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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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定義 在 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AI 助陣醫學、防疫,個人隱私難兩全?
2021/06/09 研之有物
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評論
本篇來自合作媒體研之有物,作者周玉文、黃曉君,INSIDE 經授權轉載。
AI 醫療、科技防疫的人權爭議
健康大數據、人工智慧(AI)已經成為醫療研發的新聖杯,新冠肺炎(COVID-19)更將 AI 技術推上防疫舞臺,各國紛紛串聯大數據監控足跡或採用電子圍籬。但當科技防疫介入公衛醫療,我們是否在不知不覺中讓渡了個人隱私?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天網」恢恢,公衛醫療的新利器
自 2020 年新冠疫情大爆發,全世界為了因應危機展開大規模協作,從即時統計看板、預測病毒蛋白質結構、電子監控等,大數據與 AI 技術不約而同派上用場。但當數位科技介入公共衛生與醫療健康體系,也引發人權隱私的兩難爭議。
2020 年的最後一夜,臺灣再次出現本土案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警告,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民眾,都不應參加大型跨年活動。而且,千萬別心存僥倖,因為「天網」恢恢,「我們能找得到您」!有天網之稱的電子圍籬 2.0 出手,許多人拍手叫好,但也挑起國家進行隱私監控的敏感神經。
隱私爭議不只在防疫戰場,另一個例子是近年正夯的精準醫療。2021 年 1 月,《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發布亞太區「個人化精準醫療發展指標」(Personalised-health-index)。臺灣勇奪亞軍,主要歸功於健全的健保、癌症資料庫及尖端資訊科技。
國際按讚,國內反應卻很兩極。早前曾有人質疑「個人生物資料」的隱私保障,擔憂是否會成為藥廠大數據;但另一方面,部分醫療研究者卻埋怨《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很嚴、很卡,大大阻擋了醫學研發。為何國內反應如此分歧?
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原因之一是,
《個資法》早在 2012 年就實施,跑在 AI 時代之前,若僅僅仰賴現行規範,對於新興科技的因應恐怕不合時宜。
健保資料庫爭議:誰能再利用我們的病歷資料?
來看看曾喧騰一時的「健保資料庫訴訟案」。
2012 年,臺灣人權促進會與民間團體提出行政訴訟,質疑政府沒有取得人民同意、缺少法律授權,逕自將健保資料提供給醫療研究單位。這意味,一般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病例被加值運用,侵害了資訊自主權。案件雖在 2017 年敗訴,但已進入大法官釋憲。
民間團體批評,根據《個資法》,如果是原始蒐集目的之外的再利用,應該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健保資料原初蒐集是為了稽核保費,並非是提供醫學研究。
但支持者則認為,健保資料庫是珍貴的健康大數據,若能串接提供學術與醫療研究,更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如果過往的數據資料都必須重新尋求全國人民再同意,相關研發恐怕得被迫踩剎車。
種種爭議,讓醫學研究和資訊隱私之間的紅線,顯得模糊而舉棋不定。何之行指出,「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權衡拉鋸,不僅是長久以來政治哲學家所關心的課題,也反映了現代公共衛生倫理思辨的核心。
我們有權拒絕提供資料給醫療研究嗎?當精準醫療的腳步飛也似向前奔去,我們要如何推進醫學科技,又不棄守個人的隱私權利呢?
「精準醫療」與「精準健康」是近年醫學發展的重要趨勢,透過健康大數據來評估個人健康狀況,對症下藥。但健康資料涉及個人隱私,如何兼顧隱私與自主權,成為另一重要議題。
去識別化爭點:個資應該「馬賽克」到什麼程度?
