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對酒駕的鐵腕作法。
👉反對作秀般的凌駕法令。
高雄市六龜分局一個月內發生兩件員警酒駕事件,陳其邁市長立即在昨天的市政會議中要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要將該員警以兩大過免職並該所所長記過降職而且分局長也連帶記一大過處分。
紹庭在接受媒體訪問時已經第一時間強調,贊成陳其邁祭出鐵腕遏止員警酒駕。
警察身為執法人員,本該以身作責,這一點無庸置疑。
然而,員警們乃透過國家考試取得公務人員資格,工作權也必須受到一定的保障。在全民齊聲譴責「酒駕」行為的同時,陳其邁市長,您既非該員警的直屬上級長官(警政中央、地方一條鞭),且要解職一名公務人員所要召開的相關「人評會議」,也尚未召開,光憑陳大市長「隔空下指導棋」地要求警察局該如何懲處,會不會表演過頭?
近年來,社會風氣對酒駕行為幾乎採「零容忍」的態度,警政署於今年2月間頒佈「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修正全國官警只要酒駕或拒測一律記大過,若情節重大或再犯者則祭出免職處分。此次被邁邁市長要求記兩大過解職的員警在勤餘酒駕被逮並非上班期間並且在8年前所犯的酒駕的2年輔導教育管制也早已結束。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精神及原則下,警政署今年初才頒布的新規定,怎麼能溯及適用到102年的案子?
為防範官警酒駕,警政署這幾年來已經實施了有記過、調職,站大馬路交通崗哨等相關處罰,但仍有偶發的酒駕行為。紹庭認為,這背後也突顯了警界長官還需要再加上「帶人帶心」,「曉以大義」的心理層面教育或許可獲得更好的防制酒駕違規行為。
而這次高雄市警察局的高階長官們面對陳市長強力的「指導棋」以最快的速度即按「邁意」懲處了旗下官警們,想必會造成基層員警們的心寒與反彈。試問,連自己的長官都無法維護工作權與尊嚴,如此的處罰,真的能達到遏止的效果?
陳其邁市長如此「撈過界」、「下指導棋」的處理方式,造成基層員警的心寒與反彈,到底對防制酒駕是加分?還是減分?更遑論整個懲處過程違反程序正義,因人設事,令人不寒而慄。倘若該名員警之後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提出行政救濟極有可能地會勝訴,陳其邁市長將情何以堪,您這場秀是不是演太大了?
最後,紹庭要請教陳家欽署長,這次被陳其邁市長要求處罰的都是您手下的員警弟兄,您認為這樣的處分合理嗎?想起數年前,你署長室內的秘書,在高雄市街頭因酒駕而車禍不但沒有兩大過解職,近日還即將回高雄市警察局擔任高官,一樣都在警察局內服務命運怎麼會差這麼多?這樣又如何能提升警界基層弟兄們的執勤士氣呢?
#酒駕零容忍
#遏止酒駕不能淪為作秀,處分必須符合程序正義
#「邁意」凌駕法令,果然是超越法律的男人
#警察局長配合作秀,基層員警心寒
#高雄治安敗壞,陳其邁市長能以相同標準鐵腕解決嗎?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上週六,我揭露涉入韓國瑜非法濫用國家資源圈地案的徐享崑,在擔任自來水公司董事長時貪污遭判刑8年定讞後,仍四處趴趴走,還與苗栗縣府官員高調接待中國參訪團,引發社會譁然。苗栗地檢卻表示「沒被通知、不知道徐遭通緝」。 隔日,徐享崑落網, 面對貪污重犯,檢警這種表現是「抓不到」、還是「根本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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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勤的職災預防,警政署善盡雇主責任了嗎?】
日前因貨車司機疲勞駕駛國道交通事故造成兩名員警殉職,
除了關注貨車業違反勞基法造成司機疲勞駕駛之外,
淑芬質疑警政署是否善盡雇主的職災預防責任?
#警政署是否提供執勤員警足夠的安全預防措施?
