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我有個高中同學二度就業回職場上班,當了家庭主婦多年的她跟我說:「過慣了跟孩子慢步調的生活,突然要回到戰場上,一時之間還真的難以適應。」這一點我其實可以理解,自從女兒貝貝出生以後,我常常覺得自己很難在家庭主婦與職場女性之間作身份切換,反應跟以前比,就是慢了半拍。
然而,職場上卻沒辦法理解你這麼多,現在的社會競爭激烈,老闆也得為企業的存活奮鬥,於是我真的聽到不少回鍋職場的主婦因為不能常配合加班、或是因為孩子突然生病常請假,而和老闆之間起了爭執。
其實,坦白說,在職場上,員工還是佔弱勢,之前我也聽一個朋友說,她的一位同事因為得罪了部門主管,主管「刻意」、「對她很好」地,把所有她手上的工作抽給別人做,讓她上班「什麼都不用做」。是否有人覺得怎麼有這麼便宜的事呢?那或許每個人的人格特質不同吧!對一個自我要求高,臉皮又薄的人來說,這根本就是凌遲,看到同事忙得不可開交也不敢把事情交給她,開會沒她的份,部門聚餐吃起來也有罪惡感,更可怕的是那種失去競爭力的恐懼,不到半年就把她給擊垮了,於是這個同事只好自行離職。
其實,我也不是教部門主管這麼對付自己的屬下,一方面現在的景氣不好人力吃緊,也不是主管想這麼宮鬥就做得到的,二方面,人在做天在看,身旁的眼睛也在看,這樣帶人的方式如果被其他的屬下看在眼底,大家也會擔心哪天自己也得罪主管,落得同樣的下場,那麼誰還能盡心盡力地為你效命呢?
說到這裡,我也來順帶來跟大家聊聊,前幾天有位當事人來諮詢阿富律師的勞資問題吧!就像我前面說到的,當你在職場上一不小心得罪主管或老闆,即使表現再好,也可能會被主管或老闆想盡辦法弄走,那天那位當事人就是如此。
「我只是在老闆要大家加班開會說要請大家吃飯時,多講了一句:『老闆不用訂啦!你只要講快一點就可以省下這頓飯的錢了!』,從那天起,老闆就常常找我麻煩,說我的提案沒創意,又說同事都認爲我不合群,我問他是誰,他又說不能夠透露消息來源!」
「當然,換成我是妳老闆,也會找妳麻煩的,誰叫妳要拆他的台。」阿富律師說話時,忍不住又揚起他那招牌的訕笑,每次跟他說,客戶體驗很重要,不要老是教訓當事人,偏偏他那有話不直說不暢快的個性,總是難免讓當事人臉一陣紅一陣青的。
「不過,這種不懂得賞識妳的老闆不值得跟,老闆應該更寬容大度才能得人心嘛!」律師就是律師,話轉起彎來比賽車過彎還要順暢,只見這位當事人又開心的直點頭。
「那律師請問,老闆現在用我最近漏了客戶的單,害客戶轉單公司少賺了十幾萬說我不能勝任工作要開除我,我該怎麼辦呢?」
接下來,阿富律師講的話大家要注意聽喔!哪天的得罪老闆被下狠手時,就得用這副藥方。
「勞基法第11條的確有規定幾個雇主可以不經預告開除員工的理由,其中第五款就是『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的確不能勝任時』。而這個也是很多老闆要藉故開除員工時,會故意在員工不小心出錯時,最常用的一種方式。不過這裡所謂的不能勝任,並不是雇主說了算,法院實務上的判決是認除了證據要充足之外,至少也要具備『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像是通知員工改善但員工拒絕改善、違反忠誠義務,或是「能為而不為」的故意等等,此外,是不是除了解僱之外,還有其他的手段,也是法官會考慮的因素之一,我認為以你說的狀況,老闆解僱你應該是不合法的。」
「那我現在該怎麼辦,老闆已經叫我交回門禁卡,我明天也進不了辦公室了。」怎麼這些老闆用的招數都差不多啊!