何之行認為,「健保資料庫爭議」短期可以從幾項原則著手,確立資料使用標準,包括:允許退出權(opt-out)、定義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
「去識別化」是一道安全防護措施。簡單來說:讓資料不會連結、辨識出背後真正的那個人。何之行特別分享 Google 旗下人工智慧研發公司 DeepMind 的慘痛教訓。
2017 年,DeepMind 與英國皇家醫院(Royal Free)的協定曝光,DeepMind 從後者取得 160 萬筆病歷資料,用來研發診斷急性腎衰竭的健康 APP。聽來立意良善的計畫,卻引發軒然大波。原因是,資料分享不僅未取得病患同意,也完全沒有將資料去識別化,每個人的病史、用藥、就醫隱私全被看光光!這起爭議無疑是一大教訓,重創英國社會對於開放資料的信任。
回到臺灣脈絡。去識別化指的是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個資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特定個人。但要達到什麼樣的隱匿保護程度,才算是無從識別特定個人?
何之行指出,個資法中的定義不甚清楚,混用匿名化(anonymous)、假名化(pseudonymised)、去連結(delink)等規範程度不一的概念。臺灣也沒有明確定義去識別化標準,成為爭點。
現行法令留下了模糊空間,那麼他山之石是否能提供參考?
以美國《健康照護可攜法案》(HIPAA)為例,法案訂出了去除 18 項個人識別碼,作為去識別化的基準;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則直接說明,假名化的個資仍然是個人資料。
退出權:保留人民 say NO 的權利
另一個消解爭議的方向是:允許退出權,讓個人保有退出資料庫的權利。即使健保資料並沒有取得民眾事前(opt-in)的同意,但仍可以提供事後的退出選項,民眾便有機會決定,是否提供健康資料做學術研究或商業運用。
何之行再舉英國國民健保署 NHS 做法為例:英國民眾有兩階段選擇退出中央資料庫 (NHS Digital)的機會,一是在一開始就拒絕家庭醫師將自己的醫病資料上傳到 NHS Digital,二是資料上傳後,仍然可以在資料分享給第三方使用時說不。畢竟有人願意為公益、學術目的提供個人健康數據,對商業用途敬謝不敏;也有人覺得只要無法辨識個人即可。
近年,英國政府很努力和大眾溝通,希望民眾認知到資料分享的共善,也說明退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鼓勵人們留在資料庫內,享受精準醫療帶給個人的好處。可以看到英國政府藉由公眾溝通,努力建立社會信任。
參照英國經驗,目前選擇退出的比率約為 2.6%。保留民眾某種程度的退出權,但善盡公眾溝通,應是平衡集體利益與個人隱私的一種做法。
歐盟 GDPR 個資保護的四大原則
健保資料庫只是案例之一,當 AI 成為大數據浪潮下的加速器,最周全之策仍然是針對 AI 時代的資料運用另立規範。 歐盟 2018 年實施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 GDPR),便是大數據 AI 時代個資保護的重要指標。
因應 AI、大數據時代的變化,歐盟在 2016 年通過 GDPR,2018 年正式上路,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個資保護法」。包括行動裝置 ID、宗教、生物特徵、性傾向都列入被保護的個人資料範疇。
歐盟在法令制定階段已將 AI 運用納入考量,設定出個資保護四大原則:目的特定原則、資料最小化、透明性與課責性原則。
其中,「目的特定」與「資料最小化」都是要求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應在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也就是只提供「絕對必要」的資料。
然而,這與大數據運用需仰賴大量資料的特質,明顯衝突!
