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與不利益,其實都在一念之間!
【當事人的利益】
律師應該為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竭力辯護或代理,這算得上是律師倫理的基本;幹這一行的大概很少不知道的。
但,什麼是當事人的利益?
最近處理一宗「原交易」(也就是涉及原住民的交通簡易案件)案,審閱卷證時發現:這位被告在記錄上已經是第六次被控酒駕。這次,是無照騎速克達去撞小貨卡;天幸無人死亡。
傳統上這樣的案件處理很制式:看卷證、決定是否爭執事實、集中精力求取輕刑;寫書狀,少講話,結案。
但當我回頭詳細的檢視前五次的狀況,以及卷證當中相關的醫學證據還有事故紀錄,不禁開始懷疑這位當事人是否可能已產生與酒精使用障礙(Alcohol Use Disorder)有關的行為模式。因此,我檢查過準則與文獻之後,也找了幾位臨床心理師與精神醫師扼要討論當事人酒精成癮的可能性。
確認這個可能性,並非是為了跨界幫當事人「診斷」或扮演自我感覺良好的醫學偵探--我一向認為:不是該領域專家,沒有那種資格與實務訓練,就不能做那樣的事。
這樣的確認,是因為:律師基於竭力辯護義務,針對辯護策略的走向、細節與舉證/抗辯,以及對應提出的證據之間,必須建立關聯性來協助法院、說服法院,做出對當事人最有利的判斷。
在與當事人以及其家人晤談幾次的過程中,我表達了憂慮:傳統的酒駕案件判決,也就是從可以易科罰金到累次加重量刑的處罰-隔離模式,對於改變這個當事人的行為沒有幫助。因此,下一次再發生酒駕的時候,很可能不是撞死別人,就是撞死自己。
事實上,物質濫用成癮的狀況,除了物質使用本身帶來的欣快感會漸次累積(同時因為耐受性提高,因此使用量必須增加,長此循環),終至形成生理依賴外,更重要的還有心理依賴--在感覺幾乎滅頂窒息的日常生活或工作壓力中,尋求那麼一點點的喘息空間,那種心理上的一瞬輕鬆感。
彷彿一切的壓力可以隨著那一口煙、那流竄在發熱身體中的酒精、那大量的甜食、那帶領進入虛幻的藥物,或是那一杯咖啡,暫時被遺忘。
這是為什麼酒駕案件(或其他的物質濫用)常會不斷的週期性重複、情節則是漸次升高--這就是成癮模式。同時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每次酒駕案件的簡易處刑不斷加重,但許多被告總是不斷地回到法院,直到重大事故發生為止。
換句話說:若不建構當事人的病識感,陪他認清問題的源頭,鼓勵當事人下定決心在專業協助下把這樣的成癮循環切斷,關再多次、關再久,也難以終局改變這樣的行為模式。
於是在開庭時,我便以成癮行為模式的分析、與被告經社地位(被告從事工地模板工作)的關聯性,以及可行的戒治處分為目標,提出相關的科學證據與文獻,希望說服法院。
我不太理解為何理論上有客觀義務的公訴檢察官聽了我們舉出來的科學證據以及行為模式分析後,從頭到尾就是「被告惡性重大,應予重判」。
惡性?如果脆弱依賴是惡,那或許我們都該死。
重判?對誰有幫助呢?
我不太清楚檢察官在講什麼,或者為何這樣說。但我很認真地提醒法院:如果不協助被告終止這樣的行為模式,那麼這樣的惡性循環只會不斷延續下去。最後,下一次的事件再發生時,這個法庭當中的人或許都要思考一下自己的責任。
想當然爾,法院聽到這樣的說法,必然覺得有些頭痛:難道要為了這樣的主張送鑑定嗎?不能簡易處刑之後,由被告自己拿錢去戒癮治療嗎?法官確實這樣問了。
我的回答很簡單:被告的經社地位、工作壓力、生活與行為模式,乃至於支持網絡的欠缺,都很難期待他會主動地在出獄後花錢跟時間去參加成癮戒治療程。
已經半身陷入流沙中的人,要期待她/他在沒有外力援助下自行掙脫爬出,說穿了不過是局外人的美好想像而已;就如同法官送自傳給被告說,你看我可以憑努力考上法官,你一定也可以改過向善一樣。
更重要的是:在這個階段法院若願意透過法律規定以國家資源提供被告禁戒的機會,那麼對被告而言,法院傳遞的訊息是「我理解你人生的脈絡,才給予這樣的處罰與協助」。比起單純的關起來,這是一個對被告更有意義的訊息。這表示:法律並沒有拋棄你。
法院最後採用了辯護人提出的證據與說明,作出了輕度自由刑前施以禁戒處分(刑89)的判決。被告、他的家人與我,都很開心。
雖然當事人失去自由的時間比起原本的單純自由刑延長了一些(自由刑+禁戒),但是至少當事人在流沙當中看到有人遞了一條繩索給他。
所以,什麼是當事人的利益?