「我現在就幫你發個存證信函給你老闆,通知他受領勞務,如果遲延受領,要自付遲延的責任。」這就是阿富律師開的藥方。
「什麼是受領遲延呢?」
「就是你想要上班,但是是你老闆不讓你上班,那麼從現在開始,必須換成他來通知你去上班,並主動給你門禁卡或其他提供勞務所需的協助,否則在那之前,你不但不用工作,還可以領薪水,對嗎?」我轉頭看看阿富律師等他蓋章,這段我聽過好幾次,都會背了。
「妳也是那種會得罪老闆的員工。」阿富律師居然白我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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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是一個已婚二十一年的中年婦女,處女座,目前跟老公一起經營自己的事業,他是金牛座,我們育有一個在外地讀書的女兒,即將升大二。
在婚前,老公就曾提及他的初戀女友是他公司的女同事,當時女方有一個從學生時代就交往的男友,男友正在當兵,她和我老公交往時就想過要兵變。
重點是沒兵變,還腳踏兩條船一年多,最後三人還坐在一起談判,兩個男人都願意退出,成全對方。期間,女方家長不喜歡我老公,我老公的媽媽也不喜歡這個女生。
婚前,我老公脫口告訴我,說這女的不可能幫她生小孩,他到樓下便利商店買保險套,剩下的留給她的當兵男友。兩個人分開時,女方還一直寫信給我老公,想挽回,說我老公是她的真愛。
是的,我一直介意,每當聽到張學友的情書、許茹芸的獨角戲、呂方的老情歌⋯⋯我怎麼一直陷在裡面,一直在裡面。
上個月我在FB蒐尋到這個女生,並與她message,當然她不知道我真正的身分,得知她已和那時當兵男友結婚。
我又再次地掉進黑洞,又想試探我老公,故意又提起這個女生,老公居然臉紅地說她的男人緣很好,是客家人⋯⋯真想叫他閉嘴!
婚前他自稱是可憐的第三者,如今心裡竟然還有她?
果然隔天我在他的電腦紀錄發現,他有在FB搜尋這個女人的名字,一共9次,手機也有三四次,再隔一天,手機也有三次。
我真是徹底的崩潰了。
後來我告訴他,請他高抬貴手,不要再搜尋這個貪婪的女人,他說好,絕對不搜了。
我再次跟他提到前女友,並告訴他,對方和他分手後,已經無縫接軌地和當兵男友結婚生子,還點醒他,如果你是她的最愛,她應該一心一意跟你在一起,而不是貪婪地腳踏兩條船!
我一直陷在裡面,也跟老公吵了三次,我一直問,他是不是心裡還有她,才又搜尋她,他說手滑,好玩,死不承認,叫我不要想這些,鬼才相信!
我也知道這樣不對,不能一直想,但就是陷在裡面,會不自覺流淚。
我要怎樣走出心魔?我的腦海一直浮現他搜尋的名字,一直覺得他還愛著她,惦記著她。
前天他告訴我,當初因為和這女生做愛後,發現她根本對他沒有愛,當時我現在的婆婆告訴他,這種女人是會讓所有的男人為她吃醋,甚至惹來殺身之禍,他就跟她提分手。
之後他不敢談戀愛,害怕又被傷害,直到遇見我,婚後因為婆媳問題,我曾經想要離婚,帶著肚子裡的女兒逃出他們家。他說孩子不能沒有爸爸,為我租了我公司附近的套房,他回家後,喝了一瓶清酒和我公婆及未婚的大姑大吵後也離家了。
我婆婆也到警局要告他棄養,又寫存證信函到他上班的地方⋯⋯這些是我前幾次跟他扯前女友時,他告訴我的,他說他對我全心全意。
但我一直覺得他心裡對前女友的糾結還在,一直都在。
回
這個前女友的地位是被你一次次拉高的
因為你每拉高一次
你就加深一次怨懟
都忘了不管你的老公如何搜尋他
但他並沒有選擇她
為何去搜尋她
卻沒有真的跟她搞在一起
原因如下
因為你的老公可能跟你的心是一樣的
一樣的對前女友感到負面的吸引力
是你們都被她的無預警介入和退出感到疙瘩
你的疙瘩是對她的魅力過度肯定
他的疙瘩是想要知道她過得不好
這兩個力量都會殊途同歸的交集一起
因為你們都不相信對方
才會用懷疑來引出這條深淵
是的
這條路不是他有沒有愛上她的答案追尋
是你對他愛已少到只剩不相信了
少到以為你的在意是愛
其實是不愛了
才會這麼糾結早已不在的恩怨
才會不知道用愛把愛人找回來
沒有愛
還要拿愛來當藉口
才會走到今天的什麼都沒有了
結婚
不表示你就佔有愛了
結婚
就表示愛會被其他收穫佔去空間
結婚
最易消失的是愛
結婚
請不要一副幸福是你應得的嘴臉
這都是把結婚當犧牲的索求心態
沒有誰是專屬於你的
是謙虛與同理心能把愛喚醒
佔 地 存 證信函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到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檢momo親子台,市府系統顯示9/20會登錄結果,而當天我發現公布時間改為10/11,不曉得延期三週是不是正常的作業程序?