大數據分析的過程,往往會大幅、甚至沒有「特定目的」的廣蒐資料;資料分析後的應用範圍,也可能超出原本設定的目標。因此,如何具體界定「特定目的」以及後續利用的「兼容性判斷」,便相當重要。這也突顯出「透明性」原則強調的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義務。當蒐集方成為主要的資料控制者,就有義務更進一步解釋那些仰賴純粹自動化的決策,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透明性原則的用意是為了建立信任感。」何之行補充。她舉例,中國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芝麻信用,將演算法自動化決策的應用發揮得淋漓盡致,就連歐盟發放申根簽證都會參考。然而,所有被納入評分系統的人民,卻無從得知這個龐大的演算法系統如何運作,也無法知道為何自己的信用評等如此。
芝麻信用表示,系統會依照身分特質、信用歷史、人脈關係、行為偏好、履約能力等五類資料,進行每個人的信用評分,分數介於 350-950。看似為電商系統的信用評等,實則影響個人信貸、租車、訂房、簽證,甚至是求職。
這同時涉及「課責性」(accountability)原則 ── 出了問題,可以找誰負責。以醫療場域來講,無論診斷過程中動用了多少 AI 工具作為輔助,最終仍須仰賴真人醫師做最後的專業判斷,這不僅是尊重醫病關係,也是避免病患求助無門的問責體現。
科技防疫:無所遁形的日常與數位足跡
當新冠疫情爆發,全球人心惶惶、對未知病毒充滿恐懼不安,科技防疫一躍成為國家利器。但公共衛生與人權隱私的論辯,也再次浮上檯面。
2020 年 4 月,挪威的國家公共衛生機構推出一款接觸追蹤軟體,能監控足跡、提出曾接觸確診者的示警。但兩個月後,這款挪威版的「社交距離 APP」卻遭到挪威個資主管機關(NDPA)宣告禁用!
挪威開發了「Smittestopp」,可透過 GPS 與藍牙定位來追蹤用戶足跡,提出與感染者曾接觸過的示警,定位資訊也會上傳到中央伺服器儲存。然而,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NDPA)宣告,程式對個人隱私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政府應停止使用並刪除資料。
為何挪威資料保護機關會做出這個決定?大體來說,仍與歐盟 GDPR 四大原則有關。
首先,NDPA 認為挪威政府沒有善盡公眾溝通責任,目的不清。人民不知道這款 APP 是為了疫調?或者為研究分析而持續蒐集資料?而且,上傳的資料包含非確診者個案,違反了特定目的與資料最小蒐集原則。
此外,即便為了防疫,政府也應該採用更小侵害的手段(如:僅從藍牙確認距離資訊),而不是直接由 GPS 掌控個人定位軌跡,這可能造成國家全面監控個人行蹤的風險。
最後 NDPA 認為,蒐集足跡資料原初是為了即時防疫,但當資料被轉作後續的研究分析,政府應主動說明為什麼資料可以被二次利用?又將如何去識別化,以確保個資安全?
換言之,面對疫情的高度挑戰,挪威個資保護機關仍然認為若沒有足夠的必要性,不應輕易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國家採用「Smittestopp」這款接觸追蹤軟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有效的疫情控制,並不代表必然需要在隱私和個資保護上讓步。反而當決策者以防疫之名進行科技監控,一個數位監控國家的誕生,所妥協的將會是成熟公民社會所賴以維繫的公眾信任與共善。」何之行進一步分析:
數位監控所帶來的威脅,並不僅只於表象上對於個人隱私的侵害,更深層的危機在於,掌握「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 後對於特定當事人的描繪與剖析。
當監控者透過長時間、多方面的資訊蒐集,對於個人的「深描與剖繪」(profiling)遠遠超過想像──任何人的移動軌跡、生活習慣、興趣偏好、人脈網絡、政治傾向,都可能全面被掌握!
