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要進入5G的年代了
來幫大家複習一下刑法
使用5G的感覺如果是:一著手就既遂
照理來說不會有未遂的情況發生
但(就是這個但),沒有5G涵蓋的地方,就會變回4G,因此:
在____可能是障礙未遂(應該不會有人想中止未遂才對)
而在____,可能是不能未遂⋯⋯
(底線請自行填入)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桃園電影節公布片單 精選「大手牽小手」等5部闔家觀賞電影 以「愛」出發 幽默溫馨 不同角度看世界 瑞莎力推:沒有任何事比愛的力量還要大 愛可以度過所有問題 桃園電影節公布「大手牽小手」片單,精選5部適合闔家觀賞的電影作品,皆以「愛」為出發點,親子觀影也能感受到滿滿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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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宇老師的解題小教室🔥來啦~
首先恭喜各位考生度過這艱辛的高考啦!
那我們就趕快一起來討論109年高考的刑法總則題目吧!
三、甲計劃殺死乙,乃趁周末在乙平日上班騎機車必然經過的乙家大門口前方,挖了一個大洞,洞的下面鋪滿刀片,並在路面上作好偽裝,完全看不出來路上有大洞。未料隔天周一早上,本來要上班的乙突然生病,乙之妻丙為了買成藥而騎機車出門,丙未能發現路上有洞,連同機車摔入洞內而被刀片刺死。試說明: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分)
🔎爭點:甲錯殺丙的行為應屬何種錯誤類型?
🔎解題關鍵:若單純從傳統的客體錯誤、打擊錯誤的分類去區分,於此種案例中將無法明確知悉,到底該如何界定本案的錯誤類型。
採取客體錯誤的看法,代表你認為甲不論是挖洞也好、持手槍殺人也好,皆會認錯被害人的身分,因此僅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採取打擊錯誤的看法,代表你認為甲內心真意只想收了乙,卻意外的收掉了丙,因此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
🔎論理核心:從上述說明中即可得知,本題重點在於分析責任評價上,行為人到底如何管控風險該如何實現?亦即對於甲來說,客觀上該結果的實現,是否為甲所不可預期的,還是甲根本沒有採取任何管控措施來防止他人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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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為了殺害乙,準備了毒藥一小瓶,計劃於隔天在乙的飲料內下毒。未料當晚甲的兒子丙擦桌子時,不小心打翻毒藥,丙害怕被甲罵,因此在該寫明毒藥的空瓶中,加入自來水,藉以讓甲不要發現此事。隔天,不知上述情事的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將該瓶中之液體倒入乙的飲料中,乙喝下後並無任何反應。試說明:甲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爭點:
甲拿自來水殺乙的行為是障礙未遂或不能未遂?階層切記請勿搞錯啊!!
🔎解題關鍵:
本題相對於第三題簡單許多,只要能夠精確地提出不能未遂的適用理論,並擺放入正確的階層中(錯不得呀~)討論,架構上鋪成應無太大問題。
然採取具體危險說或客觀危險說,應於構成要件層次加以討論;若採取重大無知說,則應於三階層外加以討論,一般學說上稱為「事理上阻卻刑罰事由」。
🔎論理核心:具體危險說或客觀危險說皆著重在客觀上是否有危險這件事情,重大無知說的關鍵則在於行為人是否「誤認自然因果流程」。
而就本案來說,行為人應顯難認為屬於不能未遂而不罰的情形。
-------------------安安我是分隔線---------------------------
🔥冬宇老師碎碎念時間🔥
本次的考點可說是刑總中時常被討論的爭點,第四題是中規中矩的不能未遂討論,只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千千萬萬別放錯討論的階段啊!!!而第三題在事實案例的函攝討論以及論理說明將考驗大家的實力,亦明顯成為本次拉開大家刑總分數的關鍵題唷
本題的事實案例遊走在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中,一般傳統題型中,行為和結果相隔一段時間。簡言之,一般題目會出現做某行為,而不久後會實現行為結果(如我拿刀砍他人,沒意外的話頂多10秒的短時間內會出現死亡結果對吧)。
可是呢~我們回頭看本案案例,甲拿了刀、設陷阱,而死亡結果卻在很長一段時間才出現,甚至出現被害客體與想像客體不同的情形,就好像比行為人在禮物盒裡包了炸彈後想炸死收到禮物的他人,但好死不死在運送過程中出現偏誤,如郵差或收貨人被炸死等等,都讓錯誤的討論延伸出更多的可能
✅好,那重點是什麼呢? ✅
本題中,甲的主觀故意的範圍函攝、除了寫傳統打擊錯誤、客體錯誤的分類、多論述本案是偏向哪一種事實函攝,或甚至有無其他論理角度去闡述風險實現,關鍵在於你立基什麼角度用哪種理論強有力的說明,才會是在有限的篇幅下大大拉開自己與其他考生的關鍵所在呀~
--------------安安我依舊是分隔線-----------------------
最後想跟各位考生說聲辛苦了! 國考真的是一場令人身心疲倦的拉鋸戰,但考完了就放自己一個假吧,好好慰勞自己這麼多時間以來的堅持,振興券領了就趕快去刺激消費順便犒賞自己吧!
