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暐瀚母親不幸遭到酒駕導致身亡的新聞,這幾天相關的批判與討論甚囂塵上,尤其在媒體起底肇事者方姓男子,不只當肇事當晚疑似酒駕,就連前一天也是被警方逮到酒駕的。
社會當然群情譁然。各式各樣的酒駕懲罰方式都在民眾口中出現。
1.鞭刑
顯然不可行。對待較有經濟能力的酒駕者,或許能起到相當不錯的效果。但對待經濟條件較差的基層,你鞭下去之後只會導致對方臥病在床一陣時日,這段時間的經濟損失,多半是由其配偶、父母或兒女來承擔。甚至有可能導致更嚴重的治安問題。
2.唯一死刑
且不論酒駕程度差異,也不論非酒駕者所導致的意外,光是這兩個問題就很大了。更嚴重的情形是,當一個道德敗壞的惡棍,在路上撞死了一名行人,反正都是唯一死刑,下一秒馬上就會上演GTA真人版,朝著行人最密集之處撞。
3.拘留
有人提出的想法是,罰款不行、體罰不行,那不如製造點麻煩給酒駕者,只要酒駕就無條件拘留一定時間。查找一下資訊,就會發現台灣每年約有9萬人酒駕,等於每天有250個案例。如果算上人口密度,會發現其實酒駕案件最密集的並非都會區,而是花蓮台東一帶。因為不同地區警力資源差距之故,拘留雖然聽起來是個很理想的方式,但實際運作起來,必非所有地方的警力都能負擔。
4.扣車
酒駕就扣車,聽起來也很有效果,大家都覺得只要沒有車輛,就沒有酒駕問題了。前文才提及,花東地區的酒駕密度較高,其中最大的理由,就是缺乏大眾運輸工具,甚至凌晨時也不見得每個地方都能有計程車叫。扣車可能會影響當地人的生計,如果人人都不酒駕了,就有可能影響當地餐飲業者的生計,不過這些都是可評估的。
另一個值得思考的,應是扣車能否代表對方沒機會酒駕? 很多酒駕者也並非駕駛自家車輛,有可能是公司車、租賃車抑或是友人車輛。假如扣留的是這些車輛,那擁有者不是很倒楣嗎?友人車輛連帶受罰也就算了。公司車根本無妄之災,租賃公司更是無法預防這類事情的發生。而且更重要的是,扣車並不代表對方就沒機會酒駕。而且扣留的車輛,到底要放在哪裡也是問題,中間的費用該由誰負責。到最後,花費這麼大扣車的成本,又能有多少效果? 其中造成的社會成本是否符合效益?
根據交通部統計,2019年全年交通事故後30日內的死亡人數為2865人,其中酒駕人數為293人,占比7.28%。稱不上是交通意外死傷的大宗,但相比其他類型案件,仇恨比確實高不可攀。
如果你仔細查找政府統計資料,會發現酒駕案件逐年下降。就連身邊一些愛喝酒的朋友,多年來也都有了「酒後不開車」的觀念。
所以說剩下的「道德無賴」,你覺得還有甚麼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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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拘留時間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轉貼】檢察官內勤法制與實務研討會
時間:2021年3月20 日(六)13:00—17:00
地點:文化大學延平南路館圓形演講廳
近日檢方內勤訊問爭議,引發基層與高檢激烈論辯,也暴露了長期被忽視的內勤制度資源不足,乃至合理性與合憲性的問題。本研討會共分三場次,均由檢察官報告,學者、法官、律師、立法委員與談及評論,並將邀請法務部及司法院派員參加。
參加者身分限:現職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律及社會科學院系師生、立法委員助理,現場出示證件即可。
*報名資訊請見圖片,或洽劍青檢改。(本粉專僅單純轉貼,請勿來訊詢問)
【研討會議題背景說明】
第一場次:刑事訴訟法第92條「准不予解送」範圍擴大之修法可行性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檢察官,法定刑一年以下之罪者,則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而依現行實務,警察逮捕解送檢察官的案件,以酒駕、施用毒品及竊盜案比例最高,但酒駕罪法定刑已由過去1年以下徒刑修法提高為二年以下徒刑;施用毒品罪則為三年以下徒刑;尤有甚者,在大量的超商竊盜中,縱使竊取物價值僅100元,法定刑亦為五年以下徒刑,上述案件均可謂能簡易處理的案件,卻無法循上述法律例外規定而不予解送,導致內勤檢察官須花費大量時間訊問這些簡易型案件、進行強制處分的決定,嚴重排擠處理重大案件的時間與精力,而且也造成輕罪的嫌疑犯承受不符比例長時間之拘禁狀態。如能修法將「不予解送的範圍」放寬,如修法改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徒刑之案件,可經檢察官視個案情況裁准不予解送,即可保障嫌疑犯受拘禁的狀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節省檢察官辦案上的資源,使其能專注於重大罪案現行犯的處理。
