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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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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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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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恐龍,檢察官法官直接民選。人民選舉才能選出有品德有才能的公正清廉青天大人。
各位長官、親朋好友、正義之士,本人因寃情難伸,為清白名譽真相,不得不參加立委選舉。下面是我的參選原因與政見也是我參選歌詞,為尋找世界某地的作曲高師。懇請各位幫忙宣傳尋找。再次感謝各位大德。
致謝50000元
徵參選作曲,網路評比第一名。農曆110年9月19日10時在台中市松竹寺觀音媽前致謝。
歌名:自救討清白追真相(參選歷程) 作詞彭振芳
作曲就是你
伸寃選立委討清白,選立委伸寃追真相
揭玩法弄權,滅貪瀆人渣
102年12月13日烏日啤酒廠發生李世俊工安命案,本人彭振芳因不與當時的廠長許永禎合汚串供做偽證。這個垃圾人渣竟運用權勢濫用職權聯合明知犯罪真相與應負業務致死罪的共同正犯來造謠公告毀謗。致我身心靈與財產造成莫大的傷害與損失。事情爆發還要將責任推給下屬、真是比垃圾人渣還不如。
許永禎,人事江頂師、林怡華,政風何世川,工會曾志腎、其他如陳再明、葉鐘柱、劉滋涼、韋偉民、陳瑞卿、蔡啟崧等人
不是垃圾人渣就拿出證據出來公開當面對質
我做了什麼偽證?
我散佈什麼不實言論?
我影響公司那年考績成績?
我造成那年那位同事的績效獎金損失?
為何不敢公佈被告林芳村、練光廣102年7月到命案日出勤資料?
背告劉滋涼、黄鴻藻在賢股105年他字第1008號刑事偵訊中己承認有在儲洒辦公室要所屬說出真相。真相是什麼?
請問應負業務致死罪的共同正犯陳玫瑀、曾瀚群等人,你們指定誰排班?誰要测氧氣含量?標準作業是如何測?檢查表数據是誰填寫?那些人審核備查?
消滅恐龍。檢察官、法官直接民選。消滅恐龍
現今的檢察官與法官是專門替犯罪者掛保證漂白的人。一般人不用一天就能查出真相大白、水落石出。為何這些考試及格的大官、查了又搞了快四、五年還是不知真相?是有鬼嗎?
不會找證據、不敢查證這種考試及格在做正義的檢察官。真是離譜
被告林芳村、練光廣謊稱每日都在早上七點20分在現場測氧氣含量工作。胡宗鳴檢察官才做出104年偵字第9372號不起訴處分書。請檢察官拿出證據與查證資料來證明
更離譜是己明確告知證據在那裏卻不敢依據查案辦案。這種人在做檢察官
中檢宏賢104他5805.5806字第122557號張宏謀檢察長、林俊言檢察官為什麼不敢公佈寫明背告林芳村與練光廣102年7月到12月13日所有出勤記錄呢
無法明辯是非、不知誰說謊、不敢找證據、不敢讓當事人雙方面對面言辭辯論。這種人在做辯是非的法官
106年度重訴字第128號高英賓法官
106年度勞訴字第134號吳昀儒法官
說我散佈什麼不實言論。為何不敢請被告具體明確指出不實是什麼呢?
說我影響公司績效考核成績。為何不敢請被告拿出證據呢'?
為何不敢傳證人中區勞檢所李一龍、胡宗鳴與林俊言檢察官出庭當面對質呢?
