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先前有讀者會私訊敲碗,希望可以分享單一行業或職務的勞動法令相關知識,孵了很久終於決定把這部分做成一個系列👏🏻👏🏻👏🏻第一個想跟大家分享是關於美髮業的在勞動法令上的常見問題,但由於美髮業涵蓋許多職務,所以我們僅挑選幾點與大家分享。如果剛好從事這行業,或是有興趣的讀者,都可以跟我們一起往下看看👇🏻
❶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有些老闆會主張自己與設計師是承攬關係,進而避免要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或遵守其他勞動法令的義務,但在管理上卻又會採取各種方式來進行指揮監督,這樣到底是否合理,又僱傭與承攬關係該如何判別呢?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可以用人格、經濟與組織從屬性這三個面向來去判別資方與勞動者之間到底是屬於哪種關係,如果要以最濃縮的角度來看的話,假如資方有用排班方式限制勞動者工作時段,且報酬也是以時間計算的話,那偏向於僱傭關係的可能性會比較高一點。
❷責任制
在美髮業中,常會出現因為客人預約時間較晚,或是施作時間delay,導致超過原定下班時間而加班的情況。但美髮業的髮型師或其他工作者並不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範圍內(就算未來有被公告適用,還是會有工時限制),因此就算勞資雙方口頭約定責任制,當員工的有超過正常工時或於休息日、國定假日有出勤時,資方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❸無底薪+高獎金抽成
有些美髮業者會與員工約定採用無底薪但會發給高抽成獎金以作為報酬給付方式,然而,如果勞資雙方如第一點所述,因為具有高度的從屬性而屬於僱傭關係的話,那麼雇主還是要回頭過來檢視給付給員工的薪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又工作時間是否有延長工時而需發給加班費的情況。
實務上還有一種情形,就是美髮業者與員工簽訂「場地租借契約」,但實際上還是會以排班方式指揮監督員工出勤時段,甚至同樣按月、按時計算報酬,那也可能會被認為是屬於「假承攬、真僱傭」的情形😣
❹連續出勤
「理髮及美容業」其實是屬於可以約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特殊行業,因此勞資雙方可以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約定實施這項制度,而這也可能讓員工在特定情形下,即便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仍然屬於合法的,有興趣的讀者可到我們的部落格搜尋有關變形工時的更多說明~
❺職前訓練
美髮業與其他美容、美甲業在勞資爭議類型中有著蠻多共同點,其中一項就是「職前訓練」的爭議,因為不同的店家可能會有獨有的技術,這時候店家可能會希望先以「技術訓練」的方式與員工約定。勞基法雖然針對技術生有單一篇章的規範,不過由於實務上還有建教生、實習生與產學合作等類型的工作者(我們在部落格同樣有過介紹),而不同身份別,在法令上的規範與權益也會略有不同,因此勞工在正式工作或接受訓練以前,一定要仔細看過合約內容,必要時也最好尋求專業意見唷。
以上幾點就是美髮業在勞動法令上的常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大家喜歡這系列的貼文,請記得點讚收藏,並分享給更多親朋好友唷~就這樣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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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
實習生訓練契約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建教生是學生 #事前勞動保障教育很重要
很重要,所以先講重點!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1條,校方應提供的職前教育,包含「勞動權益知能」建立,
在我列舉案例中,學生遇到工傷求助無門,其實就是因為根本不懂自己的勞動權益及「工傷必須要有醫療鑑定」,而導致錯失第一時間的申請醫療鑑定的機會。
根據保障法第25條,若在工傷事件發生,校方未主動協助學生進行工傷職災認定及補償申請,是違法的。但學校真的有協助建教生來走第一時間的工傷證據保全程序嗎?
