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己事務 》公視法再不修,董事只能找「神主牌」❓
▍完整節目|https://youtu.be/thKFC9ariyY
▍Podcast|https://link.chtbl.com/ptstalk-2021-09-22
文化部拋出要修 #公視法,除了鬆綁法定預算外,#下修董事門檻 與 #指定董事長 都成為爭議焦點,有學者批評,這將毀壞公視獨立性,但公視董事難產問題,卻也亟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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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任近兩年的現任董事、卓新獎基金會執行長 #邱家宜 來到有話,坦言現行董事選任體制早已「走不下去」,也向政府疾呼,應該放下政治企圖,嚴肅面對公視發展。曾經擔任審查委員的文化大學新聞系教授 #莊伯仲 也認為,董事門檻必須修改,但應檢討文化部的政策溝通和法案措辭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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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伯仲:
我擔任過第五屆公視董監事的審查委員,那已經是十年前的事了。
我必須說,當時是一個很不愉快的回憶。我可以這樣為這段回憶下個註解:我擋你,你卡我,冤冤相報。
▍超高門檻,也選不出更好的董事
目前公視董事產生的機制很理想化,只要在野黨掌握關鍵少數,就可以卡死,換人執政的時候,又換成另一方來卡。因此,基本上,我支持文化部的草案下修門檻。
只是我很納悶,二十年前支持《公視法》的學者和民代,今天在哪裡?事實上,行政院長 #蘇貞昌、駐日代表 #謝長廷,都是當時在立法院支持法案的立委。然而我認為,當時的立法設計是不食人間煙火。
有一票人反對降低門檻,認為過去幾年,即便辛苦一番,也還是選出董事,表示只是提名人選不夠好,才無法通過 #四分之三門檻。然而,因為人選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刷掉,政府最後常只能提出一些「神主牌」,好讓人不敢刪。
例如五月天的 #阿信、#施振榮 董事長,還有 #童子賢 等人──他們當然都是社會賢達,可是他們懂公共電視嗎?而且公視董事是無給職,在有本業的情況下,他們除了開會共襄盛舉,能夠真正參與多少?
因此,如果門檻再不修改,接下來恐怕只能請出證嚴上人、星雲大師或是林義雄這種等級的人了──即便他們被選上,能不能對公視發展有所幫助,也要打個問號。文化部有勇氣來面對問題、予以解套,值得肯定,因為公視不能再空轉下去。
▍「指定董事長」風波,缺乏政策溝通
但是我也要譴責文化部,草案過程太過粗糙,幕僚工作不足。
文化部草案用「#指定」董事長,引起很多反感。但事實上他也要經過三分之二的審查,根本和提名董事是同一回事,沒有那麼可怕。因此,法案條文應該寫成「提名董事時,一併提名董事長」,大家心裡就舒服很多。畢竟在民主時代,「指定」聽起來總有威權意味。
文化部的修法草案,也是公布在網站上、新聞報導後,我們才知道的。文化部在公共政策的形成過程,有沒有廣徵民意?文化部長是否投書媒體、下廣告或接受聯訪,來說明目前的困難?條文有沒有找產、官、學界舉辦座談,或是從焦點團體凝聚意見?好像都沒有,突然就蹦出來了。
此外,我認為另一亂源是審查委員的組成方式。我不是針對審查委員本人,但委員會以 #政黨比例 組成,誰在立法院席次多,就可以推派更多代表,這就注定無法與政治干預脫鉤,董事審查將永無寧日。如果日後維持這種組成方式,我對後續發展不樂觀。或許可以思考由政黨比例佔其中一半,另一半由民間團體組成,會比較多元。
---我是分隔線---
👤邱家宜:
▍指明董事長,也是公眾監督?
在這次《公視法》修法的藍圖中,攻擊的矛頭看起來都指向「董事長產生機制」的部分。但是在我看來,這反而不是最重要的。
董事長的產生,雖然過去是董事互選,但坦白講,大家在拿到董事名單的時候,明眼人都看得出來董事長人選放在哪裡。也因此,過去在互相政治杯葛的時候,只要看到像是董事長的候選人,就會馬上被砍掉。
董事名單應該是一個整體治理的團隊,包含各種不同角色的人,但在這樣的結果之下,總是無法作為一個團隊被呈現。這是過去經常發生的事。
因此,未來如果董事長人選「提前曝光」,大家提前聚焦,讓候選人在審議階段,就以董事長被提名人的身分接受檢視,這反而有利於領導者的問責,其實並沒有不好。因為社會大眾較難理解,所以很容易被導向說這是「#政治干預」,畢竟董事長是最明顯的指標。但這其實並不是最重要的。
最急切的,仍是董事審查門檻的下降,以及預算的鬆綁。要不然,公視其實已經走不下去了。
▍下修門檻,仍是嚴格審查
公視已經沒辦法在這個體制中走下去了。因為在台灣當下的政治品質和文化之下,這是一個行不通的體制,已經有很多例子告訴我們,我們將會被這個制度玩死。
公視每一次董事換屆的時候,都要卡一段時間──我們這屆還不是最久的,第四屆換第五屆董事的時候,甚至卡了將近三年。往事不堪回首,簡直是公視歷史上最黑暗的一頁。我不知道,我們會不會變成「次黑暗」的一頁?
