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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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一集節目,我們要請大家來討論目前台灣職場上,從企業機構到政府單位都在浮濫使用的派遣勞力問題。獨立特派員記者張筱瑩、周明文,要為大家揭露派遣的面紗底下,雇主和派遣業者之間「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 在我們的報導當中,固然不乏為了自己的生涯規劃而投入派遣行業的受訪者,但多數都是受迫從比較好的...
非典型勞動勞基法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星期五的晚上10點鐘,很多商店都已經打烊了,但是桃園客運總站仍然人聲鼎沸,充斥著下班返鄉的旅客,還有一輛又一輛回站的公車。
今天早上,時代力量邱顯智委員和桃園客運的司機一起開記者會,「桃客違規上百件,吹哨司機被算帳」。
為了掌握每個司機的工時及行車狀況,公路總局配給每個司機一個USB,桃園客運為了規避公路總局的稽查,一台車使用2個USB來規避。
8月29日,桃園監理站上、下午進行檢查都查無所獲,晚上新竹區監理所所長帶隊突襲,一舉查獲245個違規案,裁罰220萬5千元。
然而,從那天之後,揭弊的葉姓司機,就開始被公司惡整班表。
這三年來,我處理過非常多件桃園客運司機的勞資爭議案件,在2個USB事件之後,又發生盧姓司機的過勞心肌梗塞案件。11月底的早晨,我跟台灣汽車客運業產業工會的幹部,一起開會討論職災案,揭弊的葉姓司機並沒有跟我們坐在同一個會議桌上,他就是一人靜靜地坐在角落的椅子上,聽我們討論。
直到理事范光明指著他:「佳瑋,他就是揭發公司使用2個USB的司機。」
我大吃一驚。
從事工會十年來,各種形形色色的勞工我都見過,吹哨者通常有某種典型樣子。因為有太多不公不義的事件,再加上滿腔熱血,通常他們見了人就會滔滔不絕、痛陳是非,恨不得把所有狗屁倒灶的事情通通告訴你。
但是葉姓司機不一樣,他非常的沉默,不多話。
講起公司怎麼惡整他,他也只是淡淡地說,因為班表被亂排,所以薪水受到很大的影響。但是怎麼個亂排法,他始終用一種輕描淡寫的方式形容。
然而,當我深入了解他的班表排法之後,我整個大吃一驚。
第一班上午7點發車,大約6點就要開始準備、做檢查;返站後,中間全部都是空檔,只能夠乾等,直到晚間6:15才出第2趟,最後一班21點20分發車回到總站,已經將近23點,再收拾一下,最快可能23點15分才能下班。
換句話說,葉姓司機長達16、17小時都在桃園客運的掌控之下。但因為交通部的運管規則第19條之2,認定「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工作時間」,所以並沒有違法。
而司機的薪水很依賴跑的趟次,以及「手放在方向盤上」的時間﹐因此,雖然他的工時變得更長,薪水卻變得更少,一個月少了將近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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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開記者會之前,葉姓司機還是一貫的不多話,范光明怕他緊張,故意開他玩笑:「等下我們就拿一張白紙,上面就寫『徵友中』!『未婚』!」
我才知道,看起來頗有一段年紀的葉姓司機,原來還是單身。
是啊,假設每天都16、17小時都在跑車,這要怎麼交女朋友、要怎麼結婚?就算結了婚,家庭生活要怎麼維持?
我想起另外一個在9月因為心肌梗塞、勉強自己開到總站才就醫、倒地的盧姓司機。
他不斷捶打自己的胸口,深怕昏厥過去無法完成運輸旅客的任務。這麼一位盡責的司機,桃園客運卻始終不願意認定他是過勞職災。他的太太去年也發生職災,失業在家,全家人就靠盧姓司機這麼一份薪水,但這下失去了依靠,太太忙著照顧先生,全家的經濟收入只好靠老母親去撿雞蛋打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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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在處理這些案件的時候,我都會想起五一勞動節的由來。
1886年,芝加哥的乾草工人為了爭取「每日工時八小時」,遊行卻遭到警察槍殺。
這個時代,遊行最多就是被警察用水柱攻擊,已經不會被莫名其妙地槍殺,但有人性尊嚴的8小時工時制呢?
