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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33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證交法ft.虛擬貨幣】
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今天是久違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來給同學猜猜題,如果給我三次機會讓我給證交法來一發猜猜拳的話,那麼我會把其中一拳讓給「具投資性質的虛擬通貨」。不過,到底什麼是虛擬通貨?什麼才叫投資性質呢?所謂虛擬通貨,是透過區塊鍊技術做為底層技術的數位資產。我們可以透過以下判決瞭解主管機關對比特幣之定性:
1、台灣高等法院107金上訴83
比特幣(Bitcoin)是一種基於去中心化,採用點對點網路與共識主動性,開放原始碼,以區塊鏈(BlockChain)作為底層技術的加密虛擬貨幣或數位資產;其取得除少數人可經由挖礦(Mining)方式取得外,主要取得的方式仍須以現金、商品或勞務等作為交換對價,亦即比特幣是由買受人以一定對價向持有人取得對比特幣之權利。比特幣得在公開市場上交易,受市場供需影響而有價格波動,性質上類同投資工具,雖經市場交易而有一定貨幣價值,若干國家(例如:日本)亦認可其具有支付功能,但我國發行貨幣之主管機關即中央銀行、銀行法主管機關即金管會,基於以下理由均否定比特幣具有貨幣性質:(1)比特幣目前非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交易媒介,且其價值不穩定,難以具有記帳單位及價值儲存之功能,不具真正通貨特性;(2)比特幣非由任何國家貨幣當局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亦無發行準備及兌償保證,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或流通之風險;(3)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該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國內之一切支付,方具有法償效力。金管會復於103年1月6日重申:比特幣並非貨幣,係屬「虛擬商品」性質,尚不得作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支付工具,故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亦不得於銀行ATM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又於106年12月19日公開表示:比特幣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價格波動極大,且具有高度的投機性,提醒社會大眾務必要審慎評估投資風險,並重申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或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或交易……參以中央銀行前任總裁於立法院答詢時稱:對於比特幣交易,該行視為貴金屬交易,注意它的變化,並防範洗錢等事發生。且經原審向金管會函詢比特幣之性質後,該會覆稱:比特幣並非貨幣,而係高度投機之虛擬商品等語……可見比特幣目前在我國的法律定位上並非貨幣,而係數位虛擬商品,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或提供比特幣之相關服務或交易。換言之,比特幣目前並非銀行等金融機構「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客體,縱使「非銀行」之人(自然人或法人)以比特幣作為投資契約之標的,非但未違反銀行專業經營原則,更與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之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等應由銀行專業經營之業務內容有別。
2、祁明老師の白話版的講解:
如果同學看不懂上面文謅謅的說明(其實是懶得看),那你就把它想像成玩線上遊戲的時候,所取得的遊戲幣一樣,只是這種遊戲幣是限量(且遊戲商不能操控生成的數量),如果挖礦打怪的人變多了,每位玩家所取得的保護就變少了。而這些遊戲幣有時會被玩家拿到現實世界交易,例如有些玩家會把遊戲幣拿去8591賣掉賺台幣。只是相比之下,比特幣被更多人所接受,有些人會拿它去巷口買咖啡,據說早期有台商會用它把錢洗回台灣,甚至有都市傳說說北韓斤大大會拿它來買賣軍火、奢侈品。無論如何,比特幣就有點像台幣、美金等「貨幣」一樣(只是各國央行不承認它是貨幣),作為「支付證券」而被使用。
然而,有些人情願買來放著,等漲價後再轉手賣出套利,從這個角度來看,比特幣有帶有「商品」的性質,也難怪前央行總裁把比特幣視為貴金屬。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將比特幣視為「貨幣」還是「類似貴金屬的虛擬商品」,都不會落入證交法管制的範疇,除非符合證交法定義下有証證券的性質(具投資性)。所謂投資性,係指該有價證券符合以下四個要件:
(一)出資人出資。
(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因此,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函令,將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核定為證交法定義上之有價證券,但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2)具流通性;(3)具「投資性質」。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3