鏡週刊獨家報導後,媒體問這件事陳景怡都指派下屬鄭豐展回應,如預期避重就輕或推給我的前經紀公司,但我在媒體上聚焦提問momo親子台簽約的哥哥姐姐——上面有momo台的大章及陳景怡本人的小章。
【他們與momo台簽的是勞動契約,為何沒有受到勞基法的規範及保障?】
我曉得中華民國教育中向來不教人民『何謂勞權』,所以我跟很多人及現在的哥哥姐姐一樣完全不曉得自己原來擁有這麼多權益及保障,往往被資方宰制只能忍氣吞聲、委屈求全。
【momo親子台與哥哥姐姐的經紀約就是勞動契約】
前陣子鬧上新聞的《外送熊貓》的外送員,僱主同樣用《派遣關係》規避法律責任——沒有勞健保的外送員得穿梭在大小車陣中使命必達。
🍎延伸閱讀: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919/1633798/
法律因社會結構改變得適時與時俱進,《零工經濟》誕生了新的工作種類及舊的工作型態也跟著轉變,這些行業工作內容就得放進『勞動基準法』檢驗,才能保障勞方及約束僱主不能違法或遊走灰色地帶。
回到momo親子台與哥哥姐姐的經紀約如何實質認定為工作簽約?
《從屬關係》是勞動契約的重要概念跟最大特色,所謂「從屬關係」,勞動法學理上認為包括: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現在我們來檢驗momo親子台與簽約哥姐的從屬關係。
所謂『人格上從屬性』,是指:
一、負有勞務給付義務之一方(就是勞工這一方),基於明示、默示或依勞動的本質,在相當期間內,對自己的習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
白話說,人格上之從屬性是勞動者自行決定的自由權的“一種壓抑”,同時勞務給付內容的詳細細節亦非自始確定,勞務給付的具體詳細內容不是由勞務提供者(妳員工)決定,而是由勞務受領者(你老闆)決定之。
進一步解釋,就是你們應徵或海選進到一個職場領域時,你們並不會具體清楚勞動環境及條件,就像我們不會知道當哥哥姐姐八年,一集還是只有2000元台幣(含稅)。
但當我們想議價時,陳景怡就能拿合約超譯法律逼迫或同樣用合約冷凍封殺哥姐。
(就是要你們回家吃自己)
二、其次,人格上從屬性的重要特徵在於——指示命令權。
所謂指示命令有三種不同意義:
1、在委任關係中固然亦有指示情形,但其指示只有參考性意義,原則上受任人應獨立為委任人之利益為『思考地服從』。
2、在承攬關係中指示之意義亦復不同,指示甚至成為『責任之關鍵』(民法第189 條)。
3、然而在勞動契約命令指示關係則已經發展成為一種『規範形式』(我們的勞基法稱為工作規則),其內容包括極廣,舉凡企業管理規則,勞動力之通盤調配,工作職場規則、工時、工作地點、工作方法、程序⋯⋯皆包括在內。
人格從屬性除指示服從關係外,尚擴及秩序上的『懲戒權問題』,由於此項懲戒權的存在,雇主對受僱人之意向等內心活動過程均能達成某種程度之干涉與強制,此點乃人格上從屬性“效果最強之處”,也是“最根本所在”。
這超好理解的,大家看momo親子台先是寄了存證信函想恐嚇我不能叫焦糖哥哥(焦糖也不行),然後又透過風傳媒不敢具名的放話(陳景怡是有多心虛?),最後又委任百萬律師團「萬國法律事務所」及「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和我打商標戰及告我。
你們試想momo親子台的哥哥姐姐怕都怕死了,只能任由台長陳景怡壓迫宰制。
或反問,如果是你們不會怕這種財大氣粗心胸狹隘的資方嗎?
何謂『經濟上之從屬性』,是指:
一、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經濟上從屬性重點在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的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的目的而勞動,因此與經濟上不獨立性顯然有“同一意義”。
這也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批判的資方佔有生產工具,工人工作越多越久卻越貧窮,他們生產的產品不屬於自己並與工人對立,於是就產生工人的異化。
momo親子台是媒體平台,也就是陳景怡所獨佔的生產工具。
何謂『組織上從屬性』:
即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就是哥哥姐姐所組成的momo家族。
結論:
惟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僅係勞工的特徵而已,並非表示勞工須要兼而有之,三者之中,若僅有一種或兩種從屬性已達「相當」之程度即可。
基於上述勞基法對僱傭關係的實質認定,所以我很期待勞動局延期三週的勞檢報告——如果這樣momo親子台還能完全合法,對哥哥姐姐有監督義務,而主持人還有忠誠義務,但momo台卻能把哥姐當派遣工使喚不須負擔勞健保及基本薪資。
這樣對資方、財團無疑是天大的好消息!