全案我不斷地花時間設法在開庭時詳細向法院以口語解釋我們的主張與證據,以及科學上的論據與最佳做法。我並沒有寫求情的量刑書狀,也沒有為當事人做易科罰金的抗辯。
我只希望法院看見當事人行為的脈絡,而這個法院,最後似乎也可以理解。
很難嗎?其實未必。
世界各國近年針對大量的物質成癮以及涉及精神障礙的刑事案件,開始逐漸考慮採用的社區精神衛生法庭制度(community mental health court),基本上就是採取了這樣的脈絡觀,加上個案管理的手法,協助被告脫離流沙。
或許,對於某些案件來說,看得見當事人脈絡的公訴/辯護/判決,才是真正的符合當事人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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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 ... ... <看更多>
酒駕簡易判決處刑書會被關嗎 在 Re: [請益] 關於公共危險(酒駕) - 精華區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rojamd (貝斯揪)》之銘言:
: 問題如下:
: 1.上網查了一下,簡易判決最輕的情況是緩刑嗎?緩刑的意思是假設被判一年,
: 得易科罰金六萬的話,可以先不用執行刑罰嗎?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的刑度,由輕而重,依序為:
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得易服勞役之罰金。
所以緩刑是最輕不是最重。
另依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有乖乖反省),刑之宣告就失去效力(safe)。
而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的刑度必須在 6 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
(而且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才可以)
再依刑法第42條之1,易服勞役以NT.1000、2000、3000折算一天,不得逾一年。
能得到緩刑是最好的結果,效果如你查到的,可以暫不執行。
等緩刑被撤銷才去執行,若期滿沒被撤銷,就算了。
: 2.由於並未被傳喚,是否去申請出庭承認犯罪、表達悔意以及遞上和解書會比較容易
: 獲判緩刑嗎?
看法官,但簡案速結,要遞狀請早點遞。
另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其實就是起訴(認為行為人有罪),
如果法院認為不適當(認為行為人應無罪或重於簡易處刑判決得處之刑),
會改用通常程序(同法第452條)~
但本件不太可能,畢竟酒測值是客觀的數據,
警詢筆錄也自白犯情無誤(有喝酒、有駕車)。
所以要認錯請趁早~免得晚了來不及~
: 3.我們這群朋友都安慰他錢能解決的問題都不是問題,簡易判決也不會被抓去關,但
: 是他仍然很擔心以後會有前科,想請問一下前科的定義是?假設獲判緩刑兩年,兩
: 年內未再犯,以後工作若公司問及前科問題,是否可告知公司自己未有前科?
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只是不執行(因原罪刑之宣告已失效)
但跟無罪仍有差距。
通常一般公司,不會有這類詢問,即便是求職,這種問題也太私人了。
(除非是保全業、職業軍人等等這類才會有特殊要求~)
我是建議,要嘛拒答,要嘛如實說明,前面撒個謊,埋下的地雷什麼時候爆不知道。
(也許一路做得順暢,等要陞遷的時候,被人爆料~)
不過,這種事,也要當事人自己抉擇。
: 4.而若最後結果是罰金、易科罰金的情況,是否就代表永遠都有前科了?
是的。
其實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全部都是有罪判決。
只要緩刑期內乖乖的,或繳完罰金後五年內不要再因故意犯罪(再次酒駕)
就不會有撤銷緩刑或是累犯的問題,日子還是可以正常過。
要擔心這些,應該要在喝酒上路前擔心,現在已經無濟於事~
: 5.除了出庭是否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表達自己悔意?書狀之類的 ... 抱歉我們實在
: 不是很懂法律 ...
這種案子,應該沒有機會出庭(因為案簡刑輕,法院會速審)。
所以只能靠快點遞狀,表明自己的悔意跟反省之意。
(你應該也沒時間找律師幫你潤筆,就寫白話文也沒關係~)
: 6.他前天收到警局寄來一封信函,大致是告知說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六個月內皆可
: 提出,但是他並未有過失傷害 ... 和解書也以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至派出所了,
: 為何還會收到這樣的信函?
其實,如果你朋友有受傷,對方違規停車也有過失傷害的問題,
但要告還是不告,就要斟酌一下。(這裡面的東西不好講得太明白~)
如果整件事情都沒人受傷,那就是警局的例行公事,寄錯了唄~
: 大致問題如上,最後再為我朋友酒駕的行為向大家致歉,也煩請各位給予指點,
: 謝謝!
要致歉也該是他致歉吧,除非你就是你朋友~^^
酒駕這東西很容易發生破壞家庭人倫的悲劇,
你跟你朋友說,以後千萬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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