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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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32條 在 財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年京城銀EPS到4.9元歷史新高,但現金股息只配1.8元,為何🥺
#存股族 #給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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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嘉義地檢署指揮南調處,昨前往吳姓夫婦住家等處搜索,在吳家客廳查扣現金2.4億,估計2年違法洗錢約80億,向法院聲押。法院庭長兼新聞發言人洪嘉蘭今早表示,因為2.4億無法認定是犯罪所得,且檢調將2人依現行犯逮捕,不符法定程序規定,2人因此當庭釋放。檢方獲知將提出抗告。
關鍵字:現行犯逮捕
想法:
1.如果是重大案件,都調查這麼久了,
應該有一定犯罪事證可以聲請拘票,
為什麼兩手空空的去抓人,再用現行犯規定呢?
2.檢警要用現行犯規定,就要證明他是地下匯兌現行犯,
除非你有安排顧客上門釣魚,不然要怎麼證明呢?
沒辦法證明,
法院當然認定逮捕程序不合法,後面羈押聲請也不合法,
搞那麼大,還聲請羈押,法院卻直接放人,
不是很落漆嗎?
3.地下匯兌違反銀行法,是3到10年的重罪,
如果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是7年以上的重罪,
檢調都是以重大犯罪進行偵辦的!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有需求,就有供給,
殺人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
沒有那個需求,鬼才搞這個,
中國外匯管制手段近年來日益加重,
從2017年起,個人換匯需填寫「換匯申請書」,
並嚴禁個人境外買股、買樓及購買保險商品,
此外,
個人換匯金額從一年20萬人民幣大幅降至5萬人民幣,
外資企業也因為中國縮緊企業海外投資的規定,
導致獲利無法匯回海外母公司,
台商或在中國工作的臺灣人,也都面臨一樣的問題...
哪裡有需求,就有供給,
這些搞地下匯兌的人,其實也是經濟活動的一環,
(你去中南部銀樓問問,哪個沒提供這個服務的?)
只是因為這個經濟活動,是地下經濟,
所以兩岸政府都是採取打壓的立場,
不過如果從臺灣人的角度來看,
現在的趨勢都是資金逃出中國,
將中國賺的錢匯回臺灣,
不但對臺灣經濟有正面影響,
也是讓臺灣人在中國的投資落袋為安,免得在中國被吞掉,
這些幫忙台商把錢搞回臺灣的地下匯兌業者,
比起陳由豪那些「債留臺灣,錢進中國」的商人,
算是用行動愛臺灣的愛國商人呢!
相關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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