最後在留言區送上一首老師最愛的女歌手LALA的歌送給大家,有什麼想討論的都可以丟訊息或是直接留言討論喔
障礙未遂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又來跟大家分享最高法院新出爐的9月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了!(這個效率有點高啊🤣
一、108台上2649判決(中止未遂)
按所謂中止犯,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而言;亦即,除了具備一般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之外,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自願之意思,客觀上因而中止實行犯罪(未了未遂之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既了未遂之中止),結果之不發生,乃出於自願之中止行為,而非因外在非預期之障礙事由;主觀自願性之要件,是指「縱使我能,我也不要」,此乃與障礙未遂之區別。否則,著手犯罪後,因非預期之外界因素影響,依一般社會通念,可預期犯罪之結果無法遂行,或行為人認知,當時可資運用或替代之實行手段,無法或難以達到犯罪結果(包括行為人繼續實行將會招致過大風險,例如事跡敗露之風險),因而消極放棄犯罪實行之情形,即非因己意而中止未遂,應屬障礙未遂之範疇。
這則判決幫助大家快速再複習一次中止未遂的判斷準則,另外剛好也想起去年高普考考出關於「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的區別,從這則判決中亦可得知兩者對於中止行為的要求不同的,前者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後者僅需消極放棄繼續實行犯行。
二、108台上2658判決(證人拒絕證言權)
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與被告訂有婚約者,現為或曾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證人與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第 1 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同法第 185 條第 2 項亦有規定。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其特權,旨在免除證人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而陷於困境,為確保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法院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倘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該項權利,即與未經告知無異,若命其具結作證,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
其實這則判決選錄的內容只講了一半...而且這則判決不公開,因此無法得知其餘部份說了些什麼,但或許從上述意旨中可以推敲出一些內容,其中有強調「證人拒絕證言權」係免除證人恐陷困境之保護規範,未告以拒絕證言即屬具結有瑕疵,而此具結有瑕疵之結論係為貫徹「保障證人」之意旨。或許某程度上就是在表達此項權利係屬於證人而非被告的。(但這只是筆者個人猜測啦...)
