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愛說話-勞動法系列】
前些日子詹律師與一名勞方代表開會後,
得知勞資雙方於勞資爭議調解達成後,
資方無能力去履行,
勞方代表苦惱著這時候該怎麼辦嗎?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方代表開心了一下但仍然若有所思,
那後續還要依約向資方提起不履行契約之訴訟嗎?
No~No~不需要,
為保障勞資方雙方權益及時間、金錢效益等,於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有特別規範喔~
也就是任一方可以針對私權(積欠工資阿這種)部分,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啦~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無論如何,近日法院終於判下來啦~
勞方代表表示開心😙😙😙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這邊murmur一下法院拖了兩個禮拜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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