如果校方對於建教生在受訓(其實是工作)過程中受傷,卻礙於跟企業的關係維繫,而選擇息事寧人,那權益受損的,絕對是還未出社會,卻被迫「吞下去」的建教生。
#悲傷的故事
我收到個案陳情,在工廠實習時發生職災,手部產生永久性傷害,無力搬運,但學校、機構竟然沒有協助學生進行工傷認定、依法申請理賠,只讓學生自己跟雇主談和解,最後只用 #數千元草率和解,雇主還揚言如果學生要提告,公司會把學生列為全集團黑名單,讓他在業界難以生存。
追問後,發現這不是單一個案,投訴學生有同學曾在廠內摔車、也有同學曾在廠內操作高壓機具發生意外導致椎間盤突出等問題,都沒有獲得足夠的勞動權益諮詢支援,而且,並不是每個梯次的實習生都有 #職前安全訓練。
#高雄市查無違法!?
根據今(2020)年4月最新出刊的〈108年度建教合作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調查報告〉,建教生機構要求建教生延時(超時加班)、或者未依法為建教生辦理團保的不良狀況也各仍有15.4%。
但我們團隊進行調查發現: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近2年對建教生機構的考核結果, #竟完全查無違法!
詳細了解後,得知考核會先由教育局抽查約10%合作機構,並 #事先知會機構抽查日,當天再由教育局檢視契約與訪談建教生、由勞工局檢視班表等勞動權益表件。事先知會讓機構有所準備,這樣叫作抽查??
#勞工局答覆:會與教育局協調是否改採臨檢
質詢最後,勞工局代理局長陳石圍答詢表示:目前每年配合教育局、教育部辦理考核,會再與教育局協調是否 #改用臨檢的方式辦理。
建教生的勞動權益問題,因為牽涉到大學(教育部主管)、技職學校(部分屬於地方教育局主管)及地方勞檢機構,所以這個問題,我會再會同時代力量的立法委員 邱顯智,看看如何處理後續的建教生權益保護。
實習生訓練契約 在 貓心—龔佑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畢業]
看到我的論文終於刊登在華藝上面,也象徵著我離開國北教大了。
一間我完全不想坦承曾經在這裡讀過書。
是的,我可能有亞斯柏格症,所以我或許不適合實習。第一次實習因為我和某任女友關係極為緊繃,多次想死的情況下,在到任前被終止;第二次的實習,因為一年一聘,所以我在隔年才能再申請,卻因為我沒有在面試時坦白去年想自殺的事情,事後被得知而被取消,取消的理由是不夠坦承、無法信任。
我是不知道有誰在找工作的時候,會無條件的把自己過往的負面消息都說出來,不過現行實習制度就是如此,保障的是實習機構的權利居多,讓實習生申請上了,就不能騎驢找馬,必須立刻簽訂合約,但對機構而言,他們可以用他們認定充足的理由,來撕毀你的實習契約。
那任女友是一個高焦慮高逃避的集合者,一下要跟我分手,分手後又變成高焦慮,不斷求我複合,複合後又再次展現逃避依附的特質,不斷因為練團很忙,以及看重朋友勝過於我,讓我常常不知道她什麼時候會出現,精神一度瀕臨崩潰的狀態。
還記得某個晚上,我在路上因為她又執意要去練團,因而讓我焦慮崩潰、換氣過度,後來她擔心我的安危,不斷打給我,但我一直拒接,搞到她找我的前任輪流打給我,我一直掛她們兩個的電話,實在是痛苦無比。
我懂,她是害怕,所以才會跟諮商師講我的情況,她不知道這樣會讓我的實習被取消,我相信她是不知道的。
說真的,對於那一任,我已經不恨她了。現在的她,在準備她人生中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我只希望她能順利一些。
第三次實習,我在系上主任告知對方我的過往之後,還是得到了實習的機會,但對於人際的界線與職場的界線,我依然沒辦法拿捏,例如我在他們校內學生社團宣傳心理衛生中心的同時,附上了自己的粉專,被他們覺得公私不分;或是我當時身體狀況不佳,自律神經失調,導致我沒辦法好好睡覺,在活動會場打瞌睡等等,再加上那一陣子被某任的現任男友偽裝成讀者來見我,我在網路上抨擊此事,但因為洩露了對方的身份,遭對方威脅要打電話到我的實習機構,我和督導討論過後,督導建議我先跟學校知會,但學校得知此事之後,反而認為不能留我在,有可能會砸掉諮商中心的招牌,最終還是被取消了。
後來有一次,我和一位熟識的犯防系教授討論此事,我的教授只問了我一句:「所以你有跟個案發生倫理上的議題嗎?」我說沒有,我根本還沒接案。教授用了一個比喻來形容這件事情「他們怎麼能用其他地方人際界線的狀況,推估我在專業表現上,也會觸碰到個案倫理呢?這就像是說,每個男生都有雞雞,都有可能是強姦犯,是不是要把每個男生都剁掉?」我覺得中肯無比。
我對諮商所與實習機構的不諒解與憤怒不僅如此而已。
有一陣子,我開了貓心談心室的表單,做了收費諮詢(我很清楚的打著是諮詢而非諮商),卻被學長姐打到系上抗議,還在PTT心理學版抨擊我,甚至一位學長直接來我粉專質問我,說我如何保障個案的最大福祉?