#得以避免不必要的災害又或者是降低罹災風險?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已明訂,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也就是公務人員的職災預防法。
各機關有責任訂定避免公務人員因身分或職務引發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
採取相關的預防措施;
#應設置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督導上述業務,
#並檢視防護措施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淑芬請警政署依安衛防護辦法說明善盡那些職災預防責任,
但第一時間得到的消息,是警政署人事單位沒聽過防護辦法;
之後提供的書面才說明,依95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為免浪費人力及疊床架屋,#可以民防團取代安衛防護小組辦理職災預防事務,
但是依據民防法,#民防團核心任務是辦理防災演習,#而不是職災預防!
更何況,警政署的防護團設於保六總隊,
保六總隊有能力盤點所有警察業務,檢視執勤風險並訂定防範措施?
如果有能力,#請問檢討職災預防的年度書面報告在哪裡?#又依法公告在哪裡?
事故發生後,警政署第一時間回應提高科技執法比例,
但員警於道路交通事故勤務的風險,早在102年就已完成研究報告,
點出道路交通事故執勤時,
警車僅能配備交通錐、警示燈、警示旗等基本配備,無法有效達到引車流或者是防護作業現場功能。
但依國道警察局的書面回覆,直到106年於高公局局務會報才提出增設相關防護作業要求。
如果警政署重視警察人員的職災預防,
#請警政署正式設立安衛防護小組,#依法每年檢討職災預防措施,
#從源頭降低基層警員罹災風險,
#而不應只有提高撫卹、#提高加給買斷警察人員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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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必考!
最高行104.8.2(一)「主管調非主管職」,不是處分,不能救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最高行104.8.2(二)「丙等考績」,是處分,可以救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後記:
1..行政法考題遇到重要的決議,絕大多數當年就會考,而且不會只考一次,甚至出現過一個決議公布後,一年內考國考出現五次的情況。(對,就是「遲到的行政處分」那題)。
2.這兩個決議重不重要?說不重要的人,一定沒讀過「特別權力關係」的介紹。
3.拜託,如果是有在準備考試,有在上課的考生,都會知道,這是萬年考古題了,如果今年考出來,不是什麼獨家猜中考題的問題,而是在比考生有沒有寫到最新實務見解的問題。
以下提供跟「主管職調非主管職」「丙等考績」有關的考古題參考,未來出題的樣子,萬變不離其中,趕緊抓下來練習吧:
◎丙原任A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經法務部調任為B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試問:法務部所為之調任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25分)
【101檢事官第三題***】
◎行政機關對於特定公務人員某甲於年終考績評定為丙等之行為,甲如有不服,救濟之程序為何?(25分)【102薦升廉政第四題**】
◎公務員某甲原任教育部A司司長職務,內閣改組後,新任教育部長拔除某甲司長職位,改調非主管,惟官等職等不變。某甲不服,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程序請求救濟未果後,可否繼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類此主管調為同一機關內部非主管職務,當事人最後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的問題,目前學說與實務,均呈兩極化不同觀點。請詳述爭點所在,並說明你的看法。
【102輔大法研第四題****】
◎某甲為男性,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本為某鄉公所之業務主任。因辦事態度不佳,遭當地民眾寫信到鄉長信箱檢舉,經政風室調查無誤後,鄉長決定予以降調,改任鄉公所辦事員。試問:
(一)甲若不服,該如何提起救濟?(15分)
(二)若甲改任鄉公所辦事員後深自反省,痛改前非,希望能儘快恢復原職,但因該鄉公所慣行依性別分開造冊評比的制度,加上該鄉公所女性公務人員較少,致使評比獲得較高分的他無法晉升,反而低分的女性同事晉升了,試問,甲可否以及如何提起救濟?(10分) 【102高考二級第三題****】
◎考試院日前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99年4月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將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修正為優、甲、乙、丙及丁五個等次。其中就丙等而言,草案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下列規定:四、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二次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同條第3項復規定,因第6條之2第11款(即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而受降級改敘、減俸、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得就其考績丙等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今假設立法院針對「非」因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之事由而受考列丙等之公務人員,就「各次之丙等決定」應尋求如何之權利救濟途徑,亦希望能有明文之規範,以昭明確。請嘗試就此部分擬具相關條文,並從法制規定、大法官解釋、行政爭訟實務及學說見解等面向,提出對應之立法理由,以供立法院卓參。
【100政大法研第一題****】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考試院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修法草案規定,關於年終考績,公務人員第1次考績考列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2次考績考列丙等降1級改敘,第3次考績考列丙等則辦理責遣或強制退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早期被界定為「特別權力關係」,其與人民與國家之問的「一般權力關係」,差異何在?歷經司法院大法官的相關解釋之後,我國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是否仍為「特別權力關係」?
