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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台北 #國稅局 表示,依 #遺產 及 #贈與稅 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亦即贈與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贈與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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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八百回合經濟談
〔 #從保險看普悠瑪事故 #兩年後到底改變了什麼? 〕
連假第一天發生了太魯閣事故,台鐵太魯閣號 408車次 2 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出軌,死傷嚴重。
即使這次意外起因目前為工程車掉落而造成的,但不禁讓人回想起 2018 年的普悠瑪事故,到底在這兩年內,政府做了什麼改變?
因此今天政經八百將帶領壯士從「保險」角度去看這兩年內的差異。
▌普悠瑪事故
2018 年 10 月 21 日,臺鐵 6432 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簡稱 1021 普悠瑪事故。事故全車共有 366 人, 18 人死亡, 215 人輕重傷。
其中卑南國中五名學生,搭乘普悠瑪出國參加交流團,沒想到卻遇到翻車事故,事前委託旅行社,每人都投保旅行平安險。
事故發生之後身亡,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領不到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1 人只獲賠 170 元。
▌為什麼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一人只能領到 170 元?
針對「未滿 15 歲的未成年人無法領取旅平險的身故保險金」爭議,普悠瑪翻車事件造成其中 5 名 15 歲以下孩童身亡。
依照 2010 年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規定「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這個意思是 170 元是當初保費和保費利息的總和,並非獲得身故保險金。
▌為什麼保險法有這樣的限制?
為了防範一些狼心父母,可能為了身故保險金,而圖謀不軌,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而設下這樣的法規限制。
只是有這樣道德風險的家長實為少數,反而讓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得不到幫助。
這些孩童受限於保險法規定,雖然說仍有政策性保險、學生保險,也就是說 15 歲以下孩童若是學生,已投保的學生保險仍有死亡 100 萬元保障。
但是投保旅平險、意外險或壽險,意外死亡後都無法領取到身故保險金。
也就是說不管發生什麼意外而生故,旅平險、意外險、壽險都不理賠身故保險金給孩童。
▌保險法漏洞
其實除了 2018 普悠瑪翻車意外,過去的復興空難、台南維冠大樓等, 15 歲以下的孩童都沒有獲得足夠的賠償,甚至連喪葬費用都沒有。
2018 年的普悠瑪事件讓學者和政府開始思考保險法的漏洞,此爭議帶來的無奈及消費者的誤解,使許多立委提案主張修正保險法第 107 條、思考到底能做什麼,讓孩童也可以獲得足夠的賠償。
因此許多立委開始在立院推行專案,希望能修改 107 條法源,填補保險法漏洞,在合理規範下抑制道德風險發生並彌補受難者家庭的遺憾。
▌ 2020修正法案
2020 年 5 月 2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增訂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為「遺產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
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 123 萬元計算,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 61.5 萬元為限。
此爭議應由法條之瑕疵審慎修正,孩童發生意外後才得以獲得保障,消費者也須了解規範,以避免資訊不對稱。
▌結語
兩次台鐵的事故相隔兩年,政府在保險法上是有做出改變, 15 歲以下的孩童的保障,確實比以前多更多了。
希望這次的罹難者,可以得到應得補償,祈禱那些家庭,可以回到正常的生活,也感謝奔波的救難隊,在連假期間仍盡力搜救。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此地無銀300萬?珍奶店何時才出現?
近日最為人津津樂道的議題大概就是三百萬,到底哪個車站可以撿到三百萬?現在已經變成全民茶餘飯後的話題,甚至有人開玩笑近期要揪人到高鐵站蹲點,看看是不是能幸運地撿到錢?
到底三百萬是不是這麼好撿?大家都心知肚明,重要的是這些錢怎麼用?是不是涉及洗錢?有沒有申報?有沒有報稅?想必這才是國人真正想關心的問題。
然而,在還沒有釐清是否為洗錢行為以前,法務部已經先行設下止血點,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該筆款項分次提領,每次未超過50萬元,依法確實不用申報。」厲害了我的法務部,這是在教國人怎麼鑽洗錢的漏洞嗎?正如同私菸案的「超買」、「超帶」,蔡政府、民進黨人士總是有他們一套似是而非的說法。
退一萬步來看,姑且相信陳沒有洗錢、也不是拿來做政治用途,而是給兒子當作創業基金。但我們要問的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簡單來說,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一年度內贈與總金額各不超過220萬元,就免課贈與稅,陳一次給了300萬元,究竟有沒有「補稅」?
雖然陳今日出示監視器,自清「錢是從他家帶出來」,但外界更懷疑自家的監視器的可信度低,再者,現在也沒有高鐵站的監視畫面可以佐證是不小心遺留在那裏、還是刻意留在那裏?更不用說這麼多錢遺失竟不先找警察?反而只有心裡自責及懊悔?
第一時間不出面說明、現在出來卻是越描越黑,猶如此地無銀三百兩,變成此地無銀三百「萬」!最後錢會怎麼用?估計是很難查出來,但至少「珍奶店」我們總可以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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