那一陣子,我的粉絲掉了很多,PTT更有人留言說,原來貓心是這種人,我看錯他了。
是阿,就如同前系主任而言,我們「受正規訓練的」怎麼能跟網路上那些(如我是小生、AWE情感工作室、大人學等等赫赫有名的工作室)做這種「旁門左道」的事情呢?
直到我全職實習時,遇到了我的外聘督導,一句話點醒了我:「你們學校憑什麼要你收掉,你又沒有用諮商跟治療的名義在做這件事情。難道今天有一個祖傳算命師或是做塔羅牌的,去讀諮商所,就不能算命或做塔羅了嗎?」
傳統的學校,保守的風氣,加上自認有執照的才是正統,我在屋簷下,為了找實習,不得不低頭。
如今,我被「正統」排除在外,只能走「旁門左道」了,學位到手,但拿不到考照資格,我也只能「道不同,不相為謀了。」
除了系上與實習,我在諮商中心也是受了一堆氣。
從入學開始的身心適應量表,就已經到達焦慮危險群中最高的值,憂鬱雖然較低,但也到達危險群的標準內,但諮商中心卻以「校內有更需要的學生」為由,要我去外面找諮商。
兩三次碰壁,有一次,校內專任諮商師居然問我,你沒有去外面資源幫助自己嗎?我說沒有。
她問我為什麼當初要跟她說我會出去找,我跟她說「那是氣話」,你們就不給我資源,外面又超貴我家付不起,你都說成如此,要我不說氣話,還要說些什麼呢?
這是我對校內專任諮商師第一次的信任破裂。
第二次信任破裂,是我這學期初進到諮商中心,和在諮商中心做全職、我認識兩年的朋友打招呼,前一天,她才在電話中找我求助感情的困擾,我們的關係自然不淺,但當天打招呼過後,後來卻收到她的訊息:「話說目前我都在你諮商的地方全職實習,不太適合在這期間私下傳訊息,希望你能理解囉!」
我一看就知道,她被督導找去「訓話」了,就是讓我無法信任的那位專任。我好不容易才恢復對她的信任,如今又再次給我來這招,我打電話求證,當然得到了一個韓國瑜式的「有和沒有之間」,要我說「這是她跟你的關係,你應該回去跟她核對,怎麼會問我呢?」
從此以後,我再也沒有跟那位專任打過招呼,我信任我的諮商師,因為他是外聘的,但我對國北教大諮商中心的信任度,正式歸零。
12月的最後一天,我正式從國北畢業,許多人恭喜我,但說真的,我「沒有一絲一毫的喜悅」。
僅僅感受到,我終於離開了這個鬼地方了。
我在論文的謝誌,清清楚楚的寫著:只希望能找到一份能夠糊口的工作,能夠養活自己就好了。
這三年半,是我人生中,最虛度光陰的時間。
題外話:我看過n篇國內依附理論的碩士論文,全都是互相抄來改去的。我有信心,我的畢業論文,是國內碩論中,整理最清楚的依附論文,7至8成的文獻來自國外,清楚且嚴謹。
要抄,抄我的就好了。
實習生訓練契約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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