(二)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區分復審以及申訴、再申訴之救濟程序,其理論基礎何在?
(三)假使所述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修法通過,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被考列丙等,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該公務人員究應循復審,抑或依循申訴、再申訴之管道尋求救濟?其第1次、第2次、第3次被考列丙等,救濟途徑是否有別?【99北大法研第三題****】
◎甲為薦任九職等科長,主管法制業務,因與機關首長處理個案意見不一致,甲得為如何之處理?設甲未經首長同意擅自對新聞媒體發表其個人看法,機關首長可否將甲調任薦任八職等專員?此項調任行為有何可能之救濟?試說明之。【91年原住民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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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週六,我揭露涉入韓國瑜非法濫用國家資源圈地案的徐享崑,在擔任自來水公司董事長時貪污遭判刑8年定讞後,仍四處趴趴走,還與苗栗縣府官員高調接待中國參訪團,引發社會譁然。苗栗地檢卻表示「沒被通知、不知道徐遭通緝」。
隔日,徐享崑落網,
面對貪污重犯,檢警這種表現是「抓不到」、還是「根本沒在抓」?
猶有甚者,面對質疑,苗栗地檢署竟然還放假消息、欺騙社會,離譜至極。
我已多次質詢要求法務部與警政署,必須建置完整通緝犯查捕系統。然而,目前為止,現行系統仍然有資料不齊、需通緝犯個資始能查詢等缺失。請問到底何時才要徹底改善?
2. 針對基層法警,明明在加班,卻只能領每小時70元值班費的荒謬,我已數度質詢要求改善。去年,院方法警向公務人員保訓會提起救濟,並獲得勝訴,保訓會明確指出「奉派值班期間有執行職務的事實,屬於加班而應給予加班補償」,司法院嗣後決定依法實施新制。
然而,時至今日,法務部仍拒絕依法發給加班費。面對基層法警訴求,檢方高層竟然回應「你去告,告贏了,我地檢署讓你執行,讓你執行啊」,態度十分囂張。今年11月,檢方法警提起救濟成功,請問法務部到底何時還給同仁應有的權益?
附註:
【權貴犯罪棄保潛逃】
2019-12-1 前台水貪污董座徐享崑,終於落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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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貪污沒有關到死、還在囂張趴趴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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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1 王敬鎧擔任主委的潮州城隍廟,直到今天早上才匆匆公告改選出新任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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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0 屏東真是法外之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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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 貪污重犯落跑一個多月、前天才知道?
https://reurl.cc/aER0Q
2019-4-30 上個月判刑14年半確定的貪污犯林錫章,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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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犯錯硬拗的北院 妨害司法公正罪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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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喊改革 已經淪為放羊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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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權貴犯罪逍遙遊 反貪腐淪為笑柄
https://ppt.cc/fiOdXx
2018-11-2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房屋買賣詐騙 被害人毫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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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改革玩真的、還是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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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臺灣為何淪為權貴犯罪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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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保障司法威信公平正義 棄保潛逃要有制裁罰則」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
https://goo.gl/mUzy5Q
2018-10-15 財政、司法聯席會議:權貴犯罪輕鬆逃亡 法務部消極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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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何權貴大咖總是輕鬆逃亡?
https://reurl.cc/KEEGM
【法警權益】
2018-11-1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勞動訴訟宣導預算為何只編1萬?法院院長可以公然說謊嗎?
https://reurl.cc/W4WW77
2018-4-26 司法法制委員會:依法核發加班費、改善司法基層人力不足
https://reurl.cc/zyXXKy
2017-10-2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濫用法警人力、權貴逃逸無蹤
https://reurl.cc/jdpxn1
2017-10-18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警相關議題
https://reurl.cc/L1DYNX
公務人員保障法102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銓敘部長張哲琛,林佳龍指出,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更是必須要面對的議題,林佳龍表示,黃榮村辭職及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絕食事件,正是因為銓敘部沒有負起該負之責任,林佳龍呼籲銓敘部及教育部,能支持他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解決部分私校教職員雙薪問題!
