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看完怎麼把美心救出來的影片了嗎?
裡面所提到親權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到底又是什麼呢?
這篇文章來跟大家說明唷😉😉😉
📌什麼是親權?
💡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
💡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什麼時候有親權的問題?
💡父母離婚時就會產生親權歸屬的問題。
💡原則上透過父母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負擔親權。
💡若協議不成可請求法院裁判酌定。
📌法院為親權裁判時的參考–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報告。
💡子女方面
●年齡、性別
●人數(兄弟姊妹)
●健康情形
●自身意願
●人格發展
💡父母方面
●年齡、職業、品行
●健康情形
●經濟能力
●生活狀況
●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
💡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經濟狀況比較不好就爭取不到親權?
💡事實上經濟狀況並非唯一酌定條件,因為經濟狀況比較好並非直接等於孩子就能受到良好照顧,還是必須要依照上述條件綜合判斷,以最能負起子女照顧責任者為主。
💡另外,即使父母離婚了,都還是要負起扶養子女的義務,因此若照顧子女的一方經濟上無法完全負擔子女的扶養費,也可以請求他方給付扶養費,所以並非是不能解決的問題唷!
📌親權歸屬對方,就再也不能見到小孩嗎?
💡當然不是!無親權的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探視權」,至於會面交往的方式、時間、地點,都需要由父母雙方協議溝通。
💡若受到有親權的一方蓄意刁難,妨礙與未成年子女探視交往的話,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主張行使探視權,或禁止其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親權之一方仍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並且有可能成為法院改定親權的事由喔。
💡還需要注意的是,探視權並不可以拋棄喔,在離婚協議書或其他協議書裡約定拋棄探視權,也是無效的。
📌沒有親權的一方,就不用負擔子女費用?
💡錯誤!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無親權的一方也要負擔子女扶養費用至其滿20歲成年。有親權一方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向他方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訴」。
💡若先前自行扶養,而後爭取扶養費,也能向他方請求先前所墊付費用。
📌若有親權之一方不適任照顧子女時,要怎麼辦?
💡取得親權之一方,有虐待子女、不當管教、不重視子女身心教育發展、禁止無親權一方探視等等,不利未成年子女之行為或情況時,可向法院提出「改定親權之訴」,請求重新酌定親權。
💡這邊要注意的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親權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也就是無家庭暴力之一方,取得親權的機率就非常大。
改定監護權裁判費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夫妻在訴訟中爭執小孩監護權歸誰,最後的結果一般來說,不會完全讓一方來帶,比較常見的是「周幾至周幾由誰照顧、接送」這種雙方都能照顧到的約定。
不遵守監護權協議時,當事人可以拿著判決或調解結果去法院請求「強制執行」,要求對方遵守。這種涉及子女會面的協議內容,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如果不遵守,法院可以下執行命令罰款,罰到對方遵守為止,罰的還不少(3-30萬),嚴重還可以管收。
