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星期五一大早,我來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67號,所在建築已有106年歷史的臺北龍山郵局,拍攝影片和照片以記錄這裡在進行結構補強作業前的最後營運日景況,其所有業務自1月18日起併入附近的臺北老松郵局。(張哲生 攝)
影片:https://www.facebook.com/124164094530/videos/268509244628386
坐落在臺北市龍山國中附近的臺北龍山郵局(臺北四支局),成立於日本時代大正2年(1913年)4月16日,最初名為臺北八甲街特定郵便局,並自同年9月1日起,開辦電報業務。
1915年1月18日,遷移至當時的艋舺北皮寮街第1番戶(即現址);後於1922年4月1日,更名為臺北八甲町郵便局。
1923年5月15日,開始辦理電話通信業務;1926年11月22日,開辦電報發信取次業務。
1945年戰後,更名為臺北龍山郵局迄今。
這棟建築物在使用整整106年之後,將進行結構補強作業並暫停臺北龍山郵局之營運,其業務會自2021年1月18日起併入附近的臺北老松郵局,而這間郵局自1913年開業至今長達108年的歷史亦在此畫下句點。
臺北龍山郵局的外觀融合東西方建築元素,屬於折衷主義風格,是一棟設有騎樓的兩層樓木造加強磚造建築;其一樓為營業所,二樓為日式榻榻米宿舍,屋頂則採寄棟形式,此建築在2019年5月7日被臺北市文化局公告為歷史建築,公告文號為「北市文化文資字10830167581」,以下為當時的文資審議記錄:
萬華區「廣州街 67 號(龍山郵局)」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
結論:本案經委員綜合討論後,並由出席委員一致同意決議如下:
一、 同意登錄萬華區「廣州街 67 號(龍山郵局)」為歷史建築。
(一) 名稱:舊八甲庄郵便局。
(二) 種類:辦公廳舍。
(三) 位置或地址: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67號。
(四) 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歷史建築本體為廣州街 67 號之 2 層樓建物,建物為萬華區萬華段一小段221建號(部分,該筆建物登記總面積為182.06 平方公尺),建築物坐落土地為萬華區萬華段一小段452(26平方公尺)、453 (部分,該筆土地面積 121平方公尺)地號等2筆土地(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五) 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八甲庄在艋舺東邊,早期為同安人所居,咸豐年間因「頂下郊拚」同安人遷至大稻埕,日本統治初期在八甲庄設郵局,有其特殊歷史、地理意義。
2、本建物建於 1910 年代,一樓為營業所,二樓為日式榻榻米宿舍,二樓仍保留木構造及原空間格局;一樓騎樓兩側出口為圓拱形,二樓開窗三拱圈亦維持原貌,建築具特色。
3、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1 項第 2、3 款登錄基準。
順便一提,目前臺北市還有一棟外型和這裡相似的郵局建物,就是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105號的舊臺北圓環郵局(臺北十一支局),成立於1926年12月21日,初名「下奎府町郵便局」,該建物在臺北圓環郵局於2001年7月21日遷至新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二段15號)後,便一直閒置至今,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臺灣電信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各持有二分之一)。
【附錄】臺北郵局於2020年12月18日在其官網發布的最新消息:
親愛的顧客您好:
本轄臺北龍山郵局為配合建築物結構補強作業,訂於110年(2021年)1月18日(星期一)併入臺北老松郵局,特此通知,不便之處,尚請諒察。
為維用戶權益,謹將相關儲匯、壽險業務移撥情形,說明如下:
一、存簿儲金帳戶:
自110年1月18日起將整批由電腦自動移併入臺北老松郵局,儲戶局號、帳號不變,如帳戶為非通儲戶,請改洽臺北老松郵局辦理帳戶各項事宜。
二、定期儲金帳戶:
自110年1月18日起將整批由電腦自動移併入臺北老松郵局,儲戶存單無須更換,如欲辦理帳戶各項事宜,請改洽臺北老松郵局辦理。
三、劃撥儲金帳戶:
自110年1月18日起將整批由電腦自動移併入新付款局─臺北老松郵局,儲戶帳號不變,如欲辦理帳戶各項事宜,請改洽臺北老松郵局辦理,不便至新付款局者,請於移撥日前先行變更付款局。
四、簡易壽險契約:
自110年1月18日起將整批由電腦自動移併入臺北老松郵局,保戶保單無須更換,相關權益不受影響,如欲辦理簡易壽險契約各項事宜,請改洽臺北老松郵局辦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敬啟 109年12月18日
臺北老松郵局(局號:000170-8)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51號
電話:(02)2389-4549
臺北龍山郵局(局號:000104-1)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67號
電話:(02)2306-4755(諮詢服務期間至110年1月15日止)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的網紅黎煥強問政,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苗栗縣議會第19屆第2次定期會】 苗栗縣議員黎煥強 | 衛生局、環保局Part01 (2019.11.18) #黎煥強問政 . ---衛生局 .便利商店、咖啡店騎樓禁止抽菸 經民眾反應關於便利商店、咖啡店騎樓抽菸對附近居民造成影響,目前全國有台北市及新北市已訂立相關辦法,禁止在便利商店的騎樓一樓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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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星期五一大早,我來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67號,所在建築已有106年歷史的臺北龍山郵局,拍攝影片和照片以記錄這裡在進行結構補強作業前的最後營運日景況,其所有業務自1月18日起併入附近的臺北老松郵局。