不是垃圾人渣就請拿出資產來替自己的誠信背書。胡宗鳴、林俊言檢察官,高英賓、吳盷儒法官,許永禎、何世川、江頂師、林怡華、陳再明、劉滋涼等隱暪真相共同毀謗我的人等人。能夠拿出資料來證明被告林芳村與練光廣在七點20分前進廠資料,來證明我做偽證。我拿出在菸酒公司26年所有薪資做為賠償
請各位老闆將你妳手中神聖一票投給彭振芳去改革司法。去國會跟這些人公開面對質詢。
伸寃選立委討清白 選立委伸寃追真相
揭玩法弄權 滅貪瀆人渣
無權無勢請留住資源有限
謝絶政治捐款 懇請上傳分享理念
歡迎行政司法受害者改革者聯合競選
當選每月捐立委月薪一半補助選區國小清寒營養午餐
彭振芳
懇請拜託各位老闆
不要再選出無恥變態政客來殘害自己遺毒後代
赐教:台中市北屯區松安里遼寧路一段291號
0928658701
ID0928658701 精彩在後面
政見
1、民選人員、法官、檢察官、公務人員收賄唯一死刑。追溯三代財產充公。
2、消滅恐龍。法官、檢察官直接民選任期七年連選連任。從偵訊到判決全程公開錄影備查。
3、國會調查、國會作證全民共審追出真相。
4、職業人員隱暪、隱匿真相、運用權勢逼迫、串供、做偽證、濫用職權、陷害、毀損名譽。旣喪失職業資格應追回所得。並宣告禠奪公權終生。
5、廢除監察院、行政法院、大法官、政風等無效用單位。
6、廢除不分區立委、減少立委席次
7、推動簡任公務員、將官、政務官、民選人員年金改革。並嚴禁領年金再任有薪俸超過最低工資一半以上之職務。違者追回所得並處五年以上徒刑。
8、嚴禁公務人員收禮。違者禠奪公權十年以上。
9、堅決反對同性戀入法,教育正常一男一女家庭婚姻關係。
10、制定國小、國中、每週至少一堂,高中以上每週至少三堂法冶教育。
11、製槍製毒、販槍販毒者。一律死刑。
12、共謀殺害參選人員。唯一死刑。
13.廢除追訴權時效。
14.推動内閣制立委兼任閣員實踐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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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雞排妹如果真的遭性騷擾,就應該去提告,不然就是演假的。
每次我看到網友這類的言論,都感到很無言。打官司是一件要付出許多時間、金錢成本,勞心又勞力的事情。生活中原本就充斥著可以對他人提告,或是自己被告等大小事件,但是打官司並不是解決事情的唯一方法,也不是每個人都會選擇的路徑。
更何況依台灣的社會氛圍及演藝圈的潛規則,當受害人爆出被性騷擾的新聞後,要承受來自各界的質疑、「檢討」聲浪,以及後續可能遭受封殺的現實,往往更令受害人望之卻步。所以雞排妹一開始不公布廠商和男歌手姓名,確實有其考量,如果不是真的豁出去了,我想她也無須選擇面對現在的狀況。
話雖如此,如果男歌手真的有摸臀行為,會因為現場沒有太多的紀錄及存證,就真的無法可治嗎?
我們先看看摸人家臀部會犯了什麼法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摸人家臀部是犯罪行為,摸人家臀部是犯罪行為,摸人家臀部是犯罪行為,都講三次了還有人覺得這種行為沒什麼大不了的嗎?
