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翔的議會質詢-水務局、政風處(10/22)】
#路面下減洪
延續昨天詢問工程局路面下減洪的問題,今天智翔則請教水務局的意見,對於既成道路,例如春日路是否能埋設路面下的水箱,對於設置的適切性,水務局長也表示有其可能性,至於車流與公路總局的管轄問題,智翔在日後總質詢時,會一起提出來討論。
#逕流分擔
去年水利法修法通過,增加「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規定降雨逕流擴大由水道與土地共同承擔,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案,應送審出流計畫管制書。
且在水利法的子法《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五條,也提到地方政府應擬定「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並依循公告實施範圍、擬定計畫、逕流分擔審議、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並最後公告施行這幾項步驟,來面對未來可能遭遇的水患。
雖然局長回覆道,航空城部分的開發計畫,已有做逕流分擔的計畫送水利署審議,但大型開發案不僅僅發生於航空城,未來希望桃園市、桃園區,都能先從評估報告先做起,才能來評量逕流分擔到底需要多少錢與地,以及其餘的成本,畢竟,氣候的變遷並不等人,必須及早準備。
#小檜溪截流站
小檜溪重劃區截流站用地,位於桃園區三民段,據悉目前正在辦理撥用,因此想詢問目前的進度為何,以及未來將會做規劃作何用途? 今天局長則回覆將會做公園綠地,若有其他局處有用地需求,則會再進行跨局處協調。
#東門溪排水幹道治理
東門溪向來是桃園區水患的主要來源之一,讓大樹林地區的居民苦不堪言,而根據2017年修訂最新一版的《東門溪治理規劃檢討報告》裡頭臚列了幾項待完成的工程,包括如今天水務局表示,最重要的大湳滯洪池、樹仁三街滯洪池,以及需要跟新北市一起合作的鳳鳴地區的幾項工程,都希望水務局能夠盡快辦理,完成治水工程,期待一個不會淹水的東門溪。
🎞完整質詢影片請看:
https://youtu.be/ZVZYkghvLlc
🎞youtube頻道請搜尋: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水務局、政風處(10/22)】 #路面下減洪 延續昨天詢問工程局路面下減洪的問題,今天智翔則請教水務局的意見,對於既成道路,例如春日路是否能埋設路面下的水箱,對於設置的適切性,水務局長也表示有其可能性,至於車流與公路總局的管轄問題,智翔在日後總質詢時,會一起提出來討論。 #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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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水利法已納入滯洪保水概念
#地方執行仍待落實
上週3Q 陳柏惟在分析三民區寶珠溝流域淹水的文章中,再次強調了落實低衝擊開發,以及建立城市整體透水滯洪體系的重要性。
#海綿城市理念已經入法
其實,這樣的理念不只在地方政府層級實踐,更是已經納入了中央法規之中。在去年5月29日,立法院就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加「#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專章中,第83條之二規範:中央指定的「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需有「#逕流分擔計畫」,也就是公共設施,包括公園、道路、學校等都必須設置滯洪設施;而第83條之四規定:一定面積的私人土地進行開發前,也必須提出相關防水滯洪計畫,讓公私單位共同負擔淹水治理責任,此修正條例在今年2月1日開始施行。
也就是說呢,吸納逕流的防災理念,已經列入了中央法規中,可以有效的促進公私合作來進行防洪,未來若是高淹水潛勢地區,可按照此法來估算與吸納逕流量。
#回頭看看我們城市中的公共空間
如果按這樣的理念,其實我們現有的公共空間有很多是不及格的。隨便舉例而言,我們來看位在左營區29期公辦重劃區的福山廣場,此區域在1992年完成重劃,廣場約在稍晚落成。
實際看,廣場綠覆率不高,中央的溜冰場和周邊步道透水性均低,且廣場中央與四周路面相比,海拔高度竟高出0.86m。也就是除了不能吸納雨水外,逕流還會很快往外流。如果翻閱1990年代高雄市府的「政績說明書」(小編家裡有),會發現許多公園、綠地,都是這種「凸起來」的設計,這不能全怪當時設計不良,但在極端氣候的今日確實有檢討必要。
此區在近期大雨中並無明顯淹水,是因為這裡海拔地勢又比稍南方的生態園區一帶高了1m左右。若無法吸納逕流,水就快速流竄,低窪地區就倒霉,這樣而已。
若引進逕流整體管理的概念,高雄市的許多公園、綠地、廣場、學校操場,均能以微滯洪觀念重新設計,進行下挖、設置地下儲槽、透水鋪面、生態導溝.....等設計。若一座增加500-數千噸的滯洪量,則除了多出數座滯洪池的容量,更可以達到逕流多處就地吸納的效果。
從水利法修正中,我們看到治水的理念確實與時俱進,也可以看到這任期的立法院確實通過了不少進步性的法案或修正案。但後續的落實,中央地方的合作,地方政府腦袋的進化,就要持續的監督與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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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已納入滯洪保水概念
#地方執行仍待落實
上週3Q 陳柏惟在分析三民區寶珠溝流域淹水的文章中,再次強調了落實低衝擊開發,以及建立城市整體透水滯洪體系的重要性。
#海綿城市理念已經入法
其實,這樣的理念不只在地方政府層級實踐,更是已經納入了中央法規之中。在去年5月29日,立法院就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加「#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專章中,第83條之二規範:中央指定的「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需有「#逕流分擔計畫」,也就是公共設施,包括公園、道路、學校等都必須設置滯洪設施;而第83條之四規定:一定面積的私人土地進行開發前,也必須提出相關防水滯洪計畫,讓公私單位共同負擔淹水治理責任,此修正條例在今年2月1日開始施行。
也就是說呢,吸納逕流的防災理念,已經列入了中央法規中,可以有效的促進公私合作來進行防洪,未來若是高淹水潛勢地區,可按照此法來估算與吸納逕流量。