銀行法第33條 在 股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國家新任務 內銀渣到冇
熔盛重工(1101,現改稱華榮能源),一隻不會忘記的股票。
2010年上市前夕,接到邀請去江蘇南通睇這間號稱全國最大民企船廠。整個南通市,都是依附熔盛造船廠發展,工人據稱超過兩萬人。除了財經記者團、還有財演團,幾乎網盡城中所有有地盤的寫手。而目的也只有一個,為上市造勢。
2010年11月,熔盛以招股上限8元上市,超過5萬人申請認購,超額認購逾廿倍,集資140億元,上市市值達到560億元,在當年算是其中一隻巨無霸。
股價首日已經潛水,最威水是翌年1月見8.35元,沒走貨的,及後跌入無間地獄。上市不足一年,股價跌至2蚊,跌了75%,今日只餘0.2元,累跌97%。打著全國最大民企船廠的招牌、為南通市經濟命脈,就算造船行業幾惡做,照樣得到國家扶持、補貼,以及無限量內地銀行貸款支持。
最新一份業績報告(2015年6月底止),一年內要歸還的貸款是214億元人民幣(下同),連同其他流動負債,總額是289億元。而集團流動資產只有58億元。還錢,是mission impossible。所以熔盛就成為了內地銀行將不良資產實施「債轉股」的試點。
熔盛最大債主,是中國銀行(3988),欠債共63億元。當中27.5億元債務,會變成27億股華榮新股(五合一後),完成後,中行會持有華榮14%股權,成為最大股東。換股價是1.2元(未合股前是0.255元),與公布前只有輕微折讓5%。當各大債權銀行及機構齊齊債換股後,將持有華榮73%股權。目前持股64%的公眾股東,未來股權會縮減至7.2%。
最搞笑是,今日華榮收報0.209元,市值不足23億元。五合一及債轉股後,股數會增至192.8億股,以換股價1.2元計算,市值是231億元。賬面上好似沒有損失,但股價只會反映實況,股票合股的目的,是為市場提供下跌空間。當股價越跌,投資賬面損失亦會反映在業務報表上,只是時間上有多一兩年緩衝而已。
今年中央貨幣政策是放水量寬及槓桿,面對內銀壞賬不斷攀升,惟有降存款準備金率,以至傳銀監降內銀撥備覆蓋率,今次索性將銀行角色由放貸收息,一下子變成債仔股東。中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很明顯,面對目前很多僵屍企業,內銀呆壞賬已經拖無可拖,但熔盛個案一開,不單是內銀陷入道德風險,而是將國家利益再次凌駕散戶權益之上。僵屍國企、僵屍民企無數,眾內銀在可見將來,會成為一間又一間衰股的大股東,冇息收,甚至冇話事權(如不派員入董事局)。純粹等運到,到最後一定渣都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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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33條 在 Re: [請益] 銀行法利害關係的問題請教- 看板Finance 的推薦與評價
銀行法第32條 第33條就是規範銀行對於利害關係人的授信限制
第32條 無擔保授信之禁止
第33條 十足擔保授信之限制
第32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
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其中提到不得1.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2.本行負責人﹑3.職
員﹑或4.主要股東,或對與5.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
1.就字面意思
2.本行負責人 指的是董事長 董事 監察人 分行經理或其代理人等等
3.職員 阿就員工阿
4.主要股東 持股1%以上(含自己 配偶還有未成年子女)
5.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
本行負責人跟辦理授信之職員本身就是員工 但除了自己是利害關係人之外
跟他有關係的(1)人(配偶 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姻親)、(2)事業(本行負責人或
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獨資或合夥之事業、(3)持股超過已發行或資本額10%的
企業
上面1~5都是利害關係人阿
說員工不是利害關係人的 我也不知道要說啥了
※ 引述《Shadou (雪刀)》之銘言:
: 最近在念法規 看到銀行法33條規定
: 銀行對其職員從事擔保授信
: 條件不得優於同類對象
: 所稱職員泛指與銀行訂立僱傭契約之人員
: 可是行員貸款卻有優惠利率
: 是不是有跟33條抵觸呢?
: 另外同一關係人包含
: 擔任總經理與二親等合計過半數董事之企業
: 但銀行公會的徵信表格只有需要填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 感覺實務跟法規上好像有點對不上
: 想請教一下有經驗的授信前輩指教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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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nnavy (114.43.218.232), 11/12/2015 00: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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