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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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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5條第1項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網路上無奇不有,同時也因為看似匿名的特性放大了心靈的黑色角落。每當有名人捲進桃色風波時,求上車的網路言論更是滿坑滿谷😔但傳播或散布這些照片、影片、錄音等檔案,卻有可能是犯罪行為,甚至不只犯下一條罪呢😤
通常,這種照片或影片,都是屬於當事人不欲公開的隱私,而身體某些器官也是隱私部位。如果上傳或轉貼這些檔案,就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的「加重妨害秘密罪」,可能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散布這種檔案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可被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再來,如果你有散布這些檔案給大眾的意圖,而去上傳這些足以毀損別人名譽的內容,因為是透過網路以文字或圖畫的方式進行,也會進一步去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刑責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不雅照行為除了不道德,也是犯罪😡😡因此拒絕觀看或點閱這種檔案,才是避免成為犯罪者的幫兇,也才能避免一不小心你也成為了犯罪的加害者👍想看瑩真律師說更多這方面的議題,今晚8點請準時觀看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
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實習律師 合撰
刑法第235條第1項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
(一)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沒收與過苛條款的適用
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
⑴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
⑵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 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 #平均分擔。
⒉本件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2人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00萬元,彼此間就犯罪所得之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自應由其2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每人各為50萬元,方為適法。第一審援引所謂「共同沒收」之說,對上訴人2人均宣告犯罪所得100萬元之沒收、追徵,致造成沒收過剩,其就犯罪所得各逾50 萬元之沒收、追徵的宣告部分,於法即屬有違,原審未予糾正,仍予維持,同有違誤。
⒊至是否適用過苛條款,#由法院依個案情形決定,原審並未認本件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有過苛條款之情形,而未予適用,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法可言。
(二)偽造有價證券之沒收
⒈偽造之有價證券,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 #義務沒收原則,即除有能證明業經滅失,確不存在者外,#均應為沒收之宣告,#並不以已經扣押為必要。
⒉原判決依前揭規定,就未扣案之本票2 張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至各該本票原本究係存放在民事執行卷內或仍由張上允持有中,俱不影響原判決所為該沒收之宣告。上訴意旨以原審既未查明本票係在何處,亦未命張上允提出附卷,指摘原判決有所違誤。此一指摘,仍非適法之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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