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新書】行政法總論之變遷與續造/詹鎮榮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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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介紹】
近年來當代國家職能及行政任務急遽轉變,及人民對行政權行使應具備之條件要求更迭,致傳統行政法總論有因應革新與續造之必要性。藉由本書問題之提出,亦可瞭解當前熱烈討論之相關議題。
本書集結作者近年來所撰相關文章12篇,主題涵蓋行政組織法、行政法律關係、行政作用法、行政罰法及行政訴訟法等領域,除以釋義學切入外,更以立法角度提供相關規定修正之可能性。
【必讀推薦】
1.瞭解當代國家及行政任務轉變對行政法總論之影響。
2.透過行政法釋義學及德國法之介紹,提供相關規定修正之可能性。
3.解析包含行政組織法、行政法律關係、行政作用法、行政罰法及行政訴訟法等領域之重要議題。
4.納入新法制及實務見解以再次檢討個別行政法標竿案例。
【關鍵字】
附款 http://lawdata.com.tw/tw/SE.aspx…
權限委任 http://lawdata.com.tw/tw/SE.aspx…
公法上不當得利 http://lawdata.com.tw/tw/SE.aspx…
程序重新進行 http://lawdata.com.tw/tw/SE.aspx…
情況判決 http://lawdata.com.tw/tw/S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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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民法新手,有一題有疑問,求專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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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將座落於新北市的土地出賣與乙,並已將
土地交付與買受人乙,但乙遲未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經過16年後,甲發現自己仍登記
為所有權人,乃主張乙對甲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故乙係無權占
有,對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有理
?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參考書的擬答: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
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
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
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
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
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
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最高法院85台
上389判例參照)。故甲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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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
甲因時效消滅,可以拒絕乙的登記請求;但
實際上土地是乙買來的,卻無法登記,土地
所有權人依然是甲的名字,這……
有什麼方法可以讓乙順利登記嗎??
(法律上的方法… 找黑衣人之類的不算)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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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152.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6581835.A.1D6.html
所以拿著買賣契約去登記就可以?不須甲的同意?
(那甲的拒絕權是什麼時候可以用 @@")
呃,可是土地現在實際上是乙的,甲無權處分乙的土地賣給丙,
對甲有什麼實質好處嗎…?
(我想知道的是乙該怎麼做才能讓土地登記成乙的名字…)
啊,l大的推文把甲和乙對調後,好像就合理了!
(雖然是登記成丙的名字… 不過比一直登記成甲好多了)
(乙喪失土地所有權,得到賣地的錢?)
那乙什麼都拿不回來??
因為甲16年前已經拿到賣地錢了,現在登記在誰名下根本沒差,
拒絕讓乙登記只是想拗拗看其他好處吧…
讀民法實例題常常有「???」的感覺,
總覺得不該是這樣的,但又說不出為什麼…
(外行人的心得)
像這題我覺得土地本該是乙的,只是甲很機車不給乙登記,
民法也沒給乙補救的管道,我只能 黑人問號.jpg …
另外還有一題,題目大意是小偷甲跑到屋主乙家偷東西,
但偷竊不成反被隔壁家丙的獵犬追咬,甲負傷靠在牆上,
因牆壁年久失修,造成牆倒人重傷。
這題結論是乙和丙要連帶賠償小偷甲… 我真的大驚…
(看來要花點時間習慣立法人的思維啊啊啊)
※ 編輯: kanna (114.46.152.54), 06/05/2017 00: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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