然而因為無罪推定的原則,如果受害人要提告,勢必得先面臨舉證責任的挑戰。而因為性騷擾通常都具有偷襲式、瞬間性,乘人無從防備,以及發現性騷擾後行為已經結束的特質,所以在舉證上確實會面臨很大的困難。若現場沒有監視器或旁人的錄影等證據佐證時,通常需要以其他證據來補強:
➡️第一、 如果有目擊證人在旁目睹事件的完整經過,可以充分陳述來龍去脈,並和受害人的指述相符,這樣的證人證述在訴訟上非常有利,幾乎可以左右訴訟的結果。
➡️第二、 沒有直接目睹事件發生,但是在事發後第一時間接觸受害人,可以佐證當時受害人的情緒反應。例如案發後哭訴的對象,或者接到受害人抱怨電話的親朋好友,都可以佐證受害人確實遭受性騷擾以及當下的反應,作為證明性騷擾存在的補強證據。
➡️第三、 受害人自己在訴訟中成為證人,依法踐行證人具結程序,保證自己所說的話是真的,否則會有偽證罪的相關刑責,並且指證內容鉅細靡遺,陳述合理而無矛盾之處,足夠讓人相信確實有性騷擾事件的存在時,有時候也會讓法官採信而作為判決的依據。機率雖然不高,但實務上也有過類似的案例。
當然在訴訟實際運作上,這類難以舉證的案件要面臨非常大的挑戰和相當的訴訟技巧,但絕非不可能的事情。只能說,在女性越來越敢於對抗性騷擾的現在,想當鹹豬手心臟最好大顆一點啦!😡😡😡
至於那些說雞排妹怎樣怎樣所以活該被性騷擾的人,我只想說,你可以因為有人在路上開名車戴名錶就去搶劫嗎?你會可以因為櫥窗裡的香奈兒包包非常精緻漂亮就把它偷走嗎?如果不行,為什麼會覺得女性的形象和穿著是可以性騷擾的理由呢?🙄🙄🙄
還有,人家被帥哥摸很開心,又怎麼樣呢?主觀感受就是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得很清楚喔~
#雞排妹 #鄭家純 #翁立友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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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認偽證罪是己手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只能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若有辦法像電影一樣,對人植入潛意識,將不存在的記憶片段植入他人腦中,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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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剛考完的司律刑法部分題目
9.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給分
局長,共給付 12 個月,並招待分局長喝花酒花費 20 萬元。分局長又將加菜金拿出 50 萬
元購買鑽戒
給情婦,另又拿出 100 萬元存入銀行定存單,取得利息 1 萬元,若以上事實經判決認定屬
實,經法
院判決宣告沒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犯罪利得,應予宣告沒收
B招待喝花酒之價額,應由法院宣告追徵
C送情婦之 50 萬元鑽戒,應予宣告沒收
D以 100 萬元存定存,而賺得利息 1 萬元,利息為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疑問:ABC都正確,想請問賄款的銀行利息為何不算是沒收範圍內的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呢
?
12.警員甲承辦派出所文具用品之購買業務,表明警察身分而要求文具行老闆 A 減價打折,
A 念及警方
執法辛苦,應允以成本價供應文具,不料,甲僅支付部分價金,耍賴拒不給付餘款。甲之刑
責為何?
A甲成立公務員違法剋扣罪
B甲成立公務員圖利罪
C甲成立詐欺取財之不純正瀆職罪 D甲、A 間屬民事糾葛,甲不構成刑事犯罪
疑問: A B都可以刪去,請問甲以警員身份要求打折而後賴帳,為什麼不會構成134條的加重
呢?是因為甲並沒有用警察身份使老闆錯認為自己有支付能力嗎?
17.關於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為「己手犯」,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其他人雖可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
但不得為
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
B本罪之成立,以依法具有具結義務之人,依照法定程序具結者為前提。若依法為不得具結
之人,縱
令其具結,亦不生具結之效力,無法成立本罪
C本罪保護刑事司法與審判的公正性,因此本罪所謂之審判時,依實務見解,專指刑事案件
之審判程序
D本罪所謂虛偽之陳述,依實務見解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審於錯誤之危
險者而言
疑問:C選項應該如何修正呢?
21.甲地主為了炒房賺錢,於蓋好建案後,與員工乙、丙合謀,進而在售屋後,盜刻買家 A
印章,用以
偽造契約墊高買賣價金,並以墊高後的價錢做實價登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三人共同偽造契約並提出供實價登錄,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之共同正犯
B甲、乙、丙三人提出內容不實之契約供實價登錄,依實務見解,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之共同正犯
C若買家 A 知情,並配合墊高價金,亦不成立任何犯罪
D買家 A 如持該偽造之契約向銀行取得較高額之貸款,另可能成立詐欺罪
疑問:A選項的私文書犯罪,行使會吸收偽造,屬於實質一罪,應只論行使偽造文書罪,不
另論他罪,請問為何會成立選項A中的兩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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