照片: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ZhangZheSheng&set=a.10158321633569531
坐落在臺北市龍山國中附近的臺北龍山郵局(臺北四支局),成立於日本時代大正2年(1913年)4月16日,最初名為臺北八甲街特定郵便局,並自同年9月1日起,開辦電報業務。
1915年1月18日,遷移至當時的艋舺北皮寮街第1番戶(即現址);後於1922年4月1日,更名為臺北八甲町郵便局。
1923年5月15日,開始辦理電話通信業務;1926年11月22日,開辦電報發信取次業務。
1945年戰後,更名為臺北龍山郵局迄今。
這棟建築物在使用整整106年之後,將進行結構補強作業並暫停臺北龍山郵局之營運,其業務會自2021年1月18日起併入附近的臺北老松郵局,而這間郵局自1913年開業至今長達108年的歷史亦在此畫下句點。
臺北龍山郵局的外觀融合東西方建築元素,屬於折衷主義風格,是一棟設有騎樓的兩層樓木造加強磚造建築;其一樓為營業所,二樓為日式榻榻米宿舍,屋頂則採寄棟形式,此建築在2019年5月7日被臺北市文化局公告為歷史建築,公告文號為「北市文化文資字10830167581」,以下為當時的文資審議記錄:
萬華區「廣州街 67 號(龍山郵局)」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
結論:本案經委員綜合討論後,並由出席委員一致同意決議如下:
一、 同意登錄萬華區「廣州街 67 號(龍山郵局)」為歷史建築。
(一) 名稱:舊八甲庄郵便局。
(二) 種類:辦公廳舍。
(三) 位置或地址: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67號。
(四) 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歷史建築本體為廣州街 67 號之 2 層樓建物,建物為萬華區萬華段一小段221建號(部分,該筆建物登記總面積為182.06 平方公尺),建築物坐落土地為萬華區萬華段一小段452(26平方公尺)、453 (部分,該筆土地面積 121平方公尺)地號等2筆土地(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五) 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八甲庄在艋舺東邊,早期為同安人所居,咸豐年間因「頂下郊拚」同安人遷至大稻埕,日本統治初期在八甲庄設郵局,有其特殊歷史、地理意義。
2、本建物建於 1910 年代,一樓為營業所,二樓為日式榻榻米宿舍,二樓仍保留木構造及原空間格局;一樓騎樓兩側出口為圓拱形,二樓開窗三拱圈亦維持原貌,建築具特色。
3、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1 項第 2、3 款登錄基準。
順便一提,目前臺北市還有一棟外型和這裡相似的郵局建物,就是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105號的舊臺北圓環郵局(臺北十一支局),成立於1926年12月21日,初名「下奎府町郵便局」,該建物在臺北圓環郵局於2001年7月21日遷至新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二段15號)後,便一直閒置至今,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臺灣電信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各持有二分之一)。
【附錄】臺北郵局於2020年12月18日在其官網發布的最新消息:
親愛的顧客您好:
本轄臺北龍山郵局為配合建築物結構補強作業,訂於110年(2021年)1月18日(星期一)併入臺北老松郵局,特此通知,不便之處,尚請諒察。
為維用戶權益,謹將相關儲匯、壽險業務移撥情形,說明如下:
一、存簿儲金帳戶:
自110年1月18日起將整批由電腦自動移併入臺北老松郵局,儲戶局號、帳號不變,如帳戶為非通儲戶,請改洽臺北老松郵局辦理帳戶各項事宜。
二、定期儲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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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劃撥儲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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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易壽險契約:
自110年1月18日起將整批由電腦自動移併入臺北老松郵局,保戶保單無須更換,相關權益不受影響,如欲辦理簡易壽險契約各項事宜,請改洽臺北老松郵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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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老松郵局(局號:000170-8)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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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龍山郵局(局號:000104-1)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67號
電話:(02)2306-4755(諮詢服務期間至110年1月15日止)
