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77期)
發行日期: 2017.8.7
法規期間: 2017.07.16~2017.07.31
主編:劉孟哲律師
食品安全管理
1.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於2017年7月13日公告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並於同日施行(下述第(4)點除外)。其主要之修正要點包括:
(1) 新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定義。
(2) 新增如輸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至少有品名、廠商名稱及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供為辨識。
(3) 有關要求塑膠產品本體標示材質及耐熱溫度之規定,改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始需標示。
(4) 新增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要求規定,其施行之緩衝期為公告後一年。
(5) 新增食品之器具、容器或包裝之品名、淨重、容量及原產地之標示規定。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王誠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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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在 阮昭雄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食品安全是所有民生問題的重心,也是我們問政的主要議題之一。最近幾年食安問題一再發生,各級政府無不加緊把關,有關肉品過期的狀況,媒體報導不絕,地方政府也努力取締,更希望能夠提出有效的辦法,確實保障民生與國民健康。
食品安全屢屢發生過期狀況,所以大家就謔稱過期肉品為「殭屍肉」,為什麼會有殭屍肉?怎麼會發現?政府要如何處理?
最近中部地區迭經查獲過期肉品,消保官員說每次去大型餐廳稽查時,冷凍庫內存放大批肉品、海鮮,但是都沒有標示保存期限,更令人詫異的是甚至業者也說不清到貨順序,消保官稽查時得逐筆比對進貨單,所以執行稽查工作非常困難。如果是由國外進口的冷凍肉品,進口之後若在進口商的廠區分裝或加工,不必標示保存期限,也不必保留原本的英文標示,稽查時根本無法確認肉品批號與新鮮度。
業者的做法有沒有違法,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3款來看,並無違背。所以相關的法制官員與律師團體研商討論,將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修法建議,刪除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3款規定,嚴格要求進口後分裝、加工的食品也要貼標,或者保存原本的英文標示,所以中央一旦決定修改法規後,散裝的冷凍肉品、水產也要強制標示保存期限與保存方法,將可避免「殭屍肉」魚目混珠。
昭雄認為保障全民的健康與法制的健全,政府責無旁貸要積極地進行修法,當然我們也要感謝地方政府官員的用心,與律師團體的專業表現,至於少數不肖食品廠商罔顧社會大眾的健康,只為滿足一己之私,應該受到全民的唾棄。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食品安全管理要走回頭路了嗎?】
11月21日食藥署召開「研商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座談會」,
邀請了32家廠商、新竹市米粉商業同業公會、3個消費者團體(主婦聯盟、董氏基金會,以及未出席的消基會)討論要將米粉的含米量下修,
主婦聯盟和董氏基金會在會議上分別提出「含米量不應該下修」,
以及「出席團體多為業者,代表性不足」的意見。
依據現行規定,含米量100%才可稱為米粉、純米粉,50%上可稱為「調和米粉」,米量未達50%之品名不得為純米粉、米粉或調合米粉,業者應自訂與產品本質相符之名稱。
而業者在會議上卻要求含米量 #只要5%就可稱為米粉!
食品藥物管理署不理會消費者團體的的意見,逕以「業者意見」為共識,陳列於會議紀錄:
(1)在資訊透明且不致消費者誤解前提下,可稱米粉,但應標示主成份百分比。
(2)請新竹市政府或新竹米粉商業同業公會進行消費者對米粉主成份百分比認知調查,包括可接受的口感及品質等,以提供檢討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參考。
這實在太荒謬了!
如果食品的品名標示可以由業者說了算,
那過去我們逐步修正的果蔬汁、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人造奶油以及食用油品的標示規定是不是都可任由業者修改?
米粉業者動輒以「衝擊外銷」的理由要求下修含米量,
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
#食品專供外銷者 ,其標示事項得「免依本法第22條規定辦理標示品名」。
台灣的食品安全不能再走回頭路,
我們要求TFDA不可以修改現行品名標示規定!
※主婦聯盟 回應1121座談會聲明稿 -「米粉,就該是米做的」http://www.huf.org.tw/essay/content/381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在 297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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