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法34-1 在 查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300分之199為邱O叔雲所有 - Facebook 的評價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出賣 ... 含呂O揚等4 人在內)公同共有;上訴人及呂O揚等4人於104年12月27日與陳O ... ... <看更多>
公同共有土地法34-1 在 土地法34條之1 也遇到了(第2頁) - Mobile01 的評價 又是拿34-1 條來嚇共有土地的所有人唉首先我個人是認為如果沒有耕種需求或早就搬走了而價格與交易條件合理就一起處理掉好了 ... 此處之共有,包含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