AI 時代需要新法規與管理者
不論是醫藥研發或疫情防控,數位監控已成為當代社會的新挑戰。參照各國科技防疫的爭論、歐盟 GDPR 規範,何之行認為,除了一套 AI 時代的個資保護規範,實踐層面上歐盟也有值得學習之處。
例如,對隱私風險的脈絡化評估、將隱私預先納入產品或服務的設計理念(privacy by design),「未來照護機器人可能走入家家戶戶,我們卻常忽略機器人 24 小時都在蒐集個資,隱私保護在產品設計的最初階段就要納入考量。」
另外最關鍵的是:設置獨立的個資監管機構,也就是所謂的資料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專責監控公、私營部門是否遵循法規。直白地說,就是「個資警察局」。何之行比喻,
如果家中遭竊,我們會向警察局報案,但現況是「個資的侵害不知道可以找誰」。財稅資料歸財政部管,健康資料歸衛福部管,界定不清楚的就變成三不管地帶。
綜觀臺灣現狀,她一語點出問題:「我們不是沒有法規,只是現有的法令不完備,也已不合時宜。」
過往許多人擔心,「個資保護」與「科技創新」是兩難悖論,但何之行強調法令規範不是絆腳石。路開好、交通號誌與指引完善,車才可能跑得快。「GDPR 非常嚴格,但它並沒有阻礙科學研究,仍然允許了科學例外條款的空間。」
「資料是新石油」(data is the new oil),臺灣擁有世界數一數二最完整的健康資料,唯有完善明確的法規範才能減少疑慮,找出資料二次利用與科技創新的平衡點,也建立對於資料二次利用的社會信任。
資料來源: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23814-ai-privacy-medical?fbclid=IwAR0ATcNjDPwTsZ4lkQpYjvys3NcXpDaqsmE_gELBl_UNu4FcAjBlscxMw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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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新強:下屆特首必須設KPI
文章日期:2021年5月28日
【明報專訊】近日香港疫情稍有改善,再次多了朋友聚會。有些是新朋友,有些是很久沒見的老朋友,可能湊巧,大多都非常關心香港和中國內地的發展,其中不少人熱心服務社會,身兼人大代表或全國政協等要職。在下能力有限,回饋社會的唯一方法只是每周寫寫文章,在YouTube頻道上講講我對一些事情的看法。承蒙錯愛,發現原來不少新舊朋友都有留意我的文章和視頻,頗有興趣跟我討論本港政經局勢。
我要首先再次聲明,我是一個毫無慚愧、毫不退縮,非常支持世界大同的「地球人」,極度反對過分的國家主義,因為很容易演變成非常危險的民粹和種族主義,假如美國再走極端一點,連核戰的風險都在上升!
我當然也是個地道香港人,熱愛香港和中國內地。但我早已解釋過,真正香港人必須保持過客心態(但內地人就不應有過客心態,未來有機會再討論)。從開埠之初的英國毒販,到解放後來到這裏的上海資本家,至近年才抵埗的內地商人,心態都一樣,「暫住」香港的原因包括逃避內地某年代的混亂,同時享受香港的中轉港(entrepot)地位兼低稅制。
香港尚算是個賺錢的好地方,有山有水,遠觀風景算不錯;但講真話,氣候潮濕炎熱,地小人多,衛生環境一向偏差;城市規劃和建設不止差,簡直頗為混亂和醜陋。英國人素以園藝(gardening)見稱,其他從前屬土如悉尼、温哥華和新加坡等,大都留下漂亮的植物公園,但不知為何,「green thumb」竟在港失效,留下的維園和「兵頭花園」(香港動植物公園)等,只充滿石屎,雜混花草一堆,草地更不准踐踏,令人搖頭嘆息!
發展小量郊野公園 能提供大量住屋土地
你可能會反駁,香港不是有西貢、大嶼山、八仙嶺等多個非常漂亮的郊野公園嗎?對,香港確擁有瘋狂不合比例之大的郊野公園,佔去了近40%面積,但這只因殖民地年代的港英政府,自私地亦聰明地知道香港,尤其新界只是「borrowed place, borrowed time」,所以根本毋須太着意發展,加上多位港督(尤其麥理浩)酷愛行山,所以就從1976年起,為市民提供此「福利」,劃出這些受法律保護的郊野公園,但亦從此埋下一個鼓吹不人道高地價政策的計時炸彈。到了今天,誰不知道只需撥出小量郊野公園地方,不到10%,已足夠提供大量住屋土地,何需甚麼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令到香港更醜陋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已不止一次有外國朋友,在帶他們到山頂觀賞「美麗」的維港景色時,問我此「狹窄河道」的名字是什麼,我當堂臉紅耳赤,無以為對)?
