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專利權人遲不回覆書面詢問時的訴訟律師責任:Rates Technology, Inc. v. Mediatrix Telecom, Inc.案
在美國聯邦民事訴訟程序中,根據《聯邦民事訴訟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第33條,為蒐集雙方所主張之請求權或抗辯之相關資訊,當事人可以書面詢問對造。此外,該對造不得僅因為「書面詢問」所要求提供之意見或陳述係涉及事實、或對法律適用於事實等事項,而對該「書面詢問」請求提出異議。不過,法院得指示在所指定的事實調查事務完成前、或在陪審團聽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或其他時間之前,相關詢問的回覆得延後。......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frcp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證據開示專題報導》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discovery制度介紹及與台灣比較
美國民事訴訟制度為讓糾紛所涉及的事實能完整呈現,其有「證據開示」(discovery)程序。在聯邦法院部分,「證據開示」的工具與運作方式規定在《聯邦民事訴訟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FRCP)中。以下,本文簡介相關的訴訟規定與工具,並與台灣現行制度相比較。......
frcp 在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幾點對坊間意見的想法:
1. 加人工沒有用,因為醫生希望的是改善病房情況,同時亦能令醫護工作環境好轉
2. 就算放寬海外醫生執業試資格,也難以吸引有水準的外國醫生到環境惡劣的公立醫院工作,正如現時免試的「有限度執業」資格申請率也極低,所以不應將兩項議題相提並論
3. 現在情況源於多年來醫療政策乏遠觀性一直累積下來的惡果,每每為了平息民憤而單次性撥款,但忽略整體規劃,只是朝三暮四的門面工天
【公共醫療醫生協會就輸入海外醫生之聲明】
人身之病患,成因分主次。香港醫護人手及病床不足等問題,並非源於「保護主義」,而是政府政策出錯丶規劃失誤所致。近年,社會有輿論將醫生不夠的責任,加諸前線醫生及工會之上,原告變被告,做了政府施政失誤的替死鬼。亦有評論將「輸入海外醫生」追捧成解決本地醫療問題之唯一萬能藥方(panacea)。
治病救人,必先治本。政府於沙士瘟疫後削減 2,667 張病床丶推肥雞餐丶關閉護士學校丶削減醫科學額,緊縮醫療開資,惡果終於十多年後現形。香港公營醫療體系早就超出負荷,而醫院的工作環境已達不安全水平,嚴重危害病人安全及影響服務質素。然而前線醫護一直努力不懈,抵住日復日的危機,自沙士瘟疫,爾來十五年矣。哀我同業,咫尺但愁雷雨至,向來悲傷何其多?
香港一向有合法及正常渠道,供海外醫生來港執業,可以透過考執業試或有限度註冊(免試)來港為本港市民服務。所有海外醫生之招聘丶篩選丶面試丶考核及聘請過程,本會從來沒有參與,亦從來沒有阻止任何合資格海外醫生,透過合法渠道來港執業。
本會重申,歡迎任何擁有與本港同等專業資格的海外畢業醫生(如 MRCP, FRCP, FRCOG等)遵從現有機制來港,透過有限度註冊,於本港公立醫院免考試執業。本會要求有關部門,加強海外推廣及招聘海外專科醫生,並確保海外醫生能長期留在公立醫院,服務貧苦大眾。如該名海外醫生願意留在公立醫院內,根本無須考執業試,如該名海外醫生表現超卓,亦不必擔心其職位是否臨時。
我們不禁要問,現在只有小量海外醫生透過有限度註冊在公立醫院服務,究竟是誰之過?是否所謂「保護主義」和「醫醫相衛」,還是因為公院工作環境惡劣,嚇跑海外醫生?即使短期內增加大量外援,醫院擠迫的環境是否還放得落病床?究竟醫管局流失大量中層醫生,何人需負責?香港醫護因為不公不均的制度,繁忙、惡劣及不安全的工作環境而離開公立醫院,為何海外醫生就一定會願意留下來工作?
海外醫生成為外援,問題是否立刻迎刃而解?政府施政失誤,公院管理不善,只喊「海外醫生」作解困口號,無視人口政策及長遠計劃等問題之根本,尤如抱薪救火,泥牛入海,最終只會原地踏步,徒勞無功。
香港醫生一直以來本著仁義,每天在崩壞的制度下救死扶危,用心至誠,可昭日月,面對明槍冷箭,我們不能亦不會屈服。謹願社會大眾做證,我們會繼續盡本分做實事,守醫院之困局,解黎民之疾苦。
香港公共醫療醫生協會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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