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士林北投南港三區騎樓整平改善長度掛蛋
舒適的人行空間是一個宜居城市的重要元素之一,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其中騎樓是行人使用相當重要的一部分,應提供行人友善且無障礙之通行使用,然臺北市議員潘懷宗提到他在105年6月市政總質詢時當面向柯文哲市長要求,針對北市騎樓整平應積極處理,特別是市府自行調查出來的163處「危險騎樓」,當時柯市長也允諾會以專案處理,但事隔近五年,卻半處都沒改善,依舊擺爛置市民於危險當中!
粗估北市騎樓總長度約22萬公尺,自91年開始推行騎樓整平計畫,目的在於改善既有建築物間騎樓高低不平而產生阻礙通行的問題,以提供市民安全優質的人行空間,至105年底止,15年期間已改善18萬3千餘公尺之騎樓,剩餘3萬7千公尺之騎樓則仍尚待整平改善。潘懷宗議員說根據建管處的說法至105年底北市主要幹道、次要幹道等多數路段騎樓皆已完成整平改善,所以「騎樓整平計畫」已於105年底正式退場,106年起的「臺北市建築基地內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改善計畫」係針對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及其他沿街面人行空間,說穿了依舊是換湯不換藥,但他發現109年北市士林、北投、南港三行政區整平施作長度皆掛蛋,潘懷宗就質疑難道這三個區的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皆是平整安全的步行空間?
臺北市議員潘懷宗說到109年士林、北投、南港三行政區完全未針對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做任何整平改善;就北市12行政區來看,他指出士林區已連續三年騎樓改善施作長度都掛0,南港區更是連續四年掛蛋,北投區近五年施作長度為12.1公尺,文山區從104年起迄今只做了6.8公尺在12區中施作長度敬陪末座,潘懷宗更批評市府的積極度,他說如果以近四年平均400公尺的進度算來,剩下的騎樓要做到何年何月才能整平?
潘懷宗再提到北市府於103年公布針對騎樓高低落差過大或騎樓單一階梯之級高在25公分以上者所做的調查,發現「本市目前暫時無法透過騎樓整平施工技術克服騎樓高差之地點」 共有163處,其中士林、北投就佔了54處;因此,潘懷宗說他在105年6月透過質詢當面向柯文哲市長要求改善,市長也允諾會專案處理,但時隔五年,163 處危險騎樓依舊未見改善,到目前為止建管處還是一句沒有技術改善就可以繼續擺爛好幾年! 針對這些危險地點,建管處表示除了會發函請建物所有權人設置警示設施外,也會將未能改善之地點通知民政局、社會局、各區公所,以及身心障礙團體,但實際上也發現毫無作為!
潘懷宗也說在建管處網站騎樓整平成果專區完全看不到106年以後完成整平改善的路段,所有資訊仍停留在105年,從小地方就看出建管處並未用心辦理,他要求應將完成的路段公告給民眾了解;此外,潘懷宗說他詢問民眾於騎樓受傷件數,建管處卻回覆其非屬專責救護單位,因此無相關統計數據,潘懷宗說明雖然騎樓產權屬於私有,但因騎樓為供公眾通行之處,使用權屬公眾,因此建管處對於尚待整平的騎樓應主動積極與民眾協調改善,如遇騎樓發生受傷等意外案件,建管處作為管理機關亦責無旁貸,不能僅以草率的理由卸責,建管處更應勇於承擔讓民眾能有友善且無障礙的步行空間。
https://times.hinet.net/news/23297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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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的約定
依照建築法規「區分所有建物」規定,公寓大廈建物可分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約定共用」四種類型。
1.室內空間就屬於「專有部分」,
2.屋頂多屬於「共用部分」,
3.一樓騎樓、警衛室屬於「約定共用」,
約定專用
露臺、花臺、一樓庭院等就經常是「約定專用」給特定戶別使用。
以購買「約定專用」露臺戶來說;
1.簽約時必須同時簽定「分管契約」(其他全體住戶也要簽署)
2.平面圖須註明約定專用區域屬於哪一戶專用
3.約定專用的空間並不算進權狀面積內
4.露臺坪數價格一般是市價1/2到1/3
由於約定專用的部分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住戶若是想加蓋遮雨棚或是花架,都必須經過管委會同意呦。
騎樓所有權使用權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阿明小教室 #一圖秒懂 #房屋所有權的約定
依照建築法規「區分所有建物」規定,
公寓大廈建物可分為「專有部分」、
「共用部分」、「約定專用」、
「約定共用」四種類型。
1.室內空間就屬於「專有部分」,
2.屋頂多屬於「共用部分」,
3.一樓騎樓、警衛室屬於「約定共用」,
4.而露臺、花臺、一樓庭院等就經常是
「約定專用」給特定戶別使用。
以購買「約定專用」露臺戶來說;
A簽約時必須同時簽定「分管契約」
(其他全體住戶也要簽署)
B平面圖須註明約定專用區域屬於哪一戶專用
C約定專用的空間並不算進權狀面積內
D露臺坪數價格一般是市價1/2到1/3
由於約定專用的部分只有使用權,
沒有所有權,
所以住戶若是想加蓋遮雨棚或是花架,
都必須經過管委會同意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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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大麥克 提供資訊