至於檢察官的裁量標準,可由各地檢署依各地情形自訂,例如輕微竊盜且已認罪者,或騎機車酒駕(酒測值0.35以下)者經逮捕後,可經檢方許可不予解送,如此可使內勤檢察官專注於較重大刑案之處理,節省司法資源,使輕罪犯嫌亦可免受不符比例、過長之拘禁。
第二場次:現行犯逮捕解送法院之憲法思維及德美日立法例
我國憲法第8條第2項揭諸,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此為憲法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採法官保留之基本原則,我國憲法並未指示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的釋放或羈押,且不論是美國、日本、德國等先進法治國家,經逮捕現行犯的強制處分亦均由法院直接審理。而我國竟由刑事訴訟法逕行規定現行犯向檢察官解送,並由檢察官自行直接對嫌疑犯作成強制處分(除羈押外),在我國通說均認院檢分離、檢察官乃追訴角色一方之立場下,此舉有混淆檢察官與法院的職權之嫌,對嫌疑犯的人身自由之保障是否合憲?不無疑問。
本來,在刑事訴訟法設計之初,我國檢察官兼具如同德國法治安法官的功能,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之解送,並作成強制處分並無不當,但由於我國檢察官的羈押權、搜索權與監聽權均已被剝奪,全面回歸法院,且具保之處分亦得再由法院審查撤銷,檢察官身兼治安法官的功能逐漸受到弱化,則如要貫徹院檢分離,則應思考仿造德、美、日之立法精神,將現行犯解送的相關業務全面回歸法院審理,始為釜底抽薪之舉。
第三場次:現行檢察內勤資源困境與實務優化
依現行實務運作之情形,全國各地檢每日都有檢察官輪流值班24小時做內勤工作,輪值期間的單日案量動高達70至80件,某些大型地檢署更甚至破百件,更別提警方執行掃蕩的特殊專案(斬手專案、青春專案)、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一位內勤檢察官可能單日要連續訊問長達7至8個小時,問到凌晨2、3點實屬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輕則酒駕、吸毒,重則持槍、殺人,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還有聚眾鬥毆一次逮捕20至30人以上,為了不違背憲法規定,檢警必須合力在逮捕後24小時內釋放或向法院聲押,如此高張力、高壓、長時間消耗精力的內勤偵訊,向來是內勤檢察官極為嚴峻的挑戰,因此,在現行法將內勤業務歸由檢察官辦理的前提之下,我們應如何將內勤偵查實務優化、簡化,除讓值班檢察官可以專心處理重大的現行犯案件(例如性侵案件的現行犯),也讓輕微案件的嫌疑人不因檢察官分身乏術而在拘留室裡漫長等待,違反比例的限制其人身自由,可謂當前刑事訴訟政策的當務之急。
酒駕拘留時間 在 朱成志的華山論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天庭開防疫大會越來越長了,玉皇大帝發現有許多空位,關心問眾神。
玉帝問:怎麼沒見到千手觀音?
眾神回答:還在洗手!
玉帝又問:為何四面佛也沒來?
眾神回答:一周領3個口罩,所以少一個囗罩,不能來。
玉帝又問:為何藥師佛沒來?
眾神回答:藥師在賣口罩。
玉帝又問:那八仙呢?
眾神回答:因為從海外回來,要居家隔離。
玉帝又問:那關聖帝君呢?
眾神回答:他臉紅發燒超過37.5度,在家裡自我隔離。
玉帝又問:為何唐三藏也沒來?
眾神回答:他有旅遊史, 被居家檢疫,不能來。
玉帝又問:閻羅王呢?
眾神回答:因為死了太多人,他還在點名中。
玉帝又問:三太子來了嗎?
眾神回答:他學校停課,在家上網視訊。
玉帝又問:濟公人呢?
眾神回答:他酒駕,被拘留中。
玉帝又問:太上老君呢?
眾神回答:他還在實驗室煉丹,正在研發肺炎疫苗。
玉帝又問:那釋迦牟尼為什麼沒來?
眾神回答:他是外國人,不准入境!
玉帝又問:那為何媽祖沒來?
眾神回答:因為信眾無法保持兩公尺社交距離,所以媽祖不能出門。
玉帝又問:為何十八羅漢只來了十三位?
眾神回答:五漢得了肺炎,不能來!
玉帝又問:那文昌帝君呢?
眾神回答:因為是遠距教學時間,他還在直播中。
玉帝又問:那土地公呢?
眾神回答:土地公忙著去查居家隔離跟檢疫的人在不在家。
玉帝又問:那五路財神呢?