實務上也有些法院在當事人不遵守監護權協議時真的做出罰款,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抗字第23號、臺南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8號判決,就是類似的背景事實。
🎸話雖如此,如果碰上拿翹的另一半,總是各種推託、找藉口甚至是故意拖延讓你看不到、接不到,你還是會很困擾。
因為訴請執行,你需要證明,而且法院須要先定期要求履行、不履行才可開罰,若對方總是故意作亂再裝乖,你難以聲請,更顯得你是壞人;而對方若是罰不怕,在監護權協議更改以前,你還是需要遵守協議,等於是對方破壞規則,你卻還須要遵守規則。
🎸這時候,走「履行勸告」可能就會有好處。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87、188條,聲請履行勸告後,法院會把雙方叫到法院來「瞭解」發生了什麼事,有點像是法官介入的調解。
這有兩個好處:
一個是給對方心理壓力(向法官好好解釋,也很難說謊),第二個是留下「無法善了」的紀錄,之後想要聲請強制執行時,你可以在審理中告訴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當初我們有做履行勸告程序,但無法成立調解…」,用以佐證對方真的沒有乖乖照著協議走、強執真的有必要;另外,更有可能作為要求法院「改定」監護權協議的一個證明,直接依照民法1055條請法官做一個公正的監護權決定,改成對你比較有利的監護方式,一勞永逸。
履行勸告看起來只是個調解的過程,沒有強制力,好像不太有用。
但從訴訟的角度來想,有些程序、有些聲明其實是為了再下一步的訴訟布局,留下對方越多不好的紀錄,在下一個戰場會越容易獲勝。
#關於違反會面交往協議_其實你不一定要提強制執行
當事人A:「律師,上上個月謝謝你陪我去調解。」
律師:「別這麼說,我們的職責啊,只是幸好有調解成立。」
「是啊,單獨親權給他,我沒什麼意見,我有隔週的假日的會面交往,可是調解成立到現在,我總覺得好像被騙的感覺。」A說。
「蛤?被騙?怎麼說?不是條款當場都解釋的很清楚了嗎?那天搞了整整五個小時調解成立,可是創我個人記錄耶!」律師音調稍微高了點。
「唉,不是說律師您或是法院騙我啦,是說,怎麼覺得這會面交往有一搭沒一搭啊?大概五次裡有兩、三次有狀況。」A抱怨著。
「說來聽聽,怎麼回事?」律師問。
「有一次是我到了他家樓下了,按門鈴,沒人應門,打手機,竟然說忘了這週要履行,以為要我前一天有通知才算,然後小孩抱給爺爺奶奶了,要晚一點才能抱回來。我那天還是有看到,但是整整遲了兩個小時。」
「喔?怎麼會這樣。」
「另外一次是順利接到了,但是隔天要送回去的時候,竟然說他臨時有事,不在家裡,要我等一下再送回去,問題是都已經跟小孩講了,小孩在車上一直哭,堅持要進家門,結果折騰了四十分鐘,才看他好整以暇的搭著朋友的車回來,悠哉悠哉地開門,用螞蟻才聽得到的聲音說了一句抱歉久等了。」A忿忿不平地說著。
「這也太不當一回事了吧?」
「對啊,還有那時不是有談好說沒見面那週的週三可以給我視訊嗎?但是視訊時間到了,打過去,老半天不接,後來打市話到他家,才說iPad一時找不到,害我白白耗了一個小時。律師,你看這怎麼辦?我看網路上有律師說沒有履行會面交往方式,可以請求改定親權,這樣可以嗎?」A急切地問著。
律師尋思許久說:
「唉,享有親權的一方要『ㄋㄧㄠ』只有探視權的一方真的很簡單啊,蛤?『ㄋㄧㄠ』你聽不懂喔?就是要整你其實有很多種方法啦!」
律師繼續說:「這種程度的ㄋㄧㄠ啊,要提改定親權距離還太遠,因為不是每次都不履行,只是偶爾犯點小錯,不是時間出搥,就是健保卡忘了給,然後送回去的時候沒有在家等的這個有創意,我還第一次聽到。」
律師又說:「總之,就是有點踩在紅線上,你又很難說他惡意違反。然後,直接提強制執行,有可能司法事務官覺得還沒有舉證到不履行的程度,有被駁回的風險。最後,在友善父母的關係上,也可能逕提強制執行太強硬了,對長久雙方關係不會太好。」
「那這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有可能嗎?」A問。
「不無可能,可是,你一提,他就乖了,法院就駁回了,你就沒輒了。而且法院通常比較reluctant、不情願在這麼短的時間,履行還沒半年,就輕易推翻你們的協議。」
「那怎麼辦呢?律師,你幫我發個存證信還是律師函?」
「也不是不行,但是,也許石沈大海,一來他不理你,二來他回一個很皮的回函,陽奉陰違,你更氣。」
「那律師,怎麼辦呢?難道我就要一直被這樣整?」
律師最後似乎才吐出他覺得可行的方案。
「我覺得我們可以來試試看家事事件法第187 條本來就有規定的『履行勸告』。」
「履行勸告?」A很不解地問。
