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薪水不是你的薪水?】
最近,發生了台灣社福界史上最大的醜聞。
高雄有一間婦女協會被揭露出,有超過二十名社工長期以來領不到自己該領的薪水,有一部分都被「回捐」了,也就是薪水的一部分被當成「捐款」,非自願的捐給自己工作的單位。
在這段過程中,出來揭發的社工還被逼迫自願離職、而且那些回捐的薪水不知道用到哪裏去,許多「被捐款」的薪水也還沒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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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協會犯了什麼法?
根據協會內部的吹哨者以及這幾天的高雄市勞工局勞檢發現,這些社工每個月拿到薪水後,除了發現自己薪水少了一點,還會得到一張「捐款收據」,告訴你「協會感謝你的付出,感謝你發揮愛心又把薪水捐回來ㄌ」
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回捐」會犯什麼法,僅在《勞基法》中有關於薪水少拿、晚拿等的規定,例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意思就是,薪水如果是 3 萬,就該拿到 3 萬,如果是 25 萬,就該拿到 25 萬(不包含各種自提等等的情形),不能用各種奇怪的名義扣薪水,或是沒經過你同意就把薪水拿出來捐款等。
但違反的話,也只會依據「記點」的方式來懲罰一點點錢,大概就是一直遲到被記過,只要打掃幾小時就可以銷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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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捐款也不是你的捐款?
根據新聞報導,這個協會因為拿了太多不屬於自己的捐款,所以違反了《公益勸募條例》的「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意思就是呢,不能因為人家是的員工就自主主張「幫人家捐款」,就算「貼心的」附上捐款收據,也是不行滴,如果做了這樣的事,就會被罰 4 到 20 萬,一直不改善的話,就會一直罰錢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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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助人工作者也無法自助,誰來救救他們
這次事件中,這個協會目前只被開罰了11萬多,相較於社工們長期被回捐的薪水僅是九牛一毛。
社工不是志工,是有權利領到自己該有薪水的勞工。
當身在社福圈的助人工作者們面臨長期以來的陋習,在目前也沒有很具體的法規直接規定「叭叭!回捐犯法」的情形下,而且這幾年被爆出來的單位都是「合法」又領政府補助的,我們可以一起想想,到底是哪裏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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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遲到可以扣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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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X。很多公司會以扣薪來約束員工的行為,看起來似乎沒什麼不對,反正只要盡忠職守,就不會影響權益;但從法律上來看,這種直接扣除員工薪水的方式,實際上已違反了《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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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預扣,是指事情還沒發生之前就先扣留薪水,等到確定不用罰錢或沒有賠償金,才把薪水支付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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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罰錢沒問題但直接扣薪就犯法。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該將工資一元不差的付給勞工,若有罰款或賠償事宜,需事後再與員工協議,另外讓員工將雙方同意的賠償金額支付給公司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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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罰錢勞基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在過去的管理經營模式中,雇主常會以「扣薪」作為懲戒員工有犯錯、遲到或曠職的手段之一,但這樣的方式真得能達到改善員工工作表現的目的?又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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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員工違反公司規定來說,具體而言違反哪項規定?又對公司造成多嚴重的損害?員工應負起全部或部分責任?在這些細節還沒釐清以前,如果雇主就未經員工同意而扣發薪資,顯然極有可能會多扣除了其責任以外的權益。所以實際有此情形時,應透過協商來整理責任歸屬,如果不能合意再交由第三方來協調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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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遲到,雇主當然可以就勞工沒有提供勞務的部分不發給薪資,但如果多扣除了員工「已經開始工作」時的薪資,自然也有失公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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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畢竟具有上對下的從屬性質,但資方如果都能恣意扣發員工薪資,所影響的可能是整個家庭的生活利益,甚至對整個社會造成間接的不利影響,因此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才規範了「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反面來說就是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雇主是不能任意扣薪的,否則不但可能違反法令規定,也會失去員工的信任與對工作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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