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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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法律有關贈與,以及法律上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自己做成意思表示?阿嬤贈送房子給孫子是一個贈與契約,需要得到孫子的法定代理人爸爸媽媽的同意嗎?法律跟你想的不一樣嗎?趕快來聽聽民法在說些什麼? 民法基本觀念,看完影片立即聽懂,用實際案例解說😊民法條文所說純獲法律上利益是什麼意思?送房子給16歲的孫子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 契約 在 王大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傻傻的我,在昨天吃了「查禁」的悶虧後,居然還真跑去臉書的「監察委員會」檢舉他們的亂報。
先不說今早,為了想跟國人訴說在台灣這極權國家要講真心話時,必須自掏腰包買廣告。臉書當然立即禁止我這舉措,deny我的廣告權利,畢竟如此的臉書家醜,要越少人知道越好。
就說我的檢舉申訴好了,怎知,他們居然要求我要提供個資、敏感資料、政治傾向、宗教訊息、健康狀態、種族資訊與Coockies等個人訊息,才能執行。
其中甚至包括「性向與性活動相關訊息」,靠北,為了申訴,他們甚至想知道我一天打幾次炮,打手槍時,會不會看A片耶?
我想問的是,明明只是想對檢舉我的決策,提出個人的不滿,並要求重新審核,為何我要提供個人的「網路使用履歷大百科」呢?
更何況,這個申訴,只有「非常少數人」會得到審核,那笨笨的按「同意」後的個資,會還給我嗎?還是你們會「自由運用」,自由賣給第三方團體?
以下為臉書要求申訴必須犧牲的資料:
「在申訴過程中回答問題時,您可以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例如種族或民族、政治立場、宗教或哲學信仰、性傾向或性生活相關資訊、工會會員身份或健康狀況)。這類資料可能依據您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受到特別保護。
只有在取得您同意的情況下,我們才會處理您在書面回覆中提供的資料,以考慮最終申訴結果。您可以隨時前往案例狀態撤銷同意並刪除您的個人資料。深入瞭解在「案例狀態」將資料刪除後會遇到哪些情況。
在您以書面方式回覆申訴問題時,若回覆內容包含非相關 Facebook 產品用戶、未成年人(在大多數國家/地區為未滿 18 歲)或在締結具強制力之合約方面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相關資料(特別保護資料除外),我們會以符合該方最佳利益為考量來處理此等資料,同時兼顧我們執行此處理程序的需求,以便:
確保監察委員會能夠就審查中的案例取得所有相關資料,並據此作出明智的裁決
監察委員會能根據所有相關資料作出適當裁決,維護上述用戶的最佳利益
取自您 Facebook 或 Instagram 帳號的資料
如果您對您 Facebook 或 Instagram 內容受到的處置向監察委員會提出申訴,我們會與監察委員會分享以下取自您 Facebook 或 Instagram 帳號(端視您使用哪個帳號發佈您提出申訴的內容)的資料,以便監察委員會審查有關您內容的申訴細節和處置:
審查內容原始發佈位置(例如粉絲專頁、個人檔案或社團)的相關資訊
您帳號的基本資料(例如追蹤者/粉絲和朋友人數、帳號建立日期、地點相關資料)
審查內容的案例紀錄,例如內容審查人員最初的處置、申訴日期和時間
內容最初處置結果的政策立論基礎
為了作出公正明智的裁決,監察委員會可能會要求提供其他資料(例如審查內容的互動和觸及相關資料)。我們會根據每個特定案例的背景資訊,確認該資料確實相關且可協助監察委員會作出裁決,才會向監察委員會分享他們要求的資料。
II.我們如何公開分享這些資訊?
如果您的案例獲選接受監察委員會審查,監察委員會將以書面形式說明最終裁決結果,我們隨後也會將此書面說明公佈於本網站供大眾閱覽。這份書面說明可能包括您直接在本網站提供的資料(您自己及/或他人的個人資料),以及/或是 「處理申訴時,我們會蒐集和使用哪類資料?」這篇文章所列的 Facebook 或 Instagram 帳號資料。
只有在取得您的許可後,我們才會在監察委員會的書面說明中包含可輕易識別您身分的詳細資訊。
請注意,即使已採取上述措施,仍有特定對象可能透過監察委員會的書面說明猜到您和/或他人的身分。若是這種情況,則在不逾越您或他人的利益或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情況下,或在適用法律未禁止的範圍內,我們仍會在必要時發佈監察委員會的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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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評:好,讀完以上有更扯的聲明後,直接觀賞延伸的直播內容吧!
1:09:46 感謝斗內大德小道姊說:大師花一個月鑽研,請介紹監控資本家與機器控制集體意識,也請複習監控2.0,寶可夢軍工複合情報計畫,第四公民NSA史諾登爆料監控體系。
1:19:08監控資本主義將所有民主與言論自由成份給抽取
-也就是失契約-uncontract 效應
-要我跟監察委員反應,但說只有非常少數抱怨函會被看到!又來!
-監控2.0就是要大家提供自己的資訊,監控自己
https://youtu.be/z0m9TMlCSKQ
被黨國查禁的言論:
https://reurl.cc/4y70bY
限制行為能力人 契約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摘)2023年正式上路,滿18歲不再需要法定代理人
18歲成年的意義在於,滿18歲的青年就需負擔和成年人一樣的法律行為責任。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各種法律行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才生效,但是成年後,像是簽署契約、辦信用卡等都可以自己決定。
郭怡青以買摩托車為例,「現在只要未滿20歲的青年買摩托車回家,如果父母不同意,店家就必須退款;一旦成年年齡降到18歲,未來只要滿18歲的孩子買摩托車,就不再需要父母同意。」
「下修到18歲,最多人質疑的就是孩子會不會不夠成熟?他們具備成年人的能力了嗎?」葉大華單刀直入,不等記者發問,直指多數人心中的疑問,「這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葉大華認為,公民的能力是要培養的,透過法律的修訂,釋出善意,展現社會對青年的接納和支持,近而透過教育和社會互動,讓青年一步步成為負責任的社會公民。
下一步:青年參政決定自己的未來
至於眾所矚目的參政權,因為是《憲法》規範,若要更進一步,讓18歲的孩子有投票權,仍需要修憲。「但這應該也是各界的共識了」,郭怡青認為這是台灣可以預見的未來。
曾發起市長候選人與青年面對面論壇的葉柏廷也認為,讓青年參政,除了是用選票帶動政策,讓社會不再忽視青年的聲音,他也期待能更進一步開放被選舉權的年齡資格,「未來是屬於青年的,讓青年決定自己的未來」,他認為,參政權不只是權力,也是學習承擔責任。他也建議,社會要開啟「選民教育」的可能性,在賦予投票權的同時,也具備法治和民主的基本知識。
「日本的產品開發是以13歲的青少年為對象,他們認為這個年齡代表下個世代,也是未來5-10年的主要消費者」,葉大華以日本的產品開發為例,期待「大人們」要把青年當作夥伴,建立友善青年的社會,讓青年感受到自己是被社會支持、接納。
她也談到台灣太陽花運動、香港反送中運動,一再讓世界看到青年豐沛的社會參與的能量。「讓青年參與,重視這個世代的挑戰與優勢,同時裝備他們成為公民的能力,學習與社會溝通,目標是讓青年成為社會有貢獻、成熟且負責任的公民」。
限制行為能力人 契約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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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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