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意旨」的精確探究/吳信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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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於2016年2月4日作成釋字第735號解釋,主要就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之規定宣告「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本案亦屬較少見之涉及國家機關組織的案例,所值探究者即為,大法官以如何之憲法上規定、並對之為如何之闡釋,以致對系爭規定認屬違憲,而大法官前述之宣告用語又有何意涵。凡此均涉及憲法上諸多法理思維與論證的問題,本文即藉由此一釋字加以評析探究。
◎本文出處:「憲法意旨」的精確探究──釋字第735號解釋評析,吳信華(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裁判時報第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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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97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吳信華教授以釋字第735號解釋為對象,詳細剖析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某規定「與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時,「憲法意旨」究應如何探究之基本理論問題!
🔹民商法部分,陳榮傳教授賜稿分析共有物分割與分管契約之間,在效力之暫時性與拘束力上的實務難題; 王怡蘋教授以一則最近在民法界頗受關注的最高法院判決,討論因為繼承而生交易替代利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如何起算消滅時效之實務爭議。又楊智守法官以一則最新的最高法院判決,討論同屬一人實質所有之土地房屋信託登記予不同受託人,能否認定有推定租賃關係而形成優先承買權之爭議。陳彥良教授則針對受到社會高度矚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中,有關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本質與限制之重大理論爭論。
🔹刑法部分謝煜偉教授則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深入探討集合犯構成要件之本質、個案涵攝標準與連續的包括一罪等重要內涵。
🔹勞設法部分林良榮教授評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傅柏翔教授論就業歧視案件在勞動事件中之舉證和關注事項,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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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精彩內容】
【#裁判時報】
◾「憲法意旨」的精確探究──釋字第735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分管契約的暫時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民事判決/陳榮傳 教授
◾繼承權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王怡蘋 教授
◾同屬一人實質所有之土地房屋信託登記不同受託人以推定租賃關係形成優先承買權之探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 法官
◾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本質與限制──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陳彥良 教授
◾集合犯與連續的包括一罪――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謝煜偉 教授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有關「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更(二)字第1號(台灣神○電池公司職災事件)判決評釋/林良榮 教授
【#智匯觀點】
◾就業歧視案件在勞動事件中之舉證和關注事項──以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年齡歧視)為例/
傅柏翔 教授
【#會議綜述】
◾沒收新制實施三年的檢討與展望(下)/蘇永欽、林宗志、陳盈錦、李宜光、王士帆、鍾任賜
【#實務法學 】
◾追加起訴之目的性限縮解釋(108台上4365判決)/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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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午周春米委員召開會議,協商行政院「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和賴士葆委員所提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會議上許多委員充分表達意見,但沒能對條文進行實質討論,留待後續院長召集協商。
至於信望愛基金會、異象國際公益展望基金會強力遊說、林岱樺委員提出的「司法院釋字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要到明天才能確定是否排入院會的正式議程,也才能確定後續的處理程序、是否一起排入協商。
林岱樺委員提出的草案宣稱是「折衷版」,但事實上只有名稱折衷,條文和說明卻充滿赤裸裸的歧視,不僅只能登記伴侶(草案第四條說明),部分條文甚至超越賴士葆版本,如:
1.增訂「假結婚條款」:只要其中一方的三親等內血親(如:姪子姪女、伯、叔、姑、舅、姨)、檢察官或社福機關認為兩人「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第二條關係」,就可以訴請法院介入,確認關係不成立(草案第八條)。但兩個人建立永久結合關係,究竟為何是讓這些人來監督、確認?這些人又如何判斷當事人是不是真的符合這些要求?
2.擴充「宗教自由條款」:良心、信仰自由等均不因本法施行而受影響,條文說明中更直接寫明「表達及教導不贊同第二條關係之意見等,並不構成歧視」(草案第二十七條)。這條規定根本是變相的「合法歧視條款」。
若將立法院現有的所有同婚相關草案版本一字排開,從2016年在跨黨派立委支持下初審完成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到這幾個月陸續提出的專法版本,政院版其實才是真正的折衷版,無庸置疑。
賴士葆委員提出的版本則混淆了親屬法體系中的「配偶」和「家屬」,而且是「和尚條款」、「修女條款」,僅保障同性別二人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同性家屬關係,卻沒有釋字提及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也未規定同居義務,完全違背大法官解釋。
賴委員今天在現場質疑憲法怎能對抗公投?但事實上公投結果的位階只是法律,而大法官解釋的位階則是憲法,台灣是民主的國家,也是法治的國家,憲法位階高於法律應該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則,且去年通過的公投第十二案,事實上也是在釋字七四八解釋的基礎上才得以成立(參見中選會107/04/18新聞稿第二段: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107news/27215)。
台灣已經有上萬對同性配偶、上百個生養孩子的同志家庭和我們共同生活在這塊土地上,他們只需要和一般人一樣的法律適用,讓他們可以無後顧之憂的相愛成家、養兒育女、相伴到老。同性婚姻已經是我們無法閃避的歷史責任,我們必須勇敢面對,做出符合憲法要求、平等價值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