反而現在流行講的自由、民主、法治等所謂「核心價值」,都是近年的較新產物── 包括「核心價值」,這個空泛和主觀,頗令人討厭的新詞語(集體回憶是另一個令我反感的詞彙)。我贊成這些概念都有一定用途,但這些都是相對和動態式的價值觀,而絕非什麼宗教式、永恒和絕對的崇高理想。如果過度沉迷,就會本末倒置,錯誤以為某種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終極目的,忘記了其實這些都只應是手段,目的應為改善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美好生活和快樂,而能夠幫助社會達到這些目的的制度可能不止一種。
真正香港人永遠保持高度警覺,盡力裝備好自己,為所有可能性做好準備。對自己土生土長的地方固然有感情,但不會過度沉迷,更不會整天怨天尤人,把一切人生不如意的十之八九,全都賴作政府、社會、甚至父母的錯!我有些「正常人」朋友,都偏見懼怕內地食材,堅持只買本地豬肉、蔬菜,甚至連豉油都願意花200元買小小一支「頤和園醬油」!可能因為我不是食家,不懂欣賞,對我來說,李錦記,甚至珠江橋牌也不錯(過去更曾買過海天的股票,經驗良好)。
眨眼已到年中,距離年底的立法會選舉已不遠,明年3月亦將舉行下屆特首選舉。近日跟朋友聊天,難免談到選舉事宜,眾說紛紜,提出來的可能候選人多達十位以上,被認為較有機會的都有最少三四位之多。有些朋友支持A君,另外一些朋友就支持B君,極力反對A君,但支持A君的又認為B君是不合適人選;原來C君的粉絲也不少,但能否得到中央信任就不知曉了!
不同朋友們都問我兩個問題:我認為哪一位最合適當下屆特首,以及誰會最後勝出。我對本地政治認識膚淺(坦白講興趣也不大),且為時尚早,所以暫且不作公開討論。但我有數個頗重要觀察。
改善選舉制度 先釐清「香港人」定義
我過去已指出過,我不認為《基本法》是完美的法律。為何當年起草時,不把極重要的《國安法》寫進去?我相信當時有他們的理由,但從過去數年香港的亂狀,就知道此疏忽的後果有多嚴重!現在總算中央替香港立了《國安法》,對重新安定社會,成效立竿見影。同樣地,《基本法》模糊承諾普選,即使認為不可能在1997年馬上落實,但最少應訂下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如果有的話,相信可避免不少社會衝突。最近中央亦啟動「優化」香港選舉制度計劃。我贊同確有改善選舉制度的迫切需要,但我認為現在做法恍如西醫開的猛烈「特效藥」,我較支持中醫的固本清源溫和藥方,應先搞清楚所謂「香港人」的定義。我已多次提出過此觀點,近日更跟一些《基本法》專家討論過,他們都贊成香港混淆了工作證、永久居留權和《國籍法》,容許非中國籍人士擁有投票權甚至參選權,是十九世紀不平等條約留下來的遺物,既不合理且世間少有!但有些人仍認為這是香港特色,顯示香港的開放和包容。我的看法是彌補此漏洞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一來是原則問題,鴉片戰爭至今已約180年,怎可再容許如此充滿不公和暗藏種族主義(主要只有「高貴」歐美人士享此特權,外傭沒有)的制度維持下去?
我建議讓擁有多重國籍人士(我認為應重新承認BNO,因如果不承認,或將製造無國籍人士,非中國所願見),在下次投票前作最後一次選擇,他們是否「中國人」,如果承認就有權投票,如果不承認,他們不應有投票權,但仍可保留居留權。我這個建議非常合理,幾乎沒有人反對。此舉不止消除鴉片戰爭留下來的不平等痕迹,亦必有助止暴制亂。因為不少人極度矛盾,既不承認是中國人,非常反對政府,但仍然投票,甚或積極參與暴動。如這些人正式否認自己是中國人,失去投票權,他們就會知道居住在香港的身分只是「客人」,自然不會採取暴力行動。即如在上海、東京、紐約和迪拜等地,亦有大量外國僑民,他們也會有不滿,但極少會訴諸暴力,因為他們都知道自己只是「客人」,如不滿,可選擇離開。如參與暴動,則必被視為外國入侵或間諜滲透,後果堪虞。
朋友們雖支持不同人做特首,但他們跟我都贊同一點,必須為未來特首訂下真正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關鍵績效指標),應包括經濟、就業、民生、房屋、環保、民意等等指標。施政報告不可以只是不負責任的空談和願景,必須如中央和內地各地方政府的5年計劃一樣,寫得出一定要做得到!