#回頭看看我們城市中的公共空間
如果按這樣的理念,其實我們現有的公共空間有很多是不及格的。隨便舉例而言,我們來看位在左營區29期公辦重劃區的福山廣場,此區域在1992年完成重劃,廣場約在稍晚落成。
實際看,廣場綠覆率不高,中央的溜冰場和周邊步道透水性均低,且廣場中央與四周路面相比,海拔高度竟高出0.86m。也就是除了不能吸納雨水外,逕流還會很快往外流。如果翻閱1990年代高雄市府的「政績說明書」(小編家裡有),會發現許多公園、綠地,都是這種「凸起來」的設計,這不能全怪當時設計不良,但在極端氣候的今日確實有檢討必要。
此區在近期大雨中並無明顯淹水,是因為這裡海拔地勢又比稍南方的生態園區一帶高了1m左右。若無法吸納逕流,水就快速流竄,低窪地區就倒霉,這樣而已。
若引進逕流整體管理的概念,高雄市的許多公園、綠地、廣場、學校操場,均能以微滯洪觀念重新設計,進行下挖、設置地下儲槽、透水鋪面、生態導溝.....等設計。若一座增加500-數千噸的滯洪量,則除了多出數座滯洪池的容量,更可以達到逕流多處就地吸納的效果。
從水利法修正中,我們看到治水的理念確實與時俱進,也可以看到這任期的立法院確實通過了不少進步性的法案或修正案。但後續的落實,中央地方的合作,地方政府腦袋的進化,就要持續的監督與努力了!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水務局、政風處(10/22)】
#路面下減洪
延續昨天詢問工程局路面下減洪的問題,今天智翔則請教水務局的意見,對於既成道路,例如春日路是否能埋設路面下的水箱,對於設置的適切性,水務局長也表示有其可能性,至於車流與公路總局的管轄問題,智翔在日後總質詢時,會一起提出來討論。
#逕流分擔
去年水利法修法通過,增加「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規定降雨逕流擴大由水道與土地共同承擔,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案,應送審出流計畫管制書。
且在水利法的子法《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五條,也提到地方政府應擬定「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並依循公告實施範圍、擬定計畫、逕流分擔審議、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並最後公告施行這幾項步驟,來面對未來可能遭遇的水患。
雖然局長回覆道,航空城部分的開發計畫,已有做逕流分擔的計畫送水利署審議,但大型開發案不僅僅發生於航空城,未來希望桃園市、桃園區,都能先從評估報告先做起,才能來評量逕流分擔到底需要多少錢與地,以及其餘的成本,畢竟,氣候的變遷並不等人,必須及早準備。
#小檜溪截流站
小檜溪重劃區截流站用地,位於桃園區三民段,據悉目前正在辦理撥用,因此想詢問目前的進度為何,以及未來將會做規劃作何用途? 今天局長則回覆將會做公園綠地,若有其他局處有用地需求,則會再進行跨局處協調。
#東門溪排水幹道治理
東門溪向來是桃園區水患的主要來源之一,讓大樹林地區的居民苦不堪言,而根據2017年修訂最新一版的《東門溪治理規劃檢討報告》裡頭臚列了幾項待完成的工程,包括如今天水務局表示,最重要的大湳滯洪池、樹仁三街滯洪池,以及需要跟新北市一起合作的鳳鳴地區的幾項工程,都希望水務局能夠盡快辦理,完成治水工程,期待一個不會淹水的東門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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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在 [討論] 「水利法」三讀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看板Civil 的推薦與評價
「水利法」三讀 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自由時報〔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加「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規定降雨逕流擴大由水道與土地共同承擔,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案,應送審出流計畫管制書。
極端降雨事件頻傳,且高度都市化及河川流域中上游地區大量的土地開發,導致暴雨產生的地表逕流較過去大且急。為加強防洪管理措施,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三讀條文規定,逕流分擔部分,未來將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在完成逕流分擔計畫書後,由各部會共同辦理兼具滯洪功能的公共設施。
條文規定,在出流管制的部分,只要開發案達一定規模以上,就要求開發單位送審出流管制計畫書,並要求建築物提升透水、保水及滯洪功能,透過公私部門的共同分工合作,增加整體流域的耐洪程度。
條文規定,出流管制規劃書、計畫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技師簽證;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但適用範圍、容量標準應參考建築法規,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建築機關訂定。
在罰則部分,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不從者,得按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所使用的設施或機具。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440981
心得:顧問公司又有新的商機了,另外水利法這次是第一次將執行技師類別納入法條,
看來未來有關河川及排水的案子就這三類技師可以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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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ivil/M.1527759464.A.E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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