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家庭的小孩要上學 #脆瓜可愛無敵
💗脆瓜小朋友完整發言:
大家好,我是脆瓜,#我四歲三個月。我希望老師講故事的時候不要只有爸爸媽媽,#還要有媽咪媽媽,因為我有兩個媽媽。還有呢,#我現在讀小班我快要讀中班了,謝謝大家。
✏️編按:
性平協會新聞稿訴求之一:今年5月24日實施《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存在台灣社會多年的同志家庭關係終獲法律保障。做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我國 #應將多元家庭圖像納入學校教育,並積極推動 #多元性別教育與反歧視教育,避免讓隱含宗教價值與異性戀中心的課程取代性別平等教育。
😍超萌完整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2S0Nj_vQEFY
#性平法十五週年系列貼文 #第三幕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Vivianass Don Corrine Chiang
🏳️🌈看更多: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官網:https://www.tgeea.org.tw/issue/10500/
性平法15週年記者會當天直播連結: https://reurl.cc/YNnlx
🌈相關媒體報導:
聯合報: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87826
自由時報: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830994
國語日報:https://www.mdnkids.com/news/?Serial_NO=112397
中央社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906230074.aspx(新浪、Yahoo、經濟日報、中央廣播電台、台灣新生報等轉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85963
Taipei Time: http://www.taipeitimes.com/…/taiwan/a…/2019/06/24/2003717487
公視中晝新聞(台語):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35276
公視晚間新聞(華語): https://youtu.be/66L83fWyMgk?list=PL5D45BC9B70943593&t=1438
釋字533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帶一個好伴一起回台灣成家!——跨國同婚伴侶依親居留,立即開辦!】
婚姻平權立法在兩大黨的拖延之下,進度停滯不前。然而,在修法完成之前,我們認為政府應盡一切努力來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其中一項就是允許跨國同性伴侶辦理依親居留。經過長期的協調與努力,我們終於取得重大的進展!
時代力量黨團於今年4月初在伴侶盟的協助下,接受兩對當事人的陳情,16日曾召開過「跨國同婚伴侶辦理依親居留」記者會,並於昨日(5/30)再度召開協調會,希望先就國人和現已同婚合法化的25國國民結婚後的依親居留權,進行實質的解決。令人高興的是,經過昨日的釐清內政部目前已同意,就等開辦日程確定。時代力量黨團要求內政部,一刻都不要拖,盡快完成內部公文流程即日開辦,只要一點實質的改變,就能降低歧視。讓台灣人不僅可以回台定居,還可以帶一個好伴一同回家。
內政部正式開辦後,只要是在目前25國已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辦妥結婚登記者,其外籍同性配偶只要:取得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台灣配偶返國向戶政機關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向移民署申請依親居留權。
4/16 跨國同性伴侶爭權利 記者會 https://npptw.org/eR95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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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性婚姻居留權爭取大事記】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通過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2017年6月29日:內政部召開第一次跨部會會議
2018年1月10日:內政部召開第二次跨部會會議
2018年3月5日:賴清德院長主持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17次委員會議,通過「同意國人在國外(25個國家)之合法同性婚姻,取得經駐外館處驗證符合行為地法之結婚證明文件,返台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後,可於外交部申請60天或90天可延期停留簽證,續於內政部移民署以國人之同性伴侶身分受理其依親居留」決議(會中賴清德院長已表明會議結論就是公文)
2018年4月16日:時代力量黨團召開「別讓賴院長的美意變成芭樂票——跨國同性伴侶爭權利」記者會
2018年4月24日:內政部召開第三次跨部會會議
2018年5月11日:向內政部移民署、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發出協調會開會通知(會議日期:2018年5月30日)
2018年5月15日:內政部將第三次跨部會會議內容報行政院
2018年5月30日:行政院就上述5/15內政部報院函回函給內政部
2018年5月30日:時代力量黨團召開跨國同婚伴侶辦理依親居留協調會
2018年?月??日:正式開辦!
釋字533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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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採取分析釋字第527與533號等解釋文的方式,探究當中央與地方政府因彼此立法權限產生爭議時應當如何解決,蓋地方自治團體雖有一定立法權限,中央機關仍享有一定程度的監督權,當出現爭議時,本文認為應當區分情形處理而可採取地方議會聲請大法官解釋或以行政爭訟方式救濟。
【出處】
中央與地方政府立法權限爭議解決機制之研析
──以自治法規之事前監督(核定)為中心
作者:王毓正(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220期,2013年9月,6-21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2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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