🌶️再補充一點重要的法律見解:
『若就契約類型之判斷區分上仍有困難,則基於勞工保護之立場以及資方對於勞務屬性不明之不利益風險較有能力予以調整之考量,原則上應認定係屬勞動契約關係,以資解決。』
我已經離開momo親子台六年了,我今天站出來挑戰陳景怡,單純只是為了爭取現在的哥哥姐姐及未來抱著夢想憧憬參與海選的青少年,他們應該有的權利保障,更重要的是免於被台長陳景怡驚嚇脅迫的恐懼。
所以我謙卑地呼籲富邦集團的長官,千萬不要只聽陳景怡的片面之詞,這一切的問題她才是始作俑者。
你們都是銀行系統專業,派一組人到內部調查一定能水落石出,尤其陳景怡要求要離開的人及新人得簽的文件,裡面一堆違反法律的,只要揭露出來傷害的是富邦集團的企業形象。
#條約簽了才能走或做可不是焦糖哥哥下命令的
我要對帶著傷離開及現在感到壓迫的哥哥姐姐說:「孩子啊⋯⋯你們沒有錯,懷抱夢想當哥哥姐姐是很值得驕傲的選擇。」
最後,我再一次提醒陳景怡台長逃避不能解決問題,妳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自己的所做所為?
我會有方法讓妳回憶起來妳所做過的一切。
*這篇文章內容參考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簡字第208號判決
勞動臺北
勞動部
勞動人權協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momo親子台
鏡週刊
佔 地 存 證信函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71231TVBS 委託賣屋沒成交 民控遭房仲要求付仲介費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tv9EolDOui4
民眾委託房仲賣房子,但事後沒賣出去解約,竟然收到房仲要求付仲介費12萬。但其實明文規定必須有成交買賣雙方才需要負擔費用,對此該名房仲已經採取法律途徑。其他房仲業者坦言很多買賣雙方不願負擔仲介費,會繞過房仲私下簽約比例高達2成。
記者 畢倩涵 / 攝影 葉韋辰、蔡宗儒 採訪報導......↓
投訴人鄭小姐抱怨,指出房仲沒有提說要付服務費,但隔沒多久就收到通知要收服務費。令鄭小姐困惑的是,委託給房仲賣的屋件並沒有成交,哪來的仲介費?原先解約時白紙黑字寫無條件解約,但事後卻收到房仲寄來的存證信函要求收仲介費12萬。
投訴人鄭小姐說「交屋日期已經到了買方貸款也還沒下來,而解約以後就寄通知要她付服務費,當初解約的時候根本支字未提。」其實從9月初,鄭小姐委託房仲隔2天有一組客人來看,但這也是房仲唯一帶來的看房者,事後簽了約原本10月24日交屋,但房仲卻遲遲以貸款沒下來為由前前後後拖了快2個月,詢問房仲業者他們強調已經準備上法院不願多做回應。
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房仲帶看房買賣雙方合計收的仲介費不得超過6%,而且也要有成交才算數。但房仲坦言很多客戶為了省仲介費,會私下跟屋主簽約。房仲業者陳泰源受訪表示「他們都會要求客人簽名表示有來看房,表示曾透過他看過這間房子,這樣多少有些震懾效果。」
繞過房仲買賣雙方私下簽約比例佔了2成,因此契約有明訂,屋主跟房仲解約後2個月內如果能舉證是原本帶的同組客人簽約,會跟雙方索取仲介費;但為了規避費用很多人可能找自己親友簽約,房仲只能靠服務跟信任賺取佣金。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ife/844983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8/01/171231tv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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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邊問問到似是而非的答案機率很高啦 真的 問問哥我很有經驗
以下提供一個「刑事」判決給你參考一下,對了民事我覺得也有不當得利可以請求
不當得利不以有實際損害為要件 所以其實你們民刑事都可以主張 加油
https://bit.ly/3oHzBft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3號
事實:
A明知鄰地為B.C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竊
佔之犯意,未經B.C等人之同意,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僱用不知情之工人在本案土地上
,挖出壕溝各1條(各長約50公尺、寬60公分),供己建設工廠挖掘地基所用而竊佔之,
迄同年11月19日始回復原狀。嗣B.C至本案土地查看,因而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被告說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僱工開挖地基,使用到鄰地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竊佔犯行,辯稱:
地主原來有答應,是後來才說說地借給告訴人。該地雜草叢生,蓋廠房有利經濟發展,依
照民法第792條,「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是沒有拒絕權利,負有容忍使用的義
務。立法為了整體經濟發展,防止有些人不明原因就是不讓別人利用,社會發展因這些人
而停滯,屬法律容許範圍,本件欠缺違法性云云
法官說:
按刑法第320條第2條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