「就是向法院請求勸告對方來忠實履行調解協議的內容,這個會開庭,對方收到通知,應該也不敢不去法院。而開庭不會那麼恐怖,會是在像是調解室、像是圓桌會議一樣的方式進行。法院會問一下為什麼沒有確實履行,原因是什麼,讓兩方表示一下意見做成筆錄,然後勸諭雙方去屢行,如果比較熱心一點的法院,不急著結案,還可以安排試行方案,並且記明筆錄,比如說兩個月後大家再來開一下庭,看看成效如何。」律師說。
「喔?提這個的好處是什麼?」
「這就是告訴對方,你不會忍氣吞聲,你會去法院尋求公道,他一直不斷玩這些小把戲,到時候累的是自己。誰想要去法院一直跟法官解釋自己這些出搥的事?而且法院會做卷列入記錄的,往後對長久保持單方親權也沒有好處吧?最重要的,沒有直接提強制執行,是殺雞焉用牛刀,也給雙方一點臺階下,希望大家還有轉圜的空間。」
「聽起來不錯,進可攻退可守。」
「怎麼樣,你考慮一下吧!」
「好的,謝謝律師的建議,我回去想想。」
******
法律Takeaway:
介紹履行勸告程序的用意,一來是大家對這程序並不熟悉,也不太相信它會有什麼作用。
但如能以這種比較緩和的程序,替代或避免掉後來提出更具敵意的「改定監護」、「改定會面交往」,也算是某程度的把守住訟源吧?
從律師的角度,也能夠讓當事人覺得律師多少還是有點用處的(誤),或是說服當事人,法律對這些小小的踩紅線並不是完全毫無辦法。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另外,也可參考: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關於履行勸告的說明
http://ksy.judicial.gov.tw/chinese/cp.aspx?n=10355&s=478
解說 by 楊晴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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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監護權裁判費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過年時爸媽說:「來,紅包我幫你保管,回家再還給你」,沒想到那些紅包就像青春小鳥一去不回來,對吧?
中國有一個子女,面對這樣的事情不姑息,提告父母要求返還紅包,真的是非常有勇氣。在台灣,其實也能辦到相同的事情。
雖然子女未成年,萬事原則上要得到父母的同意,但是在法律上仍受到「所有權」的保障。
依照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贈與取得的財產,是子女的「特有財產」,這筆特有財產依照民法第1088條,父母原則上只有「管理權」,例如你可以替子女保管,或是存進銀行生利息;除非是為了子女的利益,否則不能任意處分(也就是花掉)。
因此,其他親戚、長輩贈送紅包給子女,紅包是由子女所有。父母雖然可以保管,但終究不是整包歸其所有。在子女成年之後,父母就喪失了法律賦予的管理權,那些紅包錢,子女就有自行管理與處分的權利。
若父母不願歸還代管的財產,子女則可以嘗試依照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紅包錢;若父母認為自己不是亂花錢,那就要由父母證明自己當初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而處分財產。
當然,這則新聞中的案件有比較特殊的事實,父母離異又不願支付學費,有可能案中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是一併請求父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而以紅包錢當作計算數額也說不定,這就必須要看判決內容才知道法院是基於什麼理由准許、為什麼准許了。
(註:依照民法第1116-2條,就算父母離婚,也不影響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也就是說,在沒有監護權協議、裁判的情況下,離婚後的夫妻雙方各自都對小孩有責任,小孩不是可以踢來踢去的皮球!)
在個人色彩越來越強的現在,最好不要再用傳統親族概念來處理事情(尤其是財產)。「反正都是一家人」、「借用一下再還就好了」,這些都是危險的想法。
如果之後被告,甚至是被起訴竊盜、侵占、偽造文書,由於法官與檢察官看的是法律,不是人情,你再怎麼辯解自己是動機良善,頂多只是減少你賠償金額或是刑度、緩起訴,而不會改變你違法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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