#百年歷史 #龍山郵局 #最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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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棟建築物在使用整整106年之後,將進行結構補強作業並暫停臺北龍山郵局之營運,其業務會自2021年1月18日起併入附近的臺北老松郵局。
臺北龍山郵局的外觀融合東西方建築元素,屬於折衷主義風格,是一棟設有騎樓的兩層樓木造加強磚造建築;其一樓為營業所,二樓為日式榻榻米宿舍,屋頂則採寄棟形式,此建築在2019年5月7日被臺北市文化局公告為歷史建築,公告文號為「北市文化文資字10830167581」,以下為當時的文資審議記錄:
萬華區「廣州街 67 號(龍山郵局)」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
結論:本案經委員綜合討論後,並由出席委員一致同意決議如下:
一、 同意登錄萬華區「廣州街 67 號(龍山郵局)」為歷史建築。
(一) 名稱:舊八甲庄郵便局。
(二) 種類:辦公廳舍。
(三) 位置或地址: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67號。
(四) 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歷史建築本體為廣州街 67 號之 2 層樓建物,建物為萬華區萬華段一小段221建號(部分,該筆建物登記總面積為182.06 平方公尺),建築物坐落土地為萬華區萬華段一小段452(26平方公尺)、453 (部分,該筆土地面積 121平方公尺)地號等2筆土地(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五) 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八甲庄在艋舺東邊,早期為同安人所居,咸豐年間因「頂下郊拚」同安人遷至大稻埕,日本統治初期在八甲庄設郵局,有其特殊歷史、地理意義。
2、本建物建於 1910 年代,一樓為營業所,二樓為日式榻榻米宿舍,二樓仍保留木構造及原空間格局;一樓騎樓兩側出口為圓拱形,二樓開窗三拱圈亦維持原貌,建築具特色。
3、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1 項第 2、3 款登錄基準。
順便一提,目前臺北市還有一棟外型和這裡相似的郵局建物,就是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105號的舊臺北圓環郵局(臺北十一支局),成立於1926年12月21日,初名「下奎府町郵便局」,該建物在臺北圓環郵局於2001年7月21日遷至新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二段15號)後,便一直閒置至今,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臺灣電信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各持有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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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騎樓所有權 在 黎煥強問政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苗栗縣議會第19屆第2次定期會】
苗栗縣議員黎煥強 | 衛生局、環保局Part01 (2019.11.18)
#黎煥強問政
.
---衛生局
.便利商店、咖啡店騎樓禁止抽菸
經民眾反應關於便利商店、咖啡店騎樓抽菸對附近居民造成影響,目前全國有台北市及新北市已訂立相關辦法,禁止在便利商店的騎樓一樓吸菸,高雄市在經過三個月宣導期之後,在今年12/1也開始實施,也希望能夠有相關的配套措施與法規同步進行,衛生局表示有去了解跟各縣市的狀況,有的縣市已經實施而有的正在研擬,未來苗栗縣也將會朝向擬定自治條例的方向來進行。
---環保局
.路邊道路廢棄車輛拖吊
請教局長關於路外停車場,若不處理的話可否拖吊?公共停車場或私人停車場,由該管轄者處理,認定為公共道路的話才可以進行拖吊,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辦理。關於未收費停車場有沒有辦法擬定相關辦法來讓頭份市公所操作,局長表示市公所有權力可以訂定管理條例來處理。
.住家進行魷魚乾發泡加工 排放臭水影響區域環境
住家雖並非事業單位,但只要有汙染環境的情形發生,可以依廢棄物法辦理,將在質詢結束後請環保局承辦人員前往了解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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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2日 — 你家房子買的晚,幾十年前各方面都有所不同,早期政府對騎樓的態度是所有權人可以使用,只要留一個可供正常通行的道路即可,所以即使綁約購買,也沒什麼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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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騎樓所有權 在 Re: [問卦] 台灣的騎樓是拿來幹嘛的? - 精華區ck54th122 的推薦與評價
先講四點結論:
1.騎樓的所有權是屋主的,可以拿來作為買賣標的。
但是大法官解釋以及相關法律規範都認為屋主沒有排他使用權,
騎樓必須供大眾通行。
所以認為屋主有騎樓產權,以為屋主有權限制行人通行,這是錯誤觀念。
2.騎樓屋主可以申請減稅優惠,
可是如果不去申請減稅優惠,屋主同樣要把騎樓空間讓出來。
因為減稅優惠是給屋主的權利,屋主不去申請是放棄自己的權利;
但是騎樓供大眾通行是屋主的義務,屋主沒有資格選擇要不要收回騎樓空間。
3.騎樓屋主可不可以把自己的車停在自家騎樓?