事實上,將審查委員「四分之三」門檻調降為「#三分之二」,也還是很難通過的。以現況來講,綠營推薦有八席審查委員,要達到三分之二,至少還要再兩票。這也並不是很容易的。
三分之二同樣是高門檻──這是政治現實。我們不能夠假裝政治現實不存在,但我們同樣也該從良善、向上提升的角度,去思考能夠帶公視走上國際舞台、讓大家服氣的人選。台灣難道沒有這樣的人?我不相信。只是執政者要沒有私心,不要把公視董事提名當作「分封諸侯」,而在野黨則要能以大局為重。
▍政黨不青睞,永遠長不大?
政府也不該讓公視永遠長不大,然後放在一邊不理。公視產出優質內容,培養演員、導演、技術人才、新聞記者,記錄台灣的自然、人文,也肩負少數族群語言文化保存,維護兒少、聽障者的權益,近年又為東南亞移民製作母語新聞……。
但公視預算卻因種種政治因素,和早年規畫的 60 億樓地板相差很遠,為什麼?因為公視要「獨立於政治之外」。
「公共電視」是一個好東西。就像便宜又好的公立教育體系、全民享有的健保,這些都是台灣的好東西,而且不是市場能夠給你的,好的媒體內容也一樣。不是商業的東西不好,但是它要將本求利、它有各種的誘惑和考量,必須要有一個基於公共價值的體系去平衡它。這不是反對自由市場,而是不能只有自由市場。
這在全世界社會發展都很清楚,不只是學理,也是常識。我也要鄭重呼籲政界和社會大眾,嚴肅看待公視的發展。不應該成為了多數黨,就總想著要「整碗捧去」,更不應該為了對付政敵,就要把什麼好東西全部砸爛。
大家還記得 #宇昌案 嗎?,因為選舉的相互陷害,讓台灣的生技產業延宕了好多年,許多人都視為慘痛經驗。難道我們要再讓一個台灣的好東西,成為政治鬥爭延伸的犧牲品嗎?那會是非常讓人痛心疾首的。
整理|汪彥成
設計|蔡欣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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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eon隨緣家書】「積極不干預」更是一種香港日常生活的指導思想:先假定只要政府沒有明確說不能做的,都可以做,沒有說清楚的有「無罪假定」,然後用自己的方式達到目標。由於政府的框條相對較少(這一點在離開香港後更容易明白),香港人從小到大習慣了自力更生,充滿各種創意,相信市場機制,釋放了無盡潛能,這是香港奇蹟的一大關鍵......