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換言之,被告竊佔行為在其開挖動土時即已成
立。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有到我家找我等語(見他卷第5頁),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被告曾找少年仔去我家要談,但我已經提出告訴了,要怎麼租土地;被告來問我
時已經先佔用,我不要被告的錢,我要求回復原狀,這是我的權利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
81、82、87頁),故雖可認被告事後有意向告訴人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但也無從改變其
已然構成犯罪之事實。
㈣民法第792條不能阻卻違法
⒈告訴人於110年4月6日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報案,有該所受
理案件證明單可考(見警卷第25頁),被告遂委由洪千琪律師於翌(7)日寄送存證信函給
地主,內容略以:因興建廠房營造過程中有使用到鄰地,依民法第792條規定,台端應許
可使用,不得阻撓或拒絕。待完工後再行協商補償金事宜等語,兩名地主則覆以:貴公司
營造前未為任何協商或徵求同意即擅自使用,使用期間來函強求應同意自無道理。應於使
用前事先談好使用期間、補償金及事後如何恢復土地原狀,未予協商或同意前,均不同意
貴公司再行使用等語,告訴人亦去函被告表示:本人係土地借用人也是管理使用人,貴公
司興建地上建築物地基結構及工程搭建鷹架嚴重越界,本人已報案,請貴公司逕行拆除等
語,有洪千琪律師110年4月7日存證信函、施俊吉、鄭伊然110年4月14日存證信函、告訴
人110年7月14日存證信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27頁、他卷第55至60頁)。依此,被告在告
訴人已透過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表達反對其使用土地之意後,委由律師向兩名地主主張民
法第792條之規定,惟兩名地主及告訴人均表示不同意等事實應可認定。
⒉按民法第792 條本文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疆界或近旁,營造
或修繕建築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法文雖未表明「請求
」二字,但既規定「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而允許之反面為請求,無請求即不生
允許,故應解為是一種請求權,倘鄰地所有人不請求使用時,土地所有人並不當然負容忍
其使用之義務。如鄰地所有人經請求而不獲允許時,尚須訴請法院判決,命土地所有人容
許,始得使用其土地,否則未經允許或法院之判決,擅自使用或支配他人之土地,在民事
上應構成侵權行為,在刑事上仍不得謂非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95
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在事前並未獲得地主或告訴人之同意,事後雖有意向告訴人協商,
告訴人明確表示不允許被告使用,均如前述。此時雙方訟爭性已現,就有無必要性、容許
使用之範圍並無共識,被告即應訴請法院判決,無由先自行佔用再強求告訴人僅能接受補
償,否則任何人無論有無正當理由,均可執此條文毫無限制的佔用鄰地,尚非事理之平。
⒊辯護人雖認民法第792條係避免鄰地所有人阻礙經濟發展,要求鄰地所有人負有
容忍義務云云,雖非全然無稽,但該條規定毋寧是在調和相鄰地所有人權益,在必要合理
範圍容許他方使用自己土地,略加限制鄰地所有人之權利,但不能謂為了經濟發展而可任
意犧牲他人權利。況且,開挖前有鑑界為被告自承在卷已認定如前,並有界址照片可憑(
見警卷第63至67頁),被告倘有意避免糾紛,自可事前與告訴人商議租金補償、回復原狀
的方法,或要求包商在界址內施作,無論是為了擴大廠區範圍而增加自己經濟利益,或是
一時便宜行事,有意忽視界址,尚難認被告所為係純粹為社會公益、經濟發展。在雙方的
個人權益有所衝突之情形,不能任由被告逕自認定自身權益必然優於告訴人,而應訴由法
院定奪。至辯護人另聲請發函最高法院民事庭,如鄰地所有人不同意使用土地,是否應先
訴訟方可使用云云(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因本院認欲調查之事項已屬明確而無再行調
查必要,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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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208.2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82392168.A.3A4.html
㈡查被告無正當權源竊佔本案土地面積共計達60平方公尺(計算式:50X0.6X2=60㎡),受
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揭規定,自屬其犯罪所得。
還有民法的不當得利不以有實際損害為要件,只要侵害了應歸屬於他人的權利,無法律上
原因就有可能會成立...不用再討論實際上受有甚麼損害 不當得利跟侵權行為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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