三、108台上2670判決(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的訴訟指揮權及當事人須即時異議)
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得曉諭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陳述,並促其為必要之立證,此要求當事人為敘明之權利,即所謂闡明權。當事人之陳述有不完整、矛盾之情形時,應予指出,給予當事人更正、補充之機會,或於事實爭點未充分證明時,為使其能適當之證明,應促使當事人為證據調查之聲明。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88條之1第2項亦規定,被告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又闡明權係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種,本此意義,參諸同法第279條第2項前段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自有與審判長相同之訴訟指揮權。從而,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被告行使闡明權時,如有不當之誘導訊問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兩造當事人等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有關此不當訊問之異議,有其時效性,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除其瑕疵係重大,有害訴訟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結果者外,應認其異議權已喪失,瑕疵已被治癒,而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卷查原審受命法官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行準備程序時訊問黃振桂,檢察官並未即時就受命法官之訊問,以有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而聲明異議,此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原判決亦未採擷此部分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仍為論以黃振桂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檢察官上訴以被告黃振桂受誘導訊問,認其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情節嚴重,顯然影響判決等語,顯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之理由。
本判決主要講兩件事情,第一,受命法官依刑訴第273條行準備程序時,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權限,因此具有訴訟指揮權;第二,受命法官若於訊問時有不當誘導訊問之情形,當事人應依同法第288條之3聲明異議,除非該瑕疵重大而有害於判決結果,否則未即時異議,亦不得以違背法令由為上訴第三審。
四、108台非185判決
原判決雖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相關情事,認無依累犯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而未加重被告刑罰,然論以累犯衍生之相關法律效果,涉及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在監執行期間不得報准日間外出(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第3項第2款);受刑進級責任分數逐級加成(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不得被遴選至外役監受刑(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3款);提報假釋最低執行期間較高(刑法第77條第1項)等差別待遇,是誤以累犯論處者,仍屬不利於被告。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諭知累犯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救濟。又本院既撤銷原判決關於累犯違背法令部分,即具有改判之性質,其效力仍及於被告,無須另行判決,併此敘明。
這則判決認為縱原審法院未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卻實質引用本條規範而使被告進而產生其他不利之效果,例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仍得駁回、監獄處遇措施、假釋門檻等不利效果,因此仍屬違法判決。(但其實本件最大的違誤之處係在於被告本非屬累犯,被告因前案遭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5月14日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件犯罪時間為107年3月11日,本非屬第47條累犯需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範疇,故論以累犯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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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電影節公布片單 精選「大手牽小手」等5部闔家觀賞電影
以「愛」出發 幽默溫馨 不同角度看世界
瑞莎力推:沒有任何事比愛的力量還要大 愛可以度過所有問題
桃園電影節公布「大手牽小手」片單,精選5部適合闔家觀賞的電影作品,皆以「愛」為出發點,親子觀影也能感受到滿滿暖心。影展正式開幕前,10/3在國泰置地廣場戶外電影院播映以棒球與親情為題的熱血電影《棒球英雄小聯盟》。影展大使瑞莎主動挑選出推薦片單,包括動保議題的開幕片《十二夜2:回到第零天》,以及「大手牽小手」單元中的《小小的回家願望》、《弟弟追著恐龍跑》瑞莎:沒有任何事比愛的力量還要大 愛可以度過所有問題。