本來今天打算寫一些下屆政府必須完成的任務,但今早見到雷鼎鳴教授的一篇文章〈香港要解決的十大問題〉,其中大部分都正是我想提出的,包括房屋、教育、政府、議會等,尤其認同的是關於聯繫匯率問題,實需未雨綢繆,做好各主動和被動反應計劃。
需研究2047年後一國兩制存續否
除雷教授的10個好建議外,我想再加4點:
(1)疫情擾攘世界已近一年半,連疫苗都已面世近半年。整體香港治疫成績其實不錯,但市民接種疫苗速度絕不理想,部分因此原因而尚未能爭取到和內地和澳門通關,亦不能再繼續縮短從外地抵港的隔離期。如到明年仍未能逐步跟世界各地恢復交通往來,那麼香港怎可再自稱為中國通往國際的大門?香港政府必須找出鼓勵市民加速接種的方法,更當然不應浪費得來不易的珍貴疫苗!
(2)下屆特首任期從2022年至2027年,屆滿時已是香港回歸30年,距離2047年只有20年。我支持一國兩制,但更明白政經局勢是不斷演變的,應否在2047年後繼續,是個需要仔細研究和討論的問題。為免因此不確定性而阻礙香港和內地發展,我認為必須在未來5年內作出決定。
(3)在一國兩制下,內地和香港仍保留着對人、對企業的各種關卡,嚴重影響人才和資金的效率。而且兩個方向的流動性是非常不對稱的。以非常重要的金融業為例,過去10年,內地來到香港開業的銀行、保險、證券和資產管理公司等等,多達數百家,來自內地的金融界從業員更上萬計。反過來,成功回內地發展的香港金融機構,寥寥可數。香港是中國一部分,即使在一國兩制下,不止在大灣區,在全國,香港人和企業也應得到所謂「國民待遇」!
試想,香港彈丸之地,如人才、企業和資金,繼續只可幾乎單向流入香港,情况其實非常危險,很容易「谷爆」香港樓市和金融業,年輕人對未來更感渺茫,不滿情緒,可想而知。
港人港企在全國應享「國民待遇」
(4)股市可升可跌,更非實體經濟的準確指標,這些道理我當然明白。但過去2十多年,中國經濟發展,突飛猛進,製造了大批富豪,但為何中港股巿表現長期不濟,確是一個不易解釋的重要謎團。
大家可以批評美國經濟太過金融化和泡沫化,過去30年,低下50%人口生活水平不升反降,貧富懸殊日益嚴重。加上美國窮兵黷武,每年國防支出超過7000億美元,過去20年,花了5萬億美元在所謂反恐戰爭上。有人計算過,如減少軍事開支,改為用作扶貧,每人可獲分3萬美元。但請不要錯誤以為因此美國低下層人士就不支持國家開戰,其實這些人是最支持打仗和特朗普的,亦愚蠢和殘忍地因美國到處侵略而驕傲!同樣地,即使股市上升對他們沒甚好處,全美國人民都以此為傲!
一國兩制內含不少矛盾,內地奉行社會主義,香港則實行資本主義。而資本主義所追求的是盡量高的資本回報,如得不到,當然失望。我知道特首能做到的事情很少,絕不包括一個健康和像美股般的漫長牛市。不過,如能做到,定必大利香港發展,對內地亦當然有好處。更重要的是,香港人亦定必為中國經濟和股市的成功發展而感到自豪!
中環資產投資行政總裁
[譚新強 中環新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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