現在政權要reset,其中一個重點就是把「無罪假定」變成「有罪假定」,同時不斷增加各種各樣的法規,日常生活文化,就180度upside-down顛倒,變成「沒有說你可以做的你就不要做」。這一點,比單純的政制、民主、公平,更根本性地摧毀真正的香港核心價值。而這種「哲學」,連英國最高壓之時、乃至日治時期,都從未有過。結果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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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三大謊言:無追溯力、只與四類罪有關、使用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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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機制政府干預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臉書言論審查機制應公正透明
#數位平台壟斷霸權需要更多治理
#看歐盟如何保障人民數位權利
臉書(Facebook)會以自己的《社群守則》、審查員來審查言論。
例如,討論到中國人對於特定事件的反應並無羞辱言論被禁言;提到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發起 #葉黃素計畫 被鎖帳號;提到台灣獨立、高端施打數據、美食評論,被歸類為霸凌、騷擾或垃圾訊息。
但另一方面,沈榮欽(加拿大約克大學副教授)提及:「有人以簡體字一直罵人『民進黨養的狗x種』,經檢舉卻被判定未違反《社群守則》;同樣的,諸如『台巴子』、『留島不留人』等各種言論,都在臉書允許之列。」( https://new7.storm.mg/article/3939131 )
顯然,臉書審查機制出了問題。
我自己則接過不少性別和人權團體反映,這幾年來,臉書也會出現攻擊同志及女性的仇恨言論,內容還混雜不實謠言。
但這類 #真正的仇恨或不實言論 幾乎無法被檢舉下架,不論提供多少證明。
這顯示,臉書可能不只審查機制出了問題;甚至可能倒過來,成為 #仇恨歧視與假新聞的幫兇。
江雅綺Yachi Chiang(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也提到:「這幾年臉書成為假訊息、不實資訊、訊息戰的平台中心,也已不是新鮮事。
『劍橋分析』公司操縱選舉的案件,透過Netflix的紀錄片『個資風暴:劍橋分析事件』,十分清楚的呈現,透過臉書平台可以輕易取得選民的資料,幫助選舉團隊建立使用者的個性模型,然後利用這些資料、操縱選民的行為。
除了操縱選舉的前科紀錄,臉書也常常被認為是仇恨言論的傳播中心,聯合國甚至曾控訴臉書為仇恨言論提供最佳平台,應該為緬甸的羅興亞族群所遭受的迫害負主要責任。」
我辦公室整理了,臉書審查機制的問題,可能包含:
❌《社群守則》並非由實際整體社群擬定,無法反映社群共識。
❌《社群守則》多數規範過於攏統,缺少細部指引及示例,審查標準高度依賴人工判定。
❌ 但審查工作會外包給不一定具足夠專業且嚴重過勞的血汗審查員。臉書自己也承認,每天約有10%的審查錯誤(還不包含申訴無效的案件)。
❌ 審查機制缺乏透明度,限制發言、懲處(包含降低觸及率)、申訴都未說明審查判定的原因及標準。
❌申訴機制形同虛設,即使是最後一層的監察委員會也鮮少發揮實際作用。
#數位平台已形成壟斷霸權
我雖然以臉書做例子,但這些審查爭議,不只在臉書發生;也已在包含Google、Twitter、Line等平台發生。
只要有人提出疑問,就會有人說:「不爽不要用,又沒人逼你用。」
但這已經不是個人是否要使用的層次。當這些平台成為 #國內外資訊快速傳遞的關鍵核心,不用的人或國家,會因此降低獲取國際資訊的速度、乃至於減弱和國際的連結。
平台已成為 #數位世界的壟斷霸權。
近年世界各國都在關注及想辦法以法治處理。台灣正要準備成立 #數位發展部,各種討論中,我也不斷提醒必須注意 #網路反壟斷 ,這是 #數位治理 重要的一環。
#參考歐盟經驗
#保障人民基本數位權利
之前愛信任-劉世芳邀請我共同主 辦「跨國網路平台與內容產業影響」公聽會。我便指出,台灣應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及 《數位市場法》草案,這兩者是繼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後,歐盟推出保障人民基本 #數位權利 的第二步。
#數位服務法
針對超大型跨國數位平台*,制定高達17類義務。
包含平台須建立值得信賴的舉報及申訴機制、公開各種機制與透明度報告、通報刑事犯罪、外部風險稽核和公共問責等。
藉此對平台或有心人士操控資訊、大量假新聞入侵、政府不當干預等問題 #建立預防機制,強化公民對數位平台的 #民主監督,保障使用者數位權利。
此外,還被要求必須針對風險管理系統進行獨立審核,以防止濫用。
特別是「非法內容散布」、「對基本人權的不良影響」,以及「平台服務遭蓄意操縱以傷害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等三個面向。
如果查到違反法規,將會有高達年度營業額6%的罰鍰;若調查發現平台/企業提供「不正確、不完整或誤導性的資訊」,罰鍰最高可達年營業額1%。
*對歐盟來說,覆蓋歐盟人口10%以上、即4,500萬人的跨國數位平台,即算是超大型跨國數位平台。以這算法,臉書、IG、Google在台灣都算是。
#數位市場法
平台壟斷的問題不光是前面所提的言論自由及散播不實或歧視言論,同時在技術發展上也會有托拉斯的問題。
因此數位市場法將大型跨國數位平台定位為 #守門人(Gatekeeper),禁止平台不公平對待企業用戶及使用者來獲取不當利益。
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對Google濫用市場主導性、限制其他手機系統開發商競爭的問題,開罰2074億韓元(https://bit.ly/3Axetd3),也是基於同樣的觀念。
在大型跨國網路平台優點及問題不斷浮出的現在,#數位治理政策 更顯得重要,我會努力加速 #數位發展部 的推進,並訴求納入對平台的適切監督。
數位環境中,人權、隱私、言論自由,同樣是不可退讓的底限。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