瑞莎11年前以烏克蘭人身分來台發展,近年來升格幸福媽咪,償投身於台灣韻律體操訓練,以愛與溫暖為出發點的「大手牽小手」片單,讓她格外有感,包括來自奧地利的《小小的回家願望》,以孩童角度描繪車臣難民的現實生活,時而幽默、時而溫馨;《弟弟追著恐龍跑》中,患有唐氏症的弟弟,如何以獨特觀點教會哥哥用不同角度看世界。《小小的回家願望》 (2).jpg瑞莎表示:「看完《小小的回家願望》,覺得自己的問題都不是問題,在疫情時期特別適合給大家看,我們必須堅持,沒有可以比愛的力量還要大,我也很喜歡《弟弟追著恐龍跑》,我們每個人多少都有特別的地方,但『愛』可以度過所有問題,這兩部很有愛的電影,推薦給大家。」
身為影展大使的瑞莎,這次也盡責地化身催票大使,聽到桃園電影節票價,笑喊:「謝謝桃園有這麼棒的活動,一張票才70塊,大家趕快去買票,我真的不敢相信,我可以全部票買下來嗎?」
來自奧地利的《小小的回家願望》,改編自Monika HELFER的同名小說,描述8歲奧斯卡、13歲姊姊莉莉跟母親相依為命,身為車臣難民的他們,因媽媽自殺未遂被送進醫院,兩個孩子雖不用遣返,但必須透過政府暫時安置,安排到不同的寄養家庭生活。天真的孩子們一心想要回到媽媽的身邊,用盡各種方式打聽媽媽的下落,希望用他們的愛以及溫暖的話語,克服一切障礙,讓一家人團圓。導演阿拉什.里耶長期關注難民議題,這次改以孩子的角度描繪,兩位童星的精彩演出令人驚艷。
《弟弟追著恐龍跑》描述小時候的傑克相信父母所說,覺得患有唐氏症的弟弟傑歐,有如漫畫裡的超級英雄,然而長大後的傑克,卻對弟弟感到丟臉,對外假裝自己沒有弟弟,也不敢喜歡的女孩面前承認。本片改編自賈柯莫‧馬札里歐(Giacomo MAZZARIOL)的暢銷同名自傳小說,故事真實描述比他多了一對染色體的「特別」弟弟,降臨到他的世界,他曾說:「我花了12年才學會用我弟弟的眼睛看世界,我真心覺得,那個世界還不賴。」幽默溫馨風格拿下2020年義大利電影金像獎大衛青年獎、歐洲電影獎青年觀眾票選獎,並獲得義大利銀緞帶獎最佳新人導演提名。
《哈囉世界,我來了》結合紙雕、攝影及2D繪圖而成的逐格動畫,白斑狗魚希望成為水底之王;幼小的蜻蜓學習如何保護自己;火蠑螈則想離開水面透透氣,動物們在美麗的大自然中是生命共同體,也努力著追逐牠們自己的夢想。片中製作超過110隻動物模型,共有76種動物,43種植物、4種菇類,所有模型皆以古董書的紙張所做成。「透過此動畫,我們試著理解每個動物的世界觀,並開始學習多元觀點。靜靜觀賞著大自然,拋開成見與刻板印象,超越所有生物階層意識,虛心接納成為世界的一份子,熱愛生命。」
《彼得與狼》以真人動畫影片方式呈現,描述彼得如何在其他動物朋友的幫忙下智取大灰狼的故事,巧妙融合現場音樂和動畫,又充滿文字設計和編排的藝術趣味,於2014年獲金玫瑰獎最佳美術獎項肯定。片中也邀請義大利籍指揮家丹尼爾.加蒂(Daniele GATTI)帶領法國國家交響樂團實景演出,丹尼爾.加蒂現任馬勒室內樂團藝術顧問。
短片《動物狂歡節》則描述每天晚上,父親都會講睡前故事幫助兒子入睡,孩子總是選擇有點嚴肅,有音符、管弦樂隊照片和動物圖畫的《動物狂歡節》。看似簡單的故事,經過父子兩人想像力變得生動,搭配樂團的現場演奏,一個個動物有了自己的出場主題曲。音樂具體化動物的形象,讓整部影片鮮活動人。
2020桃園電影節將10月9日到 10月23日舉行,共規劃7大單元、超過75部國內外精采好片輪番上陣,更多影展訊息請密切關注桃園電影節官方網站(http://tyff.taoyuancf.org.tw/)和Facebook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taoyu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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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未遂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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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主要區別──「己意」中止】 #刑法#未遂犯#中止未遂#己意中止#自願性*重要性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49號判決(本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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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判決認為行為人若是因為發現客體錯誤,
選擇中止犯行,屬於障礙未遂,
不能成立中止未遂。
但我自己覺得怪怪的,
舉個例子:
法外狂徒張三持槍前往李四家要殺李四,
到李四家後,張三按了門鈴謊稱是送貨員,
打算一開門就將李四擊斃。
沒想到李四不在家,正巧王五在他家借住,
聽到門鈴聲前往應門。
王五開門的瞬間,
還沒看清楚來人的張三便已開火,
卻因為張三手抖,以致未擊中王五。
王五嚇得跌落在地,
此時張三才發現來人並非李四,
於是便收槍離去。
這裡張三犯的罪,
應該是對王五的殺人未遂沒錯吧?
他因發現王五不是他想殺的那個人而離去,
並不是因為他殺不了王五,
而是因為他不是要殺王五。
如果是障礙未遂的話,
不應該是我因為外力因素殺不了王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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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是為了變得更溫柔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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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6.30.2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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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assmaster (27.246.30.26 臺灣), 04/22/2020 17:53:54
※ 編輯: bassmaster (27.246.30.26 臺灣), 04/22/2020 19:57:21
對原對象的殺人故意並不會移轉成對打擊對象的殺人故意就對了
※ 編輯: bassmaster (27.52.222.53 臺灣), 04/25/2020 18: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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