如果在不妨礙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原則上是可以停。
但是各地縣市自治規則有不同標準,某些縣市連自家騎樓都不能停車。
4.騎樓屋主不爽讓人通行,可不可以自己把騎樓封起來?
不行,這樣是違建,可以報建管處拆除。
看完結論
先來看看明文法律規範吧:
首先是對騎樓使用限制最直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關於財產權部分,民法物權篇的使用權規範:
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
關於騎樓租稅減免部分,規範在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0 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
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然後法理的部分,大法官在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講得很清楚了,
強調騎樓屋主對於騎樓的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
而且騎樓屋主負有忍受讓行人通行的社會義務。
然後不要忘記大法官解釋具有憲法的位階: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
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
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中略)
再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
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
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
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64
至於騎樓權狀要怎麼寫,這篇倒是有個教學
https://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40510/35822334/news/
民眾可在1樓登記簿謄本內的建物標示部,查詢是否包含騎樓,若有,會以以下方式顯示
,例:(1)層次:1層+騎樓。(2)面積:60.00平方公尺+32.00平方公尺。
不過這裡是台灣,不要期待這些法規範會有多少人遵守,呵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46.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5079809.A.37B.html
不會很複雜啊,只要記住「產權私有、通行權公有」這個原則就好
至於台灣未來該不該繼續容許騎樓的存在?
目前因為台灣地價一直上漲,新建房屋越來越少蓋騎樓了,以大樓居多。
至於有些新蓋的透天厝,也幾乎不會蓋成騎樓的形式。
但即使如此,老舊的騎樓建物還是會繼續存在跟交易啊,
所以這些法律規範還是必須存在。
現在即使是南部,新蓋的透天厝也很少很少蓋成騎樓。
像是有車位的透天,大多是車庫在房子前面,車庫跟馬路相接,
雖然行人要走到馬路上,但是並不會有障礙物擋路。
921地震後,大家都學乖了,因為騎樓是921地震時最多倒塌的建物形式。
騎樓柱對於地震左右搖晃時產生的剪力,抵抗力非常脆弱。
所有權一直都不是完全排他的啊,
尤其是土地利用,因為台灣人口密度高,土地利用就變成帶有公共色彩的議題。
下面再貼大法官釋字400號讓你瞭解一下「被限制的私有產權」是什麼概念:
「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
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
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
,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
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
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00
前提是有法律明文,我上面提的都已經立法了有法律效力。
你也可以去試試看連署提出修法,要求台北市都要提供空房間收容遊民,
如果這個法案過了,我沒有意見。
從建築安全的角度來看,我個人認為騎樓應該從台灣消失,理由上面已經講了。
如果要遮雨,用遮雨棚就好。
但不要忘記的是,門口前面那塊土地還是要供大眾通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Fffyna0Zk
也成為921地震時倒塌最多的建物。
921以後,建築法規修正,後來蓋的騎樓結構上就比較安全。
但是921以後,隨著台灣寸土寸金,騎樓也越來越少蓋。
目前台灣的騎樓絕大部分仍是921地震前蓋的。
但只要滿足建築技術規則的話,這應該沒有違法的理由。
只是後續問題在於,從原本的騎樓變成一般樓房,
那門口土地還有沒有供大眾通行的義務。
從公用地役關係來看,我認為是有。這部份看有沒有高手要補充。
※ 編輯: watameki (111.246.46.137), 01/05/2018 00:55:26
你好可憐,連高中生程度都不如
釋字第185號
【解釋文】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
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
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
,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看不懂這裡還有白話版
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100338
放個高中公民題目給你看,讓你瞭解自己程度比高中生還差
https://goo.gl/vGBGgT
※ 編輯: watameki (111.246.46.137), 01/05/2018 0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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