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室~取締民眾未戴口罩警察的行政協助適法性
在疫情嚴峻期間,政府將疫情調升到第三級,就是人到戶外就一定要戴口罩才能出門,在任何的公眾場所更是必需要全程戴口罩及實名制登錄才能進入
這則新聞中記載:高雄市警局也配合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動,據了解,昨天高雄警方就取締達771件,外傳有分局就自訂舉發6件可記嘉獎1次,甚至還傳出有分局自己「加碼」,每查獲一件就可以記一次嘉獎,才讓基層員警們拚命取締未戴口罩者。
這樣的獎勵方式引起基層員警反彈,認為恐讓工作負荷加重,且為了抓沒戴口罩的民眾,將會讓員警置身於被感染的風險當中。然而目前尚未有警局證實相關獎勵是否屬實~........。
其實警察執行勤務千奇百怪,早期還有市容整理(查報拆除違建)及正俗(妓女戶管理)等奇怪的協力行政業務與工作,在社會進步及政府專業分工化之後,那些奇怪的工作都已回歸到一般行政機關中了
在談到取締未戴口罩這件事,溯源警察法規中,在有警察法第9條中似有規定依警察法行使左列職權:第7項、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及第八項、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但這些工作項目是要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也就是說,要再回頭去看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法)處務規程中,有沒有說要警察要幹這事?
再查內政部警政署的(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13款中有一項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勉強找到一個「配合」字,也就是說,警察要「配合」主管機關的工作,不是自已去做這件事
然後內政部警政署的處務規程中也訂了內部分工,說行政組是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所以又是「協助」二字而不是「主辦」。
所以依據上述法規內容的涵攝,警察若因上級的指示,或是有嘉獎的誘因而有為主動、單獨去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發開罰單,確實就是一種是有瑕疵的行政處分
但就法論法,這種瑕疵行政處分,它的效力上還是有的,人民還是得服從,除非這個行政處分是罹有重大及明顯的瑕疵
當然也有人用行政程序法上管轄權錯誤去判斷評論這件,但這對民眾來說並不會直接間接發生法效果,我基本上尊重大家的看法!
所以我認為基本上警察做這些事上,也還是要和衛生主管機關人員一起去執行,方符合依法行政的精神,對警察來說也比較安全!
至於警察機關單獨去取締民眾未戴口罩等違規舉發開罰,我個人是較反對,至少是要有主管機關會同比較有安全上的保障
不要因為用嘉獎或是獎金變相去鼓勵員警從事高危險的傳染工作,而讓員警身陷危機了~
我個人觀點而言,這是衛生主管機關在協調聯繫上的失職,而不是警察的天職~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若不幸上述觀點也和貴單位情況雷同
那不要懷疑
我就是在罵你了 ~
#疫情嚴峻執法機關還是要守法
#先保護好執法人員才能保護大家
#沒有人是局外人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521edi017/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更新修正 二、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母法導正更新 三、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自治條例母法導正更新...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安局重手究責 私菸案謎團未解
新任國安局長邱國正2日召開記者會,保證會下重手懲處私菸案涉案人,究責層級也沒有上限,但會後新聞稿竟主動為「上級長官」撇清責任,完全只為顧全大「菊」。立法院國民黨團今(3)上午召開記者會,表達對於國安局說明總統府特勤私菸案調查報告,完全不能接受的立場,同時譴責總統府「有事軍人幹、出事幹軍人」的卸責做法,要求蔡英文總統追究私菸案總統府祕書長陳菊的政治責任。
總召曾銘宗表示,國安局2日的檢討報告,邱國正的處理原則將是「下重手」,對於涉案者將調離現職,所屬侍衛室主任等主官若事先知情,至少是記大過以上處分,若不知情也將調離現職。對於邱國正下重手懲處、整頓國安局的作為,曾銘宗說國民黨團予以尊重,但是對照他維護上級長官的心態,國民黨團則無法接受。曾銘宗質疑,邱國正說「國安局迄未有上級長官或政務官參與訂購情事」,所謂的上級長官和政務官,到底是國安會?總統府秘書長、還是副秘書長?如此維護、袒護所謂上級長官的說法,國民黨團提出嚴正抗議。
曾銘宗批評,更關鍵的問題在於,邱國正完全沒有說清楚,到底是誰簽核可以派5部公務貨車去機場,私菸案爆發至今已經10幾天,國安局還是交待不清、說不明白。此外,私菸案初步懲處名單中,國安局局長請辭、侍衛室長記大過調職等等,但對照華航的懲處名單,僅有資深副總羅雅美、空品處副總邱彰信2人,而且是「明降暗升」分別擔任董事長特助和總經理室高級專員,完全是重懲軍人、欺負軍人。國民黨團要求總統府公布所有購買私菸名單,以及追究相關人的政治責任,尤其是陳菊的政治責任。
藍委費鴻泰痛批,民進黨政府根本就是「有事軍人幹、出事幹軍人」,蔡英文為了顧全大「菊」,無視《總府組織法》第2條規定,如今侍衛室出問題馬上切割出去由國安局負責,下次如果其他局處出事,蔡英文是否也要再切割出去,替陳菊撇清責任呢?費鴻泰抨擊,《總府組織法》第9條也明訂,總統府下設一位特任官叫做秘書長,綜理總統府全般事務,陳菊身為總統府祕書長,難道都沒事?陳菊擔任高雄市長12年負債3千億,沒事;颱風天睡覺,沒事;下雨冒出5千個天坑,沒事;氣爆死傷這麼多人,沒事;私菸案切割後,還是沒事。民進黨上下遇到陳菊都會自動轉彎,令人匪夷所思。
藍委林奕華也強調,根據《總統府處務規程》第3條,明定侍衛室屬總統府的組織,第5條說明秘書長為總統府的首長,陳菊還會沒責任嗎?難道除了被動說出「如果有責任,我不會規避」外,只會神隱?陳菊除了會告大學生之外,難道出面說明私菸案個人的責任,有這麼難嗎?蔡英文極力保護陳菊,難道只因為她負責總統大選的操盤手嗎?一個民主國家發生私菸案,只敢往下辦、辦軍人來顧全大「菊」嗎?
