、可以減少訴訟費用的浪費;對法院來說,則是可以在同一個程序當中,將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一起解決、促進訴訟經濟,可以節省法院以及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也因為可以一起解決,所以可以避免裁判分歧的問題,舉例來說:車禍案件當中就不會出現刑事法院認為有過失傷害罪成立、民事法院卻判決不用賠償當事人的醫藥費問題。
🎸怎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刑附民?什麼時候提?法院能夠審理的民事案件範圍又到哪裡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若被告後來被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原告就不能提出刑附民。也就是說要在被告是有罪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刑附民哦!並且依照第488條,要在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而關於審理範圍的問題,必須是當事人的民事損害是因為「犯罪」發生。所以很重要的是,實務上認為,在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當中,對於人身上的損害(比如醫藥費、看護費用等等)可以在刑附民當中提出,但車輛毀損的損害並不行,因為刑法上並不處罰過失毀損的問題,過失毀損並非是一種「犯罪」。實務上的作法實際上有可能造成審判的割裂、也讓民眾摸不著頭緒。所以在標題一開始說的狀況,打咩打咩!不可以這樣請求!
🎸要是提出刑附民,但後來刑事無罪,那我的民事賠償部分怎麼辦呢?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後來無罪,必須要判決駁回原告民事部分;但因為民事案件時常會涉及請求權時效的問題,此時原告是可以聲請移送民事庭的!如此一來,民事案件的部分會被轉到民事庭去審判,原告需補繳裁判費。因此就不會發生後來被告無罪、結果自己的請求權時效消滅的問題了。
以上就是關於實務上非常常見的刑附民問題,希望大家都不會有遇到要用到的時候;就算遇到了,也知道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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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江國慶槍決23周年】
1996年9月12日,一名五歲女童在台北市大安區的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遭姦殺身亡,軍方便組成0912專案小組,由不具有司法警察身分的空軍總司令部政四處的反情報隊所組成,為追求破案績效而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偵辦,造成21歲的軍人江國慶被逼供自白為兇手。
1997年的今天,江國慶遭到槍決,其在被處決前曾經寫信給他的父親,表明自己是受到冤枉的。
當時女童遭到姦殺的新聞引起社會共憤,軍方因此有破案的壓力,故而使用違法、違反程序正義的手段刑求江國慶,對其疲勞偵訊37小時,獲取其自白,並宣布破案。
雖然之後一審時遭國防部以證據不足以刑求為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之後三位軍法官的重新審判依然維持有罪。
終於在2011年,檢警專案小組發現證據有問題、自白和鑑定報告有多處不符、且自白疑似是在脅迫中寫下的,因而認定江國慶並非兇手。
國防部因此賠償江家一億多元的賠償金,並向涉及非法刑求的軍方人員求償。
軍事法院也再審此案,改判其 #無罪確定。
此案也引起了社會大眾對於 #死刑存廢、刑求和程序正義的重視,軍隊追求績效、重視升官等等的積弊也被一一檢討,雖然怎麼樣也很難喚回已經冤死的性命,但仍然是當今社會的重要課題。
這也是為什麼 #程序正義、#無罪推定原則如此重要的原因,當一場冤案發生時,損失的不僅是高額的賠償金額,更可能是無法喚回的寶貴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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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闖禍,餵它的人要不要負責?>
新聞:這個月一日,一名女騎士行經新北永和堤外便道,一隻狗狗突然走到馬路上,導致她閃避不及撞上,頭部撞到路邊水泥一度沒了生命跡象,經過搶救恢復心跳,但現在昏迷指數只有三,闖禍的狗狗因為沒有植入晶片,但疑似有人長期餵養,親友在臉書發文,警方也提供畫面,希望民眾能夠提供資訊,找出有沒有飼主,釐清責任。
其實這個新聞有一個衍生的問題,
就是附近攤販說有一個人常來餵這隻流浪狗,
應該為這個車禍負責~
問題來了,
餵食流浪狗的人要為流浪狗闖的禍(造成車禍或咬人)負責嗎?