眾神回答:路都封了,都過不來。
玉皇大帝怒宣:散會!
酒駕拘留時間 在 七月一日開始新制上路,酒駕零容忍! ... - 蔡英文Tsai Ing-wen 的推薦與評價
但是個人時間是要立即付出,且時間重要性不是金錢可以比擬的。各區警察局特別設立個拘留所專門拘留酒駕者,所需成本其實不大,所造成的威嚇效果應該更大。 ... <看更多>
酒駕拘留時間 在 酒駕犯拘留室尋短值班警距1米竟不知|三立新聞台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 沒想到他人被關在 拘留 室,卻突然想不開,拿自己褲頭上的尼龍繩上吊,等發現時緊急送醫還是不治,離譜的是當時值班員警就坐在他對面,第一 時間 卻沒 ... ... <看更多>
酒駕拘留時間 在 [轉錄][問卦] 13種最新各國酒駕預防及處罰論文-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e 看板 #1SLYJ0Cs ]
作者: ben1013 (二代龍)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13種最新各國酒駕預防及處罰 論文內容
時間: Sun Feb 3 07:16:14 2019
鄉民講的方法,林于婷的論文已有完整研究。
個人覺得不錯的幾點6-10,截取自論文結論,其實方法都有了,全部一起用上,酒駕至少降低50%以上。可再加上一個酒駕的高額檢舉獎金 ,也是很有用的。推薦 FIXTW 的檢舉程式,方便好用。
讓大家多知道這些方法,每20推 100P,發到爆。
6. 提高罰鍰
丹麥的罰鍰金額會考慮駕駛人的月收入以及 BAC 值,當構成危險駕駛行為 或 BAC 超過 0.1 時,其罰款金額為「平均稅後月收入× BAC × 10」。而依照我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酒駕違規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 以下之罰鍰。
7. 強化執法取締
無論國內外,各國主要的酒駕防制策略皆包含利用擴大執法的方式進行防制, 藉由讓駕駛人認為被取締之機率增加,進而減少僥倖酒駕之行為。根據本研究的 影響因素問卷顯示,當駕駛人設想被警察攔檢的機率達到 30%時,便會顯著的減 少酒後選擇開車的機率。
8. 實施立即拘留(罰役) 國外許多國家規定,若被抓到酒駕則會立即被短期拘留/監禁,拘留時間多
在 1 天至 30 內(中國、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歐盟 22 國等)。
9. 同行者連帶責任
不僅取締酒駕當事人,若車內有同行乘客,且明知汽車駕駛人為酒駕行為而 不禁止其駕駛者,視為連帶的犯罪,處以罰鍰(日本、韓國)。
10. 立法強制安裝酒精鎖
酒精鎖是一種安裝於汽車上的設備,用以檢測駕駛人體內的酒精濃度含量, 當超過設定標準時將會無法發動車輛。其檢測方式主要可以分成呼吸酒精啟動鎖 定裝置與指紋式酒後禁駕系統兩種,目前以呼吸酒精啟動裝置較普遍。實施對象 包含:酒駕累犯者(紐西蘭、加拿大、美國部分州政府);職業駕駛(法國、芬 蘭、瑞典);新車必要配備(瑞典)。
11. 強化因酒駕吊扣/吊銷駕照者的追蹤與管理
(1) 實施酒駕特殊車牌
當駕駛人有酒駕前科,則開車上路時必須使用有懸掛酒駕特殊車牌的車輛, 不僅可提醒一般用路人,也方便執法人員辨識,進而加強管理(美國華盛頓州、 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等國)。
(2) 實施沒入車輛
目前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當酒測值超過行政法定標準, 則「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駕駛人最快可以在隔日將車輛取回。「沒入車輛」則 是將違規者的車輛暫時或永久的沒收,減少違規者再次使用車輛的機會以降低酒 駕的發生。實施對象:酒駕累犯者(美國 17 州、韓國)、酒駕事故肇事者(韓國)、 酒駕違規者(泰國)。
(3) 加重無照駕駛的刑責
許多國家規定無照駕駛可處拘留或監禁(德國、日本、韓國、英國、新加坡、 美國 43 州)。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因酒後駕車被吊扣/吊銷駕照者,視同 為未領有駕駛執照的無照駕駛,被抓到將處以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1 萬 2 千元以下 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心得:
單純的加重刑責 只是治標不治本而已
也是最懶惰會不花錢的方法 對於犯罪並沒有達到從源頭消除的效果
這也是為什麼小燈泡媽媽不對死刑評論的原因
死刑本來來就該執行 但不應該把重點放在死刑上面 而是犯罪前的預防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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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mon78410 (1.163.107.162), 02/03/2019 2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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