林佳龍補充說明,提案的內容明載,若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每月平均報酬超過其退休前所得一半以上時,應暫停其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之總領取金額為月退休金之一半以下,茲不列入停發),待離職後月退休金再次計算。
林佳龍表示,教育部原本修法,未來退休教育人員轉任私校,月退俸和私校薪水只能二擇一,後來教育部版本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調整為轉任私校可支領4成的月退俸,林佳龍指出,這樣的邏輯是有問題的,因為依照原先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就已經規定了,公務人員退休後至政府捐助達20%的財團法人任職,月退俸本來就不能領取,私立學校應該要比照辦理。
林佳龍說明,針對公務人員退休後若再任接受政府補助之私立學校職務,卻能領雙薪的問題,已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他說明,之所提此修正草案的原因,除了因為朝野都在檢討年金制度時,部分私立教職員領雙薪的問題勢必要面對外,很多碩博士生畢業後很難進入大學任教,但全國卻有諸多公務人員轉任私校教職員,嚴重排擠了年輕人爭取教職的機會。
另外,私立學校接受學費等政府補助,動輒達全校經費之百分之二十或數千萬元以上,與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有類似之處,而與一般私人企業不同。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私校專職,不僅排擠青年儲備教師工作機會,不利青年發展,且月退休金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在私立學校再任專職或高薪工作之退休人員,並無同時領取月退休金之必要,再者,公務人員退休前之業務如與私立學校相關,退休後再被私立學校借重,則更有利益衝突之疑慮。
公務人員保障法102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林佳龍指出,此時此刻,朝野都在檢討年金制度時,而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更是必須要面對的議題,林佳龍表示,正在立法院門口進行絕食的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正是因此事而起,由於本周四將於司法法制委員會進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條文協商,他呼籲教育部長蔣偉寧,能支持他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解決部分私校教師雙薪問題!
如今,私校教師雙薪議題演變至今,黃榮村請辭、全教總劉欽旭理事長至今仍在絕食,林佳龍認為,是因為教育部長做得不夠多,他強調,今年在審102年度總預算時,朝野通過了主決議,針對退休公務員至私校領雙薪的問題,教育部應儘速積極提案修法,,這顯示出不分朝野,都認為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必須要解決。
林佳龍強調,針對公務人員退休後若再任接受政府補助之私立學校職務,卻能領雙薪的問題,已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於本周四的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他說明,之所五提此修正草案的原因,除了因為朝野都在檢討年金制度時,部分私立教職員領雙薪的問題勢必要面對外,很多碩博士生畢業後很難進入大學任教,但全國卻有諸多公務人員轉任私校教職員,嚴重排擠了年輕人爭取教職的機會。
另外,私立學校接受學費等政府補助,動輒達全校經費之百分之二十或數千萬元以上,與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有類似之處,而與一般私人企業不同。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私校專職,不僅排擠青年儲備教師工作機會,不利青年發展,且月退休金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在私立學校再任專職或高薪工作之退休人員,並無同時領取月退休金之必要,再者,公務人員退休前之業務如與私立學校相關,退休後再被私立學校借重,則更有利益衝突之疑慮。
林佳龍補充說明,提案的內容明載,若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每月平均報酬超過其退休前所得一半以上時,應暫停其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之總領取金額為月退休金之一半以下,茲不列入停發),待離職後月退休金再次計算。
林佳龍表示,教育部原本修法,未來退休教育人員轉任私校,月退俸和私校薪水只能二擇一,後來教育部版本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調整為轉任私校可支領4成的月退俸,但草案提到行政院後,教育部的規劃卻遭刪除;林佳龍呼籲,週四審查法案時,蔣偉寧能支持林佳龍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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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94-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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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102 在 權益救濟來找保訓會法律白話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準用對象 ... 的推薦與評價
延續上次介紹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公務人員」,以及必須具備的兩個要件: ✓任職於「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 ... 保障法§102I⭐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