這個主要的規定有兩個,
一個是民法第190條第1項: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個是動物保護法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而什麼叫做飼主?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是這樣規定的,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不管是占有人或飼主,
客觀跟主觀上都必須與該動物成立一定穩固的飼養關係,
才應該命其負擔寵物傷害他人的責任,
如果只是偶一為之餵養流浪狗,
在法律上並不會被認定是飼主,也不會被認定是占有人,
相關判決都是認為不應該課以餵養流浪狗人士過重的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法官就這個問題寫了一份非常淺白的判決,
思考了人與動物間的關係,
謹摘要引述如下:
1.誰應該承擔流浪狗的管理責任?本來就是社會爭議問題,社會上討厭流浪狗的人與同情流浪狗的人,立場不同,意見互相對立。討厭流浪狗的人,反對拿便當剩飯去餵食流浪狗,因為流浪狗會因此生活下來,又交配繁衍一大堆,而且流浪狗咬學童的這種社會新聞,時有所聞。但同情流浪狗的人,認為狗也有生存在社會的權利,便當剩飯反正也是要倒掉,若給狗一口飯吃也是好生之德。這兩種見解在社會上針鋒相對,沒有一定誰對誰錯。人類到底要禁絕流浪狗,還是幫助流浪狗,社會不曾有共識。這不是一個司法判決可以決定的事情,也不是被告一個人可以承擔的責任。如果期待一個判決就可以豎立標準,永久解決流浪狗問題,也是難以承受之重。
2.本案很像著名的玻璃娃娃判決,當玻璃娃娃的同學好心幫助他,卻二人一起跌下樓梯摔倒,熱心的同學事後被索賠幾百萬元,法院也一度判決該同學應該要賠償數百萬元,好像弱者獲得賠償,正義獲得實現。但事實上在宣告玻璃娃娃從此與人類社會隔絕,也在宣告弱勢族群從此更加弱勢。從此,任何在路上跌倒的肢體殘障人士,都不會有人去救他,因為稍微接觸他們都會被法院判賠幾百萬元。本件情形類似,被告只是曾經幫助過酷妹、熊大,上網貼文幫他們找到認養者。流浪狗是一頓飯菜知恩,吃過一頓飯就賴在被告店門口不走。本案酷妹、熊大是台灣常見的混種米克斯,並不是動物保護法第20條所稱的「具攻擊性動物」,依規定不需要戴口罩。107年3月29日酷妹當時已有新主人,不歸被告管理;熊大去公園前確實有被繫繩,只是一時突發狀況掙脫,被告抓不住繩子,本件酷妹與熊大實際上是沒有咬人,但丙○○已經提起民事訴訟,民法第190條採取無過失責任原則,丙○○若有損失一定會獲得賠償。只是若將被告判刑,判刑對被告是一件很大的羞辱,將永久記錄在司法院檔案中,等於司法在重申「個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一樣。法院如果對被告說「你應該對流浪狗繫繩戴口罩抓緊繩子如何如何的管理,你才不會被判刑」,就好像對熱心少年說「對你玻璃娃娃同學要如何如何協助,你才不會被索賠幾百萬元」,從此流浪狗將被推向絕境,本案將成為另一個玻璃娃娃判決。
3.現在的社會,當人們看到路邊有人摔車,或有人路倒,已經很少人願意停下來給予協助,因為每個人都怕被誣陷而有法律責任。本件案發當時,被告已經向丙○○說對不起,而且帶丙○○去醫院敷藥打破傷風預防針,也表示願意處理,已經按照社會習慣表示誠意。丙○○求償15萬元,依據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無過失責任,只要丙○○能舉證損失就會獲得賠償。但基於刑法最後手段原則,刑法謙抑思想,無法認定被告一時抓不住熊大的繩子是過失犯罪。原審未傳喚新主人乙○○,並加諸熱心協助流浪狗之人太多責任,容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
雖然被害人可能不會滿意,
不過法官並沒有因為這個案件很小就隨便處理,
不但非常用心的思考了相關問題,
也寫出了他的想法跟判斷理由,
我覺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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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去年與人發生車禍
事實經過為
我方行駛支線,對方主線超速,但路權為對方占優
車禍事故後對方有受傷事實,惟送醫後看起來狀況還算良好
車禍第三天即看到對方上工(對方於工地打工)
惟當時未想到照相錄影存證
因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所以理賠原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第一次調解時,保險公司願意負擔所能提出證據的全額賠償
惟對方獅子大開口,求償兩百多萬元 (精神慰問金100萬、勞動力損失100萬 + 其他)
有單據的僅財損修車五千多,醫療單據五萬多
(觀其診斷證明書,病名為挫傷或擦傷;醫療費用最貴的則為自費注射高濃度PRP4萬5)
保險公司不願支付,和解失敗
後續我方又陸續申請了兩次調解,對方皆未到場
且我方及保險公司打電話給對方都未接電話
對方則找律師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今年3/18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拘役55日,易科罰金每日1000
問題:
1. 經詢問親戚,他並未出庭答辯即被判刑
唯一一次出庭的簡易庭也只有地檢署檢察官也沒有法官
出庭後調解失敗就回家了
想請教一下這種刑事過失傷害被告人都不用出庭答辯就可以判刑嗎?
2. 這種對方明顯獅子大開口的狀況下,刑事已被判刑
假設最壞的狀況下,不上訴直接易科罰金給國家
那民事賠償可以就不理對方了嗎?
3. 想請教是否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P.S 以上過程非本人實際經歷,僅由親戚口述與相關紙本文件去理解
如有描述錯誤的地方,再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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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39.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6846560.A.C1A.html
看判決書有這段文字,所以親戚是被員警陰了嗎?
(被認罪)
抱歉,因為一樓大大說被告認罪+輕罪,檢察官才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而我的認知是,警員到場只是描述事情經過,並非認罪
至少希望在出庭時可以跟法官說明我們的立場
(如非惡意不和解,事實上比較像對方故意不想和解)
但判決書那樣寫的感覺,很像就是在跟警員直接認罪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0:32:52
您這樣的說法感覺就有點曲解我的意思了
事實上我方願就合理範圍內做全額賠償
並非想耍賴或置之不理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0:36:02
PRP沒說不必要喔,基本上能提出醫療行為的單據都願意理賠
甚至加點和解慰問金都是願意的
但事實上就第一次和解時對方就提出兩百多萬的和解金額
親戚家中經濟並沒那麼寬裕實在負擔不起
經濟損失與身心損失就包含在所提出的兩百多萬裡了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1:05:11
PRP那段,我只是想表達,其醫療行為最大的花費就這個
代表其傷勢並非非常嚴重的
當然,造成對方受傷還是會覺得很過意不去的
假設今天對方受傷程度非常嚴重,真的影響其往後生活
那賠償個幾百萬都不為過 (或許還不夠)
如果今天只是個皮外傷就喊價兩百多萬
相信任何人遇到都會覺得憤恨不平的
我最後給他的建議也是如此
感謝m大,一查發現真的是底很厚的人
看來還是不要跟她玩了,直接給法院判比較快
真的只能說親戚命不好,遇到這樣的人了
好的,謝謝您的說明,是我用詞不當了!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1:21:27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1:22:21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1:28:08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1: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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