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與強迫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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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與代理問題學習上,分開思考尚不致困難。但實務上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多種法律上的關係,此時思考的脈絡與順序就十分重要。本篇文章中,王怡蘋老師以未成年人修理他人待報廢的機車案例,層層分析此行為可能構成的請求權基礎,並逐一檢驗。建議讀者可以本文來測試自己對於民法債總的掌握。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6期】
無因管理與強迫得利/王怡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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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三方鑑定,依然遭拒絕。
為何家長不能獲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解剖報告?這與偵查不公開有何關連?
學者早已呼籲:解剖驗屍對死者家屬應無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對此,法務部長表示將進行檢討。
2. 針對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牟利的醜聞,從7月開始,我一直追問:「華航員工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到底去哪裏?」,並公開呼籲檢方保全證據。
➡結果,北檢根本未認真追查。9月底,華航謝世謙董事長在國會謊稱「東西一直在倉庫」,我前往臺北關查證後,關務署才在民宅搜出大量走私品。
➡北檢發新聞稿說「僅漏報之消極行為未涉刑責」,試圖操弄風向。請問,華航員工徐世立開華航公務車,透過華航自主管理出口運出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如此「積極」的逃稅行為,為何未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更離譜的是,根據刷卡紀錄,總統府侍衛室黃柏維購買43條私菸。然而,北檢起訴書卻認定只有27條私菸,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然而,黃柏維另外購買16條在哪裡?直到我9月25日質詢提出,要求北檢說明。北檢沒有回應,卻看到的關務署匆忙開罰。
➡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27條遭到刑事偵查起訴、16條卻只有行政罰。請問北檢,這到底是什麼標準?
4. 黃柏維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提起公訴,依照起訴書法律見解:「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
➡依照這個法律見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隨總統出訪,同樣是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帶出37條私菸而獲得利益,同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此行為之成罪,與是否另外透過公務車運輸無關(涉及另一罪)。
➡但針對林家如利用職務上機會之圖利罪,北檢先前從未積極調查。但在此犯罪事實遭揭露後,卻急忙發新聞稿帶風向。
➡請問北檢:為何針對兩個公務員分別做出在法律上評價相同的違法行為,一個用行政罰處罰、另一個卻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 附註:
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https://reurl.cc/e5OdDj
2019-9-25 從質詢到記者會,我已經把問題層次分得非常清楚了。
https://reurl.cc/Napkjx
2019-9-25 「消失的走私貨品、華航高層說謊包庇!」記者會
https://reurl.cc/9z5V08
2019-9-25 交通委員會:滿口謊言、包庇犯罪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6gEonM
2019-9-25 滿口謊言、包庇走私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0zxpdA
2019-9-23 滿口謊言的華航董事長
https://reurl.cc/K6AYd9
2019-8-2 請問華航高層:現在要不要出來道歉?
https://reurl.cc/gvWpaQ
2019-7-26 真的是「了不起、負責」!
https://reurl.cc/ZnGqya
2019-7-26 謝世謙到今天,還在包庇掩飾犯罪!
https://reurl.cc/lLR4Dq
2019-7-25 「華航高層 了不起,負責!」記者會
https://reurl.cc/e5E7DW
2019-7-23 「自行上網訂9200條菸?華航高層還在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b6Xaky
2019-7-22 華航到現在還在說謊
https://reurl.cc/1QY72X
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的訴願已在今年3月29日被經濟部駁回,行政部門官官相護,這個結果毫不意外。第一臨時市場的攤商們隨即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府「做成准予原告69人繼續使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至新市場興建完竣為止之行政處分,並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簽約手續,與原告袁振東等69人簽定相同使用期限之使用契約。」
這個案子有複雜的歷史糾葛,攤商們本來是合法使用「第一公有市場」,結果被市府騙來「第一臨時公有市場」,結果市府在104年因為要處理土地,才說這裡是非市場用地、屬非法使用,所以要停止。很奇怪也,是你們市府把人家遷來非市場地,現在又用非市場地當趕他們走的理由,這不是「坑殺攤商」嗎?
現在這起複雜的案子已進入司法審理階段,市府被人民告進了法院、變成了被告。在司法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市府再權大勢大,也和攤商們居於平等地位,在此情況下,市府應靜待司法判決誰是誰非。如果連法院也認同市府的行為,那時才能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
反之,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市府不應有拆除動作,因為那會造成不可逆的影響。萬一市府在審理過程進行強拆動作、鬧出人命,最後法院判市府輸,那麼國賠的責任要又誰來負?若真鬧出人命,市府承擔得起嗎?
此外,市府以104年就已禁止市場營業為由,要含趙會長在內的四人返還不當得利。之所以沒有針對所有攤商,市府說因為他們四人在外面兼職。
市府這個官司打得莫名其妙、欺人太甚,用「司法追殺」手段來殺雞儆猴、瓦解攤商向心力的意味十分濃厚。請問,市府是透過什麼方式清查所有攤商的底細,為何知道只有這四戶有在外兼職?其次,在外兼職標準為何?到什麼程度才算不當得利?當臨時工等算不算?最後,攤商搬來第一臨時市場快20年了,為什麼104年前的兼職就不算不當得利?