約定專用區域的修繕、維護、管理是由約定專用人負責,所以如果該區域水管漏水了,是要由約定專用人負責修繕,不是由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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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民法》第765條也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 也就是說,騎樓使用權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妨礙公眾通行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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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qualo1 (只能潛伏)》之銘言:
: ※ 引述《kqqr2 (kqqr2)》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某天我在我家附近的(約30秒路程)一棟約7層樓的大公寓前的騎樓
: : 正要遷我的機車
: : 突然有一位那棟大樓的住戶跟我說
: : "這裡不能停,只有本棟住戶才能停,我們自己停都不夠了"
: : 語氣還極度的差
: : 劈頭就說
: : "你幹什麼的"
: : "你幾樓的"
: : 當然我是相當不高興,但是當下我也摸摸鼻子就走了
: : 但我想雖然是他們家"前面"的騎樓
: : 也不代表他們如此的權利能夠禁止非他們住戶的人停
: : 問題:
: : 想請問就一般常見的騎樓,它的"所有權"是屬於政府的還是那棟大樓住戶的?
: : 就一般的情理上來說我想那棟大樓的住戶或店家擁有比較大的使用權
: : (ex別人店家做生意要留多一些好走的路給客人走)
: : 所以如果騎樓的所有權在政府手中的話
: : 就算他們可能在情理上擁有較多的使用權
: : 我想他們並沒有如此的權利去禁止他人來使用
: : 想請問我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 : 若是騎樓的所有權在住戶手中
: : 那麼也想請問他們有合理的權利限制非他們住戶的人停嗎?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我也有一樣的疑問,但是對象是針對公營銀行
: 該公營銀行的騎樓有畫停車格
: 過去停車似未有此規定
: 但是現在警衛說規定非行員或客戶不得停於騎樓
: 並指名騎樓牆面上貼有告示
: 我的疑問是公營銀行或是公家單位的騎樓
: 算是公用地還是私有地
: 既有畫停車格
: 是否可以限制停車人的停車目的究係為何?
:
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64號解釋認為: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
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
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同條項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
「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不管「騎樓
」是屬於「道路」或「人行道」,總括來說,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騎樓
」均屬供公眾通行的道路。
簡單來說,騎樓「所有權」雖屬住戶「私人所有」,但「使用權」卻是屬於「公眾」的,
至於騎樓是否可以停放機車,這就必須向大大所在的交通主管機關詢問了,如果該騎樓確
實屬於主管機關核定可以停車的話,一樓住戶是沒有權力阻止他人停車的。
以下提供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文給大大參考: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
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
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
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
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
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
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
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
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
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
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
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
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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