藍委林德福表示,到底是誰放縱特勤人無限制訂購私菸逃漏稅?光是羅雅美、邱彰信就能隻手遮天嗎?背後藏鏡人請檢調查明清楚,必須給國人交代。國安局以「偵查不公開」避談陳菊是否涉案,又說上級長官沒有涉案,邏輯上根本無法讓國人信服。來自金門的立委陳玉珍也諷刺說,私菸案迄今,總統府只會「殺軍人」撇清責任,既然「偵查不公開」又如何能認定陳菊沒有涉案?沒有責任?邱國正說,即使主官不知情,最低表準也要調離現職,那麼蔡英文的最低標準是甚麼?
藍委許毓仁表示,私菸案爆發10天,只見總統府、國安局、交通部、華航一直在打爛仗、抹泥巴,國安局的內部調查報告完全不及格、打假球,邱國正只是蔡英文找來的劊子手,把下屬全部懲處一次後與總統府高層切割出去。陳菊難道沒有參與總統出訪前會議?不知道開會內容?國民黨團要求總統府公開會議紀錄,以昭公信。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 在 廖郁賢 雲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雲林要進步,議會要透明。
離人民的縣議會這事,我們還落後一大截是真的,不夠公開的資訊,地方自治法的嚴重不足,都值得思考。
今天上任,發生了許多有趣的事,可能得千字文才能解釋的好了,就之後再說吧。第一次走進家鄉的議會,那個在我回來工作沒多久花了五千多萬抓漏的議會內裝真的算的上氣派,這麼好的地方,怎麼可以浪費?每一筆使用可都是人民的血汗,議員沒多大,百姓才是最重要的,從選前被笑到選後,無論是決定選舉還是至今的正副議長投票都是,可無所謂,選民就是我們最大的後盾。
每一步,都以初衷做為思量,不是理想化,是得對的起那6179票,還有更多來不及認識阿賢的好人~第一次參與議會現場可能還算不上開會的會議,正副議長的投票其實過程算的上及格,但議事組表示不旦禁止錄影也不提供影像紀錄......其實蠻不合理,這不是「人民」的事嗎?究竟有什麼好不得為人知的?
🚩今天觀察下來就「議會透明」的部份,以下是我們的提問與具體建議:
《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3-5,8條是否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一項第十款?
明年1月1號之後,期許雲林縣議會接下來的會期,可以遵照《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第四項,全程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
公督盟對於2018年各地議會的透明度評比圖顯示各縣市議會透明程度:
💡基隆市.尚可💡彰化縣.待加強
💡嘉義市.尚可💡嘉義縣.待加強
💡臺北市.尚可💡南投縣.待加強
💡澎湖縣.待加強💡連江縣.待加強
💡新北市.待加強💡臺中市.待加強
💡新竹市.待加強💡宜蘭縣.待加強
💡臺南市.待加強💡雲林縣.極差
💡高雄市.待加強💡新竹縣.極差
💡花蓮縣.待加強💡金門縣.極差
💡臺東縣.待加強💡屏東縣.極差
💡桃園市.待加強💡苗栗縣.極差
🚩法規來源──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4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第7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第10項: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地方制度法》
🔹第54條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新設之直轄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 (市) 議會組織規
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25條(此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大會、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代表三人以上提議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雲林縣議會議事規則》
🔹第79條
本會定期會及臨時會之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轉播,管理規則由本會訂定之。
🔦疑慮部份:
《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第3條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機、錄影機以及開會過程製作之原音帶、錄影帶由本會提供,但議員對外傳播僅限於本人部分。
🔹第4條
本會議員非經徵得其他發言議員之同意,對外不得播放其他議員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違者應負刑事責任。
🔹第5條
非本會議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播放或觀看本會有關會議進行之錄音、錄影。
🔹第8條
會議時之發言紀錄,未經刊登公報或簽奉批准,不得自行抄錄對外發表,但議員就其本人發言之紀錄不在此限。
⚠️若議會透明,民選的議員才能更專注在自身的工作上,每一次的質詢出席的費用都是成本,憑什麼能不讓人民知曉?所以,請大家一起監督自己的選擇,這也是回饋社會的善事,最好的事。
晚安,雲林
P.S.謝謝我親愛的夥伴們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更新修正
二、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母法導正更新
三、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自治條例母法導正更新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 在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總說明 的相關結果
第二條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 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 事項。 本府之權限及職掌。 第三條本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 監督本府 ... ... <看更多>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 在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本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 ... <看更多>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 在 組織編制 -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的相關結果
資料更新時間:112-06-30 09:16. 辦理各機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之訂定、修正及廢止等業務事項。 高雄市政府組織系統表*. 機關, 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考試院備查函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