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基本上只要具有職務的「執行性」與「起因性」,也就是業務執行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所導致的傷害即屬之。簡單來講,#例如在上班的時候因為工作跌倒受傷。
#職業病,原則上須達到勞保條例所列職業病種類表之程度或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
實務上對勞工而言常常發生的困難,除了在職災發生後,經濟上的立即衝擊以及求償的問題外;在「職業病」部分,也常發生在##勞工與主管機關間關於是否屬於為職業病所產生的訴訟及相關的勞工保險爭議事項。依目前本縣的「勞工權益扶助辦法」,補助的範圍為「訴訟費用」與「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而扶助辦法第5條則規定,若係「職業病涉訟」申請補助者,勞工##須提出主管機關認定或鑑定為職業病之文件,顯然在此部分,針對職業病會牽涉到的訴訟,補助的範圍較為限縮。
另外依勞青處所提出之資料,自105年至107年為止,每年針對勞工權益扶助辦法所編列之預算均僅有30萬、每年的申請補助件數分別僅有2、1、2件、通過補助的件數則分別為1、0、1件;且全年度的諮詢人數最多的一年,也不超過28人次。依此成效來看,此一扶助辦法運作的實效與其美意,實有改進的空間。除了政策宣傳成效的問題外,也可能是本補助辦法在規範上本身的限制,以及與其他同性質補助在運作上產生重疊。
本縣在資源極其有限的情況下,既然仍有關注到職業災害、職業病及其他勞工相關之重大勞資爭議案件等議題,並將資源投入勞工權益扶助辦法的制定,我們也要求此一政策確實能揮效果。針對目前的辦法,我們除了針對程序上以及立法技術層面的問題提出詢問,也希望此辦法是否能朝整體法規範上闕漏補遺的目標邁進提出關心?勞青處對此也表示會通盤檢討。我們期待縣內相關勞工扶助的機制能夠落實,並能與其他制度互補,始能建構安全的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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