經過了一百多年的時間,我們居然還在為了拒絕過勞而奮戰。
我知道人們看到這類的故事會同情、會哀戚、會譴責、會憤恨,會憐憫,但我其實不是很喜歡書寫、紀錄這樣的故事。
因為這些故事都不斷地在提醒我們,100多年來的人類社會,還是擺脫不了壓榨弱勢的本質。
我們一點進步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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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勞動勞基法 在 Tacps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轉發文化部穎是因產業勞動情形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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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音產業勞動情形問卷調查」現正熱烈進行中,誠摯邀請您參與填答!
為掌握我國影視、廣播及流行音樂產業工作者的真實勞動情形,文化部現正針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調查。
邀請您一起發揮耐心,點選連結,留下您的意見與資訊。
當然,也別忘了分享給身邊的工作夥伴喔!
📷調查範圍:包含電影、電視、流行音樂、廣播等業別
📷調查對象:2018年至2019年間從事影視、廣播及流行音樂相關工作者,職務、年資不拘;以可能不受勞基法保障之非典型工作者為主。
📷調查連結(廣播為獨立卷別,其餘請選填影視音樂卷):
◆ 調查問卷1-影視音樂卷:https://www.surveycake.com/s/rN9ZB
◆ 調查問卷2-廣播卷:https://www.surveycake.com/s/4wk47
實際填答題目與時間會因職務別及勞動身分而有所不同。
完成調查並留下聯絡資訊,研究團隊將會致贈超商禮券,以表感激!
非典型勞動勞基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這一集節目,我們要請大家來討論目前台灣職場上,從企業機構到政府單位都在浮濫使用的派遣勞力問題。獨立特派員記者張筱瑩、周明文,要為大家揭露派遣的面紗底下,雇主和派遣業者之間「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
在我們的報導當中,固然不乏為了自己的生涯規劃而投入派遣行業的受訪者,但多數都是受迫從比較好的勞動條件,落入「勞動彈性化」的洪流當中。有一位受訪者在「彈性化」之後,原本就稱不上優渥的兩萬四五千,降到一萬三千塊。還有人發生職業災害卻得不到合理的賠償,因為真正進用他們的老闆躲在兩三家派遣業者的白手套後頭,而這兩三家人頭派遣公司,透過輪流雇用的手段,也奸巧地規避了勞基法課予雇主照顧勞工的責任。
經營者總是會說,「派遣是職場的趨勢」、「企業必須彈性地運用人力,撙節人事成本,提升經營效率」。這些當然都是不爭的事實或者基本的經營法則。但是勞基法不就是為了適度節制雇主們一味講究績效以致犧牲勞工權益而存在的嗎? 更值得玩味的是,所有的老闆都說使用派遣「沒有違法」,實際的狀況應該是,使用派遣根本還「沒有法」。一字之差,讓他們可以悠遊於法令的灰色空間,大玩假派遣的遊戲。
在歐日等國的立法例當中,派遣有一定的期限,用人單位也不能指定特定的員工,以避免雇主玩法操弄。但在「派遣無法,卻有法派遣」的台灣,透過違反法理的假派遣白手套,老闆們丟卻了人事包袱,但勞工們卻越來越像秤斤論兩的商品,也更難找到有穩定收入的工作,保障他們的經濟權利。假派遣當道,再不透過合理的立法規範,台灣是不是從此要進入一個不穩定的灰色就業年代?
很遺憾地,我們也必須把自己的雇主,公共電視台,當成報導的案例。包括公視還有同屬公廣集團的原住民電視台,因為所謂的員工編額限制,近年陸續變相使用承攬工、派遣人力甚至論件計酬等方式,從事記者、企劃、行銷等等繼續性的工作。在同一個機構、同一個部門裡面,大家都一樣接受主管的指揮調度,但在進用的身分上,同一項工作,竟然有各種不同的進用方式和待遇標準。公視用假派遣、假承攬造成了同工不同酬,新聞事件就發生在我們身邊,身為新聞工作者,我們完全沒有理由視而不見。
在整個採訪製作的過程當中,公視管理階層的態度,透露了一個好訊息,但也有一個壞現象。好的是,管理階層恪遵公視法規範的新聞製播公約,沒有對報導內容進行不當干預。壞的是,一如所有有權有勢的受訪者碰到「麻煩」,對於這個不只牽涉個案勞工權益,也涵括勞動政策討論面向的報導,他們都「不便接受採訪」。
這一好一壞其實也不算要緊。重要的是,透過這則報導,大家一起來討論這個勞動政策的大問題。同時,也期盼公視管理階層趕緊解決同工不同酬的派遣人力問題。勞雇雙方同在一條船上,千萬不要只管船兒跑多快,不問鍋爐火熱深啊。
獨立特派員製作人吳東牧 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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