由此可見,市府對趙會長等四人提告根本是「針對性政治追殺」,目的就在把抗議的領導人拔掉,讓自救會群龍無首,然後再個個擊破。
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在 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邢律)【元碩/全錄/考銓@考神網】 的推薦與評價
沒有學過的話,雖然聽得懂文字但完全不知其意。 什麼是請求權基礎?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是請求權基礎其中的二種,本課帶你理解其相應的法律知識。 Q ... ... <看更多>
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在 保成瘋法律 的推薦與評價
人得類似於契約關係之一方因無因管理而享有「經濟利 益」;又「不適法無因管理」(民§177I)及「不法管 理」(民§177Ⅱ)之本人得選擇享有利益,亦得因此 ... ... <看更多>
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在 Re: [問題] 關於民法177條(無因管理)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empireisme (empireisme)》之銘言:
: 第177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
: 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您是問第一項還第二項呢?
第一項是不適法無因管理,指成立時之管理行為不利於本人。
第二項是不法管理,管理人係為本人之利益而為之,非屬無因管理。
本條的意旨在於賦予本人選擇權,決定是否主張管理事務而生之利益,並以其範圍為限負
費用償還,債務清償與損害賠償責任;相對於此,適法無因管理(第176條)的責任可能會
超出本人因管理行為所得之利益。
如果本人主張享有利益,那就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處理。
如果本人不主張享有利益,那就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處理。
: 我對這個條文頗有疑義
: 為何法律要允許本人可以得到管理人因管理而所得之利益
: 而且又於不當得利還準用之
: 教科書上就會有那種骨董價值100萬(市價)
: 然後竊賊偷賣,賣到500萬,之後原本按照侵權行為或是不當得利
: 都只能拿回100萬
: 只有準用無因管理,才能多拿回400萬
: 我自己是覺得這規定有點不合理
: 法律為何不是依照被害人的客觀損失來衡量呢
: 而且既然有人願意出價500萬,就代表這個人對於這個骨董的評價是更高的
: 即此骨董對於此人的效用較一般人來高
: 所以我想問各位前輩
: 為何要有準用的規定
: 法理依據或是立法目的是什麼
: 謝謝
看來您是要問第2項,那先提供增訂理由給您參考:
明知係他人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時,管理人並無「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原非
無因管理。然而,本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返還利益時,其請求之
範圍卻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如比不啻承認管理人得保有不法管理之利
益,顯與正義有違。因此宜使不法之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
益仍歸諸本人享有,俾能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去不法管理之發生,爰增第2項。
如立法理由所述,增訂這條主要的目的是取除不法管理人因管理行為而獲得的利益,因為
這利益無法藉由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來彌補,理由在於
1.侵權行為的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故損害賠償之範圍明定於第216條,以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而所失利益是指依通常情形或預定計畫可取得之利益,並具有客觀
確定性者(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206號判決參照)。
2.不當得利的目的在於矯正違反法秩序的利益歸屬,故其範圍上有限制受損人(被犧牲者)
權利主張之傾向,受損人請求償還時必須受制於所謂「損害大於利益,以利益為準;利
益大於損害,以損害為準」之抽象原則;故在請求權競合的情況下,不當得利能請求的
範圍一般是最低的(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255號裁定參照)。
因此,在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無從落入所失利益之中,又不能借助不當得利或債務不履行
的情況下,立法者利用這條讓本人有主張該筆利益的機會。當然,不增訂這條也無妨,因
為也有學說認為,不法管理之利益是憑藉管理人個人本事,自然不用歸諸於本人,但立法
者認為這樣會鼓勵(其實是為自己的)雞婆行為。
前面講得太抽象,我舉個例子:
甲有價值10萬之A車,為乙擅自以自己名義出售於善意無重大過失的丙。試問在下述情形
甲得以何項法律規定主張多少錢的賠償?
主張不當得利 主張侵權行為 主張不法管理
(1)乙以9萬元出售 9萬 10萬 9萬
(2)乙以11萬元出售 10萬 10萬 11萬
因此,在(1)的情形主張侵權行為是比較有利的;而(2)的情形則主張不法管理是比較有利
的,後者也是增訂不法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的理由所在,以取除不法管理人之利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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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2255號裁定要旨
查不當得利制度在於矯正因違反法秩序所預定之財貨分配法則,而形成之財產不當移動現
象,使之回復公平合理之狀態。其機能固應使受益人返還其所受利益於受損人,惟受益人
所受之利益如大於受損人所受之損害時,其返還範圍僅能以受損人所受之損害作為計算利
益之範圍,以免受損人反而因此獲得不當之利益,轉失不當得利制度維護衡平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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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充滿藝術與哲學氣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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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61.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4921465.A.AA7.html
沒啦,比較有空找資料時才能這樣回答OTZ
※ 編輯: Ulster (175.182.146.199), 10/18/2015 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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